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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规范党组活动,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制度化,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
(二)坚持在宪法、法律和党纪党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聚财为国,维护稳定”的责任。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发扬党内民主。在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
(五)坚持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和艰苦奋斗精神,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坚持团结、正派、廉洁、干事。
二、主要职责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博湖县国家税务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请巴州国家税务局党组和博湖县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或需要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本局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及其它重要工作安排和部署。
(四)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
(五)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
(六)研究决定博湖县国税局党组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任免、后备干部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干部教育、培训重要规划及人才管理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博湖县国税局党组管理范围内的表彰奖励事项;研究决定对干部的政纪处分;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干部的党纪处分。
(九)研究确定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十)研究维护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需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党组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
1. 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
2.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党组书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会议。
3. 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奖惩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对讨论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事后要将讨论决定的内容向其通报。
4.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党组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及表决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并安排后可做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汇报。
(二)议事程序
1. 确定议题
党组会议讨论议题可由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酝酿提出。各科室需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送交党组秘书,由党组秘书汇总后提交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2. 准备材料
凡提请党组会讨论议题的相关材料均须事先提交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各相关科室负责将准备好的议题相关材料及电子材料在会议前分发至各党组成员阅知。涉及保密的会议材料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印送,有密级或需收回的议题讨论材料,会后由办公室或人事监察科负责收回。
3. 会议通知
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
4. 会议讨论
党组会议按照议程对议题逐个进行研究讨论,由议题提出部门介绍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党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党组会议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对议题进行综合论证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5. 会议决议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由主持人视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党组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时,实行党组成员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组成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三)会议落实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后,局党组成员、有关领导及相关科室要认真落实,并按职责加强会议决议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党组决议督办检查报告制度。对党组会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整理后,经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各相关科室。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决议时,须提交党组会议进行复议后方可改变。
党组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重要议题的附件等材料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材料,由党组秘书统一整理、装卷,交由档案室专柜保存。借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许可。
四、工作纪律
(一)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党组成员在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 党组成员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自觉遵守,认真落实,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
(二)党组成员要秉公办事,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党组会议讨论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或与会人员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予回避。
(三)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传达或公开的以外,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四)党组成员要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履行有关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认真履行维稳、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按照巴州国家税务局和博湖县党委、人民政府的要求,党组成员要带头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五、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制度
(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监察科负责,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在巴州国家税务局党组或博湖县党委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因故缺席的党组成员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在会上宣读并记录,会后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人事监察科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组成员之间要开展谈心活动。人事监察科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分类梳理,反馈给党组及其成员。党组要在认真分析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党组成员要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要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收集到的干部群众意见。党组成员要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五)人事监察科在会后15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整改措施和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巴州国家税务局并通过一定方式向干部群众通报。
(六)党组成员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履行党员义务。
六、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党组学习制度、制定明确的学习计划。党组成员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时可以吸收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局党委的局领导担任。党组秘书负责中心组学习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学习计划、学习内容、研讨题目,提出学习要求,并检查学习效果,撰写学习总结,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三)中心组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两种,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
(四)党组成员要带头学习,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七、党组文件、印章等管理
(一)需以局党组名义形成上报下发的各类文稿,按工作分工,由党组成员组织并审核,由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党组成员审定、签发。巴州国家税务局以党组名义下发的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机要室负责登记、分发、保管、归档。
(二)需要使用党组印章,应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授权的党组成员批准。按要求填表登记用印。用印应当端正、清晰,骑年盖月。党组印章由党组秘书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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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规范党组活动,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制度化,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
(二)坚持在宪法、法律和党纪党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聚财为国,维护稳定”的责任。
(三)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发扬党内民主。在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
(五)坚持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和艰苦奋斗精神,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坚持团结、正派、廉洁、干事。
二、主要职责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博湖县国家税务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请巴州国家税务局党组和博湖县党委、人民政府决定或需要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本局阶段性工作任务,以及其它重要工作安排和部署。
(四)研究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建工作。
(五)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
(六)研究决定博湖县国税局党组管理范围内的干部任免、后备干部推荐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干部教育、培训重要规划及人才管理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博湖县国税局党组管理范围内的表彰奖励事项;研究决定对干部的政纪处分;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干部的党纪处分。
(九)研究确定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十)研究维护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综合治理等工作。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需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党组会议制度
(一)会议形式
1. 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
2.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党组书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会议。
3. 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奖惩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要向党组书记请假,对讨论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事后要将讨论决定的内容向其通报。
4.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党组成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及表决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并安排后可做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汇报。
(二)议事程序
1. 确定议题
党组会议讨论议题可由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酝酿提出。各科室需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送交党组秘书,由党组秘书汇总后提交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2. 准备材料
凡提请党组会讨论议题的相关材料均须事先提交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各相关科室负责将准备好的议题相关材料及电子材料在会议前分发至各党组成员阅知。涉及保密的会议材料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印送,有密级或需收回的议题讨论材料,会后由办公室或人事监察科负责收回。
3. 会议通知
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党组书记确定。
4. 会议讨论
党组会议按照议程对议题逐个进行研究讨论,由议题提出部门介绍相关材料及有关情况,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党组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党组会议在决策前应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对议题进行综合论证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即主要负责人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5. 会议决议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由主持人视议题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党组成员对议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表决时,实行党组成员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决定。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如与会党组成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三)会议落实
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后,局党组成员、有关领导及相关科室要认真落实,并按职责加强会议决议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党组决议督办检查报告制度。对党组会议定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办公室整理后,经党组书记签发后印发各相关科室。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原决议时,须提交党组会议进行复议后方可改变。
党组会议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会议重要议题的附件等材料为永久保存的档案材料,由党组秘书统一整理、装卷,交由档案室专柜保存。借阅党组会议记录须经党组书记许可。
四、工作纪律
(一)坚决维护党组集体领导权威。党组成员在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党组会议一经形成决定, 党组成员允许个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自觉遵守,认真落实,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
(二)党组成员要秉公办事,以身作则,坚持原则。党组会议讨论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或与会人员亲属的,与会人员应予回避。
(三)党组会议的内容,除经会议决定可传达或公开的以外,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四)党组成员要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履行有关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认真履行维稳、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按照巴州国家税务局和博湖县党委、人民政府的要求,党组成员要带头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五、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制度
(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监察科负责,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在巴州国家税务局党组或博湖县党委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召开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因故缺席的党组成员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在会上宣读并记录,会后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人事监察科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
(三)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组成员之间要开展谈心活动。人事监察科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征求的意见进行汇总分类梳理,反馈给党组及其成员。党组要在认真分析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党组成员要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
(四)召开民主生活会要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收集到的干部群众意见。党组成员要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做出说明或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五)人事监察科在会后15日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整改措施和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上报巴州国家税务局并通过一定方式向干部群众通报。
(六)党组成员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履行党员义务。
六、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建设学习型政党的要求,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党组学习制度、制定明确的学习计划。党组成员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学习时可以吸收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局党委的局领导担任。党组秘书负责中心组学习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学习计划、学习内容、研讨题目,提出学习要求,并检查学习效果,撰写学习总结,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三)中心组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两种,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
(四)党组成员要带头学习,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一次。
七、党组文件、印章等管理
(一)需以局党组名义形成上报下发的各类文稿,按工作分工,由党组成员组织并审核,由党组书记或委托的党组成员审定、签发。巴州国家税务局以党组名义下发的文件,统一由办公室机要室负责登记、分发、保管、归档。
(二)需要使用党组印章,应由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授权的党组成员批准。按要求填表登记用印。用印应当端正、清晰,骑年盖月。党组印章由党组秘书负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