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述
中国是既是航运大国,同时又是贸易大国
广义海商法和狭义海商法
海:海和与海相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商:商业性的航海活动
① 狭义:即指海商法典(横向)
②广义:即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 (横向 纵向
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1条)
1. 海上运输关系
有关船舶运输的关系,体现为合同关系
2. 船舶关系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合同关系)以船舶为财产形成的法律
关系。
3. 海上运输和船舶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
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
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关系
(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
三. 适用范围(海商法:No.2)
海上运输即远洋运输
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 1. 水域:指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 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 公海
⏹ 2. 船舶: 海商法No.3所指船舶:20总吨以上的动力船舶、和50总吨以上的非动力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非海商法所指)
3. 事件: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事件(海商法涉及的范围)
第二节 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
1.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部门(广义上)
2 .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民法特别法(狭义上)
与民法的区别在于调整的关系不同和
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
主体不完全相同
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
(与民法的区别)
⏹ 调整的关系不同
⏹ 民法:人身财产关系
⏹ 海商法:债权债务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和行政关系
⏹ 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
⏹ 民法:严格责任制
⏹ 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 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海商法:除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
⏹ 对船舶性质看法不同:民法:动产;海商法:作为不动产看待
二. 中国海商法的特点
1. 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融入国内立法
2. 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 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
合同关系有130个条款,16个强制性,114非强制性条款
第三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公元前9C ’,《罗得法》Lex Rhodia
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
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
康索拉度法Lex Consolato
维斯比海法Laws of Visby
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
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
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海事赦令》
Ordonnance de la Marine
1893年,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
18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
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 ,1897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非政府国
际组织(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IM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 40届大会2012年10月在北京举行。
国际海事组织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是联合国负责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 (中国是8个A 类理事国之一)
二. 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 1. 冲突范围逐渐缩小
⏹ 2. 制定或修改国内法
⏹ 3. 建立冲突规范
⏹ 4. 确定合同适用的统一条款
第四节 海商法的渊源
一. 国内法规
各国单行法规、海商法典
二. 国际公约
三. 国际惯例
四. 海事判例和司法解释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概述
一. 船舶的概念
中国《海商法》No.3: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
(一)船舶是合成物
(二)船舶的不动产性
特殊的动产
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
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9条
(三)船舶的人格化
对物诉讼 海事优先权
五、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 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程序
• 1、船舶登记政策
• 以登记条件的宽严:a 正常登记b. 开放登记
• 2、方便旗船 : 开放登记船
• 3、中国的船舶登记 : 属“严格限制国家”
•
• 六、船舶检验1. 法定检验2. 入级检验3. 公证检验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 一、船舶所有权:海商法7条、民法通则71条、物权法 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 二. 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与登记
• 四.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 因所有权转移包括转让、继承和赠与
• 因保险委付
• 因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
• 因法院拍卖
• 因船舶灭失和失踪
•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一. 概念、特征
• 1. 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11条。
• 是船舶抵押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以船舶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 •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不转移占有船舶
• ▲优先受偿的特点
• 二.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 船舶抵押权的主体: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立抵押权 • 海商法No.12。
• 设立形式:书面。 No.12
• 建造中的船舶的抵押权的设立:建造中的船须提供建造合同。No.14。 • 共有人对共有船舶可以设立抵押权No.16
• 三.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海商法上所指船舶,物权法180条。
•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 (一)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 1.保留船舶所有人地位
• 有权行使赎回权
• 3. 负责保险
• 4. 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
•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 . 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险
• 2. 有权占有抵押物
• 3. 有权要求取消赎回权
• 4. 有权接受还款及利息
• 五. 受偿顺序
• 《海商法》No.25
• 各抵押权之以登记先后为准:(公示登记)未经
• 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No.13
• 各抵押权间的受偿顺序No.19
• 六.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No.20
•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 二. 概念及法律特点
• 1.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No.21)
•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本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2. 特点
• 法定性
• 秘密性
• 追及性
• 优先性
• 程序性
• 三、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 (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项目(No.22)
• 五、受偿顺序No22、23、24、25
• 六、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 No26、27.28、29
• 七、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 1926《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国际公约》
• 1967《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国际公约》
•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 第三章 船员
• 第一节 船员Crew
• 一、船员的概念:船员, 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广义:包括船长
• 狭义:海员Seamen
• 二. 船员种类
• 三. 船员的资格
• 四. 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节 船长
• 船长的职责《船员条例》4条2款、《海商法》35条至40条 • 一. 驾驶和管理船舶 (No.35条)
• 二. 负责全船生命及财产的安全(35条
• 三. 船长的准司法权 (36条)(37条) 31条)
• 四. 船长的代理权(38条)
• 五. 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39条)
• 权利与义务引航员
• 不解除被引航船舶船长管理和驾驶的责任
•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沿海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 一、定义及特征
• 定义:海上货物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41条)
• 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
• (3)履约方式、
• 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
• (3)履约方式、
• 合同当事人
• 1. 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无船承运人(二船东)
• (实际承运人)(42条2款)
• 2. 托运人:定约托运人(FOB )实际托运人
• 二、种类
• 按船舶经营方式不同
• 件杂货运输合同
• 航次租船运输合同
• 按运输过程和方式变化
• 直达运输合同
• 联运合同
• 班轮运输Liner service,是由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班轮运输”是指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按照公布船期表使用船舶在特定港口之间定期运营的运输服务(鹿特丹规则。 1条3款)
•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92条
•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 合同的解除N089、90、91
• 四、海上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 (一)承运人的责任
• 1. 责任期间No46
• 非集装箱货物 (钩至钩)、集装箱货物(收到交)
• 2. 责任基础:适航、
• 管货(48条)
• 不得绕航(49条)
• 3. 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57条:运费为限
• 汉堡规则50条限制在运费的2.5倍内
• 4, 承运人的免责(12项)(51条)
• 5. 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
• Live animal and On deck cargo
• 《海牙规则》
• 《汉堡规则》9条2款
• 《海商法》52条、53条
• 《鹿特丹规则》(25条)
• 6.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 100英镑/件、单位(海牙规则
• 666.67SDR /件、单位
• 2SDR /公斤(维斯比规则) • 30金法郎
• 双重限额 835SDR /件、单位
• 2.5SDR /公斤(汉堡规则) • 37.5金法郎
• 875SDR /件、单位3SDR /公斤(鹿特丹规则)
• (二)托运人的责任
• 1. 应保证其提供资料的正确性
• 2. 及时办理各种手续
• 3. 危险品的运输
• 4. 支付运费
• 四. 货物的交付
• 第二节 提单
• 一、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第71条
•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 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 二、 提单的签发72条
• 三、提单的内容73条
• 记载事项、正面条款、背面条款
• 四、提单的种类
• 1.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 2.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 五、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 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无单放货
• 第三节、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 一、海牙规则
• △承运人的责任
• 1. 船舶适航:开航前、开航时恪尽职责
• (1) 使船舶适航(2)适当配备船员、设备和供应品;(3)使冷藏舱和
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用于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3条第一款) • 2. 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3条第二款)
•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完船时止的期间(第1条第5款)
• 承运人免责:17项(第4条第2款)
• 赔偿责任限额
• 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第4条第5款)
• 二、威斯比规则
• 1. 明确了证据效力(第1条1款)
• 2. 提高了赔偿限额(第2条(a)款)
• 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
30金法郎/每公斤
• 666.67SDR/每件或每单位
2SDR /每公斤
• 3. 延长了诉讼时效(第1条2\3款)
• 4. 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 5. 强调了承运人及受雇人员的责任限额(第3条)
• 6。扩大了适用范围(第5条)
• 三、汉堡规则
• 1.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4条第1、2款)
• 收到交
• 2. 缩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 推定过失责任制
• 3. 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 12,500 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
37.5金法郎/每公斤
• 835 SDR/每件或每单位
2.5 SDR /每公斤
• 4. 明确了保函的效力第(17条)
• 5. 增加了活动物与舱面货条款(第5条、第9条)
• 6. 增加了承运人迟延交货损失的赔偿限
• 额(第6条b 款) (第5条5款、第9条)
• 该项赔偿责任以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
• 四、《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 1.. 增加了与海上运输有关的术语:履约方、控制方、持有人、单证托运人。使海上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1条) • 2. 明确了持续适航义务: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时和海上航程中恪尽职责:使船舶在各方面都能满足在本航次适当并安全地装运预定货物的可合理预见的要求:适航、适员和适货。(14条)
• 3. 规定了承运人特定义务(第13条)
• 4. 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59条)
875 SDR/每件或每单位
3 SDR /每公斤
• 5. 适用范围更为明确(No.5)
一、除须遵循第六条的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收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一海上运输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条件是运输合同约定以下地点之一位于一缔约国:㈠ 收货地; ㈡ 装货港; ㈢ 交货地;或 ㈣ 卸货港。适用的运输合同是海运加其他的合同,还可以是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从汉堡规则“收到交”扩大为“门到门”
• 6. 时效:2年,可延长(与汉堡规则相同)62条
• 7. 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8-10条)
• 8. 举证责任的推定原则(17条): 1.“管货义务”实行承运人过错推定,实质性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2. “免责事项”实行承运人无过错推定,实质性举证责任由索赔方承担;3. 而“适航义务”则是索赔方完成初步举证,承运人负责“谨慎处理”和不适航与货损的无因果关系举证。(三推定)
• 第四节 航次租船合同
• 定义与性质:海上货运合同
• 1. 定义:海商法:92条
• 2. 性质:
• (1)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2)由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责费用
• (3)出租人对货物负责
• (4)约定货物的装卸期限
• (5)没有统一的法律
• (6)适合大宗货物运输
• 3. 航次租船与班轮运输的异同
• 相同点:
• 同属运输合同
• 两者由船方(承运人或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组织,完成运输任务 • 由货方(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运费
• 不同点
• (1)主体方面公共、私人承运人
• (2)决定载货权方面
• (3)对船舶要求上
• (4)在运费上
• (5)在航线及期间上
• (6)在法律关系调整上
• (7 ) 在货物装卸上
• 二. 标准格式
•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 “金康” GENCON
• 《北美谷物合同租船》NORGRAIN
•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
• AUSTWHEAT
• 《油轮航次租船合同》
• 三. 主要内容 海商法93条
• (二) 预备航次条款Preliminary voyage
• 1. 受载期 Laydays 2. 解约日Canceling Date
• (三)有关货物的条款
• (四)装卸港口
• 明确与笼统
• 安全港口:政治上、地理上
• (五)装卸期间Laytime
• 滞期费与速遣费
• 2. 装卸时间的计算
• (1)抵达船舶( 2)准备就绪(3)递交就绪准备通知书
•
• 三. 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 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
•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
• · 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运
• 起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Passengers
• 第二一.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节 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
• 二. 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 完全的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承运人举反证,适航责任—整个航程中
• 四.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 《海商法》No. 117条46666SDR 833SDR
• 3333SDR 仅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不包括国内沿海
• 第三节 有关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 1974年雅典公约》责任限制 46666SDR 、833SDR 、 3333SDR
• 《1974年雅典公约》 1990年议定书
• 责任限制17.5万SDR 、 1800SDR、 2700SDR、10000SDR
• 《 1974年雅典公约》 2002年议定书
• 责任限制:25万SDR 、2250SDR 、 3375SDR、 12700SDR
• 双层责任限制:第一层为严格责任,第二层为过失责任。
• 严格责任:不是由承运人过错造成,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承运人也要承担责任,但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25万SDR 、2250SDR 、 3375SDR、
12700SDR (第一层)。
• 过失责任:如果旅客人身责任是由于承运人过失造成的,则承运人赔偿责任将不受此限制, 将突破第一层限额,但不能超过第7条规定限额(40万SDR )(第二层)。该条还规定,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定不低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
•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
一. 定义《海商法》No.129
• 特征:
• 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 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 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 三. 定期租船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
• 在成本分担上
• 在时间损失上
• 在经营权上
• 五. 期租合同的内容130条
• (一)船舶说明(规范)
• (二) 交船Delivery of vessel
• 1. 交船地点
• 指定港口的港区
• 安全泊位
• 到达领航站
• 领航员登船
• 2. 交船条件131-132条
• 适于预定航次
• (三)租期
• 宽容期理论
• 1. 默示宽容期
• 2. 明示宽容期
• 3. 无宽容期
• 最后航次理论143条
• 最后合法航次、最后不合法航次
• (四)有关租船人指示的条款136条
• 与合同无关的指示
• 违反合同的指示
• 扩及航行及船舶安全方面的指示
• 不合理的指示
• (五)租金支付条款140条
• 反技术条款与警告期
• (六)停租条款off-hire clause133条
• (七)转租条款Sublet clause137条
• 出租人 (原船东) 定期(航次)租船人
• 期租合同 转租合同
• 承租人(二船东) 程租
• 通知
• (八)运送合法货物条款134条
• Lawful merchandise
• 追加条款rider clause
• (九) 航区条款 期租
• Trading limits
• 战区
• 冰封区
• 不合法贸易区
• 第二节光船租赁合同
• 空船租赁/船壳租赁
• 一. 光船租船的特点
• 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
• 船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 船东—所有权
• 承租人—占有、营运、收益
•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 概述
• 一. 定义
•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No.155
• 五. 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质(164条)
• 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区别
• 与海难救助合同区别
• 第八章 船舶碰撞
• 第一节 概念及其发展
• 一. 传统概念
• 《1910 碰撞公约》要件
• 1.. 发生碰撞的一方须为海船
• 2. 碰撞发生在船舶之间
• 3. 船舶之间要有接触
• 二. 新概念
• 《 1987年里斯本规则 》要件
• 1. 碰撞发生在船舶之间
• 2. 船舶间有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
• 3. 要有损害
• 三、我国有关船舶碰撞的概念及要件
(一)概念: No165、 No170
(二)要件
• 1. 船舶必须符合我国《 海商法》的要求
• 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一方须为海船.
• 2. 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 3. 必须有损害后果.
• 4. 间接碰撞须因过失所致, 损失的结果和因果关系.
•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 一. 责任划分原则
• 一)无过失的碰撞,损失自负
• 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
• 意外事故引起的船舶碰撞
• 因不明的船舶碰撞
• (二)过失碰撞
• 1. 单方过失,单方负责
• 2. 双方过失
• 过失比例清楚,按过失比例分担
• 平均分担原则(美国)
• 过失程度不明,平均分担
• 3. 多方过失,按过失比例
• 4. 引航员过失视情况而定:大德轮与LIMA 轮在巴拿马运河碰撞案 • (三)连带责任原则
• 财产损失:碰撞公约、国内法规定不负连带责任,除日本、美国(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 人身伤亡:碰撞公约、各国国内法规定一致:适用连带责任原则。负连带责任
• 第三节 船舶碰撞国际公约
• 1910年碰撞公约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
• 1952年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公约
• 1987年船舶碰撞案件损害赔偿规则
• 简称里斯本规则
• 一、1910年碰撞公约
• 1. 定义
• 2. 适用范围
• 3. 碰撞责任的划分
• 4. 救助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九章 海难救助
• 第一节 海难救助的概述
•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遭遇海难时,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海商法171条)
• 二. 种类
• 1. 依救助对象:对物的救助、对物的救助
• 2. 依救助的性质
• 强制救助、合同救助、义务救助
• 3依施救的紧急程度:救助、捞救
• 三、救助方式:
•
• 搁浅救助
• 抢险救助
• 提供船员和供给
• 救火
• 守护救助
• 第二节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一.
• 被救助的标的须为法律认可的标的
• (二)其他财产
• (三)环境污损
• 二. 存在海上危险
• 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 必须是真实存在、不可避免的
• 危险的要件不考虑起因,只要一方面临危险
• 三. 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
• 缺少自愿的救助不得请求救助报酬(186条)
• 依合同进行的救助 船员雇佣合同
•
•
•
• 引水员的救助 拖船对被拖船或被拖物姐妹船之间的救助旅客对船舶的救助
• 依法律进行的救助 公务人员的救助
• 人命的救助 • 四. 救助要有效果
• No Cure,No Pay原则
• 第三节 海难救助合同
• 一. 雇佣救助合同(实际费用救助合同)
• 二. No Cure No Pay救助合同的特点
• 1. 有风险性质的双务合同(射幸合同,有关救助报酬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是在救助有效果之后,不是在订立合同时)
• 2.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代理人签订的
• 3. 不是由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的合同
• 二. 订立
• 劳氏救助合同特点(LOF):
• 三. 格式及内容
• 1 .1972年格式
• a. 船长权利(代表权)、b. 救助报酬(无效果无报酬原则)、c. 救助费用担保(48小时内提供)
• 2. 1980年格式
• 安全网条款
• 获救财产的送达地点
• 救助报酬的担保及担保金额
• 准许救助人申请临时裁决书
• 保证支付的执行
• 3. 1990年格式
• 对特别补偿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 将89年公约特别补偿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 对救助标的规定有所扩大(其他财产)
• 还增加了保证金及利息的内容
• 4. 1995年格式
• a. 将89年公约特别补偿内容全纳入合同条款
• b. 特殊补偿保证金
• c. 扩大了救助人留置权行使的范围
• 5.LOF2000格式:
• 1. 明确把船长和船员的个人行李和用品排除在被救财产以外。
• 2。救助人的基本义务 :一栏中列明的救助人在此同意尽其最大努力救助二栏中列明的財产, 并將它們送到三栏中列明的地点或事后約定的地点。如果没有规定约定地点,救助方应将财产送到任何一安全地点。
• 3. 除非必须把表格第7栏中选项“否”删除,本合同被视为特别补偿条款未并入。
• 4. 为救助方增设了终止服务的选择,LOF95格式中仅被救助方有此权利。 • SCOPIC 稍作修改就可作为补充条款并入2000年9月1日生效的LOF2000 (Lloyd’sStandardFormofSalvageAgreement, 劳氏救助格式合同) 。一旦并入,救助人员得在其所选择的任何时间通过向被救助船舶的船东提交书面通知而适用该条款。要求支付SCOPIC 救助报酬时,不考虑救助是否成功,不考虑是否对环境造成威胁,也不考虑救助作业的地理位置
• 第四节 救助报酬的确定及分配
• 救助报酬请求权(179条、185条、186条)
• 救助人有过失不得获得救助报酬或全部报酬(187条)
• 二. 救助报酬的确定因素(180条)
• 三. 救助报酬的分配
• 救助报酬占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183条))
• 救助报酬在人员之间的分配
• 船东 、船长、船员
• 第五节 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 一. 1910年救助公约
• 1. 公约的适用范围No.1
• 2. No Cure No Pay原则No.2
• 3. 救助报酬的请求权No.3
• 4. 救助报酬的确定
• 5. 对协议的修改No.7
• 6. 确定救助报酬金额的因素No.8
• 7. 诉讼时效:2年
• 二.1989年公约No.1
• 1. 公约适用范围的扩大
• 适用范围
• 缔约国法院或仲裁机构
• 救助人 被救助人
• (非) (非)
• 地理范围(中国保留)
• 可航水域2. 救助标的范围的扩大
• 3. 对油轮的救助:14条
• No Cure,Some Pay
• 4. 明确了船长的代理权
• 5. 被救财产所有人提供担保的义务
• 6. 被救财产所有人先行给付的义务
• 或其他任何水域
• 第六节 特别补偿制度的新发展
• 一、 SCOPIC特别补偿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ause ,即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 (一)1989年公约所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的重大不足
• (二) “Nagasaki Spirit ”号船案对特别补偿制度的影响
• (三)SCOPIC 条款的出现
• (一)1989年公约所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的
重大不足
• (二)Nagasaki Spirit原则
• 该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1)“公平费率”不包括利润因素在内,仅视实际发生的救助费用来定,而且该费率应考虑救助设备等管理费和闲置期间等因素;(2)特别补偿可请求的救助期间应指整个作业期间,不论对环境损害的威胁在完成救助作业之前是否存在。
• (三)、 SCOPIC特别补偿条款内容
• 第一,SCOPIC 酬金包括对使用船舶、人员、设备的补偿,实际支出费用和奖金三部分。附录A 将所有的费率,即计算方式固定下来,并有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该价目表进行审核修改,从而极大地简化了特别补偿的计算。
• 第二,特别补偿的起讫时间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决定。SCOPIC 条款所确立的机制是,救助人书面通知被救助人援引(Invoke)该条款,特别补偿的开始时讫自该通知到达被救助人时起计算。这就使得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不再陷人是否存在“环境损害威胁”的争吵,救助人也无须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SCOPIC 条款还规定,计算特别补偿的时间自救助人撤销或被救助人终止SCOPIC 条款时结束。
• 第三,被救助人应当在收到救助人书面通知援引条款之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300万美元的担保,否则救助人可以撤销SCOPIC 条款,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恢复到没有签订SCOPIC 条款的状态。
• 第十章 共同海损
• 第一节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一、概念:
•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运费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海商法 No.193)
• 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做出特殊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才构成共同海损行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字母A )
• 三、构成要件
• 1.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1)必须在同一海上航程中(2)危险必须是共同的(3)海上危险必须是真
• 实的。
• 2.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 3. 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
• 4. 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 四、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 涉及的危险不同 船货共同安全(共)
• 危险针对船或货(单) • 主观上的区别 船长宣告(共)
• 货主或船长提出(单) • 结果的承担不同 分摊 (共)
• 自负(单)
• 四、宣告
• 船东或授权船长—第一个卸货港—各收货人
• 第二节G.A. 的牺牲和费用
• 一. 牺牲
• 船舶的损失 规则2、4、5 .3、7、8、9
• 货物的损失规则1、8、9
• 运费的损失规则15
• 其他财产损失规则12
• 二. 费用
• 救助报酬 规则6
• 避难港费用规则10
• 为防止或减轻环境规则 (d)
• 代替费用规则F
• 修理费用规则13 、14
• 其他费用规则20、21
• 第三节 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
• 特点:
• ▽建立新规则,不废除旧规则。
• ▽不是国际公约,是民间规则。
• 一、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解释规则(1条)
• 字母规则(7条)
• 数字规则(22条)
• 烟熏火烤造成的损害不得列入共损规则3和规则5
• 因救助而产生的费用可列入共损规则6
• 二、1990年《救助费用应列入共同海损。
• 救助酬金: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应包括(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3条
第1款(b) 项所述的考虑到救助人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中的技能和努力而付给救助人的任何救助报酬。
• 公约第14条第4款规定的特别补偿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三、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增设了首要规则。
• 增加了有关拖轮与拖带字母规则B 条款
• 造成同一海上航程的财产应作为共同海损得到补偿(规则2) • 增加了共同海损与环境损害的规定
• 环境损害或因同一航程中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得列入共损。(字母规则C )
•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 扩大的船方的赔偿额
• 大多数救助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规则6
• 船舶在避难港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不得列入共损规则11 • 减少了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
• 临时修理费先减除船方的永久修理费,如有余额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规则14
•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
• 一、概念:海上保险,俗称水险,是保险人对与海上运输有关的保险标的遭受约定事故引起的损失和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保险。
• 四、海上保险的种类
• (一). 依保险标的分类
• (二). 依保险价值分类
•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 足额保险Full Insurance
• 不足额保险Under Insurance
•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 (三). 依保险的期间分
• 航程保险
• 定期保险
• 第二节保险合同概述
• 一、海上保险合同概念: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No.216.
• 二. 特点
• 1. 射幸合同性质、2. 双务有偿性
• 3. 具有补偿性
• 三. 合同的内容
• (一)当事人
• 保险人 Insurer
• 投保人 Applicant
• 被保险人 Insured
• 受益人 Beneficiary
• 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s
• (二)保险标的
• (三)保险价值
• (四)保险金额
• (五)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 (六)保险期间
• (七)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 四. 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
• (一)合同的基本原则
• 1. 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
• (1)如实告知
重要情况
区分 告知 Disclosure (实际告之、
• 应当知道)
• 履行告之的程度:无限、有限
• 申报 Representation
• (2)保证 Warranty
明示和默示
• 2. .近因原则:是否属于承保范围
• 3、可保利益原则
• .4. 损失补偿原则
• 五、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委付
• (一)保险标的的损失及种类
• 1. 全损损失 实际全损( 海商法245条)
• 推定全损( 海商法246条)
• 2.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 共同海损
• (二)保险委付与代位求偿
• 保险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
• 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海商法249条)
• 2. 代位求偿: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在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海商法252条
•
• 第四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 一. 主要险别:基础险
• 1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F. P.A.
• 2 .水渍险 with Average- W.A.
• 3. 一切险 All Risks
• 四. 附加险别
• 一般附加险:11种
• 特别附加险:6种
• 特殊附加险:3种
• 战争险War Risks
• 战争险的附加费用
• 罢工险Strike Risk
• 五.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 (一)A 条款(相当于一切险)
• 概括式
• 保险人举证
• 承担因恶意损害造成的损失
• (二)B 条款(相当于水渍险)
• (三)C 条款(相当于平安险)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述
中国是既是航运大国,同时又是贸易大国
广义海商法和狭义海商法
海:海和与海相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商:商业性的航海活动
① 狭义:即指海商法典(横向)
②广义:即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 (横向 纵向
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1条)
1. 海上运输关系
有关船舶运输的关系,体现为合同关系
2. 船舶关系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合同关系)以船舶为财产形成的法律
关系。
3. 海上运输和船舶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
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
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关系
(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
三. 适用范围(海商法:No.2)
海上运输即远洋运输
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 1. 水域:指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 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 区、 公海
⏹ 2. 船舶: 海商法No.3所指船舶:20总吨以上的动力船舶、和50总吨以上的非动力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非海商法所指)
3. 事件: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事件(海商法涉及的范围)
第二节 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
1.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部门(广义上)
2 .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民法特别法(狭义上)
与民法的区别在于调整的关系不同和
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
主体不完全相同
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民法特别法
(与民法的区别)
⏹ 调整的关系不同
⏹ 民法:人身财产关系
⏹ 海商法:债权债务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和行政关系
⏹ 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
⏹ 民法:严格责任制
⏹ 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 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海商法:除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
⏹ 对船舶性质看法不同:民法:动产;海商法:作为不动产看待
二. 中国海商法的特点
1. 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融入国内立法
2. 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 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
合同关系有130个条款,16个强制性,114非强制性条款
第三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公元前9C ’,《罗得法》Lex Rhodia
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
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
康索拉度法Lex Consolato
维斯比海法Laws of Visby
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
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
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海事赦令》
Ordonnance de la Marine
1893年,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
18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
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 ,1897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非政府国
际组织(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IMC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 40届大会2012年10月在北京举行。
国际海事组织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是联合国负责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 (中国是8个A 类理事国之一)
二. 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 1. 冲突范围逐渐缩小
⏹ 2. 制定或修改国内法
⏹ 3. 建立冲突规范
⏹ 4. 确定合同适用的统一条款
第四节 海商法的渊源
一. 国内法规
各国单行法规、海商法典
二. 国际公约
三. 国际惯例
四. 海事判例和司法解释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概述
一. 船舶的概念
中国《海商法》No.3: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
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
(一)船舶是合成物
(二)船舶的不动产性
特殊的动产
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
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海商法第9条
(三)船舶的人格化
对物诉讼 海事优先权
五、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 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程序
• 1、船舶登记政策
• 以登记条件的宽严:a 正常登记b. 开放登记
• 2、方便旗船 : 开放登记船
• 3、中国的船舶登记 : 属“严格限制国家”
•
• 六、船舶检验1. 法定检验2. 入级检验3. 公证检验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
• 一、船舶所有权:海商法7条、民法通则71条、物权法 39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 二. 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与登记
• 四.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 因所有权转移包括转让、继承和赠与
• 因保险委付
• 因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
• 因法院拍卖
• 因船舶灭失和失踪
•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 一. 概念、特征
• 1. 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11条。
• 是船舶抵押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以船舶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 •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不转移占有船舶
• ▲优先受偿的特点
• 二.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 船舶抵押权的主体: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立抵押权 • 海商法No.12。
• 设立形式:书面。 No.12
• 建造中的船舶的抵押权的设立:建造中的船须提供建造合同。No.14。 • 共有人对共有船舶可以设立抵押权No.16
• 三.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海商法上所指船舶,物权法180条。
•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 (一)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 1.保留船舶所有人地位
• 有权行使赎回权
• 3. 负责保险
• 4. 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
•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 . 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险
• 2. 有权占有抵押物
• 3. 有权要求取消赎回权
• 4. 有权接受还款及利息
• 五. 受偿顺序
• 《海商法》No.25
• 各抵押权之以登记先后为准:(公示登记)未经
• 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No.13
• 各抵押权间的受偿顺序No.19
• 六.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No.20
•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
• 二. 概念及法律特点
• 1.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No.21)
•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本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2. 特点
• 法定性
• 秘密性
• 追及性
• 优先性
• 程序性
• 三、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 (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 四、项目(No.22)
• 五、受偿顺序No22、23、24、25
• 六、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 No26、27.28、29
• 七、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 1926《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国际公约》
• 1967《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国际公约》
•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 第三章 船员
• 第一节 船员Crew
• 一、船员的概念:船员, 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广义:包括船长
• 狭义:海员Seamen
• 二. 船员种类
• 三. 船员的资格
• 四. 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节 船长
• 船长的职责《船员条例》4条2款、《海商法》35条至40条 • 一. 驾驶和管理船舶 (No.35条)
• 二. 负责全船生命及财产的安全(35条
• 三. 船长的准司法权 (36条)(37条) 31条)
• 四. 船长的代理权(38条)
• 五. 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39条)
• 权利与义务引航员
• 不解除被引航船舶船长管理和驾驶的责任
•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沿海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 一、定义及特征
• 定义:海上货物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41条)
• 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
• (3)履约方式、
• 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
• (3)履约方式、
• 合同当事人
• 1. 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无船承运人(二船东)
• (实际承运人)(42条2款)
• 2. 托运人:定约托运人(FOB )实际托运人
• 二、种类
• 按船舶经营方式不同
• 件杂货运输合同
• 航次租船运输合同
• 按运输过程和方式变化
• 直达运输合同
• 联运合同
• 班轮运输Liner service,是由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班轮运输”是指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按照公布船期表使用船舶在特定港口之间定期运营的运输服务(鹿特丹规则。 1条3款)
•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92条
•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 合同的解除N089、90、91
• 四、海上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 (一)承运人的责任
• 1. 责任期间No46
• 非集装箱货物 (钩至钩)、集装箱货物(收到交)
• 2. 责任基础:适航、
• 管货(48条)
• 不得绕航(49条)
• 3. 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57条:运费为限
• 汉堡规则50条限制在运费的2.5倍内
• 4, 承运人的免责(12项)(51条)
• 5. 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
• Live animal and On deck cargo
• 《海牙规则》
• 《汉堡规则》9条2款
• 《海商法》52条、53条
• 《鹿特丹规则》(25条)
• 6.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 100英镑/件、单位(海牙规则
• 666.67SDR /件、单位
• 2SDR /公斤(维斯比规则) • 30金法郎
• 双重限额 835SDR /件、单位
• 2.5SDR /公斤(汉堡规则) • 37.5金法郎
• 875SDR /件、单位3SDR /公斤(鹿特丹规则)
• (二)托运人的责任
• 1. 应保证其提供资料的正确性
• 2. 及时办理各种手续
• 3. 危险品的运输
• 4. 支付运费
• 四. 货物的交付
• 第二节 提单
• 一、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第71条
• 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 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 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 二、 提单的签发72条
• 三、提单的内容73条
• 记载事项、正面条款、背面条款
• 四、提单的种类
• 1. 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 2.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 五、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
• 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无单放货
• 第三节、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 一、海牙规则
• △承运人的责任
• 1. 船舶适航:开航前、开航时恪尽职责
• (1) 使船舶适航(2)适当配备船员、设备和供应品;(3)使冷藏舱和
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用于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3条第一款) • 2. 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3条第二款)
• 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完船时止的期间(第1条第5款)
• 承运人免责:17项(第4条第2款)
• 赔偿责任限额
• 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第4条第5款)
• 二、威斯比规则
• 1. 明确了证据效力(第1条1款)
• 2. 提高了赔偿限额(第2条(a)款)
• 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
30金法郎/每公斤
• 666.67SDR/每件或每单位
2SDR /每公斤
• 3. 延长了诉讼时效(第1条2\3款)
• 4. 增加了集装箱条款
• 5. 强调了承运人及受雇人员的责任限额(第3条)
• 6。扩大了适用范围(第5条)
• 三、汉堡规则
• 1. 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4条第1、2款)
• 收到交
• 2. 缩小了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 推定过失责任制
• 3. 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 12,500 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
37.5金法郎/每公斤
• 835 SDR/每件或每单位
2.5 SDR /每公斤
• 4. 明确了保函的效力第(17条)
• 5. 增加了活动物与舱面货条款(第5条、第9条)
• 6. 增加了承运人迟延交货损失的赔偿限
• 额(第6条b 款) (第5条5款、第9条)
• 该项赔偿责任以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
• 四、《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运输合同公约》《鹿特丹规则》 • 1.. 增加了与海上运输有关的术语:履约方、控制方、持有人、单证托运人。使海上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1条) • 2. 明确了持续适航义务: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时和海上航程中恪尽职责:使船舶在各方面都能满足在本航次适当并安全地装运预定货物的可合理预见的要求:适航、适员和适货。(14条)
• 3. 规定了承运人特定义务(第13条)
• 4. 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59条)
875 SDR/每件或每单位
3 SDR /每公斤
• 5. 适用范围更为明确(No.5)
一、除须遵循第六条的规定外,本公约适用于收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一海上运输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条件是运输合同约定以下地点之一位于一缔约国:㈠ 收货地; ㈡ 装货港; ㈢ 交货地;或 ㈣ 卸货港。适用的运输合同是海运加其他的合同,还可以是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从汉堡规则“收到交”扩大为“门到门”
• 6. 时效:2年,可延长(与汉堡规则相同)62条
• 7. 明确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8-10条)
• 8. 举证责任的推定原则(17条): 1.“管货义务”实行承运人过错推定,实质性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2. “免责事项”实行承运人无过错推定,实质性举证责任由索赔方承担;3. 而“适航义务”则是索赔方完成初步举证,承运人负责“谨慎处理”和不适航与货损的无因果关系举证。(三推定)
• 第四节 航次租船合同
• 定义与性质:海上货运合同
• 1. 定义:海商法:92条
• 2. 性质:
• (1)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2)由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责费用
• (3)出租人对货物负责
• (4)约定货物的装卸期限
• (5)没有统一的法律
• (6)适合大宗货物运输
• 3. 航次租船与班轮运输的异同
• 相同点:
• 同属运输合同
• 两者由船方(承运人或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组织,完成运输任务 • 由货方(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运费
• 不同点
• (1)主体方面公共、私人承运人
• (2)决定载货权方面
• (3)对船舶要求上
• (4)在运费上
• (5)在航线及期间上
• (6)在法律关系调整上
• (7 ) 在货物装卸上
• 二. 标准格式
•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 “金康” GENCON
• 《北美谷物合同租船》NORGRAIN
• 《澳大利亚谷物租船合同》
• AUSTWHEAT
• 《油轮航次租船合同》
• 三. 主要内容 海商法93条
• (二) 预备航次条款Preliminary voyage
• 1. 受载期 Laydays 2. 解约日Canceling Date
• (三)有关货物的条款
• (四)装卸港口
• 明确与笼统
• 安全港口:政治上、地理上
• (五)装卸期间Laytime
• 滞期费与速遣费
• 2. 装卸时间的计算
• (1)抵达船舶( 2)准备就绪(3)递交就绪准备通知书
•
• 三. 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 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
•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
• · 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运
• 起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Passengers
• 第二一.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节 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
• 二. 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 完全的过失责任、推定过失责任,承运人举反证,适航责任—整个航程中
• 四.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 《海商法》No. 117条46666SDR 833SDR
• 3333SDR 仅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不包括国内沿海
• 第三节 有关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 1974年雅典公约》责任限制 46666SDR 、833SDR 、 3333SDR
• 《1974年雅典公约》 1990年议定书
• 责任限制17.5万SDR 、 1800SDR、 2700SDR、10000SDR
• 《 1974年雅典公约》 2002年议定书
• 责任限制:25万SDR 、2250SDR 、 3375SDR、 12700SDR
• 双层责任限制:第一层为严格责任,第二层为过失责任。
• 严格责任:不是由承运人过错造成,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承运人也要承担责任,但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25万SDR 、2250SDR 、 3375SDR、
12700SDR (第一层)。
• 过失责任:如果旅客人身责任是由于承运人过失造成的,则承运人赔偿责任将不受此限制, 将突破第一层限额,但不能超过第7条规定限额(40万SDR )(第二层)。该条还规定,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定不低于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
•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定期租船合同
一. 定义《海商法》No.129
• 特征:
• 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
• 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 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
• 三. 定期租船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
• 在成本分担上
• 在时间损失上
• 在经营权上
• 五. 期租合同的内容130条
• (一)船舶说明(规范)
• (二) 交船Delivery of vessel
• 1. 交船地点
• 指定港口的港区
• 安全泊位
• 到达领航站
• 领航员登船
• 2. 交船条件131-132条
• 适于预定航次
• (三)租期
• 宽容期理论
• 1. 默示宽容期
• 2. 明示宽容期
• 3. 无宽容期
• 最后航次理论143条
• 最后合法航次、最后不合法航次
• (四)有关租船人指示的条款136条
• 与合同无关的指示
• 违反合同的指示
• 扩及航行及船舶安全方面的指示
• 不合理的指示
• (五)租金支付条款140条
• 反技术条款与警告期
• (六)停租条款off-hire clause133条
• (七)转租条款Sublet clause137条
• 出租人 (原船东) 定期(航次)租船人
• 期租合同 转租合同
• 承租人(二船东) 程租
• 通知
• (八)运送合法货物条款134条
• Lawful merchandise
• 追加条款rider clause
• (九) 航区条款 期租
• Trading limits
• 战区
• 冰封区
• 不合法贸易区
• 第二节光船租赁合同
• 空船租赁/船壳租赁
• 一. 光船租船的特点
• 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
• 船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 船东—所有权
• 承租人—占有、营运、收益
•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一节 概述
• 一. 定义
•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No.155
• 五. 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质(164条)
• 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区别
• 与海难救助合同区别
• 第八章 船舶碰撞
• 第一节 概念及其发展
• 一. 传统概念
• 《1910 碰撞公约》要件
• 1.. 发生碰撞的一方须为海船
• 2. 碰撞发生在船舶之间
• 3. 船舶之间要有接触
• 二. 新概念
• 《 1987年里斯本规则 》要件
• 1. 碰撞发生在船舶之间
• 2. 船舶间有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
• 3. 要有损害
• 三、我国有关船舶碰撞的概念及要件
(一)概念: No165、 No170
(二)要件
• 1. 船舶必须符合我国《 海商法》的要求
• 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 一方须为海船.
• 2. 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 3. 必须有损害后果.
• 4. 间接碰撞须因过失所致, 损失的结果和因果关系.
•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责任
• 一. 责任划分原则
• 一)无过失的碰撞,损失自负
• 不可抗力造成的船舶碰撞
• 意外事故引起的船舶碰撞
• 因不明的船舶碰撞
• (二)过失碰撞
• 1. 单方过失,单方负责
• 2. 双方过失
• 过失比例清楚,按过失比例分担
• 平均分担原则(美国)
• 过失程度不明,平均分担
• 3. 多方过失,按过失比例
• 4. 引航员过失视情况而定:大德轮与LIMA 轮在巴拿马运河碰撞案 • (三)连带责任原则
• 财产损失:碰撞公约、国内法规定不负连带责任,除日本、美国(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 人身伤亡:碰撞公约、各国国内法规定一致:适用连带责任原则。负连带责任
• 第三节 船舶碰撞国际公约
• 1910年碰撞公约
•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 1952年碰撞民事管辖权公约
• 1952年船舶碰撞刑事管辖权公约
• 1987年船舶碰撞案件损害赔偿规则
• 简称里斯本规则
• 一、1910年碰撞公约
• 1. 定义
• 2. 适用范围
• 3. 碰撞责任的划分
• 4. 救助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8年《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九章 海难救助
• 第一节 海难救助的概述
•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遭遇海难时,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海商法171条)
• 二. 种类
• 1. 依救助对象:对物的救助、对物的救助
• 2. 依救助的性质
• 强制救助、合同救助、义务救助
• 3依施救的紧急程度:救助、捞救
• 三、救助方式:
•
• 搁浅救助
• 抢险救助
• 提供船员和供给
• 救火
• 守护救助
• 第二节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一.
• 被救助的标的须为法律认可的标的
• (二)其他财产
• (三)环境污损
• 二. 存在海上危险
• 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 必须是真实存在、不可避免的
• 危险的要件不考虑起因,只要一方面临危险
• 三. 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
• 缺少自愿的救助不得请求救助报酬(186条)
• 依合同进行的救助 船员雇佣合同
•
•
•
• 引水员的救助 拖船对被拖船或被拖物姐妹船之间的救助旅客对船舶的救助
• 依法律进行的救助 公务人员的救助
• 人命的救助 • 四. 救助要有效果
• No Cure,No Pay原则
• 第三节 海难救助合同
• 一. 雇佣救助合同(实际费用救助合同)
• 二. No Cure No Pay救助合同的特点
• 1. 有风险性质的双务合同(射幸合同,有关救助报酬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是在救助有效果之后,不是在订立合同时)
• 2. 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的代理人签订的
• 3. 不是由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的合同
• 二. 订立
• 劳氏救助合同特点(LOF):
• 三. 格式及内容
• 1 .1972年格式
• a. 船长权利(代表权)、b. 救助报酬(无效果无报酬原则)、c. 救助费用担保(48小时内提供)
• 2. 1980年格式
• 安全网条款
• 获救财产的送达地点
• 救助报酬的担保及担保金额
• 准许救助人申请临时裁决书
• 保证支付的执行
• 3. 1990年格式
• 对特别补偿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 将89年公约特别补偿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 对救助标的规定有所扩大(其他财产)
• 还增加了保证金及利息的内容
• 4. 1995年格式
• a. 将89年公约特别补偿内容全纳入合同条款
• b. 特殊补偿保证金
• c. 扩大了救助人留置权行使的范围
• 5.LOF2000格式:
• 1. 明确把船长和船员的个人行李和用品排除在被救财产以外。
• 2。救助人的基本义务 :一栏中列明的救助人在此同意尽其最大努力救助二栏中列明的財产, 并將它們送到三栏中列明的地点或事后約定的地点。如果没有规定约定地点,救助方应将财产送到任何一安全地点。
• 3. 除非必须把表格第7栏中选项“否”删除,本合同被视为特别补偿条款未并入。
• 4. 为救助方增设了终止服务的选择,LOF95格式中仅被救助方有此权利。 • SCOPIC 稍作修改就可作为补充条款并入2000年9月1日生效的LOF2000 (Lloyd’sStandardFormofSalvageAgreement, 劳氏救助格式合同) 。一旦并入,救助人员得在其所选择的任何时间通过向被救助船舶的船东提交书面通知而适用该条款。要求支付SCOPIC 救助报酬时,不考虑救助是否成功,不考虑是否对环境造成威胁,也不考虑救助作业的地理位置
• 第四节 救助报酬的确定及分配
• 救助报酬请求权(179条、185条、186条)
• 救助人有过失不得获得救助报酬或全部报酬(187条)
• 二. 救助报酬的确定因素(180条)
• 三. 救助报酬的分配
• 救助报酬占获救财产价值的比例(183条))
• 救助报酬在人员之间的分配
• 船东 、船长、船员
• 第五节 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 一. 1910年救助公约
• 1. 公约的适用范围No.1
• 2. No Cure No Pay原则No.2
• 3. 救助报酬的请求权No.3
• 4. 救助报酬的确定
• 5. 对协议的修改No.7
• 6. 确定救助报酬金额的因素No.8
• 7. 诉讼时效:2年
• 二.1989年公约No.1
• 1. 公约适用范围的扩大
• 适用范围
• 缔约国法院或仲裁机构
• 救助人 被救助人
• (非) (非)
• 地理范围(中国保留)
• 可航水域2. 救助标的范围的扩大
• 3. 对油轮的救助:14条
• No Cure,Some Pay
• 4. 明确了船长的代理权
• 5. 被救财产所有人提供担保的义务
• 6. 被救财产所有人先行给付的义务
• 或其他任何水域
• 第六节 特别补偿制度的新发展
• 一、 SCOPIC特别补偿条款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ause ,即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 (一)1989年公约所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的重大不足
• (二) “Nagasaki Spirit ”号船案对特别补偿制度的影响
• (三)SCOPIC 条款的出现
• (一)1989年公约所确立的特别补偿制度的
重大不足
• (二)Nagasaki Spirit原则
• 该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1)“公平费率”不包括利润因素在内,仅视实际发生的救助费用来定,而且该费率应考虑救助设备等管理费和闲置期间等因素;(2)特别补偿可请求的救助期间应指整个作业期间,不论对环境损害的威胁在完成救助作业之前是否存在。
• (三)、 SCOPIC特别补偿条款内容
• 第一,SCOPIC 酬金包括对使用船舶、人员、设备的补偿,实际支出费用和奖金三部分。附录A 将所有的费率,即计算方式固定下来,并有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该价目表进行审核修改,从而极大地简化了特别补偿的计算。
• 第二,特别补偿的起讫时间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决定。SCOPIC 条款所确立的机制是,救助人书面通知被救助人援引(Invoke)该条款,特别补偿的开始时讫自该通知到达被救助人时起计算。这就使得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不再陷人是否存在“环境损害威胁”的争吵,救助人也无须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SCOPIC 条款还规定,计算特别补偿的时间自救助人撤销或被救助人终止SCOPIC 条款时结束。
• 第三,被救助人应当在收到救助人书面通知援引条款之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300万美元的担保,否则救助人可以撤销SCOPIC 条款,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恢复到没有签订SCOPIC 条款的状态。
• 第十章 共同海损
• 第一节共同海损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一、概念:
•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运费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海商法 No.193)
• 只有在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做出特殊牺牲或引起的特殊费用才构成共同海损行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字母A )
• 三、构成要件
• 1.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1)必须在同一海上航程中(2)危险必须是共同的(3)海上危险必须是真
• 实的。
• 2. 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 3. 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
• 4. 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 四、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 涉及的危险不同 船货共同安全(共)
• 危险针对船或货(单) • 主观上的区别 船长宣告(共)
• 货主或船长提出(单) • 结果的承担不同 分摊 (共)
• 自负(单)
• 四、宣告
• 船东或授权船长—第一个卸货港—各收货人
• 第二节G.A. 的牺牲和费用
• 一. 牺牲
• 船舶的损失 规则2、4、5 .3、7、8、9
• 货物的损失规则1、8、9
• 运费的损失规则15
• 其他财产损失规则12
• 二. 费用
• 救助报酬 规则6
• 避难港费用规则10
• 为防止或减轻环境规则 (d)
• 代替费用规则F
• 修理费用规则13 、14
• 其他费用规则20、21
• 第三节 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
• 特点:
• ▽建立新规则,不废除旧规则。
• ▽不是国际公约,是民间规则。
• 一、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解释规则(1条)
• 字母规则(7条)
• 数字规则(22条)
• 烟熏火烤造成的损害不得列入共损规则3和规则5
• 因救助而产生的费用可列入共损规则6
• 二、1990年《救助费用应列入共同海损。
• 救助酬金: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应包括(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3条
第1款(b) 项所述的考虑到救助人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中的技能和努力而付给救助人的任何救助报酬。
• 公约第14条第4款规定的特别补偿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三、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增设了首要规则。
• 增加了有关拖轮与拖带字母规则B 条款
• 造成同一海上航程的财产应作为共同海损得到补偿(规则2) • 增加了共同海损与环境损害的规定
• 环境损害或因同一航程中财产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不得列入共损。(字母规则C )
• 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
• 扩大的船方的赔偿额
• 大多数救助费用不得列入共同海损规则6
• 船舶在避难港停留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不得列入共损规则11 • 减少了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
• 临时修理费先减除船方的永久修理费,如有余额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规则14
•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第一节海上保险概述
• 一、概念:海上保险,俗称水险,是保险人对与海上运输有关的保险标的遭受约定事故引起的损失和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保险。
• 四、海上保险的种类
• (一). 依保险标的分类
• (二). 依保险价值分类
•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 足额保险Full Insurance
• 不足额保险Under Insurance
•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 (三). 依保险的期间分
• 航程保险
• 定期保险
• 第二节保险合同概述
• 一、海上保险合同概念: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No.216.
• 二. 特点
• 1. 射幸合同性质、2. 双务有偿性
• 3. 具有补偿性
• 三. 合同的内容
• (一)当事人
• 保险人 Insurer
• 投保人 Applicant
• 被保险人 Insured
• 受益人 Beneficiary
• 保险代理人 Insurance
•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s
• (二)保险标的
• (三)保险价值
• (四)保险金额
• (五)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 (六)保险期间
• (七)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 四. 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
• (一)合同的基本原则
• 1. 诚实信用原则Utmost Good Faith
• (1)如实告知
重要情况
区分 告知 Disclosure (实际告之、
• 应当知道)
• 履行告之的程度:无限、有限
• 申报 Representation
• (2)保证 Warranty
明示和默示
• 2. .近因原则:是否属于承保范围
• 3、可保利益原则
• .4. 损失补偿原则
• 五、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与委付
• (一)保险标的的损失及种类
• 1. 全损损失 实际全损( 海商法245条)
• 推定全损( 海商法246条)
• 2.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 共同海损
• (二)保险委付与代位求偿
• 保险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
• 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海商法249条)
• 2. 代位求偿: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在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约定的赔偿后,即取得了被保险人转让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海商法252条
•
• 第四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 一. 主要险别:基础险
• 1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F. P.A.
• 2 .水渍险 with Average- W.A.
• 3. 一切险 All Risks
• 四. 附加险别
• 一般附加险:11种
• 特别附加险:6种
• 特殊附加险:3种
• 战争险War Risks
• 战争险的附加费用
• 罢工险Strike Risk
• 五.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 (一)A 条款(相当于一切险)
• 概括式
• 保险人举证
• 承担因恶意损害造成的损失
• (二)B 条款(相当于水渍险)
• (三)C 条款(相当于平安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