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考

试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考

王 志 愿

第一部分:我国现行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一、 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作为行政全力法制监督主体,能对监督对象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

二、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察内容

1、 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

2、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主要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二者既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环节,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权力法制监管机制的环节。

4、 社会监督

个人、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管理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而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则是监督主体,有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是其他法制监督启动的动力,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

三、 行政法制监督的形式

(一) 人大法律监督的方式

1、 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

1) 经常了解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性决议的情况;

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撤消同级人民政府的违法、不当的决定和命令,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它们的常委会撤消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它们的常委会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 工作监督

1) 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

2) 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 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 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

5) 办理公民来信、来访和申诉。

6) 监督政府处理人民代表的提案和意见。

7) 质询和询问。

8)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 人事监督、选举权、任命决定权是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事前监督,罢免权,免职决定权是对他们的事后监督,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人事监督的两个方面。

(二)司法机关对行政法制的监督方式

1、 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理行政案件来进行的。

2、 侦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遇到违法时,即通知他们予以纠正。

3、 对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时,即通知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予以纠正,此外,《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的方式

1) 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二是对监察对象遵守廉政法规、制度、纪律情况的检查。

2)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严肃查处检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

4)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收录的申诉。

(四)社会监督方式

1执政党监督行政的方式

1) 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系统的了解,及时研究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法律的情况,及时作出指示,提出意见和建议,纠正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政活动。

2) 行政机关中的党组织经常研究行政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决议、纠正错误。

3) 党组织、党的纪检组织经常、及时监督行政机关中党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及时处理违纪违法的党员。

2、 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的方式有:列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决算报告,发表自己的意见、批评、建议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参加人大或政府组织的对行政事项的检查活动等。

3、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对行政的监督

方式:工、青、妇及社会团体主要是代表自己的或者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

4、 社会舆论的监督方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揭露批评是社会舆论对行政监督主要方式。

5、 公民个人的监督方式:直接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对于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第二部分 我国行政监督不力的原因

一、 长期受轻视法律 否认法治的“左”的思想的影响

人民既然是主人,政府既然是人民的政府,它就必须遵守和服从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一个民主国家,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使是党的政策,它也只通过法定程序和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以后,才能在法律上获得至上地位。

二、 人为因素

1、 人的文化素质:我国人大政协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其代表的文化素质决定着能否真正承担得起法律赋予你的监督职责。加大人大、政协监督作用尤其重要,代表的素质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提高。

2、 亲情因素:中国受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注重礼节、注重亲情。中国社会也被称之为关系社会。

三、 立法的影响

国家行政机关即拥有执法权又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具有较多、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理、强制、处罚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行政执法程序简便、迅速等等这些特性,一方面适应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存在容易违法之机。

第三部分 强化对行政法制监督做到依法行政

一、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法制的监督

强化对行政法制的监督。要求各级政府要自觉地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及

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通过共同努力,使行政权力行使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监督更加广泛,更加具体,更加公开公平化,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二、 强化对行政法律监督的目标——依法行政

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我们强化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的目标,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力。要求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

1) 行政权力合法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 行政权力合理化。即在运用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 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6)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

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试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的思考

王 志 愿

第一部分:我国现行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一、 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作为行政全力法制监督主体,能对监督对象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措施。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

二、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察内容

1、 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

2、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主要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二者既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的环节,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权力法制监管机制的环节。

4、 社会监督

个人、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是管理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而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则是监督主体,有权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实施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是其他法制监督启动的动力,是行政法制监督的基础。

三、 行政法制监督的形式

(一) 人大法律监督的方式

1、 人大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

1) 经常了解人民政府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性决议的情况;

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撤消同级人民政府的违法、不当的决定和命令,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它们的常委会撤消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3)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提出的法律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它们的常委会审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2、 工作监督

1) 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

2) 审查和批准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3) 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4) 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

5) 办理公民来信、来访和申诉。

6) 监督政府处理人民代表的提案和意见。

7) 质询和询问。

8) 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 人事监督、选举权、任命决定权是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事前监督,罢免权,免职决定权是对他们的事后监督,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人事监督的两个方面。

(二)司法机关对行政法制的监督方式

1、 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理行政案件来进行的。

2、 侦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遇到违法时,即通知他们予以纠正。

3、 对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时,即通知监狱、看守所、劳改机关予以纠正,此外,《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的方式

1) 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二是对监察对象遵守廉政法规、制度、纪律情况的检查。

2) 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3) 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严肃查处检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

4) 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收录的申诉。

(四)社会监督方式

1执政党监督行政的方式

1) 党中央和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经常的、系统的了解,及时研究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法律的情况,及时作出指示,提出意见和建议,纠正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政活动。

2) 行政机关中的党组织经常研究行政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作出决议、纠正错误。

3) 党组织、党的纪检组织经常、及时监督行政机关中党员遵纪守法的情况,及时处理违纪违法的党员。

2、 人民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的方式有:列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决算报告,发表自己的意见、批评、建议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参加人大或政府组织的对行政事项的检查活动等。

3、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对行政的监督

方式:工、青、妇及社会团体主要是代表自己的或者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

4、 社会舆论的监督方式: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揭露批评是社会舆论对行政监督主要方式。

5、 公民个人的监督方式:直接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询问、意见、批评和建议;对于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第二部分 我国行政监督不力的原因

一、 长期受轻视法律 否认法治的“左”的思想的影响

人民既然是主人,政府既然是人民的政府,它就必须遵守和服从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一个民主国家,只有一个最高权力机关,那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使是党的政策,它也只通过法定程序和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以后,才能在法律上获得至上地位。

二、 人为因素

1、 人的文化素质:我国人大政协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其代表的文化素质决定着能否真正承担得起法律赋予你的监督职责。加大人大、政协监督作用尤其重要,代表的素质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提高。

2、 亲情因素:中国受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注重礼节、注重亲情。中国社会也被称之为关系社会。

三、 立法的影响

国家行政机关即拥有执法权又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执法具有较多、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处理、强制、处罚的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行政执法程序简便、迅速等等这些特性,一方面适应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存在容易违法之机。

第三部分 强化对行政法制监督做到依法行政

一、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法制的监督

强化对行政法制的监督。要求各级政府要自觉地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及

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通过共同努力,使行政权力行使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监督更加广泛,更加具体,更加公开公平化,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

二、 强化对行政法律监督的目标——依法行政

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我们强化对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的目标,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权力。要求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

1) 行政权力合法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 行政权力合理化。即在运用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施行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 诚信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6)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

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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