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江西省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
竣工验收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把好项目数量和质量关,将旱地改造为水田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竣工验收指南。
一、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
2、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
3、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
4、《关于明确“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函„2014‟256号)
5、《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审计若干意见》(赣财建„2012‟257号)
6、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江西省旱地改造为水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7、项目立项文件以及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变更设计等资料
二、申请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1、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经业主、施工、监理三方 — 5 —
确认;
2、完成项目竣工勘测定界,测量单位出具了项目新增水田面积测量报告;
3、完成新增水田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耕地质量评定单位出具了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意见,评定耕地质量等级达标;(需要培肥的,已完成第一年土壤培肥)
4、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5、落实了项目耕作主体和后期管护措施;
6、项目区群众或耕作主体对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满意;
7、完成项目自验并合格。
三、竣工验收的主要程序
按照“ 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立项审批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竣工验收单位组织土地、农业、财务、水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二)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参照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竣工验收程序进行。不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何一条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1、新增水田面积真实准确。
2、项目区水源稳定可靠,灌排系统完善,旱能灌、涝能排。
3、田块平整,土壤土质均匀,无砾石,土层厚度符合要求,能保水。
4、新增水田的耕地质量等级达标,需要培肥的,在验收前按要求开展了土壤培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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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落实耕种主体,具备种植水稻条件,项目区群众或耕作主体满意。
四、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新增水田面积情况;
3、项目工程和新增水田土壤质量情况;
4、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情况;
5、项目耕作主体落实和后期管护情况;
6、项目区群众或耕作主体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情况。
(二)项目竣工验收需查验的资料参照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资料。
五、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1、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报江西省旱地改造为水田指标管理系统备案,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厅。
2、省厅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对新增水田面积60亩以上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3、项目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达到条件后予以备案。
4、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报备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地类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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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
竣工验收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把好项目数量和质量关,将旱地改造为水田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竣工验收指南。
一、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
2、国土资源部颁布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
3、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
4、《关于明确“旱地改水田”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国土资函„2014‟256号)
5、《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审计若干意见》(赣财建„2012‟257号)
6、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江西省旱地改造为水田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标准(试行)》
7、项目立项文件以及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变更设计等资料
二、申请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1、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并经业主、施工、监理三方 — 5 —
确认;
2、完成项目竣工勘测定界,测量单位出具了项目新增水田面积测量报告;
3、完成新增水田耕地质量等级评定,耕地质量评定单位出具了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意见,评定耕地质量等级达标;(需要培肥的,已完成第一年土壤培肥)
4、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有关单位或部门出具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5、落实了项目耕作主体和后期管护措施;
6、项目区群众或耕作主体对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满意;
7、完成项目自验并合格。
三、竣工验收的主要程序
按照“ 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立项审批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一)项目竣工验收单位组织土地、农业、财务、水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二)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参照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竣工验收程序进行。不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何一条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1、新增水田面积真实准确。
2、项目区水源稳定可靠,灌排系统完善,旱能灌、涝能排。
3、田块平整,土壤土质均匀,无砾石,土层厚度符合要求,能保水。
4、新增水田的耕地质量等级达标,需要培肥的,在验收前按要求开展了土壤培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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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落实耕种主体,具备种植水稻条件,项目区群众或耕作主体满意。
四、竣工验收的内容
(一)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2、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新增水田面积情况;
3、项目工程和新增水田土壤质量情况;
4、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情况;
5、项目耕作主体落实和后期管护情况;
6、项目区群众或耕作主体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情况。
(二)项目竣工验收需查验的资料参照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资料。
五、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1、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项目相关信息报江西省旱地改造为水田指标管理系统备案,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厅。
2、省厅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对新增水田面积60亩以上的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3、项目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达到条件后予以备案。
4、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报备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地类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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