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生子女奖励“新政策”问题解答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答:2009年1月1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2、新的奖励政策与旧的奖励政策有何区别?
答:一是改退休时奖励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奖励;二是改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每月兑现150元,直止本人亡故止;三是改有所在单位单位支付为各级财政支付;四是新政策不覆盖无子女人员;五是兑现旧政策奖励时无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政策则需提供。
3、享受每月1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该夫妇所生育的子女属无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均属于奖励对象。
4、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答:以再婚时带进现家庭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来界定: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达到18周岁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5、个别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奖励年限的,认为旧政策退休时就能拿奖励金,现政策还要等5年,提出异议。
答:新旧政策奖励方式有所不同,旧政策是一次性奖励,退休时兑现奖励较合理,但新政策是每月领取奖励金,由于退休时间存在差异,如企业女职工50岁退休,退休时就按月领奖励金的话,算下来就比55岁退休的女职工多拿9000元,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同样是公共财政兑现奖励,享受的奖励政策也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新奖励政策按年龄时间划定,为的就是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
6、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子女,小孩9岁因车祸死亡,该夫妇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领取奖励?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确定前,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政策确定后按其执行。
7、某夫妇咨询他们一直没要孩子,也算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能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答:奖励是一种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国家没有倡导不生育,实际上不生育对国家和家庭并不一定是有利的。因此新政策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人员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8、“城中村”转制居民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享受何种奖励?
答:属独生子女父母的,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可依申请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金,但原享受的待遇要同时终止;属纯二女家庭的,原奖励政策不变。
9、某人咨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终身没有结婚,能否享受奖励?
答:不能享受奖励。因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
10、为什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政策覆盖了无子女人员,而新政策没有覆盖,是否政策前后不一致?
答:政策的变化是以省条例为依据,原省的奖励政策包含了对无子女的补助,但新修订的《省条例》修改了原奖励办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广州市遵循上位法的规定,明确适用原政策的人群仍按原政策执行,新的人群按新政策执行,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户籍发生同城迁移,在迁移期间如何发放奖励金?
答:户籍迁出后当月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仍由迁出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后未及时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迁入当月由迁入地发放,期间户籍空档期无法发放奖励金的责任由其本人负担。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5000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筹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
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证明。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报送同级财政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组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三)省、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确认的奖励对象进行合格性抽查。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趁立财政、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监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及实施监督检查;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出示相关证明,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藉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性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统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效绩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评估;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本办法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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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奖励“新政策”问题解答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新政策是怎样的?
答:2009年1月1日后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
2、新的奖励政策与旧的奖励政策有何区别?
答:一是改退休时奖励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奖励;二是改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每月兑现150元,直止本人亡故止;三是改有所在单位单位支付为各级财政支付;四是新政策不覆盖无子女人员;五是兑现旧政策奖励时无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政策则需提供。
3、享受每月15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该夫妇所生育的子女属无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均属于奖励对象。
4、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答:以再婚时带进现家庭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来界定: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没有达到18周岁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5、个别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奖励年限的,认为旧政策退休时就能拿奖励金,现政策还要等5年,提出异议。
答:新旧政策奖励方式有所不同,旧政策是一次性奖励,退休时兑现奖励较合理,但新政策是每月领取奖励金,由于退休时间存在差异,如企业女职工50岁退休,退休时就按月领奖励金的话,算下来就比55岁退休的女职工多拿9000元,同样是独生子女父母,同样是公共财政兑现奖励,享受的奖励政策也应当是一致的。因此新奖励政策按年龄时间划定,为的就是体现政策的公平合理性。
6、某夫妇生育了一个子女,小孩9岁因车祸死亡,该夫妇一直未再生育,能否领取奖励?
答:独生子女死亡后没有再生育或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死亡扶助政策,此政策省正在制定中。在扶助政策未确定前,可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扶助政策确定后按其执行。
7、某夫妇咨询他们一直没要孩子,也算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能否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答:奖励是一种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国家没有倡导不生育,实际上不生育对国家和家庭并不一定是有利的。因此新政策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的人员不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8、“城中村”转制居民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享受何种奖励?
答:属独生子女父母的,转制前领取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转制后可依申请享受每月150元的奖励金,但原享受的待遇要同时终止;属纯二女家庭的,原奖励政策不变。
9、某人咨询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终身没有结婚,能否享受奖励?
答:不能享受奖励。因非婚生育是违法行为。
10、为什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奖励政策覆盖了无子女人员,而新政策没有覆盖,是否政策前后不一致?
答:政策的变化是以省条例为依据,原省的奖励政策包含了对无子女的补助,但新修订的《省条例》修改了原奖励办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只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广州市遵循上位法的规定,明确适用原政策的人群仍按原政策执行,新的人群按新政策执行,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11、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户籍发生同城迁移,在迁移期间如何发放奖励金?
答:户籍迁出后当月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仍由迁出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后未及时办理迁入手续的,迁出当月由迁出地发放,迁入当月由迁入地发放,期间户籍空档期无法发放奖励金的责任由其本人负担。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实行奖励,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200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企业转制、改制、破产过程中,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但不足5000元的,待达到规定年龄后,按本标准补发不足部分。
三、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各级政府筹集,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根据批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发放。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2、单位审批确认。由所在单位计生、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张榜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驻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并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
(二)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
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证明。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报送同级财政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组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三)省、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县级确认的奖励对象进行合格性抽查。
五、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趁立财政、人口计生、人事、劳动保障、公安、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统计、监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交流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及实施监督检查;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及时提供退休人员情况、出示相关证明,严格把好退休审核关;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在必要时对奖励对象的户藉状况和年龄进行核实;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收养子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性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奖励资金运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统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效绩考核指标进行统计评估;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对奖励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本办法执行情况要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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