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理性的还是强制性的

法律是理性的还是强制性的?

姓名:郑倩倩 班级:设计1105 学号:1108100501

一般认为,法律是主权者所宣布的强制性命令,且这种命令最终依靠对其违背的惩罚而获得效力。然而,法律的命令说虽然说明了法律的静态性质,却未能圆满地回答某些关键问题:即这种命令是如何产生与演变的?它的存在及其强制效力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 而我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动态的法律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这种对话是由社会各阶层为了公共利益而广泛参与的辩论和说理,且各种不同意见在自由、公开与平等的对话中获得充分尊重。不但大多数人赞同的公序良俗得以尊重,同时少数意见的自由与充分表达也得以保障,从而保证了法律在变化社会中的平稳改革、发展与进化。

理性作为非权力话语,是法律人自我理解的前提,而自我理解又是法律人自我存在的 依据。法的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理性已不单是一个人的理 性能力问题,而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我们对法的理性的理 解,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人们对法与理性 的认识不是被动意义上的认识,而是一种解放性、扬弃性的认识。所以,法的理性还是 一种批判能力。法的信仰不能超越理性。信仰一旦超越理性、为信仰服务,则将导致理 性丧失生命。如果我们不能正视或无力回应当前理性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 我们就无法切实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理论支持。

从西方哲学史来看,理性观在古希腊哲学中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赫拉克利特的“逻各 斯”(logos),一个是阿那克萨哥拉的“努斯”(nous);前者指语言或表达,后者指能 动超越的灵魂。从词源上考证,logos(来自动词legein,意为“计算”、“思想”和“ 理性”)和nous(来自动词noein,意为“思维”、“思想”)都是古希腊语词语中与现代 理性一词相对应的词汇,它们都有“认识”的含意;后来的拉丁语以及由此演变下去的 ratio,就更直接是(理性)“认识”的别样表达了。

理性是用人的本能进行符合自然规律的思维的起点,因为它是把人同世界上其他事物 区别开来的最基础的本质。运用理性可以揭示与人的思维本质协调或冲突的事物,法的 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所以,理性在这里已不单是一个人的 理性能力问题,而是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以及对行动模式 的检讨问题。从一般人们对理性的理解路径来看,我们对法的理性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 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

1. 法的理性首先是一种法的逻辑思考能力。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

是人有理性。在他看来,理性是一种“能够 进行思考的能力”。这里的“思考能力”具有很广阔的含义,不仅仅在逻辑思辨的层面 ,因为它是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的一种“能力”。

2. 法理性其次还是一种用以调节和控制人的欲望和行为的精神力量。如果理性仅仅是

一种能力的话,那么被许多人用来标榜的、要求被满足的理性社会; 人类凭自身的理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一定的理性关系;以及相应制定的一系列 生活准则和行为规则又是什么呢?比如,法的理性要求社会组织和成员凡事均应诉诸理 性,这实际上就是人们面对社会的一种态度和伦理。显然,这里的理性已经不仅仅是指 一种能力了,它还指一种人类所独有的面对社会的态度和要求,这种行动中的理性也被 人们称之为道德理性或实践理性。法律的道德或实践理性是指人类独有的用以控制和规 范人的行为的一种力量,这是基于人类交往需要和人与人关系处理对待上的正当性和复 杂性而产生的。

所以我认为理性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价值体系,“这类体系,在任何文化中,总是扮演

申明文化‘ 理想’的角色,而不是代表生活层次的‘现实’。在理论层次上,都是说得冠冕堂皇的 。如果光就教义去分析它们,那么我们就会面对一贯金光灿烂的理想世界,其中没有一 点瑕疵。”然而,当今我们迫切需要对理性本身进行反思的并非这种处于云端的现象 ,而是更为切合中国实际之物,即建构一个能够对我国人民生存价值更具有包容性的理 想体系。我们的法律如果失去了中国人自己的价值追求及其普遍性基础,不仅我们的法 学难以型构自己的特色,更重要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的法治理念也将彻底动摇 ;中国人当下正在努力建设的法治国家也将势必面临更多的无法解决的问题。鉴于此, 当前中国法学需要的是更多更深的理性的阐释与法文化的积淀,以夯实我国的法治基础 。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后现代法学强有力的理性批判面前,反思传统的理性观念。在当 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能正视或者无力回应后现代法学所提出的各种各样的问 题,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那么,我们就无法为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一 步提供切实、充分而有效的理论支持。我们对后现代法学思潮所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回 应,这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哲学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法律实践课题。

法律是理性的还是强制性的?

姓名:郑倩倩 班级:设计1105 学号:1108100501

一般认为,法律是主权者所宣布的强制性命令,且这种命令最终依靠对其违背的惩罚而获得效力。然而,法律的命令说虽然说明了法律的静态性质,却未能圆满地回答某些关键问题:即这种命令是如何产生与演变的?它的存在及其强制效力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 而我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动态的法律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这种对话是由社会各阶层为了公共利益而广泛参与的辩论和说理,且各种不同意见在自由、公开与平等的对话中获得充分尊重。不但大多数人赞同的公序良俗得以尊重,同时少数意见的自由与充分表达也得以保障,从而保证了法律在变化社会中的平稳改革、发展与进化。

理性作为非权力话语,是法律人自我理解的前提,而自我理解又是法律人自我存在的 依据。法的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理性已不单是一个人的理 性能力问题,而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我们对法的理性的理 解,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人们对法与理性 的认识不是被动意义上的认识,而是一种解放性、扬弃性的认识。所以,法的理性还是 一种批判能力。法的信仰不能超越理性。信仰一旦超越理性、为信仰服务,则将导致理 性丧失生命。如果我们不能正视或无力回应当前理性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 我们就无法切实地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充分而有效的理论支持。

从西方哲学史来看,理性观在古希腊哲学中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赫拉克利特的“逻各 斯”(logos),一个是阿那克萨哥拉的“努斯”(nous);前者指语言或表达,后者指能 动超越的灵魂。从词源上考证,logos(来自动词legein,意为“计算”、“思想”和“ 理性”)和nous(来自动词noein,意为“思维”、“思想”)都是古希腊语词语中与现代 理性一词相对应的词汇,它们都有“认识”的含意;后来的拉丁语以及由此演变下去的 ratio,就更直接是(理性)“认识”的别样表达了。

理性是用人的本能进行符合自然规律的思维的起点,因为它是把人同世界上其他事物 区别开来的最基础的本质。运用理性可以揭示与人的思维本质协调或冲突的事物,法的 规律性认识可以通过运用人的本能的理性来获得。所以,理性在这里已不单是一个人的 理性能力问题,而是涉及主体相互间的语言沟通、交涉与理解的架构,以及对行动模式 的检讨问题。从一般人们对理性的理解路径来看,我们对法的理性通常是从认知理性与 道德或实践理性两种意义上来认识与讨论的。

1. 法的理性首先是一种法的逻辑思考能力。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

是人有理性。在他看来,理性是一种“能够 进行思考的能力”。这里的“思考能力”具有很广阔的含义,不仅仅在逻辑思辨的层面 ,因为它是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的一种“能力”。

2. 法理性其次还是一种用以调节和控制人的欲望和行为的精神力量。如果理性仅仅是

一种能力的话,那么被许多人用来标榜的、要求被满足的理性社会; 人类凭自身的理智,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一定的理性关系;以及相应制定的一系列 生活准则和行为规则又是什么呢?比如,法的理性要求社会组织和成员凡事均应诉诸理 性,这实际上就是人们面对社会的一种态度和伦理。显然,这里的理性已经不仅仅是指 一种能力了,它还指一种人类所独有的面对社会的态度和要求,这种行动中的理性也被 人们称之为道德理性或实践理性。法律的道德或实践理性是指人类独有的用以控制和规 范人的行为的一种力量,这是基于人类交往需要和人与人关系处理对待上的正当性和复 杂性而产生的。

所以我认为理性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价值体系,“这类体系,在任何文化中,总是扮演

申明文化‘ 理想’的角色,而不是代表生活层次的‘现实’。在理论层次上,都是说得冠冕堂皇的 。如果光就教义去分析它们,那么我们就会面对一贯金光灿烂的理想世界,其中没有一 点瑕疵。”然而,当今我们迫切需要对理性本身进行反思的并非这种处于云端的现象 ,而是更为切合中国实际之物,即建构一个能够对我国人民生存价值更具有包容性的理 想体系。我们的法律如果失去了中国人自己的价值追求及其普遍性基础,不仅我们的法 学难以型构自己的特色,更重要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的法治理念也将彻底动摇 ;中国人当下正在努力建设的法治国家也将势必面临更多的无法解决的问题。鉴于此, 当前中国法学需要的是更多更深的理性的阐释与法文化的积淀,以夯实我国的法治基础 。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后现代法学强有力的理性批判面前,反思传统的理性观念。在当 前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我们不能正视或者无力回应后现代法学所提出的各种各样的问 题,如果我们不了解这些问题的症结所在,那么,我们就无法为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一 步提供切实、充分而有效的理论支持。我们对后现代法学思潮所提出的相关问题作出回 应,这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哲学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法律实践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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