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地基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小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4.1.7 除本规范第4.1.5、4.1.6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5桩基础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柱50m³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作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工作。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表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DL 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
DL/T 5024-2005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14.2 灌注桩
14.2.1钻孔灌注桩
1l 钻孔灌注桩混凝土的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桩身浇注过程中,每根桩留取不少于1组(3块)试块,按标准养护后进行抗压试验。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6.2.7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m³的桩,每根桩留1组试块,直径不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m³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
JGJ79-20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7.7.3每台机械每台班不应少于1组。
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4.4.10采用低应变检测桩身完成整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判定为三类、四类桩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并扩大低应变检测数量。
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地基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小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4.1.7 除本规范第4.1.5、4.1.6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5桩基础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柱50m³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检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作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7.4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4.1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工作。
7.4.2 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7.4.3 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 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表7.4.5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DL T5210.1-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土建工程》
DL/T 5024-2005 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14.2 灌注桩
14.2.1钻孔灌注桩
1l 钻孔灌注桩混凝土的浇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桩身浇注过程中,每根桩留取不少于1组(3块)试块,按标准养护后进行抗压试验。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6.2.7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25m³的桩,每根桩留1组试块,直径不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25m³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1组。
JGJ79-201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7.7.3每台机械每台班不应少于1组。
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4.4.10采用低应变检测桩身完成整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5根,判定为三类、四类桩时,应采用钻芯法进行验证,并扩大低应变检测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