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8月30日第八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倡导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悔罪表现,设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和附随义务,待考察期满,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和附随义务履行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三)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
(四)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
(五)犯罪嫌疑人所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罪名。
第四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具
体考察期限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考验期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告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的实际表现情况予以相应变更考察期。
第五条 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应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或辩护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该做出起诉的决定。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当听取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承办人在提请附条件不起诉报告前,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走访家庭、学校、社区等有关组织和人员,对该犯罪嫌疑人个性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活动、平时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填写《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表》。(表一)
第七条 承办人认为案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和依据报科长、分管检察长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召开人民监督员会议审议,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再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本院检察委员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 本院检察委员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应提交书面悔过书、保证书;同时遵守帮教考察机
关的帮教条约。(表二)
第九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考察期限、履行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考察期限超过强制措施所规定的最长时间,宣告附条件不起诉时,变更与之相适应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帮教考察机构成员、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有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予以送达。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系在校学生的,送达就读的学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未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本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向本院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有被害人的案件,需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3、主动接受帮教,积极履行帮教考察机关安排的各项公益活动等附随义务,定期汇报活动情况。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检察机关同意;
5、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案件承办人要跟踪、了解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履行的相关义务情况。
第十六条 附条件不起诉人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实施社区矫正。
必要时可以吸收合适成年人参与帮教考察。
第十七条 考察单位为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学校、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司法所。有学校或工作单位的,以学校、工作单位为主。
第十八条 帮教考察单位要定期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考察帮教,了解被不起诉人的工作、学习情况,思想活动及行动表现,督促被不起诉人履行安排的附随义务,并填写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意见表并在考验期限届满前半个月提交检察机关。(表三、表四)
第十九条 考验期满,承办人应提交被附条件不起诉人
在考验期间的综合考察报告和是否起诉的意见,报科长、分管检察长审批,并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三)违反帮教条约,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履行附随义务的;
(五)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应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中学或大中专院校的成年在校生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说明:
1、附条件不起诉是修改后《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第271-273
条中规定,他明确规定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是《刑法》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里能否将在校生列入当中。
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主体是检察委员会还是检察长(分管),没有
明确规定(该细则是规定检委会决定),考察期满后,再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相对不起诉。
3、考察期限规定是六个月至一年,这势必与审查起诉期限有冲突(还
会影响年后的结案率)。
4、考察机关,我个人的想法是:在校生,由学校予以考察;有单位
(企业)由单位予以考察;其余的则由所在镇、街的司法所考察。(表格附后)
5、由于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而言,更宽了,这样,是否增加
听证程序。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8月30日第八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倡导恢复性司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悔罪表现,设定一定的考察期限和附随义务,待考察期满,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的表现和附随义务履行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二)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
(三)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不致再继续危害社会;
(四)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劣迹;
(五)犯罪嫌疑人所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罪名。
第四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具
体考察期限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考验期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告之日起计算。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的实际表现情况予以相应变更考察期。
第五条 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前,应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或辩护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检察机关应该做出起诉的决定。有被害人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当听取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六条 承办人在提请附条件不起诉报告前,应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通过走访家庭、学校、社区等有关组织和人员,对该犯罪嫌疑人个性特点、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活动、平时表现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填写《附条件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表》。(表一)
第七条 承办人认为案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提出书面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和依据报科长、分管检察长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召开人民监督员会议审议,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再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本院检察委员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条 本院检察委员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应提交书面悔过书、保证书;同时遵守帮教考察机
关的帮教条约。(表二)
第九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考察期限、履行义务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考察期限超过强制措施所规定的最长时间,宣告附条件不起诉时,变更与之相适应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帮教考察机构成员、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有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予以送达。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系在校学生的,送达就读的学校。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未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本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可向本院申诉,对申诉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第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有被害人的案件,需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3、主动接受帮教,积极履行帮教考察机关安排的各项公益活动等附随义务,定期汇报活动情况。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检察机关同意;
5、检察机关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案件承办人要跟踪、了解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履行的相关义务情况。
第十六条 附条件不起诉人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实施社区矫正。
必要时可以吸收合适成年人参与帮教考察。
第十七条 考察单位为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学校、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司法所。有学校或工作单位的,以学校、工作单位为主。
第十八条 帮教考察单位要定期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考察帮教,了解被不起诉人的工作、学习情况,思想活动及行动表现,督促被不起诉人履行安排的附随义务,并填写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意见表并在考验期限届满前半个月提交检察机关。(表三、表四)
第十九条 考验期满,承办人应提交被附条件不起诉人
在考验期间的综合考察报告和是否起诉的意见,报科长、分管检察长审批,并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三)违反帮教条约,情节严重的;
(四)拒不履行附随义务的;
(五)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应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中学或大中专院校的成年在校生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说明:
1、附条件不起诉是修改后《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第271-273
条中规定,他明确规定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且是《刑法》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里能否将在校生列入当中。
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主体是检察委员会还是检察长(分管),没有
明确规定(该细则是规定检委会决定),考察期满后,再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相对不起诉。
3、考察期限规定是六个月至一年,这势必与审查起诉期限有冲突(还
会影响年后的结案率)。
4、考察机关,我个人的想法是:在校生,由学校予以考察;有单位
(企业)由单位予以考察;其余的则由所在镇、街的司法所考察。(表格附后)
5、由于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而言,更宽了,这样,是否增加
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