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 合 现 代 公 法 与 私 法 的趋 同 司 皓 洁 摘 要: 公 法与私 法的划 分是政 治 国家与 然也正是行政法 的这种 特性 , 一 定 程 度 上 私法公法化的代表性法律有 消费者权 市 民社 会 分 离的 产 物 。 随 着 国 家对 经 济 生 保障 了行政权 的运 行 , 但从 另一方 面讲也 益保护法 、 劳动法 、 促进就 业法 、 婚姻 法等 活控 制 的加 强 以 及 法律 社 会 职 能 的 凸 显 , 容易造成行政权力 的扩 张和滥 用 , 损害行 等 。为什么会在 这些领域 , 公 法化 的痕迹 公 法 与私 法 出现 了 一 些 相 互 融 合 、 相 互 渗 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 , 为 了约束行政权 , 这 么明显 , 大家可 以看一下这些领域 , 消费 透 的现 象 , 即 公 法 的 私 法 化 和 私 法 的 公 更 好 地 保 障 公 民 的 权 利 , 就 需 要 在 行 政 法 者和经营者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等 , 都存 法化 。 当中引人 自由、 平 等、 公 平等私 法理 念 , 使 在一种强者和弱者对立的情形。这种地 位 的不对等性就决定 了如果让他们 自己去进 比如说行 政合同。因为 传统 的行政法 行协商 , 那 永远不 可能平等 。所 以, 在实践 中, 行 政 机 关 与 相 对 人 的 关 系 就 是 纯 粹 的 中经常 出现一些 纠纷 , 仅仅 凭借 双方 的合 过去 , 我们很难想象 , 政 府 有 一 天 会 和普 通 情况下 , 国家就不 能采取放任 的态度 , 就 必 关键词 : 公法 ; 私法 ; 公 法的 私 法 化 ; 私 法 的 行 政 法 更 人 性 化 。 公 法化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2 3 . 1 6 文献标识码 : A O1 文章编号 : C N 4 3 —1 0 2 7 / F ( 2 0 1 3 ) 0 1 —1 4 0 强制与服从 的关系 , 没有 平等 可言 。所 以 同 , 很 难 去 解决 双方 的 问题 。 因此 , 在这种 ~作 者 : 中共 淄博 市委 党校; 山 东, 淄 大 众 订 立 契 约 、 讨价 还 价 、 甚 至是 妥 协让 须运用公权力 去积极 地干 涉, 对 强 者 的 利 博, 2 5 5 3 9 9 步, 而作 为参 与式 行政 的典 型—— 行政合 益 进 行 限制 , 去 保 护 了弱 者 的地 位 , 防 止 强 以更 好地 实 者对弱者 的压迫 。比如说劳 动法 , 本质 上 关于公法和 私法 , 一般认 为这 是西方 同却引人 了大量 的私法 原则 , 现 行 政 目的 。 他属于私法 , 用人单 位 和劳动者 可 以 自由 法 律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划 分 。所 谓 公 法 就 是 比如说平 等 原则 在 行 政 合 同 中的运 的去签订劳 动协议 , 约定他 们相 互之 间的 调整 国家与公 民、 政 府与社 会之 问关系 的 用 。首先行政合同是在双方协 商一致 的基 权利 义务 。但是 , 在很 多情况下 , 面对强大 法律 , 包 括宪法 、 行政 法 、 刑法 等等 。它强 础 上 成 立 的 , 既然 是 协 商 , 就需 要 行 政 机 关 的用人单位 , 劳动 者是没有 讨价 还价 的能 调 的是 国家 运 用 公 权 力 去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 唯有这样 才能 达 力 的 。所 以 , 为 了 维持 社 会 公 平 , 国 家 对 劳 所 以, 公 法的精神是“ 国家干预” , 在这个过 以平等 的主体 身份参加 , 成协议 , 否则 , 就又回到 了过去的命令 与服 动时间、 劳动强度 以及最 低工资 都作 了明 程 中, 为了防止权力 的扩张 , 就要去约束权 来防止 用人单位 以经 济势力 去 力, 所以它 的本质是“ 控制 权力” 。所谓 私 从的关系上去 了。这些 都体 现了合 同主体 确 的限定 , 的平 等 性 。 迫使 劳动者接受形式公平但实质不公 的劳 法是调整平等 主体之 间关 系的法律 , 包括 再 比如说 自由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运 动 契约 。所 以劳 动 法 不 再 是 一 种 单纯 的 私 民法 、 商 法 等 。私 法 强 调 对 当事 人 自 由 、 自 用 。这里面既有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 的 目 法关 系 , 而 是 一 种 具 有 公 法 性 质 的 私 法 关 主、 自治的尊重。所 以私法 的精神是“ 私 人 的 , 选 择 相 对 人 的 自 由 。也 有 相 对 人 以 自 系 。其 实 , 无 论 是 公 法 的私 法 化 还 是 私 法 自治” , 其 目的是 维 护 个 人 的 利 益 。由此 它 的 公 法 化 ,目 的 都 是 在 于 保 障 公 民 权 的本质是“ 保 障权 利” 。在早期 资本 主义时 己的意志选择 是否 参与行 政合 同的 自由。 不 管是行 政机关 也 益—— 不管是具体 的公 民个体 , 还 是 不特 期, 因为国家 对经 济生 活奉行 的是 不干 预 这不像行政处 罚一样 , 好, 行政相对人也 好 , 对于处 罚 的种 类 , 只 定公民的整体权 益 。在这一 方面 , 西方 发 主义 , 所 以公 法与私法之间是泾渭分 明的 。 能是依据法律 的规 定 , 而 没有 这个 自由去 达国家经过数百年 的发展 。法治建设 都已 但是 , 随着国家对 经济生 活控制 的加强 以 及 法律 社 会 职 能 的 凸 显 , 公 法 与私 法 出 现 选择 。 了一些相互 融合 、 相互 渗透 的现象 。主 要 政合 同 中 的行 政 色 彩 , 赋 予 了 相 对 人 充 分 目前我们 国家正在积极的构建和谐社 体 现 在 两个 方 面 : 的 自由空间 , 使行 政合伺充分 体现 了权 力 会 , 而和谐社会需要 处理好 三个关 系: 一是 ( 一) 公 法 私 法 化 意 志 与 意 思 自治 的 统 一 , 使 行 政 权 力 的 运 公 权 力 与公 权 力 的关 系 , 二 是 私 权 利 与 私 公法 私 法 化 是 公 法 职 能 增 强 的 结 果 。 除了行 政合 权 利 的关 系 , 三 是公 权 力 与私 权 利 的关 系 。 2 0世纪以来 , 国家权力对社会 经济不 断渗 作呈现社 会化 的趋势 。当然 , 在行政处罚 、 行政许可等典型的行 这 当 中 , 最 重 要 的 也 是 最 难 处 理 的 是 公 权 透, 使公法在某种 程度上 改变 了原 来 的刚 同以外 , 也增加了一些约束权 力 , 保护行 力与私权利 的关 系 。因此 , 我们 国家 的法 性, 以更 为柔 和 的方 式来 干 预社 会 生活 。 政行 为中 , 政相对人的利益 的一些制 度 , 比如说 听证 治建设 可以借鉴西方 成熟 的法治 理念 , 并 这样公法 私法 化 的趋 势也 就逐 渐 显现 出 制度 , 这 在我们 国家今年 1月 1日实 施 的 结合我巴昌’ : 吉, 竺 立完 整的公权 力约束 和 来 。公 法私法化最 明显 的表现是行政法的 行政强制法 》 中也是个核心 的制度 。它可 私权保障机制 , 使公权 力与私权 利达 到一 私法化 , 也就是 行政权 在运作 过程 中借 鉴 《 以让公民有机会 去说 明 自己的权利要 求 , 种平衡与和谐 的状态 。这是与和谐社会相 了私法理念或者添加了私法手段 。众所周 防止行政专断对 于公 民权利 的侵害 , 实现 吻合的 , 是我们需要的 。 知, 行政法是强制法 , 强调行政相对人要绝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 对服从行政主 体的命令 , 所 以 行 政 法 权 力 ( 责任编辑 : 侯 高杰 ) ( 二) 私 法 公 法 化 性、 强制性 、 非对等性的色彩非常浓 厚。当 1 4 0・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WO R L D 经达到 相 当的 高度——也 就 是公 权 受 制 正是 这 些 私 法 原 则 的 运 用 , 淡 化 了 行 约 、 私权有保障 。
综 合 现 代 公 法 与 私 法 的趋 同 司 皓 洁 摘 要: 公 法与私 法的划 分是政 治 国家与 然也正是行政法 的这种 特性 , 一 定 程 度 上 私法公法化的代表性法律有 消费者权 市 民社 会 分 离的 产 物 。 随 着 国 家对 经 济 生 保障 了行政权 的运 行 , 但从 另一方 面讲也 益保护法 、 劳动法 、 促进就 业法 、 婚姻 法等 活控 制 的加 强 以 及 法律 社 会 职 能 的 凸 显 , 容易造成行政权力 的扩 张和滥 用 , 损害行 等 。为什么会在 这些领域 , 公 法化 的痕迹 公 法 与私 法 出现 了 一 些 相 互 融 合 、 相 互 渗 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 , 为 了约束行政权 , 这 么明显 , 大家可 以看一下这些领域 , 消费 透 的现 象 , 即 公 法 的 私 法 化 和 私 法 的 公 更 好 地 保 障 公 民 的 权 利 , 就 需 要 在 行 政 法 者和经营者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等 , 都存 法化 。 当中引人 自由、 平 等、 公 平等私 法理 念 , 使 在一种强者和弱者对立的情形。这种地 位 的不对等性就决定 了如果让他们 自己去进 比如说行 政合同。因为 传统 的行政法 行协商 , 那 永远不 可能平等 。所 以, 在实践 中, 行 政 机 关 与 相 对 人 的 关 系 就 是 纯 粹 的 中经常 出现一些 纠纷 , 仅仅 凭借 双方 的合 过去 , 我们很难想象 , 政 府 有 一 天 会 和普 通 情况下 , 国家就不 能采取放任 的态度 , 就 必 关键词 : 公法 ; 私法 ; 公 法的 私 法 化 ; 私 法 的 行 政 法 更 人 性 化 。 公 法化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2 3 . 1 6 文献标识码 : A O1 文章编号 : C N 4 3 —1 0 2 7 / F ( 2 0 1 3 ) 0 1 —1 4 0 强制与服从 的关系 , 没有 平等 可言 。所 以 同 , 很 难 去 解决 双方 的 问题 。 因此 , 在这种 ~作 者 : 中共 淄博 市委 党校; 山 东, 淄 大 众 订 立 契 约 、 讨价 还 价 、 甚 至是 妥 协让 须运用公权力 去积极 地干 涉, 对 强 者 的 利 博, 2 5 5 3 9 9 步, 而作 为参 与式 行政 的典 型—— 行政合 益 进 行 限制 , 去 保 护 了弱 者 的地 位 , 防 止 强 以更 好地 实 者对弱者 的压迫 。比如说劳 动法 , 本质 上 关于公法和 私法 , 一般认 为这 是西方 同却引人 了大量 的私法 原则 , 现 行 政 目的 。 他属于私法 , 用人单 位 和劳动者 可 以 自由 法 律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划 分 。所 谓 公 法 就 是 比如说平 等 原则 在 行 政 合 同 中的运 的去签订劳 动协议 , 约定他 们相 互之 间的 调整 国家与公 民、 政 府与社 会之 问关系 的 用 。首先行政合同是在双方协 商一致 的基 权利 义务 。但是 , 在很 多情况下 , 面对强大 法律 , 包 括宪法 、 行政 法 、 刑法 等等 。它强 础 上 成 立 的 , 既然 是 协 商 , 就需 要 行 政 机 关 的用人单位 , 劳动 者是没有 讨价 还价 的能 调 的是 国家 运 用 公 权 力 去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 唯有这样 才能 达 力 的 。所 以 , 为 了 维持 社 会 公 平 , 国 家 对 劳 所 以, 公 法的精神是“ 国家干预” , 在这个过 以平等 的主体 身份参加 , 成协议 , 否则 , 就又回到 了过去的命令 与服 动时间、 劳动强度 以及最 低工资 都作 了明 程 中, 为了防止权力 的扩张 , 就要去约束权 来防止 用人单位 以经 济势力 去 力, 所以它 的本质是“ 控制 权力” 。所谓 私 从的关系上去 了。这些 都体 现了合 同主体 确 的限定 , 的平 等 性 。 迫使 劳动者接受形式公平但实质不公 的劳 法是调整平等 主体之 间关 系的法律 , 包括 再 比如说 自由原则在行政合同中的运 动 契约 。所 以劳 动 法 不 再 是 一 种 单纯 的 私 民法 、 商 法 等 。私 法 强 调 对 当事 人 自 由 、 自 用 。这里面既有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 的 目 法关 系 , 而 是 一 种 具 有 公 法 性 质 的 私 法 关 主、 自治的尊重。所 以私法 的精神是“ 私 人 的 , 选 择 相 对 人 的 自 由 。也 有 相 对 人 以 自 系 。其 实 , 无 论 是 公 法 的私 法 化 还 是 私 法 自治” , 其 目的是 维 护 个 人 的 利 益 。由此 它 的 公 法 化 ,目 的 都 是 在 于 保 障 公 民 权 的本质是“ 保 障权 利” 。在早期 资本 主义时 己的意志选择 是否 参与行 政合 同的 自由。 不 管是行 政机关 也 益—— 不管是具体 的公 民个体 , 还 是 不特 期, 因为国家 对经 济生 活奉行 的是 不干 预 这不像行政处 罚一样 , 好, 行政相对人也 好 , 对于处 罚 的种 类 , 只 定公民的整体权 益 。在这一 方面 , 西方 发 主义 , 所 以公 法与私法之间是泾渭分 明的 。 能是依据法律 的规 定 , 而 没有 这个 自由去 达国家经过数百年 的发展 。法治建设 都已 但是 , 随着国家对 经济生 活控制 的加强 以 及 法律 社 会 职 能 的 凸 显 , 公 法 与私 法 出 现 选择 。 了一些相互 融合 、 相互 渗透 的现象 。主 要 政合 同 中 的行 政 色 彩 , 赋 予 了 相 对 人 充 分 目前我们 国家正在积极的构建和谐社 体 现 在 两个 方 面 : 的 自由空间 , 使行 政合伺充分 体现 了权 力 会 , 而和谐社会需要 处理好 三个关 系: 一是 ( 一) 公 法 私 法 化 意 志 与 意 思 自治 的 统 一 , 使 行 政 权 力 的 运 公 权 力 与公 权 力 的关 系 , 二 是 私 权 利 与 私 公法 私 法 化 是 公 法 职 能 增 强 的 结 果 。 除了行 政合 权 利 的关 系 , 三 是公 权 力 与私 权 利 的关 系 。 2 0世纪以来 , 国家权力对社会 经济不 断渗 作呈现社 会化 的趋势 。当然 , 在行政处罚 、 行政许可等典型的行 这 当 中 , 最 重 要 的 也 是 最 难 处 理 的 是 公 权 透, 使公法在某种 程度上 改变 了原 来 的刚 同以外 , 也增加了一些约束权 力 , 保护行 力与私权利 的关 系 。因此 , 我们 国家 的法 性, 以更 为柔 和 的方 式来 干 预社 会 生活 。 政行 为中 , 政相对人的利益 的一些制 度 , 比如说 听证 治建设 可以借鉴西方 成熟 的法治 理念 , 并 这样公法 私法 化 的趋 势也 就逐 渐 显现 出 制度 , 这 在我们 国家今年 1月 1日实 施 的 结合我巴昌’ : 吉, 竺 立完 整的公权 力约束 和 来 。公 法私法化最 明显 的表现是行政法的 行政强制法 》 中也是个核心 的制度 。它可 私权保障机制 , 使公权 力与私权 利达 到一 私法化 , 也就是 行政权 在运作 过程 中借 鉴 《 以让公民有机会 去说 明 自己的权利要 求 , 种平衡与和谐 的状态 。这是与和谐社会相 了私法理念或者添加了私法手段 。众所周 防止行政专断对 于公 民权利 的侵害 , 实现 吻合的 , 是我们需要的 。 知, 行政法是强制法 , 强调行政相对人要绝 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 对服从行政主 体的命令 , 所 以 行 政 法 权 力 ( 责任编辑 : 侯 高杰 ) ( 二) 私 法 公 法 化 性、 强制性 、 非对等性的色彩非常浓 厚。当 1 4 0・ E N T R E P R E N E U R WO R L D 经达到 相 当的 高度——也 就 是公 权 受 制 正是 这 些 私 法 原 则 的 运 用 , 淡 化 了 行 约 、 私权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