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一、受理、审批机关: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受理、审批。

(二)在清城区范围内,区级以下(含区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及其分支机构、行政村举办的卫生站、区直属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由清城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床位在100张(含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四)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由清城区卫生局初审并加具意见,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五)设置城市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六)设置单位内部机构,向所属县、市卫生局备案。

(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地市卫生局受理初审,报省卫生厅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二、设置单位(人)资格:

(一)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经注册并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执业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二)申请设置农村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

(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港、澳、台参照执行)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双方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法人

(3)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4)能提供国际先进管理、服务的经验与模式

(5)能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与设备

(6)弥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不足

(7)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

(8)中方所占股权比例或收益不得低于30%

(9)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

1、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及协议书、户籍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体格检查证明;

2、两个以上法人、组织,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注: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上述第(二)条:第2、

3、4、6、7款可简要阐述。

四、设置审批

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规划。

(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工作流程

设置申请→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市卫生局医政科→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执业登记→现场验收→登记→发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表格下载。有关表格请从清远市卫生局网页(http://qywsj.gdwst.gov.cn/)下载。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一、受理、审批机关: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受理、审批。

(二)在清城区范围内,区级以下(含区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及其分支机构、行政村举办的卫生站、区直属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由清城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床位在100张(含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四)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由清城区卫生局初审并加具意见,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五)设置城市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六)设置单位内部机构,向所属县、市卫生局备案。

(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地市卫生局受理初审,报省卫生厅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二、设置单位(人)资格:

(一)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经注册并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执业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二)申请设置农村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

(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港、澳、台参照执行)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双方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法人

(3)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4)能提供国际先进管理、服务的经验与模式

(5)能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与设备

(6)弥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不足

(7)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人民币

(8)中方所占股权比例或收益不得低于30%

(9)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

1、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及协议书、户籍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体格检查证明;

2、两个以上法人、组织,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注: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上述第(二)条:第2、

3、4、6、7款可简要阐述。

四、设置审批

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规划。

(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工作流程

设置申请→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市卫生局医政科→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执业登记→现场验收→登记→发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表格下载。有关表格请从清远市卫生局网页(http://qywsj.gdwst.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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