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勘察人:
勘察证书等级:
签订日期:
签订地: 山西晋城
附件1 同
发包人: [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勘察人: [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勘察依据
2.1 发包人给勘察人的委托书或勘察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勘察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列明采用的具体技术标准] 。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写明工程名称的全称]。
4.2 工程建设地点:[写明工程具体地点]。
4.3 工程规模、特征:[写明工程详细规模、特征等内容]。
4.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4.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4.6 承接方式:[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4.7 预计勘察工作量:[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第五条 工程勘察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5.1 工程勘察范围:[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5.2 工程勘察阶段:[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5.3 工程勘察服务内容:[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第六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6.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6.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6.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6.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6.5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据实填写]。
6.6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据实填写]。
6.7 勘察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据实填写]。
第七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7.1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份。
7.2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据实填写]。
7.3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据实填写]。
7.4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据实填写]。
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的同时,提供一套不侵犯知识产权的电子版文件。
第八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8.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开工,__ 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8.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第九条 勘察费 [以下几种方式只可选择一种,并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但应明确风险范围和计算、调整方法]
第一种方式:
本合同勘察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包干,包含全部风险,不因工作量增加及工作周期延长而调整。
第二种方式:
本合同勘察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勘察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按原勘察费计价依据及下浮比例重新计算勘察费,重新计算勘察费与原勘察费相比,差额如不超过原勘察费±5%(含5%)的,勘察费不予调整;差额如超过原勘察费±5%的,按新计算勘察费为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勘察费包干使用。
第十条 支付方式[以下几种方式只可选择一种,并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第一种方式:
勘察报告完成,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发包人确认并批复(如需批复)后,支付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留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作为勘察工作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 月内支付。
第二种方式:
10.1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作为预付款。 10.2 勘察报告完成,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发包人确认并批复(如需批复)后,支付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
10.3 留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作为勘察工作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 月内支付。
第十一条 发包人责任
1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五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11.2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
1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11.4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第十二条 勘察人责任
1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并对其负责。
12.2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2.3 勘察人指派 担任本合同项目工作的总负责人。
1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1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12.6 勘察人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任务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任务进行分包。
12.7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的 ‰。如逾期超过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勘察费余额,并书面通知勘察人。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3.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3.3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勘察人未收到相应阶段款项,有权推迟勘察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勘察成果的时间顺延。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
14.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相应阶段的费用。
14.2 合同生效后,勘察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当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勘察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勘察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晋煤集团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仅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
(2)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___份,发包人___份,勘察人_ _份。 16.2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6.3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4 勘察人对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6.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无”或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发包人(盖章): 勘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合同编号: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合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
勘察人:
勘察证书等级:
签订日期:
签订地: 山西晋城
附件1 同
发包人: [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勘察人: [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勘察依据
2.1 发包人给勘察人的委托书或勘察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勘察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列明采用的具体技术标准] 。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工程概况
4.1 工程名称:[写明工程名称的全称]。
4.2 工程建设地点:[写明工程具体地点]。
4.3 工程规模、特征:[写明工程详细规模、特征等内容]。
4.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4.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4.6 承接方式:[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4.7 预计勘察工作量:[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第五条 工程勘察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5.1 工程勘察范围:[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5.2 工程勘察阶段:[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5.3 工程勘察服务内容:[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第六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6.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6.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6.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6.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6.5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据实填写]。
6.6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据实填写]。
6.7 勘察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据实填写]。
第七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7.1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份。
7.2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据实填写]。
7.3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据实填写]。
7.4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据实填写]。
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的同时,提供一套不侵犯知识产权的电子版文件。
第八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8.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开工,__ 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8.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第九条 勘察费 [以下几种方式只可选择一种,并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但应明确风险范围和计算、调整方法]
第一种方式:
本合同勘察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包干,包含全部风险,不因工作量增加及工作周期延长而调整。
第二种方式:
本合同勘察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勘察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按原勘察费计价依据及下浮比例重新计算勘察费,重新计算勘察费与原勘察费相比,差额如不超过原勘察费±5%(含5%)的,勘察费不予调整;差额如超过原勘察费±5%的,按新计算勘察费为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后的勘察费包干使用。
第十条 支付方式[以下几种方式只可选择一种,并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第一种方式:
勘察报告完成,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发包人确认并批复(如需批复)后,支付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留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作为勘察工作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 月内支付。
第二种方式:
10.1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作为预付款。 10.2 勘察报告完成,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发包人确认并批复(如需批复)后,支付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
10.3 留合同勘察费总额的 %作为勘察工作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 月内支付。
第十一条 发包人责任
1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五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11.2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
1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11.4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第十二条 勘察人责任
1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并对其负责。
12.2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2.3 勘察人指派 担任本合同项目工作的总负责人。
1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1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12.6 勘察人不得将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任务转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任务进行分包。
12.7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的 ‰。如逾期超过3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勘察费余额,并书面通知勘察人。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3.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3.3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勘察人未收到相应阶段款项,有权推迟勘察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勘察成果的时间顺延。
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
14.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勘察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勘察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结算相应阶段的费用。
14.2 合同生效后,勘察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当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勘察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发包人实际损失的,勘察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晋煤集团或上级主管部门]调解 [仅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
(2)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一式___份,发包人___份,勘察人_ _份。 16.2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6.3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4 勘察人对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6.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无”或根据工程勘察具体情况填写]。
发包人(盖章): 勘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经 办 人: 经 办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