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秘密的属性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家秘密的既有定义,结合信息的特征分析,认为国家秘密本质上属于信息。国家秘密和信息一样,具有独立性、无形性、共享性、时效性,由此决定了国家秘密保护方式上的特殊性。国家秘密的法律属性包括社会性、应受规制性、可编码性、可传播性,由此抽象出构建国家秘密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国家秘密属性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15-02      长期以来,人们围绕着国家秘密到底是什么、其运行有什么规律、怎样管理才能够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能充分发挥其效用等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对国家秘密属性认识的深化,有助于科学定义国家秘密,界定保密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选择国家秘密保护和管理措施,从而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整个保密法律体系,推动保密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一、国家秘密本质上是信息      现行《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将国家秘密定义为“事项”,是总结我国保密工作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形成的比较科学的认识,与1951年《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将国家秘密定义为“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尚未公布的国家事务”相比,在“信息”的概念和作用尚未凸显的20世纪80年代,更为严谨、合理,但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人类已经进入信息社会的今天,就显得不太妥当。   其实信息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名词,早在南唐诗人李中就有“梦断美人沉信息,目穿长路倚楼台”的诗句。古人所说的信息是指“音讯、消息”。英文信息一词“information”,源于拉丁语“informatio”,表达传播的过程和内容。近代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有一句名言:“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资,也不是能量。”这句话听起来有点抽象,但指明了信息与物资和能量具有不同的属性。   “信息”的具体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从广义上讲,信息是任何一个事物的运动状态以及运动状态形式的变化。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如日出、月落、花谢、鸟鸣以及气温的高低变化等,与人们主观上是否感受到它的存在没有关系。而狭义的“信息”是一个与接受主体有关的概念,且具有以下特征:(1)信息与接受对象以及要达到的目的有关;(2)信息的价值与接受信息的对象有关;(3)信息有多种多样的传递手段;(4)信息在使用中不仅不会被消耗掉,信息还可以加以复制。�P   把“事项”与“信息”作比较,不难发现“信息”更能准确反映国家秘密的表现形式,将国家秘密理解为狭义的信息是合适的。“事项”,意为“事情的项目”。�Q事项可以是事,也可以是物。当事项指的是“事”时,我们知道,“事”是由种类繁多的信息组合而成的,就组成此“事”的所有信息而言,并非都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相关,只有其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个信息,公开或泄漏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这部分或这个信息就是国家秘密。可见,“事”本身并不是国家秘密,而“事”中包含的某部分或某个信息,才是国家秘密。另外一方面,当事项指的是“物”时,实际上指的是国家秘密的物理载体。与其说某物是国家秘密,还不如说此“物”中所包含的某信息是国家秘密要恰当得多。“物”只是国家秘密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它的物理载体,并且这样的物理载体是多种多样的。   可见,国家秘密既不是“事”,也不是“物”,而是包含在“事”或“物”中的信息。从国外立法来看,将国家秘密定义为“信息”,已经较为普遍,如美国、乌克兰等均称为“秘密信息”。而且,将国家秘密界定为信息,容易与已经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因此,有必要从信息的角度来定义国家秘密。      二、国家秘密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      国家秘密作为专属于国家这个特殊主体的信息,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      (一)独立性   信息能够独立存在,即能够与负载该信息的载体在观念和制度上进行区分。�R比如电脑里的文档信息与电脑硬盘是不同的利益指向,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来获取该文档,而不一定要通过拷贝来实现。信息所具有的独立性还体现在它能够与其反映的客观实在相独立。比如一盒录音带中某人的声音经过处理后,与他本人真实的声音可能并不相同。因此,信息与客观真实不一定是完全吻合的,事实上大量的信息都带有人为加工的成分。   信息的独立性,决定了国家秘密在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国家秘密依赖于物理载体,又可以超越物理载体。信息化条件下,承载国家秘密的载体除了纸介质外,更多的是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优盘、光盘等各类物品,这也使得国家秘密载体的保护范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大。      (二)无形性   相对于物理外观的实体物,信息是无形的,即不具有物理外观上的外形、质量和重量。同时信息的无形性也意味着信息权利的变动无法通过观察信息载体的变动来实现。信息可以出现在多个场合,但信息权利本身的权属是权利人专有的。如国家秘密信息就是专属于主权国家的。但是信息的无形性并不是说信息是看不见、摸不着和无从掌控的存在,而是已经获得客观形式的、能够经过编码和载体再现而被人类所认识的符号系统。�S   信息的无形性,决定了国家秘密在保护方式上的间接性,即必须通过保护有形的国家秘密载体,来实现对承载其上的无形的国家秘密信息的保护。保守国家秘密,通常以保住国家秘密载体为前提。因此,必须加强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严防国家秘密载体遗失或被窃取。      (三)共享性   信息的共享性,“简单讲,同一信息可以同时附载于多个不同的物质之上,同时存在于多个空间,或者说,同一信息可以有多个载体物,载体物的变换不影响信息本身,这就是信息的共享性,又称无损耗性、可复制性,也是信息与物质最主要的区别之一”。�T美国历史学教授马克・波斯特也曾指出,“信息太容易再生产了。迄今为止,商品都是难以再生产的……信息复制的新技术改变了这一切……任何人都能复制信息,把它包装起来。”�U   信息的共享性,决定了国家秘密在保护方式上的特殊性,即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国家秘密一旦被无关人员或敌对势力知悉,一切相关保护措施即失效。因此,必须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实行涉密资格审查、脱密期管理等制度,防止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同时也要切实保障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时效性   信息一经生成,其反映的内容越新,它的价值就越大;时间越长,其价值就越小。信息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当然,时效性并非衡量信息价值的唯一标准,那些具有重大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的信息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需要保护。但出于对信息创造的需要,法律权利对信息的保护不可能是永久的,这就意味着信息的保护也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信息的时效性,决定了国家秘密保护时间的长短。这就对准确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科学设定解密制度提出了要求。合理确定保密期限、按时解密,不仅能够节约有限的保密资源,而且能够使不需要保密的信息尽早进入公众视野,对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国家秘密的法律属性      国家秘密除了具备信息的一般属性之外,还具有如下法律属性:      (一)社会性   按照内容属性的不同,可以将信息分为自然信息和社会信息。法律视野中的信息往往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实质而直接影响的社会信息,而不是自然科学认识的信息,更不是所有信息。�V国家秘密信息当属社会信息。当然,不仅仅是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与社会性相关,其传播环节、传播方式等也与此相关。《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信息的传播方式的限定也体现了对社会规制与私人生存之间的关系。

  国家秘密信息的社会性要求强调旨在通过信息规制所体现的保密法律制度的社会性,以至在深层意蕴上体现人的社会性。对国家秘密信息进行规制的需要归根结底是与人的社会生活有关,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关。因此,《保密法》保护何种信息、如何保护信息都与特定社会价值和伦理机制有关。这也就决定了不同意识形态和不同伦理道德背景中的国家秘密信息保护制度总会存在差别。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国家秘密信息的社会性要求科学界定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既要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要保障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保障涉密人员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二)应受规制性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而作为权利关系客体,信息是指“一切有价值意义的情报或资讯”。�W显然,国家秘密信息是一种最具有价值意义的符号,这种符号的传播意味着价值意义的传播。如果不对这种最具有价值意义的符号的传播予以规制,一个主权国家最重要的内部信息就会被他国掌握,进而影响到主权国家的安危。纵观古往今来,世界各国都对国家秘密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并对窃密、泄密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受规制性,要求在如何保护国家秘密、认定国家秘密是否被窃取、谁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方面都要详加规定。当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国家秘密信息规制的目的也不相同,专制的社会关注如何封闭信息、使信息秘密化,民主的社会向往开放的信息和透明的政府。�X      (三)可编码性   “我们广泛地运用信息这个词。从本质上说,任何可以被数字化――编码成一段字节的事物都是信息。”�Y国家秘密信息经过编码才能够实现传播,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其编码过程应是人类能够掌握,并能够解释和再现的。经过编码的国家秘密信息附着于一定的载体,通过载体可以认识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和意义。国家秘密载体具有多样的形式:纸张、优盘、磁盘、光盘等。国家秘密载体使看不见、摸不着的国家秘密信息具体化、客观化,有了可以被掌握和描述的形态。   国家秘密信息的可编码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的无形性给国家秘密保护带来的困难。关注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及其编解码的过程,可以使国家秘密信息的范围、内容、形式的确定成为可能:一方面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护制度,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保密技术,就可以始终掌控涉密载体,利用保密技术实现对国家秘密信息传播过程的规制。      (四)可传播性   信息的可传播性来源于它的独立性,同时,信息的传播依赖于承载它的物质载体。国家秘密信息也依赖于传播,依赖于承载它的物质载体,即涉密载体。《保密法》关注的是围绕国家秘密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和矛盾,而不是所有与国家秘密有关的问题。在国家秘密信息的整个传播过程中,待传播的国家秘密、传播中的国家秘密、传播后的国家秘密都可以成为保密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些保密法律关系可能发生在传播前阶段(国家秘密的产生、保管等)、传播中阶段(国家秘密的传递、接收等)、传播后阶段(国家秘密的处理、使用、销毁等)。   国家秘密信息的可传播性,要求《保密法》紧紧围绕国家秘密传播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保密法律制度,并注重在不同环节需要把握的关键点,如主体、条件、方式、责任等,这样才能够实现规制国家秘密信息流转整个过程的目的,实现对国家秘密从产生、传递、使用、保管到消亡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在各个环节的绝对安全。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国家秘密的既有定义,结合信息的特征分析,认为国家秘密本质上属于信息。国家秘密和信息一样,具有独立性、无形性、共享性、时效性,由此决定了国家秘密保护方式上的特殊性。国家秘密的法律属性包括社会性、应受规制性、可编码性、可传播性,由此抽象出构建国家秘密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国家秘密属性信息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15-02      长期以来,人们围绕着国家秘密到底是什么、其运行有什么规律、怎样管理才能够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能充分发挥其效用等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对国家秘密属性认识的深化,有助于科学定义国家秘密,界定保密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选择国家秘密保护和管理措施,从而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整个保密法律体系,推动保密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一、国家秘密本质上是信息      现行《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将国家秘密定义为“事项”,是总结我国保密工作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形成的比较科学的认识,与1951年《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将国家秘密定义为“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尚未公布的国家事务”相比,在“信息”的概念和作用尚未凸显的20世纪80年代,更为严谨、合理,但是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人类已经进入信息社会的今天,就显得不太妥当。   其实信息是一个既古老又年轻的名词,早在南唐诗人李中就有“梦断美人沉信息,目穿长路倚楼台”的诗句。古人所说的信息是指“音讯、消息”。英文信息一词“information”,源于拉丁语“informatio”,表达传播的过程和内容。近代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有一句名言:“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资,也不是能量。”这句话听起来有点抽象,但指明了信息与物资和能量具有不同的属性。   “信息”的具体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从广义上讲,信息是任何一个事物的运动状态以及运动状态形式的变化。它是一种客观存在,如日出、月落、花谢、鸟鸣以及气温的高低变化等,与人们主观上是否感受到它的存在没有关系。而狭义的“信息”是一个与接受主体有关的概念,且具有以下特征:(1)信息与接受对象以及要达到的目的有关;(2)信息的价值与接受信息的对象有关;(3)信息有多种多样的传递手段;(4)信息在使用中不仅不会被消耗掉,信息还可以加以复制。�P   把“事项”与“信息”作比较,不难发现“信息”更能准确反映国家秘密的表现形式,将国家秘密理解为狭义的信息是合适的。“事项”,意为“事情的项目”。�Q事项可以是事,也可以是物。当事项指的是“事”时,我们知道,“事”是由种类繁多的信息组合而成的,就组成此“事”的所有信息而言,并非都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相关,只有其中的某一部分或某一个信息,公开或泄漏后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这部分或这个信息就是国家秘密。可见,“事”本身并不是国家秘密,而“事”中包含的某部分或某个信息,才是国家秘密。另外一方面,当事项指的是“物”时,实际上指的是国家秘密的物理载体。与其说某物是国家秘密,还不如说此“物”中所包含的某信息是国家秘密要恰当得多。“物”只是国家秘密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它的物理载体,并且这样的物理载体是多种多样的。   可见,国家秘密既不是“事”,也不是“物”,而是包含在“事”或“物”中的信息。从国外立法来看,将国家秘密定义为“信息”,已经较为普遍,如美国、乌克兰等均称为“秘密信息”。而且,将国家秘密界定为信息,容易与已经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因此,有必要从信息的角度来定义国家秘密。      二、国家秘密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      国家秘密作为专属于国家这个特殊主体的信息,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      (一)独立性   信息能够独立存在,即能够与负载该信息的载体在观念和制度上进行区分。�R比如电脑里的文档信息与电脑硬盘是不同的利益指向,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来获取该文档,而不一定要通过拷贝来实现。信息所具有的独立性还体现在它能够与其反映的客观实在相独立。比如一盒录音带中某人的声音经过处理后,与他本人真实的声音可能并不相同。因此,信息与客观真实不一定是完全吻合的,事实上大量的信息都带有人为加工的成分。   信息的独立性,决定了国家秘密在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国家秘密依赖于物理载体,又可以超越物理载体。信息化条件下,承载国家秘密的载体除了纸介质外,更多的是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优盘、光盘等各类物品,这也使得国家秘密载体的保护范围随着新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大。      (二)无形性   相对于物理外观的实体物,信息是无形的,即不具有物理外观上的外形、质量和重量。同时信息的无形性也意味着信息权利的变动无法通过观察信息载体的变动来实现。信息可以出现在多个场合,但信息权利本身的权属是权利人专有的。如国家秘密信息就是专属于主权国家的。但是信息的无形性并不是说信息是看不见、摸不着和无从掌控的存在,而是已经获得客观形式的、能够经过编码和载体再现而被人类所认识的符号系统。�S   信息的无形性,决定了国家秘密在保护方式上的间接性,即必须通过保护有形的国家秘密载体,来实现对承载其上的无形的国家秘密信息的保护。保守国家秘密,通常以保住国家秘密载体为前提。因此,必须加强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严防国家秘密载体遗失或被窃取。      (三)共享性   信息的共享性,“简单讲,同一信息可以同时附载于多个不同的物质之上,同时存在于多个空间,或者说,同一信息可以有多个载体物,载体物的变换不影响信息本身,这就是信息的共享性,又称无损耗性、可复制性,也是信息与物质最主要的区别之一”。�T美国历史学教授马克・波斯特也曾指出,“信息太容易再生产了。迄今为止,商品都是难以再生产的……信息复制的新技术改变了这一切……任何人都能复制信息,把它包装起来。”�U   信息的共享性,决定了国家秘密在保护方式上的特殊性,即必须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国家秘密一旦被无关人员或敌对势力知悉,一切相关保护措施即失效。因此,必须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实行涉密资格审查、脱密期管理等制度,防止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同时也要切实保障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时效性   信息一经生成,其反映的内容越新,它的价值就越大;时间越长,其价值就越小。信息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当然,时效性并非衡量信息价值的唯一标准,那些具有重大社会价值和科学价值的信息可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需要保护。但出于对信息创造的需要,法律权利对信息的保护不可能是永久的,这就意味着信息的保护也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信息的时效性,决定了国家秘密保护时间的长短。这就对准确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科学设定解密制度提出了要求。合理确定保密期限、按时解密,不仅能够节约有限的保密资源,而且能够使不需要保密的信息尽早进入公众视野,对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国家秘密的法律属性      国家秘密除了具备信息的一般属性之外,还具有如下法律属性:      (一)社会性   按照内容属性的不同,可以将信息分为自然信息和社会信息。法律视野中的信息往往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实质而直接影响的社会信息,而不是自然科学认识的信息,更不是所有信息。�V国家秘密信息当属社会信息。当然,不仅仅是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与社会性相关,其传播环节、传播方式等也与此相关。《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信息的传播方式的限定也体现了对社会规制与私人生存之间的关系。

  国家秘密信息的社会性要求强调旨在通过信息规制所体现的保密法律制度的社会性,以至在深层意蕴上体现人的社会性。对国家秘密信息进行规制的需要归根结底是与人的社会生活有关,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关。因此,《保密法》保护何种信息、如何保护信息都与特定社会价值和伦理机制有关。这也就决定了不同意识形态和不同伦理道德背景中的国家秘密信息保护制度总会存在差别。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下,国家秘密信息的社会性要求科学界定国家秘密的保护范围,既要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要保障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保障涉密人员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二)应受规制性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而作为权利关系客体,信息是指“一切有价值意义的情报或资讯”。�W显然,国家秘密信息是一种最具有价值意义的符号,这种符号的传播意味着价值意义的传播。如果不对这种最具有价值意义的符号的传播予以规制,一个主权国家最重要的内部信息就会被他国掌握,进而影响到主权国家的安危。纵观古往今来,世界各国都对国家秘密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并对窃密、泄密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受规制性,要求在如何保护国家秘密、认定国家秘密是否被窃取、谁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方面都要详加规定。当然,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国家秘密信息规制的目的也不相同,专制的社会关注如何封闭信息、使信息秘密化,民主的社会向往开放的信息和透明的政府。�X      (三)可编码性   “我们广泛地运用信息这个词。从本质上说,任何可以被数字化――编码成一段字节的事物都是信息。”�Y国家秘密信息经过编码才能够实现传播,在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其编码过程应是人类能够掌握,并能够解释和再现的。经过编码的国家秘密信息附着于一定的载体,通过载体可以认识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和意义。国家秘密载体具有多样的形式:纸张、优盘、磁盘、光盘等。国家秘密载体使看不见、摸不着的国家秘密信息具体化、客观化,有了可以被掌握和描述的形态。   国家秘密信息的可编码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的无形性给国家秘密保护带来的困难。关注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及其编解码的过程,可以使国家秘密信息的范围、内容、形式的确定成为可能:一方面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护制度,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保密技术,就可以始终掌控涉密载体,利用保密技术实现对国家秘密信息传播过程的规制。      (四)可传播性   信息的可传播性来源于它的独立性,同时,信息的传播依赖于承载它的物质载体。国家秘密信息也依赖于传播,依赖于承载它的物质载体,即涉密载体。《保密法》关注的是围绕国家秘密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和矛盾,而不是所有与国家秘密有关的问题。在国家秘密信息的整个传播过程中,待传播的国家秘密、传播中的国家秘密、传播后的国家秘密都可以成为保密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些保密法律关系可能发生在传播前阶段(国家秘密的产生、保管等)、传播中阶段(国家秘密的传递、接收等)、传播后阶段(国家秘密的处理、使用、销毁等)。   国家秘密信息的可传播性,要求《保密法》紧紧围绕国家秘密传播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保密法律制度,并注重在不同环节需要把握的关键点,如主体、条件、方式、责任等,这样才能够实现规制国家秘密信息流转整个过程的目的,实现对国家秘密从产生、传递、使用、保管到消亡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在各个环节的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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