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建[2006]45号
关于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机构续签委托书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工作实行委托制度的通知》(辽建发
[2001]73号)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进行了委托,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委托书》已到期,且在此期间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故委托书内容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和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续签委托书。
委托书文本由省建设厅制定,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存一份,报省建设厅备案一份,具体由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请各市按照通知要求,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附件: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委托书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抄送: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辽河工程质量监督站
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打字:殷铭欣 校对:高壮 (共印60份)
附件1: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现委托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规划和管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状况。
4、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
6、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7、负责指导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
8、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工作。
9、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管理工作。
10、对评优、荐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1、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参与建设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成果鉴定。
13、其他:
主要工作内容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2、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实行以抽查和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3、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6、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等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
8、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9、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监督有关责任方工程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情况。
11、参与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的处理。
12、监督指导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评优和荐优工作。
13、定期向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14、其他:
基本工作权限
1、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并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在进行工程监督管理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进行检测。
3、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或局部停止施工等强制措施;发现有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权责令整改并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施工。
4、涉及到对工程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资
格处罚时,有权向颁发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机关提出建议。
5、其他: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三年,自委托书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建委 (局) 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委托书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现委托 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备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2 建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台帐。
3 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
4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 对违反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 6 其他:
主要工作内容
1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监督机构报送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进行审查。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的,经手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
件核查表》上签字、负责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报送的文件不符合有关备案要求时,应向建设单位退回文件,并发出整改通知单。
3 应将备案文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
4 其他:
基本工作权限
1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 发现建设单位采取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对其经济处罚。
3 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对其经济处罚。
4 按规定记录并上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良行为。
5其他: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三年,自委托书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年 月
空格号
建委 局) 受委托方 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 ( 日
辽建[2006]45号
关于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机构续签委托书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工作实行委托制度的通知》(辽建发
[2001]73号)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进行了委托,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委托书》已到期,且在此期间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故委托书内容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和设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续签委托书。
委托书文本由省建设厅制定,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存一份,报省建设厅备案一份,具体由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请各市按照通知要求,于2006年3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
附件: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委托书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抄送:各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辽河工程质量监督站
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 打字:殷铭欣 校对:高壮 (共印60份)
附件1: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委托书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现委托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规划和管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状况。
4、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负责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
6、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7、负责指导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
8、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工作。
9、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管理工作。
10、对评优、荐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1、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参与建设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成果鉴定。
13、其他:
主要工作内容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2、对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实行以抽查和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3、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6、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等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
8、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9、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监督有关责任方工程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情况。
11、参与工程质量投诉、举报的处理。
12、监督指导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评优和荐优工作。
13、定期向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
14、其他:
基本工作权限
1、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并进行检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在进行工程监督管理时,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进行检测。
3、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或局部停止施工等强制措施;发现有违反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权责令整改并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施工。
4、涉及到对工程参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资质、资
格处罚时,有权向颁发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机关提出建议。
5、其他: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三年,自委托书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建委 (局) 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委托书
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现委托 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备案工作的法规、规章。 2 建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台帐。
3 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
4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其它方式,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5 对违反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 6 其他:
主要工作内容
1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监督机构报送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进行审查。文件齐全、符合要求的,经手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
件核查表》上签字、负责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 报送的文件不符合有关备案要求时,应向建设单位退回文件,并发出整改通知单。
3 应将备案文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
4 其他:
基本工作权限
1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 发现建设单位采取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对其经济处罚。
3 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对其经济处罚。
4 按规定记录并上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良行为。
5其他: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三年,自委托书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年 月
空格号
建委 局) 受委托方 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