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 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 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 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 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 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 分析仪、 分析仪、 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

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 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 4 项 5 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 九日 附件: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国家质检总局 二 00 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国家质检总局 二 00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 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 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 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 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 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 :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 分析仪、 分析仪、 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

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 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 4 项 5 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 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 九日 附件: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国家质检总局 二 00 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国家质检总局 二 00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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