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
相比上世纪80、90年代那个招标方式以议标为主的阶段,目前,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招标程序不断规范,招标及公开招标范围进一步扩大和明确。但招标工作仍然存在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地方保护主义,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等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体制原因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外,很大程度是由于招标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督工作人浮于事。
招投标活动是一种公开性质的社会经济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是招投标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而招投标监督管理是实现以上原则的根本保障,招投标活动除了基本的行政监督,也应该接受社会监督,后者不仅是前者的补充完善,更是前者正确行使的可靠保证。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种种问题,招投标活动仍然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
一、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中,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质疑和投诉的相关条例都指向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并没有明确的说明社会民众能不能进行投诉,而政府设立的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则往往混淆这一概念,默认质疑和投诉只能由供应商提出,造成社会大众无法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项目招投标进行质疑和投诉。经实际调查,大部分地方采购监管部门,或在网上公布,或在电话咨询时声明:“只有参加该项目招标的供应商对招标过程有异议,才可以由该供应商进行质疑、或者投诉,于此无关的个人或法人均无权质疑或投诉”。而在招投标活动中最常见的违规情况则往往是建设单位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上下勾结,再利用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其他几家企业进行陪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招投标中的招标方、投标方各个环节均串通勾结在一起,造成公共资源被侵蚀,社会大众却无法对此进行质疑和投诉。
二、招投标协会作用得不到真正发挥
招投标协会成立的宗旨是为了协调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而实际过程中,招投标协会往往是为了设立而设立,其协会职能形式化、成员组成单一:各地招投标协会基本上都由招投标中心、采购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而这些部门都是招投标活动中需要重点监督的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方面可以说是自编自演。 总而言之,要做到招投标活动完全公开、公平、公正,公共资源的使用得到有效的社会监督,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还需要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和途径,让社会监督的阳光照亮招投标行业。
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
相比上世纪80、90年代那个招标方式以议标为主的阶段,目前,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招标程序不断规范,招标及公开招标范围进一步扩大和明确。但招标工作仍然存在政企不分,行政干预多,地方保护主义,招标操作程序不统一规范等现象。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体制原因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外,很大程度是由于招标监督管理不到位,监督工作人浮于事。
招投标活动是一种公开性质的社会经济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是招投标活动的最基本的原则。而招投标监督管理是实现以上原则的根本保障,招投标活动除了基本的行政监督,也应该接受社会监督,后者不仅是前者的补充完善,更是前者正确行使的可靠保证。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种种问题,招投标活动仍然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
一、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应的实施条例中,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质疑和投诉的相关条例都指向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并没有明确的说明社会民众能不能进行投诉,而政府设立的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则往往混淆这一概念,默认质疑和投诉只能由供应商提出,造成社会大众无法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项目招投标进行质疑和投诉。经实际调查,大部分地方采购监管部门,或在网上公布,或在电话咨询时声明:“只有参加该项目招标的供应商对招标过程有异议,才可以由该供应商进行质疑、或者投诉,于此无关的个人或法人均无权质疑或投诉”。而在招投标活动中最常见的违规情况则往往是建设单位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上下勾结,再利用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其他几家企业进行陪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在这种情况下招投标中的招标方、投标方各个环节均串通勾结在一起,造成公共资源被侵蚀,社会大众却无法对此进行质疑和投诉。
二、招投标协会作用得不到真正发挥
招投标协会成立的宗旨是为了协调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而实际过程中,招投标协会往往是为了设立而设立,其协会职能形式化、成员组成单一:各地招投标协会基本上都由招投标中心、采购监管部门的人员组成,而这些部门都是招投标活动中需要重点监督的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方面可以说是自编自演。 总而言之,要做到招投标活动完全公开、公平、公正,公共资源的使用得到有效的社会监督,不仅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还需要拓宽社会监督的渠道和途径,让社会监督的阳光照亮招投标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