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行政 学院 学报)09 第 3 ) 0年 2 期 中图分类号 : 92 6 D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法律 ・ 社会 文章编号:08 72(090— 07 0 10 — 6120 )3 07— 4
限制表达 自由的原则
口王四新
( 国 中 传媒 大学 媒体法规政策研究 中心 , 北京 10 2 ) 004
摘 要: 表达 自由是许 多国家的宪渤 胜法律和 国际人权条约及地 区性人权条约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 。本 文讨
论 了政府在限制表达 自由的时候需要遵循 的几项原 则 , 即合 法、 目的性 、 合 需要和合 比例及 中立等 原则。 同时指 出, 些原 则也构成对政府限制表 达 自由的限制。 这
关键词 :限制 ; 则; 原 合法 ; 中立
鉴于表 达 自由在现 代 民主政 治具有 举足 轻 重 的作用 , 鉴于表达 自由是宪法性法律及人 权条 约承认 和保护 的一项基本人权 , 政府在 限制表 达 的时候 , 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 。这些原则也 因
能 制定 法律 。也 就是 说 , 只有 全 国人 大 及其 常 委会
制定 的法律 , 才能成为剥夺表达 自由的依据 。也只 有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才有权制定剥夺公民表达
自由的法律。 其他任何机构 , 如果制定的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等涉嫌直接或间接剥夺公 民表达 自由
此成 为衡量政 府 限制 表达 自由的做法是 否合理 的标准和依据 。
一
权的 , 民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 , 公 要求相关机关予
以废 除 。
、
限制表达 自由应 当依据 法律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相关 的判例法 , 合法性原则
还要 求 限 制表 达 自由 的法 律 必 须 同 时具 备 三 个方
表达 自由不是一项绝对 的权利。 宪法和人权条 约的相关条文 , 在承认并保护表达 自由的基本权利 的同时 , 都规定 了对表达 自由的限制。 也就是说 , 表
达可 能会 因 为表达 的 内容而 受 到限制 , 可能会 因 也 为表 达 的方式 不 当而受 到 限制 ,在有些 情 况下 , 相
面的条件 , 即限制表达 自由的法律必须是 “ 可以获 知” 可以预见 ” 法律还应当“ 和“ 的, 为防止政府对表 达 自由的任意干涉提供有效保 障”】 【 l 。 “ 可以获知”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必须是 已经正
同的内容还会 因为通过不 同的媒介表达而受到不
式公布的 , 一般人依据正常 的方式 , 比如查 阅图书
馆的材料 、 阅立法机关 的网站等方式 , 查 可以获知 限制表达 自由的法律 的具体规定或法律的具体条 文。 可以获知意味着政府限制表达 自由的法律不能 是秘 而 不宣 的 ,
不 能是 常人 通过 正 常 的途 径无 法 也
获得 的。
同的对待 。 比如, 法律会对传播色情 、 淫秽内容的行 为进行 限制 ; 但是一般不会追究成人之间通过电话
等一对一的交流工具而表达的行为, 只追究通过报 纸、 广播等公众媒体传播的行为。
限制表 达 自由的合法 性原 则 , 主要 是指 对表 达 自由 的限制 , 须 由法 律 做 出 明确 的规 定 ; 滥 用 必 对
“ 以预见”要求法律用语在表达上具有准确 可 性 ,具有正常智力 的普通人或通过律师等专业人 士, 能够理解限制表达 自由的法律的具体含义。在 美 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 有限制言论 的法律不能过 宽或模糊的要求。 不能过宽是指法律限制的对象必 须明确具体 , 不能被执法者用来扩大打击面或扩大 受 限制的表达范围。 而不能模糊则要求法律的用语 必须准确 , 以避免在适用时产生歧义 , 给司法机关 或政府部门打压特定 的言论或表达留下可乘之机 。
表达 自由行为的处罚 , 必须依照已经公布的法律来 实施 。这里的“ 法律”指的是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
依据宪法性法律的授权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 依
法制定的抽象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基本法律 。既 可以指大陆法系国家的议会制定的法律 , 也可以指
英 美 法系 国家 的 国会 、 院制 定 的成 文法 及法 院在 议
司法实践过程中发展起来 的判例法。依据 中国《 立
法法》 8 第 条第 5 款的规定 , 对表达 自由的剥夺 , 只
收 稿 日 :0 9 0 — 0 期 2 0 — 2 1
作者 简介 : 王四新(9 7 , , 16 一)男 中国传 媒大学政治与 法律 学院副教授 , 硕士 生导师 ; 国传媒 大学媒 体法规政 策研 究中心 中
主任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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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京行政 学院学报}09 20 年第 3 期
●法律 ・ 社会
同时 , 限制表达 的法律规定具体 明确 , 还有助于民 众行使表达 自由权 的过程 中, 把握好表达什么或不 表达什么 、 以什么方式表达或不以什么方式表达的 界限, 正确行使 自己的权利。
和国家机密的案件, 同时允许媒体和一般民众旁听或
报道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等。 公共 、 私人利益 既可能单独存在 , 可能“ 也 共
存” “ 或 兼有 ” 。隐私和商业秘密是个人或公 司不愿
“ 法律为防止任意干涉提供有效保 障” ,是指 法律授予政府机关 的 自由裁量权不能 以不受约束 的方式行使 ,它应 当充分明确地指 明裁量权 的范 围及其行使方式 , 并顾及相关 的合法 目的 , 以及给 个人足够的保
障, 以防止来 自政府的任意干涉。 完 全 以行 政 规 定 或 含 混 的法 定 授 权 为 依 据 的 限 制 ,
容易构成对表达 自由的侵 害 ,也容易构成对人权 标准 , 比如《 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 约》 1 公 第 9 条的违反。 什么样的表达受到保护 , 什么样的表达方式是 法律允许的 , 在有些情况下 , 并非一 目了然 。 这就需
意让人知道的信息 , 也是个体有权不让人知道的信 息, 可以将出于保护这两类利益而对表达 自由的限
制看作合私人利益之 目的的限制 ;为维护军纪而 禁止散发鼓动士兵开小差 的小册子 ,可能完全 出
于合公共利益之 目的 ; 而维护 司法 的公 正与权威 ,
既是 为了公共利益 ,比如保证司法健康有序地运 转, 也可能是 出于维护私人 利益之 目的 , 比如个人 获得公正审判等。 合 目的性不仅要求政府在限制言论的时候 , 有 明确 的 目的 , 有通过限制表达而达到的具体 目标 , 而且还要求政府限制表达 的目的具有正 当性 或符
要政府机构根据 当时的情况 , 有针对性地先采取相 关 的措施。 为了确保政府对 自己限制民众表达的作
法尽量采取适当的作法 ,就应 当通过相关法律 , 授 权 民众 在事 后 , 即紧 急情况 解 除后 或政 府对 表达 的 限制产生相应的效果后 , 对政府 限制表达的作法提 起 申诉 或 司法诉讼 。
合法治社会 的要求。 在实行三权分立和司法能够独 立地审查政府行为的国家, 比如美 国和许多欧洲 国
家, 政府限制表达的 目的是否正当 , 是否足以作为 限制表达 自由的理 由, 不是 由政府来确定 , 而是 由 法院来定夺。 也就是说 , 受到限制的个体或媒体 , 在
自己的表达受 到不 当限制 或认为 自己的表达 自由 被政府非法干预时 , 以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 可 法院 将 根据案件 的相关情况 , 适用相关的法律 , 对政府
限制表达 自由的作法是否合法做出裁定 。 在建立 了地区性人权保护机制的地方 ,比如 欧洲和美洲 ,个体和新闻机构还可 以在本 国的救 济措施穷尽的情况下 ,将案件起诉到地区性 的人 权法院 ,由欧洲人权法院或美洲人权法院来裁定
二、 限制表达 自由应当与所追求的 目的一致
政府 限制表达 自由的行为满足上述合法性 的 要求 , 并不 一定 意 味着 限制 就具有 了正 当性 。 因为 法律首先还存在因跟不上不断变化 的形势而僵化 的问题 。其次 , 具体 的国内法律还存在如何与国际 人权条约确立的人权标准协调 的问题。 适用法律 的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对象的不同, 也会对法律本身提 出具有挑战性的要求 。因此 , 仅仅从合法性来衡量 限制的正当性 , 是远远不够的 , 还应当从合 目的性 上来考量对表达 自由的限制。 政府 是社 会公 共管 理机 构 , 政府 的行 为不 可避 免地带有公共的性质 , 需要从大多数人的利益来考 虑事 件 的可行 性 。 因此政 府 的一举 一 动都 需要 有 明 确 的目的,至少是多数人可以接受的动机和 目标。 也就是说 , 政府在限制人们 的表达的时候 , 同样也 需要考虑需不需要限制 、 怎样限制 以及限制到什么 程度等问题 , 即限制的 目的问题 。 合 目的性 的“ 目的” 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 公共利 益、 私人利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利益。公共利 益包括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等。 私人利益主要指 自 然人和法人的利益 , 包括维护他人 的荣誉和利益、 防止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披露等; 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包括法院可以不公开 审理并禁止媒体接触 、 报道涉及个人隐私 、 商业秘密
一
本 国限制表达 自由的法律 、法规或具体 的行政措 施, 是否构成对 《 欧洲人权条约 》 1 条 或《 洲 第 0 美 人权条约》 1 条承认 和保护 的表 达 自由的基本 第 3 人权 的侵犯 。
三、 限制表达 自由应 当遵循需 要和合 比例原 则
要 证 明政府 对 表达 自由限制 的正 当性 , 了上 除
面提及 的合法和合 目的之外 , 这种 限制还必须是基 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而必须做 出的限制。 如果案件
的实际情况显示 , 政府无需对此做 出反应 , 或政府
无需对此做出如此剧烈的反应 , 则政府 的限制就有
可 能是不 需要 或 不合 比例 的 。
为了说明需要和合 比例原则 ,我们可 以用密
尔在《 自由》 论 中讲的一个例子。1 [ 2 当一个人要过一
条极度危险的独木桥时 ,局外人可以采用两种方 式避免危险的发生。 一种方法是劝说他 , 告诉他小
桥 已经非 常危险 ,让他在知道小桥存在 的危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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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行政 学院学报 )09 ) 0 年第 3 2 期
●法律 ・ 社会
自己不去 过这 个 小 桥 。另一 种 方 法是 不 管 这个 人
同意还是不同意 、 意识到危险还没有意识到危险 , 都采用武力或强迫的方式 ,将执意过小桥的人拉 回来 。 在这两种方式当中, 密尔认为 , 只要有时间和 条件劝说 , 就应 当采用劝说的方式 。后一种情况只 适用于 已经没有时间或没有条件让这个人避开危 险的情况。 换句话说 , 对这
个人 自由的限制 , 只能在 万不得已的情况下 , 才能采用 。具体到对表达 自由
的 限制 , 是如 果 不 是非 限制 不 可 , 就 就尽 量不 要 予 以 限制 。 同时还 应 当予 以关注 的是 , 在这 个 例子 中 ,
形式而提出的质疑 、 批评甚至是善意的攻击 , 并从 这些批评当中吸取改进限制方式 的营养 , 不断完善
对 表达 的限制措 施 。
四、 对竞争性或对立性 表达的限制 应 当遵 循 中立原则
中立原则要求 : 政府不能 因为担心民众会对某 个观点 、 信息、 意见产生不 良反应就对其进行限制 , 政府也不能 因为某种观点或理论特别适合 自己的 政策就利用 自己所掌握的各种资源 , 包括从立法上 对其进行 资助。中立原则还要求 , 当政府不得不对
表 达进 行 限制 时 , 当尽 量 从 时 间 、 点 和方 式 等 应 地
限制他人 自由的 目的之所 以具有正当性 , 因为只 是 有 限制他的 自由 , 才能避免比其 自由还要重要的生 命安全的利益受到损害。 为满足需要和合 比例原则 的要求 , 在美 国的司 法实践 中, 法院要求政府对表达 自由的限制 , 必须
是 为 了实现 上文 提 到的 紧迫或 重 大 的社 会利 益 。 如
方面对表达进行限制 , 而不应 当对表达 的内容进行
直 接干 预 。按照 这种 理论 , 府应 当对 观念 市 场上 政
的各种观点 、 想法 、 意见保持中立。 政府在制定与言
论 有关 的法 律 时 ,应 当尽 量避 开 对 言 论 内容 的 限
果政府不对表达 自由予以限制 , 就会使社会利益受 到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避免政府 以假想或虚构的 利益作为限制 自由的借 口, 政府或社会的利益应当
制 。如果政府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涉及言论的内容 , 就应 当接受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 在美 国, 这种理论主要用来 限制政府随意针对 表达 内容而制定法律或采取行政措施。 政府 的法律 或行政措施如果基 于内容而制定或采取 , 其对象必 须限定在低价值言论的范围 , 且必须接受严格的司 法审查。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来限制或制 裁诽谤性言论 、 淫秽内容和有儿童参与或与儿童有 关的色情 内容 、争斗或仇恨性言论、军事技术情
是实在的、 看得见的 , 一般人凭借其认识 能力就能
够判断出来的。
合 比例原则是对政府 限制表达 自由的手段或
方法提出的要求 , 这种原则要求政府不要无所顾忌 地采取限制表达 自由的方法 , 其所采用的方法应当 与政府要实现的利益呈正 比例关系。政府必须合
报、 商业 言论 、 无新闻价值
的隐私 。
对政治言论或事关公共利益的言论 , 政府无权 通过法律或具体的行政措施而进行直接的限制。 不
理 、谨慎和诚信地行使其限制表达 自由的权力 , 不 应以微不足道的政府或社会利益为借 口, 自我实 对
现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表达 自由进行限制。
仅如此 , 为了防止公共官员和公众人物借诽谤诉讼 打压媒体的 自由报道 , 对于可能与政治有关或沾边 的言论 , 如公共官员或公共人物 的隐私信息 , 法院
也对原告设置 了诉讼的障碍 , 比如原告必须证 明被 告在报道时 I有真实恶意 , 不 明知其报道的内容不实
并 且还 不 顾后 果地 予 以报道 。在这 种情 况下 , 告 原
拿上面的例子来讲 , 如果我们对那个不知真相而试
图过桥 的人不是采用劝说和将其强行拉 回来的方 式, 而是将其致残 , 即以破坏他过桥 的能力的方式
来避 免其 掉入 河 中淹死 的后果 的话 , 这种 方法 明显
是不符合限制 自由的合 比例原则 的。 需要注意的是 , 是否需要 、 是否合 比例通常是
一
通常 由于举证责任难以完成而无法提起诉讼 , 即使 提起诉讼 , 也很难在此类诉讼中胜诉 。 法 院的理 由是 , 民治政府 的实质 , 民众能够 是 通过各种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平等参与 国家事务 ,
个难 以在瞬间做出正确估计 的事情 , 政府采取 的
方法和手段是否为实现 目标而精心选取 , 有时短时 间内看不出来。 为此 , 在遇到需要限制的紧急情况 , 政府应当享有适 当的 自由裁量权。 即先 由政府决定 是否采取限制表达 自由的措施 , 但政府的做法应 当
在 事后 接 受 独立 、 中立 的法 院 的严 格 审 查 , 由法 院
而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所提供的平 台行使宪法第一 修正案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 自由, 是一种非常重要
的途径 。 了保障公共讨论是“ 为 不受限制的”“ 、公开 的” 充满活力的”新 闻媒体应 当有较大 的呼吸 和“ ,
空间。
而不是政府 自己来确定其限制是否需要和合比例。 除 了司法对政府限制表达 的行为进行 的审查 之外 , 政府 限制表达 的行为和做法 , 至少在事情发 生之后 , 还应当接受人们通过言论 、 出版物和其他
・-- — —
中立理论要求我们不应只关 注政府所制定的 法律本身 , 而应当更多地审视政府制定这些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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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因和意图。 如果政府制定某项法律规范的目的是 为 了限制人们获取特定 的信息 、 观点或意
见 , 政府 基于言论内容而对言论做出的限制 , 就可能产生表 达 自由问题 , 政府的做法就可能会 因为违犯宪法而 被否决 。 基于噪音和交通考虑而禁止 民众在特定场 所行使表达 自由权力 的法律或行政措施 , 比如禁止 在学生上课期间的学校周 围游行示威 、 在闹市区限 制噪音的做法等 , 一般不会涉及表达 自由问题。因 为这类限制在内容上是 中立的, 完全与表达的内容 无关 。 如果政府 因担心会激起民众的好战欲望 , 就禁 止销售带有轰炸场面的玩具 , 如果政府因为担心成
场随意、 无端和武断的干预。 这种理论与密尔、 密尔 顿时等人提出的结果主义理论 中的真理论有相通
的地方 , 都相信 民众有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 , 能够 选择适合 自己的观点 , 真理也能够在相互竞争中显 现 自己。 两种理论都反对政府随意介入思想观念市
场, 都反对政府忽视 民众 正常的智力 , 代替 民众进 行 选择 。 但上述看法并不绝对 。 政府并不能完全退 出思 想观念市场 , 在某些特定 的领域 , 比如儿童色情 的 问题上 , 政府仍然需要发挥主导性 的作用 。为了摆 脱市场、 资本对观念市场 的扭 曲和垄 断 , 政府还需 要通过财政资助的方式纠正资本和市场对科学研 究的操纵 。
五 、 结 小
年人沉溺于 I事就禁止人们传播所有的色情 内容 , 生
政府的这种做法就有可能侵犯人们的表达 自由权 。 这种理论认识的思想根源 , 是政府不能成为无所不 在、 无所不能的家长 , 民应 当有 自己活动、 人 自己支 配的领域 , 人们应 当有机会在各种环境 , 甚至有害
在现代 民主社会 ,表达 自由既是个体 自 我实现
的前提 , 也是社会不断进步 的基础 。承 认和保 护表达
的环境条件下 , 通过行使 自己的判断 、 决策能力 , 在
道德上逐步走向成熟 。 政府不能因为担心 民众 因为 分享了某种观念而产生有害的行为方式 , 就对某种
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 , 是一种世界潮流。
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 都 应当考虑对表达 自由的保护和尊重。 政府在对表达自
由进行限制的时候 , 一方面需要格外小心 , 以避免伤
观念的传播采取行动的作法。 这是一种应当摒弃的 家长制作风。 与政府在观念市场上袖手旁观相 比, 政府针对 表达 内容而制定的法律或采取的行政措施 , 通常会
对表达 自由造成更大的伤害。政府依据 自己的好 恶, 随意介入观念市场 , 更容易破坏观念 市场 的言 论生态环境。
政府可以借助这种手法 , 打压其所不
及表达自由和信息的 自由流动。另一方面 , 如果政府
或社会利益迫切需要政府对表达 自由进行必要的限 制, 政府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构成对 政府限制表达 自由的权力的限制。 参考文献:
[】 1 张志铭. 欧洲人 权法院判例 法 中的表 达 自由【.外 国法 J ]
译评 . 0 0 4 . 20 ()
[】R cad 2 ihr A. E A E N, E. A L N A N WO T P TI L A F R S R H,
RONAL A J GI S . L 0N.C nt uin lL w hr dt n o si t a a ,ti e io . t o d i
喜欢 的或不合 时宜的观点 , 那些有轰动效应或对政 府管理社会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论 , 很可能会
成为政府法律或行政行为的牺牲 品。圈 内容 中立理论 的实质 , 还是想把政府最大程度 地排除在观念市场之外 , 如果不能将政府赶出思想 观念市场 , 至少也要最大程度地限制政府对观念市
A pnL w & B s es[ . se u l hr, n . 9 : se a ui s M】 A pn P bi es Ic1 6 n s 9
1 2 — 3 0 3913.
( 责任 编辑
鄂振 辉 )
Ab t a t T e fe d m fe p e so s af n a n a u n rg tt a sr c g ie n r tc e y c n t u in a fma y sr c h r e o o x r si n i u d me t l ma h h t e o n z d a d p oe t d b o si t a lwso n h i i t ol
c u te swela nen t n la d tri ra u nrs t e t s T i a e od h tw e o en nsl ttefe d m f o nr sa l sitrai a n ertil h ma h st a e . hsp p rh lsta. h n g v rme t mi h re o o i o o i r i i
e pe s n s mep icpe h u db x rsi , o r ilsso l e ̄ o d T e ep n ilsicu etelg l r cpe h up s e p n il, en c say o n we . h s r cpe n ld h e a i il,tep ro i r cp e t e es r i p n v i h p n il,te p p rin rn il d te n ur r cpe i r
cpe h r ot a p cpe a h e ta p n il.Atte sne t ,tee p n ils as i tte g v rme t o ol i n l i h a l i me h s r cpe o l h o e i l mi n ns
l t t n o e ̄e d m fe p e s n i ai fh i m o t e o o x rsi . o
Ke r s l tt n p n i l ; e a i ; e tai y wo d i a i ; r cp e l g t n u r t i m o i l y l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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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行政 学院 学报)09 第 3 ) 0年 2 期 中图分类号 : 92 6 D 2. 1 文献标识码 : A
●法律 ・ 社会 文章编号:08 72(090— 07 0 10 — 6120 )3 07— 4
限制表达 自由的原则
口王四新
( 国 中 传媒 大学 媒体法规政策研究 中心 , 北京 10 2 ) 004
摘 要: 表达 自由是许 多国家的宪渤 胜法律和 国际人权条约及地 区性人权条约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 。本 文讨
论 了政府在限制表达 自由的时候需要遵循 的几项原 则 , 即合 法、 目的性 、 合 需要和合 比例及 中立等 原则。 同时指 出, 些原 则也构成对政府限制表 达 自由的限制。 这
关键词 :限制 ; 则; 原 合法 ; 中立
鉴于表 达 自由在现 代 民主政 治具有 举足 轻 重 的作用 , 鉴于表达 自由是宪法性法律及人 权条 约承认 和保护 的一项基本人权 , 政府在 限制表 达 的时候 , 需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 。这些原则也 因
能 制定 法律 。也 就是 说 , 只有 全 国人 大 及其 常 委会
制定 的法律 , 才能成为剥夺表达 自由的依据 。也只 有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才有权制定剥夺公民表达
自由的法律。 其他任何机构 , 如果制定的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等涉嫌直接或间接剥夺公 民表达 自由
此成 为衡量政 府 限制 表达 自由的做法是 否合理 的标准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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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 , 民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 , 公 要求相关机关予
以废 除 。
、
限制表达 自由应 当依据 法律
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相关 的判例法 , 合法性原则
还要 求 限 制表 达 自由 的法 律 必 须 同 时具 备 三 个方
表达 自由不是一项绝对 的权利。 宪法和人权条 约的相关条文 , 在承认并保护表达 自由的基本权利 的同时 , 都规定 了对表达 自由的限制。 也就是说 , 表
达可 能会 因 为表达 的 内容而 受 到限制 , 可能会 因 也 为表 达 的方式 不 当而受 到 限制 ,在有些 情 况下 , 相
面的条件 , 即限制表达 自由的法律必须是 “ 可以获 知” 可以预见 ” 法律还应当“ 和“ 的, 为防止政府对表 达 自由的任意干涉提供有效保 障”】 【 l 。 “ 可以获知”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必须是 已经正
同的内容还会 因为通过不 同的媒介表达而受到不
式公布的 , 一般人依据正常 的方式 , 比如查 阅图书
馆的材料 、 阅立法机关 的网站等方式 , 查 可以获知 限制表达 自由的法律 的具体规定或法律的具体条 文。 可以获知意味着政府限制表达 自由的法律不能 是秘 而 不宣 的 ,
不 能是 常人 通过 正 常 的途 径无 法 也
获得 的。
同的对待 。 比如, 法律会对传播色情 、 淫秽内容的行 为进行 限制 ; 但是一般不会追究成人之间通过电话
等一对一的交流工具而表达的行为, 只追究通过报 纸、 广播等公众媒体传播的行为。
限制表 达 自由的合法 性原 则 , 主要 是指 对表 达 自由 的限制 , 须 由法 律 做 出 明确 的规 定 ; 滥 用 必 对
“ 以预见”要求法律用语在表达上具有准确 可 性 ,具有正常智力 的普通人或通过律师等专业人 士, 能够理解限制表达 自由的法律的具体含义。在 美 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 有限制言论 的法律不能过 宽或模糊的要求。 不能过宽是指法律限制的对象必 须明确具体 , 不能被执法者用来扩大打击面或扩大 受 限制的表达范围。 而不能模糊则要求法律的用语 必须准确 , 以避免在适用时产生歧义 , 给司法机关 或政府部门打压特定 的言论或表达留下可乘之机 。
表达 自由行为的处罚 , 必须依照已经公布的法律来 实施 。这里的“ 法律”指的是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 ,
依据宪法性法律的授权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 依
法制定的抽象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基本法律 。既 可以指大陆法系国家的议会制定的法律 , 也可以指
英 美 法系 国家 的 国会 、 院制 定 的成 文法 及法 院在 议
司法实践过程中发展起来 的判例法。依据 中国《 立
法法》 8 第 条第 5 款的规定 , 对表达 自由的剥夺 , 只
收 稿 日 :0 9 0 — 0 期 2 0 — 2 1
作者 简介 : 王四新(9 7 , , 16 一)男 中国传 媒大学政治与 法律 学院副教授 , 硕士 生导师 ; 国传媒 大学媒 体法规政 策研 究中心 中
主任 。
一
7 7—
《 j 京行政 学院学报}09 20 年第 3 期
●法律 ・ 社会
同时 , 限制表达 的法律规定具体 明确 , 还有助于民 众行使表达 自由权 的过程 中, 把握好表达什么或不 表达什么 、 以什么方式表达或不以什么方式表达的 界限, 正确行使 自己的权利。
和国家机密的案件, 同时允许媒体和一般民众旁听或
报道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等。 公共 、 私人利益 既可能单独存在 , 可能“ 也 共
存” “ 或 兼有 ” 。隐私和商业秘密是个人或公 司不愿
“ 法律为防止任意干涉提供有效保 障” ,是指 法律授予政府机关 的 自由裁量权不能 以不受约束 的方式行使 ,它应 当充分明确地指 明裁量权 的范 围及其行使方式 , 并顾及相关 的合法 目的 , 以及给 个人足够的保
障, 以防止来 自政府的任意干涉。 完 全 以行 政 规 定 或 含 混 的法 定 授 权 为 依 据 的 限 制 ,
容易构成对表达 自由的侵 害 ,也容易构成对人权 标准 , 比如《 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国际公 约》 1 公 第 9 条的违反。 什么样的表达受到保护 , 什么样的表达方式是 法律允许的 , 在有些情况下 , 并非一 目了然 。 这就需
意让人知道的信息 , 也是个体有权不让人知道的信 息, 可以将出于保护这两类利益而对表达 自由的限
制看作合私人利益之 目的的限制 ;为维护军纪而 禁止散发鼓动士兵开小差 的小册子 ,可能完全 出
于合公共利益之 目的 ; 而维护 司法 的公 正与权威 ,
既是 为了公共利益 ,比如保证司法健康有序地运 转, 也可能是 出于维护私人 利益之 目的 , 比如个人 获得公正审判等。 合 目的性不仅要求政府在限制言论的时候 , 有 明确 的 目的 , 有通过限制表达而达到的具体 目标 , 而且还要求政府限制表达 的目的具有正 当性 或符
要政府机构根据 当时的情况 , 有针对性地先采取相 关 的措施。 为了确保政府对 自己限制民众表达的作
法尽量采取适当的作法 ,就应 当通过相关法律 , 授 权 民众 在事 后 , 即紧 急情况 解 除后 或政 府对 表达 的 限制产生相应的效果后 , 对政府 限制表达的作法提 起 申诉 或 司法诉讼 。
合法治社会 的要求。 在实行三权分立和司法能够独 立地审查政府行为的国家, 比如美 国和许多欧洲 国
家, 政府限制表达的 目的是否正当 , 是否足以作为 限制表达 自由的理 由, 不是 由政府来确定 , 而是 由 法院来定夺。 也就是说 , 受到限制的个体或媒体 , 在
自己的表达受 到不 当限制 或认为 自己的表达 自由 被政府非法干预时 , 以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 可 法院 将 根据案件 的相关情况 , 适用相关的法律 , 对政府
限制表达 自由的作法是否合法做出裁定 。 在建立 了地区性人权保护机制的地方 ,比如 欧洲和美洲 ,个体和新闻机构还可 以在本 国的救 济措施穷尽的情况下 ,将案件起诉到地区性 的人 权法院 ,由欧洲人权法院或美洲人权法院来裁定
二、 限制表达 自由应当与所追求的 目的一致
政府 限制表达 自由的行为满足上述合法性 的 要求 , 并不 一定 意 味着 限制 就具有 了正 当性 。 因为 法律首先还存在因跟不上不断变化 的形势而僵化 的问题 。其次 , 具体 的国内法律还存在如何与国际 人权条约确立的人权标准协调 的问题。 适用法律 的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对象的不同, 也会对法律本身提 出具有挑战性的要求 。因此 , 仅仅从合法性来衡量 限制的正当性 , 是远远不够的 , 还应当从合 目的性 上来考量对表达 自由的限制。 政府 是社 会公 共管 理机 构 , 政府 的行 为不 可避 免地带有公共的性质 , 需要从大多数人的利益来考 虑事 件 的可行 性 。 因此政 府 的一举 一 动都 需要 有 明 确 的目的,至少是多数人可以接受的动机和 目标。 也就是说 , 政府在限制人们 的表达的时候 , 同样也 需要考虑需不需要限制 、 怎样限制 以及限制到什么 程度等问题 , 即限制的 目的问题 。 合 目的性 的“ 目的” 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 公共利 益、 私人利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利益。公共利 益包括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 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等。 私人利益主要指 自 然人和法人的利益 , 包括维护他人 的荣誉和利益、 防止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披露等; 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包括法院可以不公开 审理并禁止媒体接触 、 报道涉及个人隐私 、 商业秘密
一
本 国限制表达 自由的法律 、法规或具体 的行政措 施, 是否构成对 《 欧洲人权条约 》 1 条 或《 洲 第 0 美 人权条约》 1 条承认 和保护 的表 达 自由的基本 第 3 人权 的侵犯 。
三、 限制表达 自由应 当遵循需 要和合 比例原 则
要 证 明政府 对 表达 自由限制 的正 当性 , 了上 除
面提及 的合法和合 目的之外 , 这种 限制还必须是基 于案件的事实和情况而必须做 出的限制。 如果案件
的实际情况显示 , 政府无需对此做 出反应 , 或政府
无需对此做出如此剧烈的反应 , 则政府 的限制就有
可 能是不 需要 或 不合 比例 的 。
为了说明需要和合 比例原则 ,我们可 以用密
尔在《 自由》 论 中讲的一个例子。1 [ 2 当一个人要过一
条极度危险的独木桥时 ,局外人可以采用两种方 式避免危险的发生。 一种方法是劝说他 , 告诉他小
桥 已经非 常危险 ,让他在知道小桥存在 的危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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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行政 学院学报 )09 ) 0 年第 3 2 期
●法律 ・ 社会
自己不去 过这 个 小 桥 。另一 种 方 法是 不 管 这个 人
同意还是不同意 、 意识到危险还没有意识到危险 , 都采用武力或强迫的方式 ,将执意过小桥的人拉 回来 。 在这两种方式当中, 密尔认为 , 只要有时间和 条件劝说 , 就应 当采用劝说的方式 。后一种情况只 适用于 已经没有时间或没有条件让这个人避开危 险的情况。 换句话说 , 对这
个人 自由的限制 , 只能在 万不得已的情况下 , 才能采用 。具体到对表达 自由
的 限制 , 是如 果 不 是非 限制 不 可 , 就 就尽 量不 要 予 以 限制 。 同时还 应 当予 以关注 的是 , 在这 个 例子 中 ,
形式而提出的质疑 、 批评甚至是善意的攻击 , 并从 这些批评当中吸取改进限制方式 的营养 , 不断完善
对 表达 的限制措 施 。
四、 对竞争性或对立性 表达的限制 应 当遵 循 中立原则
中立原则要求 : 政府不能 因为担心民众会对某 个观点 、 信息、 意见产生不 良反应就对其进行限制 , 政府也不能 因为某种观点或理论特别适合 自己的 政策就利用 自己所掌握的各种资源 , 包括从立法上 对其进行 资助。中立原则还要求 , 当政府不得不对
表 达进 行 限制 时 , 当尽 量 从 时 间 、 点 和方 式 等 应 地
限制他人 自由的 目的之所 以具有正当性 , 因为只 是 有 限制他的 自由 , 才能避免比其 自由还要重要的生 命安全的利益受到损害。 为满足需要和合 比例原则 的要求 , 在美 国的司 法实践 中, 法院要求政府对表达 自由的限制 , 必须
是 为 了实现 上文 提 到的 紧迫或 重 大 的社 会利 益 。 如
方面对表达进行限制 , 而不应 当对表达 的内容进行
直 接干 预 。按照 这种 理论 , 府应 当对 观念 市 场上 政
的各种观点 、 想法 、 意见保持中立。 政府在制定与言
论 有关 的法 律 时 ,应 当尽 量避 开 对 言 论 内容 的 限
果政府不对表达 自由予以限制 , 就会使社会利益受 到不可挽回的损失。 为了避免政府 以假想或虚构的 利益作为限制 自由的借 口, 政府或社会的利益应当
制 。如果政府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涉及言论的内容 , 就应 当接受更为严格的司法审查。 在美 国, 这种理论主要用来 限制政府随意针对 表达 内容而制定法律或采取行政措施。 政府 的法律 或行政措施如果基 于内容而制定或采取 , 其对象必 须限定在低价值言论的范围 , 且必须接受严格的司 法审查。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来限制或制 裁诽谤性言论 、 淫秽内容和有儿童参与或与儿童有 关的色情 内容 、争斗或仇恨性言论、军事技术情
是实在的、 看得见的 , 一般人凭借其认识 能力就能
够判断出来的。
合 比例原则是对政府 限制表达 自由的手段或
方法提出的要求 , 这种原则要求政府不要无所顾忌 地采取限制表达 自由的方法 , 其所采用的方法应当 与政府要实现的利益呈正 比例关系。政府必须合
报、 商业 言论 、 无新闻价值
的隐私 。
对政治言论或事关公共利益的言论 , 政府无权 通过法律或具体的行政措施而进行直接的限制。 不
理 、谨慎和诚信地行使其限制表达 自由的权力 , 不 应以微不足道的政府或社会利益为借 口, 自我实 对
现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表达 自由进行限制。
仅如此 , 为了防止公共官员和公众人物借诽谤诉讼 打压媒体的 自由报道 , 对于可能与政治有关或沾边 的言论 , 如公共官员或公共人物 的隐私信息 , 法院
也对原告设置 了诉讼的障碍 , 比如原告必须证 明被 告在报道时 I有真实恶意 , 不 明知其报道的内容不实
并 且还 不 顾后 果地 予 以报道 。在这 种情 况下 , 告 原
拿上面的例子来讲 , 如果我们对那个不知真相而试
图过桥 的人不是采用劝说和将其强行拉 回来的方 式, 而是将其致残 , 即以破坏他过桥 的能力的方式
来避 免其 掉入 河 中淹死 的后果 的话 , 这种 方法 明显
是不符合限制 自由的合 比例原则 的。 需要注意的是 , 是否需要 、 是否合 比例通常是
一
通常 由于举证责任难以完成而无法提起诉讼 , 即使 提起诉讼 , 也很难在此类诉讼中胜诉 。 法 院的理 由是 , 民治政府 的实质 , 民众能够 是 通过各种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平等参与 国家事务 ,
个难 以在瞬间做出正确估计 的事情 , 政府采取 的
方法和手段是否为实现 目标而精心选取 , 有时短时 间内看不出来。 为此 , 在遇到需要限制的紧急情况 , 政府应当享有适 当的 自由裁量权。 即先 由政府决定 是否采取限制表达 自由的措施 , 但政府的做法应 当
在 事后 接 受 独立 、 中立 的法 院 的严 格 审 查 , 由法 院
而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所提供的平 台行使宪法第一 修正案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 自由, 是一种非常重要
的途径 。 了保障公共讨论是“ 为 不受限制的”“ 、公开 的” 充满活力的”新 闻媒体应 当有较大 的呼吸 和“ ,
空间。
而不是政府 自己来确定其限制是否需要和合比例。 除 了司法对政府限制表达 的行为进行 的审查 之外 , 政府 限制表达 的行为和做法 , 至少在事情发 生之后 , 还应当接受人们通过言论 、 出版物和其他
・-- — —
中立理论要求我们不应只关 注政府所制定的 法律本身 , 而应当更多地审视政府制定这些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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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行政 学院学报)09 20 年第 3 期
●法律 ・ 社会
原 因和意图。 如果政府制定某项法律规范的目的是 为 了限制人们获取特定 的信息 、 观点或意
见 , 政府 基于言论内容而对言论做出的限制 , 就可能产生表 达 自由问题 , 政府的做法就可能会 因为违犯宪法而 被否决 。 基于噪音和交通考虑而禁止 民众在特定场 所行使表达 自由权力 的法律或行政措施 , 比如禁止 在学生上课期间的学校周 围游行示威 、 在闹市区限 制噪音的做法等 , 一般不会涉及表达 自由问题。因 为这类限制在内容上是 中立的, 完全与表达的内容 无关 。 如果政府 因担心会激起民众的好战欲望 , 就禁 止销售带有轰炸场面的玩具 , 如果政府因为担心成
场随意、 无端和武断的干预。 这种理论与密尔、 密尔 顿时等人提出的结果主义理论 中的真理论有相通
的地方 , 都相信 民众有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 , 能够 选择适合 自己的观点 , 真理也能够在相互竞争中显 现 自己。 两种理论都反对政府随意介入思想观念市
场, 都反对政府忽视 民众 正常的智力 , 代替 民众进 行 选择 。 但上述看法并不绝对 。 政府并不能完全退 出思 想观念市场 , 在某些特定 的领域 , 比如儿童色情 的 问题上 , 政府仍然需要发挥主导性 的作用 。为了摆 脱市场、 资本对观念市场 的扭 曲和垄 断 , 政府还需 要通过财政资助的方式纠正资本和市场对科学研 究的操纵 。
五 、 结 小
年人沉溺于 I事就禁止人们传播所有的色情 内容 , 生
政府的这种做法就有可能侵犯人们的表达 自由权 。 这种理论认识的思想根源 , 是政府不能成为无所不 在、 无所不能的家长 , 民应 当有 自己活动、 人 自己支 配的领域 , 人们应 当有机会在各种环境 , 甚至有害
在现代 民主社会 ,表达 自由既是个体 自 我实现
的前提 , 也是社会不断进步 的基础 。承 认和保 护表达
的环境条件下 , 通过行使 自己的判断 、 决策能力 , 在
道德上逐步走向成熟 。 政府不能因为担心 民众 因为 分享了某种观念而产生有害的行为方式 , 就对某种
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 , 是一种世界潮流。
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 都 应当考虑对表达 自由的保护和尊重。 政府在对表达自
由进行限制的时候 , 一方面需要格外小心 , 以避免伤
观念的传播采取行动的作法。 这是一种应当摒弃的 家长制作风。 与政府在观念市场上袖手旁观相 比, 政府针对 表达 内容而制定的法律或采取的行政措施 , 通常会
对表达 自由造成更大的伤害。政府依据 自己的好 恶, 随意介入观念市场 , 更容易破坏观念 市场 的言 论生态环境。
政府可以借助这种手法 , 打压其所不
及表达自由和信息的 自由流动。另一方面 , 如果政府
或社会利益迫切需要政府对表达 自由进行必要的限 制, 政府也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构成对 政府限制表达 自由的权力的限制。 参考文献:
[】 1 张志铭. 欧洲人 权法院判例 法 中的表 达 自由【.外 国法 J ]
译评 . 0 0 4 . 20 ()
[】R cad 2 ihr A. E A E N, E. A L N A N WO T P TI L A F R S R H,
RONAL A J GI S . L 0N.C nt uin lL w hr dt n o si t a a ,ti e io . t o d i
喜欢 的或不合 时宜的观点 , 那些有轰动效应或对政 府管理社会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论 , 很可能会
成为政府法律或行政行为的牺牲 品。圈 内容 中立理论 的实质 , 还是想把政府最大程度 地排除在观念市场之外 , 如果不能将政府赶出思想 观念市场 , 至少也要最大程度地限制政府对观念市
A pnL w & B s es[ . se u l hr, n . 9 : se a ui s M】 A pn P bi es Ic1 6 n s 9
1 2 — 3 0 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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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振 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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