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范我县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推进公立医院院长的职业化、专业化,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立医院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院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和管理权限
(一)按照干部任用管理权限,公立医院院长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任用。
(二)公立医院院长任期内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
第四条 公立医院院长实行任命制、选任制、聘任制,任期为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新任公立医院院长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三章 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院长条件
第六条 公立医院院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献身党的卫生事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选拔担任公立医院院长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具有十年以上工龄和从事县级医院科室主任或乡镇中
心卫生院院长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卫生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院长,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推荐提名公立医院院长人选,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照干部管理程序实施考察。 第十三条 考察必须根据公立医院院长任用条件和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考察公立医院院长拟任人选,严格按照干部考察程序和要求进行,深入了解,多方听取意见,如实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研究提出选拔任用的初步方案。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六章 任用
第十七条 公立医院院长的选拔任用,依照干部管理程序决定任用。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公立医院院长任用事项,严格按照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实行公立医院院长任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公立医院院长任前谈话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院院长发文任命后,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签发聘书。
第七章 任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立医院院长考核制度,做好公立医院院长年度考核工作,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立医院院长年度述职述廉、民意测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公立医院院长提拔、任用、续聘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免去公立医院院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立医院院长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立医院院长谈话制度。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谈话,必要时随时进行针对性谈话。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立医院院长培训制度。重点培训政策理论、医院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行政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5月5日起执行。
XX县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规范我县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管理工作,推进公立医院院长的职业化、专业化,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立医院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院长,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和管理权限
(一)按照干部任用管理权限,公立医院院长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任用。
(二)公立医院院长任期内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
第四条 公立医院院长实行任命制、选任制、聘任制,任期为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新任公立医院院长实行试用期制度。
第三章 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院长条件
第六条 公立医院院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献身党的卫生事业,开拓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选拔担任公立医院院长应当具备的资格:
(一)具有十年以上工龄和从事县级医院科室主任或乡镇中
心卫生院院长三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卫生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45岁以下,身体健康(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选拔任用公立医院院长,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民主推荐工作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推荐提名公立医院院长人选,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二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照干部管理程序实施考察。 第十三条 考察必须根据公立医院院长任用条件和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考察公立医院院长拟任人选,严格按照干部考察程序和要求进行,深入了解,多方听取意见,如实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研究提出选拔任用的初步方案。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六章 任用
第十七条 公立医院院长的选拔任用,依照干部管理程序决定任用。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公立医院院长任用事项,严格按照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 实行公立医院院长任前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实行公立医院院长任前谈话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立医院院长发文任命后,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签发聘书。
第七章 任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立医院院长考核制度,做好公立医院院长年度考核工作,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注重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立医院院长年度述职述廉、民意测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公立医院院长提拔、任用、续聘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免去公立医院院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公立医院院长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公立医院院长谈话制度。一般一年进行一次谈话,必要时随时进行针对性谈话。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立医院院长培训制度。重点培训政策理论、医院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行政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2011年5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