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洛市二龙山水资源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姚杰,任该中心经理
住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二龙山水库库区
电话:[1**********] [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洛市二龙山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刘尚忠,任该管理处主任
住址:陕西省商洛市二龙山水库库坝东。
电话:[1**********]
再 审 请 求
一、撤消陕西省高院(2010)陕民三审字第01520号民事裁定
书、撤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中法民一终字第
93号民事判决书、撤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04)商区法民
一初审第569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判令被审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62.84088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38180元。
事实与理由
1994年4月30日,商洛市二龙山水资源开发中心(下简称“中
心”)与商洛市商州区二龙山水库管理处(下简称“水库”)签订了
二龙山水库库区水产养殖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水库”库区水面
3000亩,愿将该水域水产养殖发包给“中心”经营,期限十年,从
1994年4月30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水库”责成“中心”每
年必须向库区投入不少于1.5万斤的鱼苗。“中心”连续八年投入不
少12万斤鱼苗后,2002年元月,“水库”因库坝需保险加固,诉讼
要求解除合同。经商洛市商州区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合同终止
履行;库内存鱼由“中心”自行捕捞至2002年9月30日收入归“中
心”。从10月1日起,库内存鱼30%归“水库”,70%归“中心”,捕捞
费用按收益比例分担。2008年10月20日,“中心”和“水库”作为甲
方与渭南的周水利作为乙方签订《坝下放水接鱼合同》,合同约定:
1、甲方放水时根据乙方接鱼的情况,汇水量大小,依乙方所需予
以配合,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乙方在整个放水过程中,乙方服
从甲方的整体安排。10月30日正式放水。11月5日,“水库”临时
决定提交闸门放水,泄水量剧增,坝下接鱼架被冲垮,库内存鱼流
失,造成“中心”巨额经济损失。“中心”诉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为了准确核实损失,要求对鱼产品损失程度进行鉴定,但“水
库”不同意鉴定。法院依据“中心”提供的商州区乡镇企业局对原告
企业的审计报告,核定“中心”(原告)的损失额为62.84088万元
并据此作出判决。“水库”不服提起上诉……为方便了解本案诉讼流
程,请看下表:
“中心”与“水库”合同纠纷案诉讼流程览表
- 3 -
“中心”申请再审的焦点是:表单3序号中,商洛市商州区法院重审判决将“水库”单方咨询,“商洛市水产工作站”的仅供参考的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说明(下简称“说明”)作为了判决计算依据
[(200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当然没有公平了。关键错误是:
(一)该“说明”违背客观真实,把确实属于长江流域的商洛市水库,错划为“北方地区”计算养鱼周期为三年一周期。而王武主编的《鱼类增养殖学》明载:“目前,长江流域水库一般都采用一年生产周期为主,二年生育周期为辅。”“说明”与水产站声称的引用理论明显不符!
(二)关于鱼类生产速度。王武的《鱼类增养学》明载:“长江流域一般为13.3cm以上的仔口鱼种经一年生长后,鲢、鳙应达到0.5—0.75kg,工龄鱼种应达到1.5—2.5kg”,“在一般情况下,与前一年体重相比,工龄鲢、鳙的增重率为10—20倍,3龄为2—5倍。”而一审判决依据“说明”把“中心”产鱼周期三年作为一周期,“其中1994年至2000年共6年为2个养殖周期,”为此错误计算,“中心”鱼产量少计算四个周期,损失巨大!
(三)关于鱼类成活率。“说明”武断:“成活率可达30—40%”,一审判决按35%中间数计算损失,而全口农业职业技术培训教材《淡水水生动物养殖》明载:放养的鲢、鳊鱼成活率均为90—98%,而“中心”养鱼成活率为90%,一审认定的成活率比例与实际相差悬殊,又使“中心”遭受人为特大损失!
一审判决依据的“说明”严重失实核心部分是谎称引用王武主编的《鱼类增养殖学》!但该教材中,根本不存在商洛市水产工作 声称引用的“理论”。证明该“说明”有故意造假的重大嫌疑!进而证明一审判决依据“说明”计算“中心”鱼量损失完全失实!依据失实,判决结果果必然错误。而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勉强地缺乏底气地论述为“原审法院计算的结果果基本合理,”显属一错再错!
综上所述,水库违反《坝下接鱼合同》约定,未与“中心”与接鱼方商议,未考虑接鱼情况,而临时单方决定加大放水造成“中心”特大损失,理应贴近事实给予赔偿。但一审、二审法院误信“水库”单方谋划、畜意索取的不实“说明”并作为依据计算“中心”损失,显属错案!申请人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状申诉,恳求上级法院详查案中大错,提起再审,永雪冤情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商洛市二龙山水资源开发中心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本再审申请书副本8份;
2、商洛市中心人民法院驳回申请通知书印件;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三审字第01520号裁定书印件。
4、(2009)商中法民一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印件;
5、(2004)商区法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印件;
6、商州区乡镇企业局对“中心”资产历年审计印件;
7、(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印件;
8、新证据(淡水水生动物养殖)鱼种成活率印件;
9、新证据王武主编《鱼类增产养殖学》关于生长率及养殖周期印件;
10、商洛市水产工作站“关于水库养鱼有关情况的说明”印件;
11、“中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印件。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商洛市二龙山水资源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姚杰,任该中心经理
住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二龙山水库库区
电话:[1**********] [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洛市二龙山水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刘尚忠,任该管理处主任
住址:陕西省商洛市二龙山水库库坝东。
电话:[1**********]
再 审 请 求
一、撤消陕西省高院(2010)陕民三审字第01520号民事裁定
书、撤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中法民一终字第
93号民事判决书、撤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04)商区法民
一初审第569号民事判决书。
二、依新的证据申请再审,判令被审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62.84088万元,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38180元。
事实与理由
1994年4月30日,商洛市二龙山水资源开发中心(下简称“中
心”)与商洛市商州区二龙山水库管理处(下简称“水库”)签订了
二龙山水库库区水产养殖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水库”库区水面
3000亩,愿将该水域水产养殖发包给“中心”经营,期限十年,从
1994年4月30日起至2004年4月30日止。“水库”责成“中心”每
年必须向库区投入不少于1.5万斤的鱼苗。“中心”连续八年投入不
少12万斤鱼苗后,2002年元月,“水库”因库坝需保险加固,诉讼
要求解除合同。经商洛市商州区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合同终止
履行;库内存鱼由“中心”自行捕捞至2002年9月30日收入归“中
心”。从10月1日起,库内存鱼30%归“水库”,70%归“中心”,捕捞
费用按收益比例分担。2008年10月20日,“中心”和“水库”作为甲
方与渭南的周水利作为乙方签订《坝下放水接鱼合同》,合同约定:
1、甲方放水时根据乙方接鱼的情况,汇水量大小,依乙方所需予
以配合,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乙方在整个放水过程中,乙方服
从甲方的整体安排。10月30日正式放水。11月5日,“水库”临时
决定提交闸门放水,泄水量剧增,坝下接鱼架被冲垮,库内存鱼流
失,造成“中心”巨额经济损失。“中心”诉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为了准确核实损失,要求对鱼产品损失程度进行鉴定,但“水
库”不同意鉴定。法院依据“中心”提供的商州区乡镇企业局对原告
企业的审计报告,核定“中心”(原告)的损失额为62.84088万元
并据此作出判决。“水库”不服提起上诉……为方便了解本案诉讼流
程,请看下表:
“中心”与“水库”合同纠纷案诉讼流程览表
- 3 -
“中心”申请再审的焦点是:表单3序号中,商洛市商州区法院重审判决将“水库”单方咨询,“商洛市水产工作站”的仅供参考的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说明(下简称“说明”)作为了判决计算依据
[(2001)商区法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当然没有公平了。关键错误是:
(一)该“说明”违背客观真实,把确实属于长江流域的商洛市水库,错划为“北方地区”计算养鱼周期为三年一周期。而王武主编的《鱼类增养殖学》明载:“目前,长江流域水库一般都采用一年生产周期为主,二年生育周期为辅。”“说明”与水产站声称的引用理论明显不符!
(二)关于鱼类生产速度。王武的《鱼类增养学》明载:“长江流域一般为13.3cm以上的仔口鱼种经一年生长后,鲢、鳙应达到0.5—0.75kg,工龄鱼种应达到1.5—2.5kg”,“在一般情况下,与前一年体重相比,工龄鲢、鳙的增重率为10—20倍,3龄为2—5倍。”而一审判决依据“说明”把“中心”产鱼周期三年作为一周期,“其中1994年至2000年共6年为2个养殖周期,”为此错误计算,“中心”鱼产量少计算四个周期,损失巨大!
(三)关于鱼类成活率。“说明”武断:“成活率可达30—40%”,一审判决按35%中间数计算损失,而全口农业职业技术培训教材《淡水水生动物养殖》明载:放养的鲢、鳊鱼成活率均为90—98%,而“中心”养鱼成活率为90%,一审认定的成活率比例与实际相差悬殊,又使“中心”遭受人为特大损失!
一审判决依据的“说明”严重失实核心部分是谎称引用王武主编的《鱼类增养殖学》!但该教材中,根本不存在商洛市水产工作 声称引用的“理论”。证明该“说明”有故意造假的重大嫌疑!进而证明一审判决依据“说明”计算“中心”鱼量损失完全失实!依据失实,判决结果果必然错误。而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勉强地缺乏底气地论述为“原审法院计算的结果果基本合理,”显属一错再错!
综上所述,水库违反《坝下接鱼合同》约定,未与“中心”与接鱼方商议,未考虑接鱼情况,而临时单方决定加大放水造成“中心”特大损失,理应贴近事实给予赔偿。但一审、二审法院误信“水库”单方谋划、畜意索取的不实“说明”并作为依据计算“中心”损失,显属错案!申请人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具状申诉,恳求上级法院详查案中大错,提起再审,永雪冤情为盼!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商洛市二龙山水资源开发中心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本再审申请书副本8份;
2、商洛市中心人民法院驳回申请通知书印件;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三审字第01520号裁定书印件。
4、(2009)商中法民一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印件;
5、(2004)商区法民一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印件;
6、商州区乡镇企业局对“中心”资产历年审计印件;
7、(2003)商区法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印件;
8、新证据(淡水水生动物养殖)鱼种成活率印件;
9、新证据王武主编《鱼类增产养殖学》关于生长率及养殖周期印件;
10、商洛市水产工作站“关于水库养鱼有关情况的说明”印件;
11、“中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