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

色迷县国土资源局文件

色迷县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

为了强化对我县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一)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二)县土地行政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四)县土地行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和保护率,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面积指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农田数量的管理,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用的审查报批制度,切实稳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质量的管理加强地力监测,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水利、林业、畜牧水产、环保、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应当各尽其职,加强协助,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有关要求,将指标分解下达到村委会,并负责组织村委会负责人到现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块的范围,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一)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三、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一)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办法,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四)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五、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二)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三)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六、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二)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色迷县国土资源局文件

色迷县基本农田保护规章制度

为了强化对我县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一)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二)县土地行政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四)县土地行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确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和保护率,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面积指标,由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农田数量的管理,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占用的审查报批制度,切实稳定基本农田的数量,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质量的管理加强地力监测,并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水利、林业、畜牧水产、环保、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应当各尽其职,加强协助,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及有关要求,将指标分解下达到村委会,并负责组织村委会负责人到现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块的范围,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一)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三、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和占补平衡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二)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一)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办法,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四)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五、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二)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三)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六、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二)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相关文章

  • [法律法规]遵义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阅读全文] 遵府办发[2004]14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目前,我市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通过这次历时7个多月的检查 ...查看


  • 县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 县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我区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 ...查看


  • 2011年工作总结:国土资源部工作总结
  • 一年来,国土资源各项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一届四次全委会的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耕地保护的基本国策,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继续推进治理整顿和市场建设,加快转换职能,切实转变作风,加强资源保护,规范资产管 ...查看


  • 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
  • 1我国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的形势 温家宝总理指出:"发达国家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已经跨过了数量管护.质量管护两个阶段,正向生态环境管护的更高层次发展,而我国耕地数量管护还处在初级阶段."由此可见,我国基本农田的保护与建设任重 ...查看


  • 乡镇2013年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
  • 乡镇2013年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总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增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意识.按照年初与县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了镇政府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确保了我镇2013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查看


  • 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
  • ***基本农田划定 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六月 目 录 一.指导思想 ...................................................................................... ...查看


  •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
  •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一.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加大基本农田保护执法 力度,防止和及时发现占用.毁坏基本农田行为,最大限度消灭在萌芽状态,推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走出一条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新路子,特建 ...查看


  • 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方案
  • 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耕保发[2011]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查看


  •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方案]
  •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方案> 编写参考提纲 1 方案编制的目的 1.1指导思想 主要内容:建设方案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河南省土地整治规划20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