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规划实施中充分体现民情民意,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增强规划工作透明度,开展阳光规划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项规划、各地块详细规划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重点地段的规划方案均需进行公示。规划项目公示分项目审批前公示和项目审批后监督公示。天水市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市级重点工程、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工程项目的选址等规划要实行审批前公示;经批准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重要地段的临时建筑工程,实行审批后监督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公示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区界定图、近期建设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管线工程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图、防灾规划图等及有关资料。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公示内容包括用地规划图、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图、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规划图、等。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公示内容为规划的主要图纸、说明书等。
(二)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市级重点工程、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规划的公示内容为上述选址项目的现状地形图、区位图、概念性规划图,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及结论等。
(三)永久性建设工程和重要地段临时建筑工程项目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位置、用地性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绿地率等)。主要图纸:总平面图、建筑立面效果图。
(四)市规划局需要征询公众意见或建议的其他事项和内容。
第五条 公示方式
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项规划和重要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利用城市规划展进行公示,其余建设项目通过建设场地设立《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示牌》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项规划和重要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的公示日期以城市规划展的时间具体确定;其他重点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的审批前公示日期应不少于7日。
(二)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验线前将《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示牌》立于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审批后公示,工程竣工经市规划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
第七条 公示组织
规划公示由天水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示意见和建议由市规划局负责收集、整理,对审批前公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认真分析后,在项目审批中进行参考。
第九条 公众可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划审批进行建设的项目可向市规划局举报,市规划局将及时查处。(市规划局监督电话:8620088)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水市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规划实施中充分体现民情民意,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增强规划工作透明度,开展阳光规划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项规划、各地块详细规划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重点地段的规划方案均需进行公示。规划项目公示分项目审批前公示和项目审批后监督公示。天水市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市级重点工程、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工程项目的选址等规划要实行审批前公示;经批准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重要地段的临时建筑工程,实行审批后监督公示。
第四条 公示内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公示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区界定图、近期建设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管线工程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图、防灾规划图等及有关资料。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划公示内容包括用地规划图、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图、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规划图、等。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公示内容为规划的主要图纸、说明书等。
(二)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市级重点工程、公众关注且影响面广的建设工程项目选址规划的公示内容为上述选址项目的现状地形图、区位图、概念性规划图,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及结论等。
(三)永久性建设工程和重要地段临时建筑工程项目的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位置、用地性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层数、绿地率等)。主要图纸:总平面图、建筑立面效果图。
(四)市规划局需要征询公众意见或建议的其他事项和内容。
第五条 公示方式
天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项规划和重要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利用城市规划展进行公示,其余建设项目通过建设场地设立《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示牌》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专项规划和重要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的公示日期以城市规划展的时间具体确定;其他重点建设工程选址规划的审批前公示日期应不少于7日。
(二)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验线前将《建设工程规划监督公示牌》立于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审批后公示,工程竣工经市规划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
第七条 公示组织
规划公示由天水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示意见和建议由市规划局负责收集、整理,对审批前公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认真分析后,在项目审批中进行参考。
第九条 公众可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划审批进行建设的项目可向市规划局举报,市规划局将及时查处。(市规划局监督电话:8620088)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