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现状研究报告
股权激励是通过授予管理者一定公司的股票或者股票期权,激励管理人员按照股东利益行事的一种激励方式,借此来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有效地减少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价值。它是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出现的,是在委托代理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公司治理理论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现阶段,我国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股票期权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的到期日或到期日前按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2)限制性股票
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激励对象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通常与认购权配合使用,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直接就期末公司股票增值的部分(=期末股票市价-约定价格)得到一笔报酬,行权后可以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4)虚拟股票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参与公司的分红和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并在离开公司后自动失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受益与企业效益挂钩。
除此之外还有业绩股票、延期支付等
1 股权激励在我国企业实施现状与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中国的发展已有二十几年的历史。1993年,万科尝试实施股权激励,成为中国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以失败而告终;从1997年开始,上海率先推出企业股权激励分配制度的试行方案,此后,期权激励
迅速发展,最突出的代表有北京模式、上海贝岭模式、武汉模式等。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在不成熟的资本市场条件下,无法广泛推行。2002年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至此股权激励在我国政策层面上正式出台:2005年以来,随着期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公司法》《证券法》进一步完善,证监会、国资委等先后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例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2006年1月1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股权激励提供了直接的操作依据,是股权激励在我国实施的环境基础和制度保障。这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掀开了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大幕。
股权激励制度作为长期激励机制,同短期激励、企业福利和员工薪酬一起,构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对管理层和员工的激励体系。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股权激励虽然给予上市公司管理层一部分股权,使其能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并不断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价值的实现。但从2008年开始出现的上市公司终止其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现象中可以发现,股权激励在实际实施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1 资本市场不健全
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股票价格应与公司业绩相称。公司业绩良好,股价相应上升,反之则降,这需要一个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然而,我国股票市场目前还不规范,在当前的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涨跌受到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市场投机、公众信息等因素的影响,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经过努力使公司业绩产生变化,只是导致股价变化的原因之一,因此股价基本上不能准确反映一个企业的正常业绩。在这样一种市场机制下,股票价值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反映公司的投资价值。由于股票市场的不规范,股价基本上不能准确反映一个企业的正常业绩,股权激励不能反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股权激励因此缺乏参照指标。基于公司业绩而给予公司经营者激励的股权激励制度就难以有效,通过股权激励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的目标就会落空。
1.2 股权激励有效期较短
有效期与授予数量的描述性统计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限较短,绝大多数少于5年,而研究发现美国股权激励的期限通常为10年,日本也在5-10年之间,并且股权激励方案设定的锁定期也普遍较短,通常在一年之内。我国这种股权激励方案仅局限于近几年的发展, 长期激励效果不佳,并且难以规避管理层进行短期盈余管理来实现个人利益,导致管理层更关注眼前股价的变动,而不是致力于公司长期价值创造。同时我们可以从上表看出,我国股权激励授予数量偏小,激励不足,这可能不能达到股权激励长期激励和约束的效果。
1.3 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2011年,一向低调的现代投资,一时激起了千层浪,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这一次人们关心的,是一场由小股东引起的精彩戏码。现代投资的小股东,在网上组建了一个提案QQ群,向股东大会,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提出三项诉求:一是公司内控机制屡出问题,宋伟杰难辞其咎,建议免去其董事、罢免其董事长职务,另外,新的董事会成员应持有公司股份;二是要求提高回报,修改201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三是提议公司所有股东大会增加网上投票。就此问题未开通网络投票,而是召开了年度股东大会,虽然与会的中小股东及代表几乎对全部议案投了反对或弃权,但最终各项议案仍全获通过,会前网上热炒的罢免董事长宋伟杰的提议在会上被小股东代表作为正式提案提交,但未获得任何回应。
我们知道,股权激励的效果和力度与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运作密切相关,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股权激励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从现代投资小股东的诉求,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了影响了企业股权激励的效果。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主要有:
首先是股东大会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我国大多数企业中,股权结构主要以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个人股所占份额较小,并且流通股的投资者非常分散,可以说,股东大会完全被大股东操纵,小股东很难发挥股东的作用,相应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其次是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部
分由国企改制而成,在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大股东对经理人的选择往往采取行政任命的手段,而且上市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和大股东关系一般都极为密切,而制定经理股权激励计划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在目前股权结构过度集中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一般都由大股东说了算,因此推行经理股权激励很可能造成高层经理人员和大股东合谋,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等问题。
再次是监事会有名无实,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由于企业中的监事会成员大多是企业内部人员,与被监督者往往是上下级的关系,地位较低,这使得监事会难以对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难以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在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之前,上市公司对经营者进行股权激励,无需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激励方案只需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即可。因为董事会中的部分董事是大股东的代表,他们不仅代表大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而且所代表的大股东的股权比例通常比较高,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也就可以通过,而如果股权激励的授予对象中包括了董事,他们就可能从为自己谋福利的角度,通过提高业绩股票数量来掠夺股东的利益。
1.4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问题
税收是股权激励兴起的重要原因之一,股权激励初衷就是为了逃避高额的所得税。然而我国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合理的税率对股权激励有促进作用,我国实行累进税率,3%到45%,但因为二级市场较好,激励的数额较大,基本上执行的都是45%的最高税率,因而税负较高,从而打击了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其次,我国统一在行权日来征税,行权时就要支付购买股票和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会增加行权后的成本。另外,过早的行权会增加行权后激励对象的风险。
再次,我国只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容易被人利用,“紫金富豪避税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紫金豪门避税门”事件的主角是紫金矿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记者调查发现,紫金矿业两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减持套现超过50亿元,总共逃税金额超过10亿元。背后的神秘灰色通道就是企业先以成本价转让给自然人,即把股份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法人名下转让给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然后待限售期满后再由自然人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我国相关制度规定:以集团名义套现,需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而个人在二级市场套现,暂免征税。这正是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上的一个缺陷,从而给这类行为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最后,我国没有相关的长期持有股票的税收优惠,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的发挥。
2 完善股权激励的具体建议
1.1 完善资本市场
股权激励与整个资本市场息息相关,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运作也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健全,股权激励效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成熟完善的市场做支撑。股权激励之所以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而且成功的实施,主要归功于其发达高效的资本市场。可见,在中国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机制,首先需要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的资本市场目前尚处于弱式有效市场阶段,不少上市公司以“圈钱”为目的发行股票,将投资者作为摇钱树。而大部分投资者也抱着投机心理进行股票交易,忽视公司长远发展。面对如此情况,政府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使股价能真实反映企业价值。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培育有效的证券市场,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引导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高效、持续发展。首先,推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绝大多数中小股东很难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这为管理层粉饰财务信息,进行股价操纵提供了机会。其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约束,虽然目前已颁布如《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但条文相对笼统,缺乏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规定。因此,国家应出台更多细节性的法律条文,对资本市场各个方面给予明确的限制。
1.2 合理设置股权激励的期限
激励有效期是激励计划的时间长度,有效期越长,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越高,由于每期都要面临激励条件的约束,其操纵行权指标的能力被显著地削弱。此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可以减少每期行权的数量,从而削弱了高管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能力。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置的激励期限不够长,然而,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只有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能发挥明显的激励效果。
1.3 建立信誉机制和强有力的监管制度
要加强股权激励的监管制度,便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要优化公司股权结构,限制大股东持股比例或限制其表决权,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如可以考虑吸收机构投资主体;
第二,治理层不得兼任管理层职务:
第三,需设置独立董事,小股东享有提名权,独立董事应该保持其该有的独立性,最关键的是其薪酬不该由上市公司管理层控制,不然其独立性必定不可信;
第四,公司的监事会应该真正发挥其监视的作用,监事会成员需由职工代表、小股东代表、债权人代表及外部监事等相关利益者组成;
第五,从产权制度出发,加快股权结构多元化的改革,制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一个上市公司,既不是小股东越多越好,也不能只有—个大股东。因为小股东从短期利益的考虑较多,公司不能长远发展;只有—个大股东,就会形成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推行“多股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从源头上堵住“内部人”控制,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目标;
第六,设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专门管理公司职工的薪酬事宜;
第七,加强股权激励监管制度,还要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这得从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开始,比如: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部门要确保这些制度被准确实施。
总之,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需保持独立,避免相互之间的勾结。
1.4 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
美国的股权激励发展最为完善,所以我国应加以借鉴。美国将股票期权所得的收益视为工资薪金所得和资本利得的组合来征收,有利于防止经理人操纵股价,对长期持有的股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充分发挥长期激励的目的。所以我国应
(1)适当降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率,部分可按资本利得征收;
(2)合理确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间,在股票出售日征收;
(3)强化股权激励长期性的要求,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有股票,这样可以使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和个人节约了激励成本、增强了激励效果;
(4)补充在股票出售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款,避免股东以此避税。
总之,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司高管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起到降低公司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继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所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应本着审慎、从严的基本原则,既要考虑到调动公司高管积极性,同时更要考虑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科学规
范性,要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和制度环境,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仅从公司内部,而且从公司外部的配套体制的协同推进来设计有效的股权激励制度。无疑,随着国家逐步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的证券市场以及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将是有效开展全球竞争的不可或缺的保障性制度。因此,应不断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机制,推动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用中不断成熟化、科学化,从而促进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追求不断趋于一致,最终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以及管理层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双赢局面。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现状研究报告
股权激励是通过授予管理者一定公司的股票或者股票期权,激励管理人员按照股东利益行事的一种激励方式,借此来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有效地减少代理成本,提升公司价值。它是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出现的,是在委托代理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公司治理理论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现阶段,我国股权激励的模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股票期权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的到期日或到期日前按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2)限制性股票
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抛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激励对象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3)股票增值权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通常与认购权配合使用,激励对象不用为行权付出现金,直接就期末公司股票增值的部分(=期末股票市价-约定价格)得到一笔报酬,行权后可以获得现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
(4)虚拟股票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参与公司的分红和股价上升带来的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并在离开公司后自动失效。虚拟股票是通过其持有者分享企业剩余索取权,将他们的长期受益与企业效益挂钩。
除此之外还有业绩股票、延期支付等
1 股权激励在我国企业实施现状与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中国的发展已有二十几年的历史。1993年,万科尝试实施股权激励,成为中国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以失败而告终;从1997年开始,上海率先推出企业股权激励分配制度的试行方案,此后,期权激励
迅速发展,最突出的代表有北京模式、上海贝岭模式、武汉模式等。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在不成熟的资本市场条件下,无法广泛推行。2002年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至此股权激励在我国政策层面上正式出台:2005年以来,随着期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公司法》《证券法》进一步完善,证监会、国资委等先后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例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及2006年1月1日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为股权激励提供了直接的操作依据,是股权激励在我国实施的环境基础和制度保障。这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掀开了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大幕。
股权激励制度作为长期激励机制,同短期激励、企业福利和员工薪酬一起,构成一套完整的企业对管理层和员工的激励体系。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股权激励虽然给予上市公司管理层一部分股权,使其能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并不断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价值的实现。但从2008年开始出现的上市公司终止其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现象中可以发现,股权激励在实际实施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1 资本市场不健全
实施股权激励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股票价格应与公司业绩相称。公司业绩良好,股价相应上升,反之则降,这需要一个完善合理的资本市场。然而,我国股票市场目前还不规范,在当前的资本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涨跌受到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市场投机、公众信息等因素的影响,而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经过努力使公司业绩产生变化,只是导致股价变化的原因之一,因此股价基本上不能准确反映一个企业的正常业绩。在这样一种市场机制下,股票价值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反映公司的投资价值。由于股票市场的不规范,股价基本上不能准确反映一个企业的正常业绩,股权激励不能反映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股权激励因此缺乏参照指标。基于公司业绩而给予公司经营者激励的股权激励制度就难以有效,通过股权激励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的目标就会落空。
1.2 股权激励有效期较短
有效期与授予数量的描述性统计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限较短,绝大多数少于5年,而研究发现美国股权激励的期限通常为10年,日本也在5-10年之间,并且股权激励方案设定的锁定期也普遍较短,通常在一年之内。我国这种股权激励方案仅局限于近几年的发展, 长期激励效果不佳,并且难以规避管理层进行短期盈余管理来实现个人利益,导致管理层更关注眼前股价的变动,而不是致力于公司长期价值创造。同时我们可以从上表看出,我国股权激励授予数量偏小,激励不足,这可能不能达到股权激励长期激励和约束的效果。
1.3 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
2011年,一向低调的现代投资,一时激起了千层浪,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这一次人们关心的,是一场由小股东引起的精彩戏码。现代投资的小股东,在网上组建了一个提案QQ群,向股东大会,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提出三项诉求:一是公司内控机制屡出问题,宋伟杰难辞其咎,建议免去其董事、罢免其董事长职务,另外,新的董事会成员应持有公司股份;二是要求提高回报,修改201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三是提议公司所有股东大会增加网上投票。就此问题未开通网络投票,而是召开了年度股东大会,虽然与会的中小股东及代表几乎对全部议案投了反对或弃权,但最终各项议案仍全获通过,会前网上热炒的罢免董事长宋伟杰的提议在会上被小股东代表作为正式提案提交,但未获得任何回应。
我们知道,股权激励的效果和力度与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运作密切相关,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股权激励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从现代投资小股东的诉求,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了影响了企业股权激励的效果。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主要有:
首先是股东大会形同虚设,难以发挥作用。我国大多数企业中,股权结构主要以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个人股所占份额较小,并且流通股的投资者非常分散,可以说,股东大会完全被大股东操纵,小股东很难发挥股东的作用,相应的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其次是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部
分由国企改制而成,在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现象十分严重,大股东对经理人的选择往往采取行政任命的手段,而且上市公司的高级经理人员和大股东关系一般都极为密切,而制定经理股权激励计划要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在目前股权结构过度集中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一般都由大股东说了算,因此推行经理股权激励很可能造成高层经理人员和大股东合谋,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等问题。
再次是监事会有名无实,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由于企业中的监事会成员大多是企业内部人员,与被监督者往往是上下级的关系,地位较低,这使得监事会难以对董事长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难以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在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之前,上市公司对经营者进行股权激励,无需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激励方案只需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即可。因为董事会中的部分董事是大股东的代表,他们不仅代表大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而且所代表的大股东的股权比例通常比较高,一般情况下,股权激励方案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也就可以通过,而如果股权激励的授予对象中包括了董事,他们就可能从为自己谋福利的角度,通过提高业绩股票数量来掠夺股东的利益。
1.4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问题
税收是股权激励兴起的重要原因之一,股权激励初衷就是为了逃避高额的所得税。然而我国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上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合理的税率对股权激励有促进作用,我国实行累进税率,3%到45%,但因为二级市场较好,激励的数额较大,基本上执行的都是45%的最高税率,因而税负较高,从而打击了激励对象的积极性。
其次,我国统一在行权日来征税,行权时就要支付购买股票和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会增加行权后的成本。另外,过早的行权会增加行权后激励对象的风险。
再次,我国只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容易被人利用,“紫金富豪避税门”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紫金豪门避税门”事件的主角是紫金矿业第一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记者调查发现,紫金矿业两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减持套现超过50亿元,总共逃税金额超过10亿元。背后的神秘灰色通道就是企业先以成本价转让给自然人,即把股份从应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法人名下转让给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然后待限售期满后再由自然人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我国相关制度规定:以集团名义套现,需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而个人在二级市场套现,暂免征税。这正是我国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上的一个缺陷,从而给这类行为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最后,我国没有相关的长期持有股票的税收优惠,不利于长期激励目的的发挥。
2 完善股权激励的具体建议
1.1 完善资本市场
股权激励与整个资本市场息息相关,股权激励机制的有效运作也有赖于资本市场的健全,股权激励效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成熟完善的市场做支撑。股权激励之所以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而且成功的实施,主要归功于其发达高效的资本市场。可见,在中国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机制,首先需要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的资本市场目前尚处于弱式有效市场阶段,不少上市公司以“圈钱”为目的发行股票,将投资者作为摇钱树。而大部分投资者也抱着投机心理进行股票交易,忽视公司长远发展。面对如此情况,政府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使股价能真实反映企业价值。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培育有效的证券市场,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倡导理性投资理念,引导中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高效、持续发展。首先,推动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绝大多数中小股东很难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这为管理层粉饰财务信息,进行股价操纵提供了机会。其次,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的建设离不开法律的约束,虽然目前已颁布如《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但条文相对笼统,缺乏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规定。因此,国家应出台更多细节性的法律条文,对资本市场各个方面给予明确的限制。
1.2 合理设置股权激励的期限
激励有效期是激励计划的时间长度,有效期越长,激励对象行权的门槛越高,由于每期都要面临激励条件的约束,其操纵行权指标的能力被显著地削弱。此外,较长的激励有效期可以减少每期行权的数量,从而削弱了高管通过操纵股价来集中获得高额收益的能力。现阶段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置的激励期限不够长,然而,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只有在较长的时间内才能发挥明显的激励效果。
1.3 建立信誉机制和强有力的监管制度
要加强股权激励的监管制度,便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要优化公司股权结构,限制大股东持股比例或限制其表决权,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如可以考虑吸收机构投资主体;
第二,治理层不得兼任管理层职务:
第三,需设置独立董事,小股东享有提名权,独立董事应该保持其该有的独立性,最关键的是其薪酬不该由上市公司管理层控制,不然其独立性必定不可信;
第四,公司的监事会应该真正发挥其监视的作用,监事会成员需由职工代表、小股东代表、债权人代表及外部监事等相关利益者组成;
第五,从产权制度出发,加快股权结构多元化的改革,制止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一个上市公司,既不是小股东越多越好,也不能只有—个大股东。因为小股东从短期利益的考虑较多,公司不能长远发展;只有—个大股东,就会形成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推行“多股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从源头上堵住“内部人”控制,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目标;
第六,设立独立的薪酬委员会,专门管理公司职工的薪酬事宜;
第七,加强股权激励监管制度,还要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这得从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开始,比如: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部门要确保这些制度被准确实施。
总之,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需保持独立,避免相互之间的勾结。
1.4 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
美国的股权激励发展最为完善,所以我国应加以借鉴。美国将股票期权所得的收益视为工资薪金所得和资本利得的组合来征收,有利于防止经理人操纵股价,对长期持有的股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充分发挥长期激励的目的。所以我国应
(1)适当降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税率,部分可按资本利得征收;
(2)合理确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时间,在股票出售日征收;
(3)强化股权激励长期性的要求,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长期持有股票,这样可以使得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和个人节约了激励成本、增强了激励效果;
(4)补充在股票出售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款,避免股东以此避税。
总之,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司高管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并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起到降低公司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继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当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股权激励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所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应本着审慎、从严的基本原则,既要考虑到调动公司高管积极性,同时更要考虑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的科学规
范性,要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和制度环境,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仅从公司内部,而且从公司外部的配套体制的协同推进来设计有效的股权激励制度。无疑,随着国家逐步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的证券市场以及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将是有效开展全球竞争的不可或缺的保障性制度。因此,应不断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机制,推动股权激励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运用中不断成熟化、科学化,从而促进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追求不断趋于一致,最终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以及管理层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