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种情绪交叉之下,对贪官受贿数额巨大的官员直接处以死刑成为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态度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拟取消13项罪的死刑。自从30多年前中国开始恢复法律秩序以来,死刑之争论亦有之,但废除死刑的说法还从未这样登堂入室。
一次留下记忆的通报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怀植表示,此次刑法大修减少13项死刑罪名,“是动了刑法之根本”。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也说,对此大的动作,多少有些意外。
而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典前,我国刑法立法中死刑罪名多达71个。尽管1997年后罪种数略作减少,但仍保持了68个死刑罪名。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其实诞生于1979年。对于"79刑法典”,当时主持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在立法说明里阐述:中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
但死刑适用范同急剧扩张以及死刑核准权下放,随之而来的“严打”运动再添了一瓢油。有媒体报道,“严打”第一年即有死刑案例2.4万个,其门槛甚至低至“抢劫一个苹果”。
首次将“依法治国”概念引入党内文件的某知名法学家,联合10名法学家给中央写公开信,认为“严打”会伤及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对多用死刑提出异议。邱兴隆后来听到了对这10名学者的通报批评。
一直传达至高校基层党支部的通报批评,传递出明确信号:既定政策不容置疑。
1997年是中国死刑的政策分水岭:是沿着“严打”后死刑扩大化的道路继续前进,还是回归严格限制死刑的道路?
平民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杀贪官”的问题浮出了水面。它使中国的死刑政策在暴力犯罪之外,又遇到了新的问题与讨论。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开始,贪污贿赂案件暴涨。
以“中国第一贪”这一“称号”为例:1990年8月被捕的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利用职务之便,在批准为企业贷款或为企业担保贷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及实物折款共计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万元、美元5000元。
1993年,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又以贪污、受贿1300万元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受贿案犯。到1998年,玉溪卷烟厂一把手褚时健贪污、受贿折合人民币达到5000多万元。 腐败案件的严重不仅体现在涉案金额,还包括涉案高层官员数量的增加。平民阶层对中央严惩腐败官员的坚定决心和强力行动拍手称快。他们对贪腐官员的愤怒态度完全可以理解:官员贪腐直接削减了关系到自身的社会财富。如在国家级贫困县云南省孟连县,原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刘宏贪污公款达2005.94万元,超过了该县全年过半财政收入。刘最终被判处死缓。
在多利,情绪交叉之下,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官员直接处以死刑,成为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态度。
学界的执著
学界、司法界人士与普通民意,似乎形成了矛盾。保留死刑是为了利用其威慑力,而死刑威慑力并没有人仃J想象中的那么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中国社会存在着对死刑的迷信心理:期望通过死刑有效地控制犯罪,但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曾主张,设立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逐渐减少死刑。这种观点在刑法学界颇为流行,有人甚至提出设立终身监禁刑来逐步代替死刑。
这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即有所体现:建议对因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罪名的期望,却是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历经7次修正案修正,未有再做大脚步迈进。 这是一些刑法界老学者没有预料到的。1997年,胡云腾受高铭暄、马克昌、王作富等人委托,代表刑法学研究会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借此机会收回死刑核准权。而这一建议一等10年才得以实现。 改变终于还是有所显现。2002年,邱兴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中同第一个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邱兴隆将此次会议看做是一个转折点:死刑问题由一个政治问题、敏感的问题,转向一个公开、大众化、学术的话题。
邱兴隆多年来,辗转于国内多所大学任教,并专职或兼职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一直在倡议和推动废除死刑。
折中与“妥协”
2005年11月,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前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表明中国第一次承认并尊重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也是在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
而民意似乎显得越发坚定:一份2008年德国马普研究所法律部对北京、湖北、广东三地人群所做的民意抽样调查表明,57.8%的人支持死刑,反对者的比例为14%。这意味着可能有86%以上的人,至少认为死刑在一定范围内是可接受的。
不过,学界也没有气馁,而是转折曲进谋求进展。陈兴良就认为,考虑到民众心理以及现状,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在短期内难以废除,但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限制。
其利处显而易见:司法上限制与搁簧死刑,可以绕开立法以及民众在废止死刑问题上的争论不休,从而以较快的速度和效率达成实际上的死刑废除。
“世界各国几乎是以相同的方式走上一条死刑之路,却以不同的方式走完死刑废止之路。”陈兴良如此期待中同死刑的未来命运。
在多种情绪交叉之下,对贪官受贿数额巨大的官员直接处以死刑成为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态度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拟取消13项罪的死刑。自从30多年前中国开始恢复法律秩序以来,死刑之争论亦有之,但废除死刑的说法还从未这样登堂入室。
一次留下记忆的通报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怀植表示,此次刑法大修减少13项死刑罪名,“是动了刑法之根本”。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游伟也说,对此大的动作,多少有些意外。
而据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介绍,1997年修订刑法典前,我国刑法立法中死刑罪名多达71个。尽管1997年后罪种数略作减少,但仍保持了68个死刑罪名。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其实诞生于1979年。对于"79刑法典”,当时主持中央政法工作的彭真在立法说明里阐述:中国现在还不能、也不应废除死刑,但应尽量减少使用。
但死刑适用范同急剧扩张以及死刑核准权下放,随之而来的“严打”运动再添了一瓢油。有媒体报道,“严打”第一年即有死刑案例2.4万个,其门槛甚至低至“抢劫一个苹果”。
首次将“依法治国”概念引入党内文件的某知名法学家,联合10名法学家给中央写公开信,认为“严打”会伤及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特别是对多用死刑提出异议。邱兴隆后来听到了对这10名学者的通报批评。
一直传达至高校基层党支部的通报批评,传递出明确信号:既定政策不容置疑。
1997年是中国死刑的政策分水岭:是沿着“严打”后死刑扩大化的道路继续前进,还是回归严格限制死刑的道路?
平民的态度
值得注意的是,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杀贪官”的问题浮出了水面。它使中国的死刑政策在暴力犯罪之外,又遇到了新的问题与讨论。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开始,贪污贿赂案件暴涨。
以“中国第一贪”这一“称号”为例:1990年8月被捕的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高森祥利用职务之便,在批准为企业贷款或为企业担保贷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现金及实物折款共计港币172.3万元、人民币63万元、美元5000元。
1993年,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又以贪污、受贿1300万元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受贿案犯。到1998年,玉溪卷烟厂一把手褚时健贪污、受贿折合人民币达到5000多万元。 腐败案件的严重不仅体现在涉案金额,还包括涉案高层官员数量的增加。平民阶层对中央严惩腐败官员的坚定决心和强力行动拍手称快。他们对贪腐官员的愤怒态度完全可以理解:官员贪腐直接削减了关系到自身的社会财富。如在国家级贫困县云南省孟连县,原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刘宏贪污公款达2005.94万元,超过了该县全年过半财政收入。刘最终被判处死缓。
在多利,情绪交叉之下,对贪污受贿数额巨大的官员直接处以死刑,成为相当一部分民众的态度。
学界的执著
学界、司法界人士与普通民意,似乎形成了矛盾。保留死刑是为了利用其威慑力,而死刑威慑力并没有人仃J想象中的那么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中国社会存在着对死刑的迷信心理:期望通过死刑有效地控制犯罪,但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曾主张,设立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逐渐减少死刑。这种观点在刑法学界颇为流行,有人甚至提出设立终身监禁刑来逐步代替死刑。
这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即有所体现:建议对因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
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罪名的期望,却是从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历经7次修正案修正,未有再做大脚步迈进。 这是一些刑法界老学者没有预料到的。1997年,胡云腾受高铭暄、马克昌、王作富等人委托,代表刑法学研究会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借此机会收回死刑核准权。而这一建议一等10年才得以实现。 改变终于还是有所显现。2002年,邱兴隆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了中同第一个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邱兴隆将此次会议看做是一个转折点:死刑问题由一个政治问题、敏感的问题,转向一个公开、大众化、学术的话题。
邱兴隆多年来,辗转于国内多所大学任教,并专职或兼职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一直在倡议和推动废除死刑。
折中与“妥协”
2005年11月,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前次出现了涉及死刑犯引渡问题的条款,表明中国第一次承认并尊重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也是在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
而民意似乎显得越发坚定:一份2008年德国马普研究所法律部对北京、湖北、广东三地人群所做的民意抽样调查表明,57.8%的人支持死刑,反对者的比例为14%。这意味着可能有86%以上的人,至少认为死刑在一定范围内是可接受的。
不过,学界也没有气馁,而是转折曲进谋求进展。陈兴良就认为,考虑到民众心理以及现状,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在短期内难以废除,但应通过司法解释加以限制。
其利处显而易见:司法上限制与搁簧死刑,可以绕开立法以及民众在废止死刑问题上的争论不休,从而以较快的速度和效率达成实际上的死刑废除。
“世界各国几乎是以相同的方式走上一条死刑之路,却以不同的方式走完死刑废止之路。”陈兴良如此期待中同死刑的未来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