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农业示范申报表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1年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6-13 11:05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以下简称《创建意见》)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创建,极大地促进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事业发展。2010年,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认定了32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为持续发挥示范创建的带动作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创建工作。现将创建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创建意见》认定条件。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县域内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超过10家,总数须超过100家。 二、申报数量

按照《创建意见》中3年计划目标,2011年认定3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原则上最多2个、示范点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示范县不超过1个、示范点不超过2个。

三、申报程序

符合《创建意见》申报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联合文件形式将申报名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要把创建认定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标准从优筛选,从严控制申报数量。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研究确定创建认定工作方案和备选示范县、示范点名单。如省级农业、旅游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不能上报。单独一家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以创建认定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四)搞好总结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创建认定活动,树立一批示范典型,打造一批知名品牌,进一步营造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所有认定示范县、示范点的有关信息,将在网上宣传推介。

请各地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同时附数据光盘。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1.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电话:010-59192797,59192754,59193256 传真:010-5919276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

电话:010-65201510,65201528,65201511 传真:010-652015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 2.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3.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1: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

申 报 单 位: 省 县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制表

附件2: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申报示范点: 申报地区: 省 县 申报时间: 年 月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制表

附件3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

建活动的意见

农企发【2010】2号

为加快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推进农业功能拓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

一、充分认识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 休闲农业是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要目标,横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紧密连结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的新型农业产业形态。乡村旅游是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以及人文遗迹、民俗风情为旅游吸引物,以城市居民为主要客源市场,以满足旅游者乡村观光、度假、休闲等需求的旅游产业形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我国经济社会现实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推进我国农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调整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以及拓展旅游业发展空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推进农业功能拓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能够将农业从单一的食品保障功能向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涵养、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多功能拓展,满足城乡居民走进自然、认识农业、体验农趣、陶冶情操、休闲娱乐的需要,使农业成为传承中华农业文明、对青少年进行优良传统教育的载体。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把农业发展与休闲娱乐结合起来,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能够打破一、二、三产业的界限,带动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交通运输、建筑、文化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当前,在我国实现粮食及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础上,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已经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能够延伸农业产业链条,带动相关配套产业发展,有效拓展农民就业增收的空间。实践证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每增加1个就业机会,就能带动整个产业链增加5个就业机会。如,一个年接待10万人次的休闲农庄,可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和间接安置300名农民就业,可带动1000余户农民家庭增收。

(三)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可以有效配置农村各种资源,引导生产要素回流农村,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和生产发展,改善农村发展环境和村容村貌。同时,引导广大农民主动学习和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经营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先进文化,增强民主意识,提高组织化程度,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从而整体带动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水平和乡风文明水平的提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以农业为依托,以农村为空间,以农民为主体,以城市居民为客源,直接对接城市需求和现代消费,实现“大农业”和“大旅游”的有机结合,能够有效满足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加快城乡经济文化融合和三次产业的联动发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发展,将极大地丰富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实践内涵,有力地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历史进程。

(五)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丰富我国旅游产品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旅游产品体系呈现明显的结构性短缺,旅游产品数量仍显不足。我国农村地区集聚了约70%的旅游资源,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空间、潜力巨大。大力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不仅能提供传统的观光产品,而且能提供更多的集观光、度假休闲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产品。对丰富我国旅游产品体系,提高我国旅游业总体接待能力,满足

人们日益扩大的旅游消费需求,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国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核心,以规范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为重点,坚持“农旅结合、以农促旅、以旅强农”方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加强服务,不断丰富和拓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功能和文化内涵,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新格局,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是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提升发展的有效途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以科学规划统筹发展为前提。要坚持规划先行,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引导适宜发展的地区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避免盲目发展。要做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生产、生活、生态相

统一,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根本。要坚持以农为本,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绝不能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和地方支持农业发展、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小城镇建设等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薄弱、创业资金不足和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现实问题,提升农民就业增收能力。

三是以培育优势特色产业为支撑。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紧紧依托农业生产过程、农民文化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培育休闲旅游产业、开发休闲旅游产品,突出生态特色,增加科技和文化内涵,变资源优势、文化优势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使其成为具有高文化品位、高知识化、高附加值的产业。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引领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从2010年起,利用3年时间,培育

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300个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

三、基本条件

(一)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基本条件

1.规划编制科学。示范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建设规划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思路清晰,目标市场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2.扶持政策完善。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3.工作体系健全。明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统计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已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重视服务能力提升,能围绕信息服务、创业辅导、融资担保、市场推介、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4.行业管理规范。建立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对现代农业科技园、休闲农庄、观光采摘园、民俗村及连片的农家乐等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园区建设规范,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修建

休闲旅游基础设施行为,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象,没有发生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事件。

5.基础条件完备。县域范围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接待服务能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要有路标、有指示牌、有停车场,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具有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功能的园区,要做到设施齐全、先进实用。

6.产业优势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10个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分布在全县30%以上的乡镇区域,形成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有吸引力较强的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功能。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

7.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受益面30%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从业人员3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60%以上接受专门培训。

(二) 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

1.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乡土人情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通过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带动作用。

2.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3.服务功能完善。园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3.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说明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有效。无违规建筑和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问题。

4.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

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 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5.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三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四、申报范围及程序

通过自我创建,达到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基本条件”的县和 “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的休闲农业点(包括农家乐专业村、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等),均可自愿申报。

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010年将确认3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100个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不超过2个、示范点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示范县不超过1个、示范点不超过2个。

(一)示范县申报程序

1.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2.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并附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

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初审,并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二)示范点申报程序

1. 在休闲农业单位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3.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三)上报时间

于2010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同时报有关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五、认定及管理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示范县、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和择优确定

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和“中国旅游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由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发文确认并颁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或“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牌匾和证书。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对示范县和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员工和农民利益现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履行试点示范义务的,将取消其示范县或示范点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本地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业务支持和资源整合,推动本地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有序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要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现有各类农业、旅游投资渠道安排的项目,应向示范县和示范点倾斜。要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县和示范点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断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

(三)搞好总结宣传。要及时了解示范创建活动进展情况,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为示范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联系方式:

1.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电 话: 010-59192072,59192710,59192761(传真)

2.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

电 话:010-65201510,65201526,65201528,65201500

(传真)

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启动2011年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6-13 11:05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以下简称《创建意见》)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创建,极大地促进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事业发展。2010年,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认定了32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为持续发挥示范创建的带动作用,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创建工作。现将创建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创建意见》认定条件。申报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的,县域内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超过10家,总数须超过100家。 二、申报数量

按照《创建意见》中3年计划目标,2011年认定3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原则上最多2个、示范点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示范县不超过1个、示范点不超过2个。

三、申报程序

符合《创建意见》申报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休闲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联合文件形式将申报名单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四、申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要把创建认定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标准从优筛选,从严控制申报数量。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休闲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研究确定创建认定工作方案和备选示范县、示范点名单。如省级农业、旅游主管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不能上报。单独一家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三)强化政策扶持。各地要以创建认定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体系,拓展服务领域,加大扶持力度,不断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四)搞好总结宣传。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创建认定活动,树立一批示范典型,打造一批知名品牌,进一步营造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所有认定示范县、示范点的有关信息,将在网上宣传推介。

请各地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同时附数据光盘。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1.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电话:010-59192797,59192754,59193256 传真:010-5919276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

电话:010-65201510,65201528,65201511 传真:010-652015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 2.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3.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1: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

申 报 单 位: 省 县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制表

附件2: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申报示范点: 申报地区: 省 县 申报时间: 年 月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制表

附件3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

建活动的意见

农企发【2010】2号

为加快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推进农业功能拓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决定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创建活动”)。

一、充分认识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 休闲农业是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要目标,横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紧密连结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服务业的新型农业产业形态。乡村旅游是以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风貌以及人文遗迹、民俗风情为旅游吸引物,以城市居民为主要客源市场,以满足旅游者乡村观光、度假、休闲等需求的旅游产业形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我国经济社会现实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推进我国农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调整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以及拓展旅游业发展空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推进农业功能拓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能够将农业从单一的食品保障功能向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涵养、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多功能拓展,满足城乡居民走进自然、认识农业、体验农趣、陶冶情操、休闲娱乐的需要,使农业成为传承中华农业文明、对青少年进行优良传统教育的载体。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把农业发展与休闲娱乐结合起来,集“吃、住、行、游、购、娱”于一体,能够打破一、二、三产业的界限,带动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交通运输、建筑、文化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二)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当前,在我国实现粮食及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基础上,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已经成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面临的主要任务。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能够延伸农业产业链条,带动相关配套产业发展,有效拓展农民就业增收的空间。实践证明,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每增加1个就业机会,就能带动整个产业链增加5个就业机会。如,一个年接待10万人次的休闲农庄,可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和间接安置300名农民就业,可带动1000余户农民家庭增收。

(三)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可以有效配置农村各种资源,引导生产要素回流农村,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和生产发展,改善农村发展环境和村容村貌。同时,引导广大农民主动学习和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经营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和先进文化,增强民主意识,提高组织化程度,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从而整体带动农业生产水平、农民生活水平和乡风文明水平的提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以农业为依托,以农村为空间,以农民为主体,以城市居民为客源,直接对接城市需求和现代消费,实现“大农业”和“大旅游”的有机结合,能够有效满足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加快城乡经济文化融合和三次产业的联动发展,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发展,将极大地丰富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实践内涵,有力地推动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历史进程。

(五)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丰富我国旅游产品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旅游产品体系呈现明显的结构性短缺,旅游产品数量仍显不足。我国农村地区集聚了约70%的旅游资源,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空间、潜力巨大。大力推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不仅能提供传统的观光产品,而且能提供更多的集观光、度假休闲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产品。对丰富我国旅游产品体系,提高我国旅游业总体接待能力,满足

人们日益扩大的旅游消费需求,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国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核心,以规范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为重点,坚持“农旅结合、以农促旅、以旅强农”方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机制、规范管理、加强服务,不断丰富和拓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功能和文化内涵,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新格局,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是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提升发展的有效途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以科学规划统筹发展为前提。要坚持规划先行,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引导适宜发展的地区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避免盲目发展。要做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生产、生活、生态相

统一,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根本。要坚持以农为本,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绝不能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和地方支持农业发展、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小城镇建设等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薄弱、创业资金不足和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现实问题,提升农民就业增收能力。

三是以培育优势特色产业为支撑。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紧紧依托农业生产过程、农民文化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培育休闲旅游产业、开发休闲旅游产品,突出生态特色,增加科技和文化内涵,变资源优势、文化优势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使其成为具有高文化品位、高知识化、高附加值的产业。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引领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从2010年起,利用3年时间,培育

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300个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

三、基本条件

(一)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基本条件

1.规划编制科学。示范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建设规划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思路清晰,目标市场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2.扶持政策完善。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3.工作体系健全。明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统计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已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重视服务能力提升,能围绕信息服务、创业辅导、融资担保、市场推介、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4.行业管理规范。建立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对现代农业科技园、休闲农庄、观光采摘园、民俗村及连片的农家乐等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园区建设规范,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修建

休闲旅游基础设施行为,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象,没有发生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事件。

5.基础条件完备。县域范围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接待服务能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要有路标、有指示牌、有停车场,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具有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功能的园区,要做到设施齐全、先进实用。

6.产业优势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10个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分布在全县30%以上的乡镇区域,形成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有吸引力较强的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功能。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

7.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受益面30%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从业人员3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60%以上接受专门培训。

(二) 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

1.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乡土人情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通过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带动作用。

2.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3.服务功能完善。园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3.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说明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有效。无违规建筑和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问题。

4.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

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 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5.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三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四、申报范围及程序

通过自我创建,达到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基本条件”的县和 “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的休闲农业点(包括农家乐专业村、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等),均可自愿申报。

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010年将确认3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100个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不超过2个、示范点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示范县不超过1个、示范点不超过2个。

(一)示范县申报程序

1.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2.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并附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

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初审,并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二)示范点申报程序

1. 在休闲农业单位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3.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三)上报时间

于2010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同时报有关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五、认定及管理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示范县、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和择优确定

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和“中国旅游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由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发文确认并颁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或“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牌匾和证书。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对示范县和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员工和农民利益现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履行试点示范义务的,将取消其示范县或示范点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创建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本地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业务支持和资源整合,推动本地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有序发展。

(二)强化政策扶持。要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信贷、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现有各类农业、旅游投资渠道安排的项目,应向示范县和示范点倾斜。要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县和示范点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不断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

(三)搞好总结宣传。要及时了解示范创建活动进展情况,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为示范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联系方式:

1.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电 话: 010-59192072,59192710,59192761(传真)

2.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

电 话:010-65201510,65201526,65201528,65201500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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