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薪酬信息主要指标解释
一、企业人工成本的有关指标
(一)法人单位代码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1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机构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具体填写规 定如下: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 8 位无属性的数字和 1 位校验码组 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二)法人单位名称 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应按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 填写,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凡经登记主 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 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 按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填写。 (四)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此次薪酬调查统一填写 150100) 指企业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共有 6 位数字组成,统一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填写。这部分可分为三个层次,从左 到右的含义分别是: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 四位表示市(地区、 自治州、 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 第五、 六位表示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如 42000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的行政区域代码为 420106, 其中 42 代表“湖北”,01 代表“武汉”,06 代表“武昌”。 企业在填报时,可直接填写本次调查实施机构给本企业指定的“企业编码” 的前六位。该代码填写与“企业编码”前六位不一致,将无法通过系统的审核。 (五)单位隶属关系
1
主要指国有企业依据资产或管理所形成的隶属关系, 按照下表代码表填写。
单位隶属关系标准
代 码 10 20 40 50 60 70 90
隶属关系名称 中央 省 市、地区 县 街道、镇、乡 居民、村民委员会 其他
说
明
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机构、 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所属机构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直辖市辖区(县) 包括地(州、盟)辖市、省辖市辖区、自治县(旗)、旗、县级市
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 省属以下的企业办的企业
,其隶属关系与企业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 本省在外省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 “其他”。 非国有单位填写“90”。 (六)行业类别 是根据企业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根据各单位 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2011)填写 3 位(1 位字母加 2 位数字)行业大类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部分)
代码 门类 A 大类 农、林、牧、渔业
类别名称
2
01 02 03 04 05 B 06 07 08 09 10 11 12 C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农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开采辅助活动 其他采矿业 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D 44 45 46 E 47 48 49 50 F 51 52 G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房屋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仓储业 邮政业
4
H 61 62 I 63 64 65 J 66 67 68 69 K 70 L 71 72 M 73 74 75 N 76 77 78 O 79 80 81 P 82 Q 83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货币金融服务 资本市场服务 保险业 其他金融业 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研究与试验发展 专业技术服务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水利管理业 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教育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卫生
5
84 R 85 86 87 88 89
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出版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 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大类代码。 (七)企业规模 指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主要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 替代指标为划分依据。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 号)执行。
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计量 行业名称 农林牧渔业 指标名称 单位 营业收入 (Y) 工业(包括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建筑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批发业 从业人员 万元 人 Z≥80000 X≥200 万元 Y≥80000 万元 Y≥40000 人 X≥1000 万元 Y≥20000 500≤Y< 20000 300≤X< 1000 2000≤Y< 40000 6000≤Y< 80000 5000≤Z< 80000 20≤X<200 50≤Y< 5000 20≤X< 300 300≤Y< 2000 300≤Y< 6000 300≤Z< 5000 5≤X<20 Z<300 X<5 Y<300 Y<300 X<20 Y<50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6
(X) 营业收入 (Y) 零售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交通运输业(包括道 路、水上、航空、管 理运输业,装卸搬运 和运输代理业,不包 括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邮政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住宿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餐饮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 信、广播电视和卫星 传输服务,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万元 Z≥10000 万元 Y≥200000 万元 Y≥10000 人 X≥300 万元 Y≥100000 人 X≥2000 万元 Y≥10000 人 X≥300 万元 Y≥10000 人 X≥300 万元 Y≥30000 人 X≥1000 万元 Y≥30000 人 X≥200 万元 Y≥30000 3000≤Y< 30000 100≤X< 200 1000≤Y< 30000 300≤X< 1000 2000≤Y< 30000 100≤X< 300 2000≤Y< 10000 100≤X< 300 2000≤Y< 10000 100≤X< 2000 1000≤Y< 100000 100≤X< 300 1000≤Y< 10000 1000≤Y< 200000 5000≤Z< 10000 200≤Y< 3000 20≤X< 100 100≤Y< 1000 20≤X< 300 100≤Y< 2000 10≤X< 100 100≤Y< 2000 10≤X< 100 100≤Y< 2000 10≤X< 100 100≤Y< 1000 10≤X< 100 50≤Y< 1000 100≤Y< 1000 2000≤Z< 5000 Z<2000 Y<100 Y<50 X<10 Y<100 X<10 Y<100 X<10 Y<100 X<10 Y<100 X<20 Y<100 X<20 Y
<200 从业人员 (X) 人 X≥1000 万元 Y≥20000 人 X≥300 50≤X<300 500≤Y< 20000 300≤X< 1000 10≤X<50 100≤Y< 500 20≤X< 300 X<20 Y<100 X<10 万元 Y≥40000 5000≤Y< 40000 1000≤Y< 5000 Y<1000
7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万元 Y≥5000 人 X≥1000
300≤X< 1000 1000≤Y< 5000 100≤X< 人 X≥300 300 8000≤Z< 万元 Z≥120000 120000
100≤X< 300 500≤Y< 1000 10≤X< 100 100≤Z< 8000 Z<100 X<10 Y<500 X<1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X) 资产总额 (Z)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其 他房地产业(不包括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 动) 从业人员 (X) 人 X≥300 100≤X< 300 10≤X<100 X<10
上表中: 1.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 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 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臵主营业 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 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 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臵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 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2.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 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中未明确标准的行业 此次调查时暂不填写。包括以下行业:
代 门类 G J
码 大类 53
类
别
名
称
铁路运输业 金融业
66
货币金融服务
8
67 68 69 P 82 Q 83 84
资本市场服务 保险业 其他金融业 教育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卫生 社会工作
(八)登记注册类型 是指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 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国统字〔1998〕200 号) ,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 以下各种:
代 码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300 310 320
9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340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 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 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 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 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联 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国有与集 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 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 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 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 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 、 、 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 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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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 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 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 、 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 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 (1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 合作经营企业 (港或澳、 台资)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 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港、澳、台商独 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 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 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 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 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 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 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 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类型不可填写 100、 和 300 三个类型, 200 必须填写其下各项细类。 (九)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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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企业使用的“在岗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类。其中,“劳 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遗到实际用 工企业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企业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即无论用工企业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行为实际用工企业的 从业人员范围;“其他从业人员指本企业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 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企业生产或工作并从本企业取得劳动报酬的人
员,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 以及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 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 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是指年度平均人数, 即以企业 12 个月的平均人数相 加之和除以 12 求得,或以企业 4 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4 求得。 (十)销售(营业)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或从 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指标通常来源于“企业损益表”,单 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十一)企业增加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按收入法计算 或生产法计算。生产法是指,增加值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收入法是指劳 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之和,即按收入法计算的增 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单位:万元/年,填报 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难以计算企业增加值的企业,此次调查时可以不填。 (十二)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该指标通常来源于“企业损益表”中的 “利润总额”的本年累计数,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十三)成本费用总额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该指标来源于“企 业损益表”中的销售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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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本年累计数,单位:万元/年,填 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十四)企业人工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而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 接费用的总和,它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因使用各种人力资源所付出的全部成本 费用,其范围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福利费用、教育经费、保险费用、劳 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 工薪酬》 (财会[2006]3 号)中的“职工薪酬”科目再附加劳动保护费用以及招聘 费用等。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十五)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工资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 付的工资。相当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中的“职工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的口径。 本次调查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总额暂按以下办法处理:由用工单位直 接支付的劳动报酬,计入本指标,而交由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报酬的计入“其他人工成本”的“劳务费”。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 数。 (十六)福利费用 指企业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福利费用的总 称。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费(也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给 享受集体供暖的从业人员个人的部分) 、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 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包括集体、生活福 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妇女卫生室、医务室 等,以及文化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图书室、体育场、游泳 池、职工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及丧葬抚恤救济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 就医路费、物业管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等。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中的“职工福利费”以及“非货币性福利”中的一部分。单位:万元/年。 该指标资料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净利润分配中公益金里用于集体 福利设施的费用,另一方面是从业人员福利费(不包括上缴给社会保险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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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用) ,按照实际发放数统计。在采集福利费用总额时,要注意财务福 利费的口径与工资总额、保险费用、住房费用的口径有交叉。与工资总额的交 叉主要体现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医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 所人员的工资在福利费中列支,而按照统计制度都应该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与保险费用的交叉主要体现在: (1)按照有关规定,大病统筹有一部分在 福利费中列支,因此注意不要重复统计。 (2)按照财务制度,丧葬抚恤费等项 目在保险费用中列支,而我们要求统计在福利费用中。与住房费用的交叉主要 体现在:我们要求企业公益金中集体福利设施的费用在福利费用中统计,而这 一项目在住房费用中已经有所体现,因此也要注意统计时不能重复。 (十七)教育经费 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包括岗前培训、 在职提高培训、转岗培训、派外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费用和企业自办 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等培训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相当于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单位:万元/年, 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十八)保险费用 指根据国家法律,由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也包括企业缴纳的年金(补充 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或储蓄性医疗保险。不包括不在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用。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中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 两位小数。 养老保险费用即会计科目中列入管理费用的“劳动保险费”,它是指企业在 报告期内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也是养老保险费用的组成部分。 医疗保险费用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医疗保 险费。 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也是医疗保险费用的组成部分。 目前有些地区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规定比例为职 工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也是医疗保险费用的一个部分。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目前它在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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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中的期间费用列支,科目为管理费用中的“待业保险费”。 (十九)劳动保护费用 指企业为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职工劳动 保护用品(如保健用品、清凉用品、工作服等)的费用。它不包括劳动保护设 备的购臵费、维修费以及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该数据一般来 源于制造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科目。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二十)住房费用 指企业为改善从业人员的居住条件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宿舍 的折旧费、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为职工 租用房屋的租金、租房差价补贴、购房差价补贴等)和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住 房困难补助及企业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等。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非货币性福利”中的一部分。住房费用的具 体采集方法: 以企业财务备查帐户“企业住房基金”实际支出数为基础调整计算。 按该办法计算时注意:“购建租改住房或住房使用权的支出”大多为一次性的大 额支出,应按国家规定摊销的折旧额计算填报每年的费用,否则就会出现人工 成本大起大落的情况。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二十一)其他人工成本 指不包括在以上各项中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包括工会经费,企业因招聘 职工而实际花费的职工招聘费、咨询费、外聘人员劳务费,对职工的特殊奖励 (如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支付实行租赁、承租经营企
业的承租人、承 包人的风险补偿费等,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费用以及企业因使 用劳务派遣人员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其它用工成本等。其他人工成本包含《企 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中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本指标项下,需单独填写“劳务费”。“劳务费”包括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劳 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以及交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劳务派 遣工的工资总额。如无此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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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有关指标
(一)调查表填写人员 本表限由被调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填报。 (二)职工代码 职工代码按照企业参与本调查的所有劳动者自然排序,由企业自行顺序编 码(1~99999 之间)不能重复,不超过五位。
样本企业以下人员不作为调查对象: ① ② ③ ④ 2011 年度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职工; 因长期病假、事假、培训等未正常出勤的职工; 因工作岗位调整而导致工资发生较大变动的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即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
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
样本企业中规模为“大型”的企业, 如果出现相同岗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 可以采取对职工抽样参加调查的办法,具体要求是: ① ② 人; ③ 同岗位职工人数 250 人以上的,按职工人数 20%的比例抽样调查。 同岗位职工人数不足 50 人(含 50 人)的,调查全部人员; 同岗位职工人数 50 人以上 250 人以下(含 250 人)的,至少调查 50
在调查时,高、中、低档工资水平的职工要兼顾。采取上述抽样调查方式 的企业,应形成简要说明材料上报调查组织机构备查。 (三)性别、出生年份 根据劳动者真实情况填报。 (四)学历 指劳动者接受国内外教育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或与现有的受教育水平相当的 学历,以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为准。 (1)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 生并取得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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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学本科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 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3)大专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不包 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4)高中、中专或技校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 中、技工学校、成人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 学校、成人中专。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5)初中及以下学历:指
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小学或未接受国民 教育。 (五)参加工作时间 指劳动者初次完成学历教育,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的年份。 (六)职业(查询涉及的职业分类及其代码) 指劳动者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的类别。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填写,共七位。此次调查涉及 6 个大类、54 个中类、376 个小类。各调查城市可根据需要扩充调查的职业范围。 同时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以劳动时间较长的为其职业;如不能确定 时间长短者,以经济收入较多的为其职业。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一种以上职 业的人员,以其技术性较高的工作为职业。 职业是具有一定特征的社会工作类别,它是一种或一组特定工作的统称。 我们以往经常使用“工种”“岗位”等概念,实质上就是将职业按不同需要或要求 进行的具体划分。一般的,一个职业包括一个或几个工种,一个工种又包括一 个或几个岗位。因此,职业与工种、岗位之间是一个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本 调查首先按照职业对各类工作进行分类,对有可能继续划分的,再划分至工种 或岗位。对于企业中的岗位无法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一一对应的,可以暂 时采用行业标准、行业惯例或较为宽泛的办法界定,将来随国家职业分类制度 的完善逐步规范。 被调查者在本企业的岗位名称是指被调查者目前在企业的现有岗位名称。 为便于统计分析,被调查者在本企业的岗位名称要按照以下方法转换为职业分 类代码。具体方法是: (1)附表《职业分类与代码表》中所有职业是按照大类、 中类、小类进行逐级划分的,填报人员将现有岗位名称全称或关键词输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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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分类与代码表》的查找选项中进行查询,附表《职业分类与代码表》中最后 一列所列出的职业名称中与之相符合或最接近的职业名称即为被调查者的规范 职业名称; 将被调查者查询出的规范职业名称所属的职业小类代码填入 (2) 《劳 动者工资报酬情况调查表》的职业选项中。职业小类代码的查找方法是:按被 调查者查询出的规范职业名称或最接近的职业名称沿《职业分类与代码表》最 后一列向上查找出的第一个小类即为该职业小类代码。 填报要求到职业小类,不要填写中类或大类。如本企业使用与职业分类标 准不同的专门岗位名称, 需要说明的, 可在填报软件的“岗位描述”中单独注明。 (七)管理岗位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 管理岗位等级: 指在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在本企业岗位序列中的位臵。 本制度自定义,分为四级,即高级管理岗、一级部门管理岗、二
级部门管理岗 和其它管理岗。其中高级管理岗是指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层级(包含同级别岗 位及副职) ,相当于企业高管;一级部门管理岗是指企业总部中内设管理机构的 负责人层级(包含副职) ,相当于企业中层负责人;二级部门管理岗是指一级部 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层级(包含副职) ,相当于企业基层负责人;其它管 理岗是指不包括在以上各层级中的或不承担一级管理职责的岗位, 一般是低于 上述三个层级的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 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一般专指专业技术人 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 (1)高级职称:指具有国家 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包括高级工程师 (含 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 ,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 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 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 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 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2)中级 职称: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 ,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 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 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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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3)初级职称: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 级飞行员、 二、 三副) 助理农艺师, , 农业技术员, 研究实习员, 实验员, (护) 医 师(士) ,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 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 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 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 政工员。 职业技能等级:专指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或商业服务业人员的职业技能 鉴定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 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
等级。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请填报“36”。 被调查人员同时具备管理岗位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中两种 以上岗位属性的,只按在岗人员主要承担的职责或工作时间较多的岗位属性选 择其中一种进行填报。 本指标与职业的对应关系: 职业大类为第一大类, 只能对应本指标中的 11、 12 选项;职业大类为第二大类的,对应本指标中的 21-24 选项;职业大类为第 三大类的,对应本指标中的 13、14 选项;职业大类为第四大类、第五大类、第 六大类的,对应本指标中的 31-36 选项。 (八)用工形式 分为合同制度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两种形式。本调查只调查全日制雇员和 劳务派遣人员。全日制雇员与“非全日制雇员”相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 4 小时,每 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工是指企业中以劳务派遣用 工形式向企业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存在三方关系,即: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协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 (九)劳动合同类型 指劳动者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类型。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 动合同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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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工作小时数 指劳动者平均一个工作周内实际参与企业生产劳动的小时数。月度之间工 作量比较平均的人员,周平均工作小时数可以以其月实际工作小时数除以 4 计 算。 月度之间工作量不均衡的人员,周平均工作小时数可以以其全年实际工作 小时数除以 52 计算。 (十一)是否工会会员 根据劳动者真实情况填报。劳动者的回答要与本企业工会的会员单位相符 合。企业没有成立,工会以及虽有工会但不确定被调查者是否为工会会员的, 均按非工会会员填报。 (十二)工资报酬 指劳动者因向企业提供劳动而直接取得的各种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 四个二级指标。根据本调查制度的目的和内容,按照分类概括限定法设计填报。 单位:元/年。 (1)基本工资(类) 指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与劳动者本人岗位相对应的、发放周期和发放 水平相对固定的工资报酬。如标准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等,包括其它不 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工资项目。 (2)绩效工资(类) 指劳动者根据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集体或本人绩效或实际表现获得的浮 动性工资报酬,包括按月度、季度、半年、全年考核发放的奖金或奖金性质的 绩效工资,还包括销售提成、项目奖金,特别
奖励、技术交易奖酬金等工资项 目。 (3)津补贴(类) 包括劳动者因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等获得各项生产性津贴,如艰苦岗位 津贴、夜班津贴、倒班津贴等工资项目;还包括企业从福利费用中支付的劳动 者个人的各种现金补贴,如各种交通补助、各种住房提租补贴、各种通信工具 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劳动者不休假的补贴等工资项目。 (4)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规政策, 由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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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调查期内劳动者因超时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 如果工资结构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但在本调查 年度没有发生,请填“0”,如果工资结构中没有该项,请保留“空项”。 基本工资(类) 、绩效工资(类) 、津补贴(类)三项之和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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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薪酬信息主要指标解释
一、企业人工成本的有关指标
(一)法人单位代码 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1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机构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具体填写规 定如下: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 8 位无属性的数字和 1 位校验码组 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 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二)法人单位名称 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应按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 填写,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凡经登记主 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 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 按 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填写。 (四)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此次薪酬调查统一填写 150100) 指企业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共有 6 位数字组成,统一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0)填写。这部分可分为三个层次,从左 到右的含义分别是: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 四位表示市(地区、 自治州、 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 第五、 六位表示县(市 辖区、县级市、旗)。如 42000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的行政区域代码为 420106, 其中 42 代表“湖北”,01 代表“武汉”,06 代表“武昌”。 企业在填报时,可直接填写本次调查实施机构给本企业指定的“企业编码” 的前六位。该代码填写与“企业编码”前六位不一致,将无法通过系统的审核。 (五)单位隶属关系
1
主要指国有企业依据资产或管理所形成的隶属关系, 按照下表代码表填写。
单位隶属关系标准
代 码 10 20 40 50 60 70 90
隶属关系名称 中央 省 市、地区 县 街道、镇、乡 居民、村民委员会 其他
说
明
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机构、 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及其所属机构 包括自治区、直辖市 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直辖市辖区(县) 包括地(州、盟)辖市、省辖市辖区、自治县(旗)、旗、县级市
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 省属以下的企业办的企业
,其隶属关系与企业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 本省在外省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 “其他”。 非国有单位填写“90”。 (六)行业类别 是根据企业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根据各单位 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2011)填写 3 位(1 位字母加 2 位数字)行业大类代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部分)
代码 门类 A 大类 农、林、牧、渔业
类别名称
2
01 02 03 04 05 B 06 07 08 09 10 11 12 C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农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开采辅助活动 其他采矿业 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D 44 45 46 E 47 48 49 50 F 51 52 G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房屋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仓储业 邮政业
4
H 61 62 I 63 64 65 J 66 67 68 69 K 70 L 71 72 M 73 74 75 N 76 77 78 O 79 80 81 P 82 Q 83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金融业 货币金融服务 资本市场服务 保险业 其他金融业 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研究与试验发展 专业技术服务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水利管理业 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教育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卫生
5
84 R 85 86 87 88 89
社会工作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出版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 企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大类代码。 (七)企业规模 指企业生产经营的规模,主要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 替代指标为划分依据。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 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 号)执行。
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计量 行业名称 农林牧渔业 指标名称 单位 营业收入 (Y) 工业(包括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建筑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批发业 从业人员 万元 人 Z≥80000 X≥200 万元 Y≥80000 万元 Y≥40000 人 X≥1000 万元 Y≥20000 500≤Y< 20000 300≤X< 1000 2000≤Y< 40000 6000≤Y< 80000 5000≤Z< 80000 20≤X<200 50≤Y< 5000 20≤X< 300 300≤Y< 2000 300≤Y< 6000 300≤Z< 5000 5≤X<20 Z<300 X<5 Y<300 Y<300 X<20 Y<50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6
(X) 营业收入 (Y) 零售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交通运输业(包括道 路、水上、航空、管 理运输业,装卸搬运 和运输代理业,不包 括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邮政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住宿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餐饮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 信、广播电视和卫星 传输服务,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 (Y) 资产总额 (Z) 万元 Z≥10000 万元 Y≥200000 万元 Y≥10000 人 X≥300 万元 Y≥100000 人 X≥2000 万元 Y≥10000 人 X≥300 万元 Y≥10000 人 X≥300 万元 Y≥30000 人 X≥1000 万元 Y≥30000 人 X≥200 万元 Y≥30000 3000≤Y< 30000 100≤X< 200 1000≤Y< 30000 300≤X< 1000 2000≤Y< 30000 100≤X< 300 2000≤Y< 10000 100≤X< 300 2000≤Y< 10000 100≤X< 2000 1000≤Y< 100000 100≤X< 300 1000≤Y< 10000 1000≤Y< 200000 5000≤Z< 10000 200≤Y< 3000 20≤X< 100 100≤Y< 1000 20≤X< 300 100≤Y< 2000 10≤X< 100 100≤Y< 2000 10≤X< 100 100≤Y< 2000 10≤X< 100 100≤Y< 1000 10≤X< 100 50≤Y< 1000 100≤Y< 1000 2000≤Z< 5000 Z<2000 Y<100 Y<50 X<10 Y<100 X<10 Y<100 X<10 Y<100 X<10 Y<100 X<20 Y<100 X<20 Y
<200 从业人员 (X) 人 X≥1000 万元 Y≥20000 人 X≥300 50≤X<300 500≤Y< 20000 300≤X< 1000 10≤X<50 100≤Y< 500 20≤X< 300 X<20 Y<100 X<10 万元 Y≥40000 5000≤Y< 40000 1000≤Y< 5000 Y<1000
7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 (X) 营业收入 (Y) 万元 Y≥5000 人 X≥1000
300≤X< 1000 1000≤Y< 5000 100≤X< 人 X≥300 300 8000≤Z< 万元 Z≥120000 120000
100≤X< 300 500≤Y< 1000 10≤X< 100 100≤Z< 8000 Z<100 X<10 Y<500 X<1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 (X) 资产总额 (Z)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其 他房地产业(不包括 自有房地产经营活 动) 从业人员 (X) 人 X≥300 100≤X< 300 10≤X<100 X<10
上表中: 1.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 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 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臵主营业 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 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 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臵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3) 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2.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 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中未明确标准的行业 此次调查时暂不填写。包括以下行业:
代 门类 G J
码 大类 53
类
别
名
称
铁路运输业 金融业
66
货币金融服务
8
67 68 69 P 82 Q 83 84
资本市场服务 保险业 其他金融业 教育 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 卫生 社会工作
(八)登记注册类型 是指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 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国统字〔1998〕200 号) ,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 以下各种:
代 码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90 200 210 220 230 240 300 310 320
9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类 型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340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 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 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 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 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国有联 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国有与集 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 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 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 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 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 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 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 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 、 、 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 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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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 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 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 、 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 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 (1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 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 合作经营企业 (港或澳、 台资)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 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港、澳、台商独 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 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 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 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 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 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 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4)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 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 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注册类型不可填写 100、 和 300 三个类型, 200 必须填写其下各项细类。 (九)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企业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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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企业使用的“在岗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三类。其中,“劳 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遗到实际用 工企业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企业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即无论用工企业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行为实际用工企业的 从业人员范围;“其他从业人员指本企业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 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企业生产或工作并从本企业取得劳动报酬的人
员,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 以及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 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 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是指年度平均人数, 即以企业 12 个月的平均人数相 加之和除以 12 求得,或以企业 4 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除以 4 求得。 (十)销售(营业)收入 指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或从 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指标通常来源于“企业损益表”,单 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十一)企业增加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按收入法计算 或生产法计算。生产法是指,增加值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收入法是指劳 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之和,即按收入法计算的增 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单位:万元/年,填报 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难以计算企业增加值的企业,此次调查时可以不填。 (十二)利润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该指标通常来源于“企业损益表”中的 “利润总额”的本年累计数,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十三)成本费用总额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该指标来源于“企 业损益表”中的销售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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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本年累计数,单位:万元/年,填 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十四)企业人工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而发生的所有直接和间 接费用的总和,它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因使用各种人力资源所付出的全部成本 费用,其范围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福利费用、教育经费、保险费用、劳 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 工薪酬》 (财会[2006]3 号)中的“职工薪酬”科目再附加劳动保护费用以及招聘 费用等。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十五)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工资总额)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 付的工资。相当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中的“职工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的口径。 本次调查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总额暂按以下办法处理:由用工单位直 接支付的劳动报酬,计入本指标,而交由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报酬的计入“其他人工成本”的“劳务费”。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 数。 (十六)福利费用 指企业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福利费用的总 称。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费(也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给 享受集体供暖的从业人员个人的部分) 、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 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包括集体、生活福 利设施,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妇女卫生室、医务室 等,以及文化福利设施如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图书室、体育场、游泳 池、职工之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及丧葬抚恤救济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 就医路费、物业管理费、上下班交通补贴等。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中的“职工福利费”以及“非货币性福利”中的一部分。单位:万元/年。 该指标资料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净利润分配中公益金里用于集体 福利设施的费用,另一方面是从业人员福利费(不包括上缴给社会保险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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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费用) ,按照实际发放数统计。在采集福利费用总额时,要注意财务福 利费的口径与工资总额、保险费用、住房费用的口径有交叉。与工资总额的交 叉主要体现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医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 所人员的工资在福利费中列支,而按照统计制度都应该统计在工资总额中。 与保险费用的交叉主要体现在: (1)按照有关规定,大病统筹有一部分在 福利费中列支,因此注意不要重复统计。 (2)按照财务制度,丧葬抚恤费等项 目在保险费用中列支,而我们要求统计在福利费用中。与住房费用的交叉主要 体现在:我们要求企业公益金中集体福利设施的费用在福利费用中统计,而这 一项目在住房费用中已经有所体现,因此也要注意统计时不能重复。 (十七)教育经费 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包括岗前培训、 在职提高培训、转岗培训、派外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费用和企业自办 大中专、职业技术院校等培训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相当于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单位:万元/年, 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十八)保险费用 指根据国家法律,由企业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也包括企业缴纳的年金(补充 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或储蓄性医疗保险。不包括不在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用。相当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中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 两位小数。 养老保险费用即会计科目中列入管理费用的“劳动保险费”,它是指企业在 报告期内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也是养老保险费用的组成部分。 医疗保险费用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医疗保 险费。 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也是医疗保险费用的组成部分。 目前有些地区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在报告期内按照规定比例为职 工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也是医疗保险费用的一个部分。 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目前它在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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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中的期间费用列支,科目为管理费用中的“待业保险费”。 (十九)劳动保护费用 指企业为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等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职工劳动 保护用品(如保健用品、清凉用品、工作服等)的费用。它不包括劳动保护设 备的购臵费、维修费以及个人只能在工作现场使用的特殊用品。该数据一般来 源于制造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科目。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二十)住房费用 指企业为改善从业人员的居住条件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职工宿舍 的折旧费、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包括为职工 租用房屋的租金、租房差价补贴、购房差价补贴等)和按规定为职工提供的住 房困难补助及企业住房的维修费和管理费等。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中的“住房公积金”以及“非货币性福利”中的一部分。住房费用的具 体采集方法: 以企业财务备查帐户“企业住房基金”实际支出数为基础调整计算。 按该办法计算时注意:“购建租改住房或住房使用权的支出”大多为一次性的大 额支出,应按国家规定摊销的折旧额计算填报每年的费用,否则就会出现人工 成本大起大落的情况。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二十一)其他人工成本 指不包括在以上各项中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包括工会经费,企业因招聘 职工而实际花费的职工招聘费、咨询费、外聘人员劳务费,对职工的特殊奖励 (如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支付实行租赁、承租经营企
业的承租人、承 包人的风险补偿费等,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费用以及企业因使 用劳务派遣人员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其它用工成本等。其他人工成本包含《企 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中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单位:万元/年,填报时可保留两位小数。 本指标项下,需单独填写“劳务费”。“劳务费”包括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劳 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以及交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劳务派 遣工的工资总额。如无此内容,可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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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有关指标
(一)调查表填写人员 本表限由被调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填报。 (二)职工代码 职工代码按照企业参与本调查的所有劳动者自然排序,由企业自行顺序编 码(1~99999 之间)不能重复,不超过五位。
样本企业以下人员不作为调查对象: ① ② ③ ④ 2011 年度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职工; 因长期病假、事假、培训等未正常出勤的职工; 因工作岗位调整而导致工资发生较大变动的职工; “其他从业人员”,即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
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
样本企业中规模为“大型”的企业, 如果出现相同岗位职工人数较多的情况, 可以采取对职工抽样参加调查的办法,具体要求是: ① ② 人; ③ 同岗位职工人数 250 人以上的,按职工人数 20%的比例抽样调查。 同岗位职工人数不足 50 人(含 50 人)的,调查全部人员; 同岗位职工人数 50 人以上 250 人以下(含 250 人)的,至少调查 50
在调查时,高、中、低档工资水平的职工要兼顾。采取上述抽样调查方式 的企业,应形成简要说明材料上报调查组织机构备查。 (三)性别、出生年份 根据劳动者真实情况填报。 (四)学历 指劳动者接受国内外教育所取得的最高学历或与现有的受教育水平相当的 学历,以取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为准。 (1)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 生并取得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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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学本科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毕业证书, 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3)大专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证书,不包 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4)高中、中专或技校学历: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 中、技工学校、成人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 学校、成人中专。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 (5)初中及以下学历:指
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小学或未接受国民 教育。 (五)参加工作时间 指劳动者初次完成学历教育,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的年份。 (六)职业(查询涉及的职业分类及其代码) 指劳动者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性工作的类别。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填写,共七位。此次调查涉及 6 个大类、54 个中类、376 个小类。各调查城市可根据需要扩充调查的职业范围。 同时从事一种以上职业的人员,以劳动时间较长的为其职业;如不能确定 时间长短者,以经济收入较多的为其职业。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一种以上职 业的人员,以其技术性较高的工作为职业。 职业是具有一定特征的社会工作类别,它是一种或一组特定工作的统称。 我们以往经常使用“工种”“岗位”等概念,实质上就是将职业按不同需要或要求 进行的具体划分。一般的,一个职业包括一个或几个工种,一个工种又包括一 个或几个岗位。因此,职业与工种、岗位之间是一个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本 调查首先按照职业对各类工作进行分类,对有可能继续划分的,再划分至工种 或岗位。对于企业中的岗位无法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一一对应的,可以暂 时采用行业标准、行业惯例或较为宽泛的办法界定,将来随国家职业分类制度 的完善逐步规范。 被调查者在本企业的岗位名称是指被调查者目前在企业的现有岗位名称。 为便于统计分析,被调查者在本企业的岗位名称要按照以下方法转换为职业分 类代码。具体方法是: (1)附表《职业分类与代码表》中所有职业是按照大类、 中类、小类进行逐级划分的,填报人员将现有岗位名称全称或关键词输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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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分类与代码表》的查找选项中进行查询,附表《职业分类与代码表》中最后 一列所列出的职业名称中与之相符合或最接近的职业名称即为被调查者的规范 职业名称; 将被调查者查询出的规范职业名称所属的职业小类代码填入 (2) 《劳 动者工资报酬情况调查表》的职业选项中。职业小类代码的查找方法是:按被 调查者查询出的规范职业名称或最接近的职业名称沿《职业分类与代码表》最 后一列向上查找出的第一个小类即为该职业小类代码。 填报要求到职业小类,不要填写中类或大类。如本企业使用与职业分类标 准不同的专门岗位名称, 需要说明的, 可在填报软件的“岗位描述”中单独注明。 (七)管理岗位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 管理岗位等级: 指在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人员在本企业岗位序列中的位臵。 本制度自定义,分为四级,即高级管理岗、一级部门管理岗、二
级部门管理岗 和其它管理岗。其中高级管理岗是指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层级(包含同级别岗 位及副职) ,相当于企业高管;一级部门管理岗是指企业总部中内设管理机构的 负责人层级(包含副职) ,相当于企业中层负责人;二级部门管理岗是指一级部 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层级(包含副职) ,相当于企业基层负责人;其它管 理岗是指不包括在以上各层级中的或不承担一级管理职责的岗位, 一般是低于 上述三个层级的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 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一般专指专业技术人 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初、中、高三个级别。 (1)高级职称:指具有国家 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包括高级工程师 (含 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 ,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 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 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 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 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2)中级 职称: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 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 ,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 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 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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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3)初级职称: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 术职称资格或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 级飞行员、 二、 三副) 助理农艺师, , 农业技术员, 研究实习员, 实验员, (护) 医 师(士) ,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 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 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 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 政工员。 职业技能等级:专指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或商业服务业人员的职业技能 鉴定等级。按照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 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
等级。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请填报“36”。 被调查人员同时具备管理岗位等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中两种 以上岗位属性的,只按在岗人员主要承担的职责或工作时间较多的岗位属性选 择其中一种进行填报。 本指标与职业的对应关系: 职业大类为第一大类, 只能对应本指标中的 11、 12 选项;职业大类为第二大类的,对应本指标中的 21-24 选项;职业大类为第 三大类的,对应本指标中的 13、14 选项;职业大类为第四大类、第五大类、第 六大类的,对应本指标中的 31-36 选项。 (八)用工形式 分为合同制度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两种形式。本调查只调查全日制雇员和 劳务派遣人员。全日制雇员与“非全日制雇员”相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 4 小时,每 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工是指企业中以劳务派遣用 工形式向企业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存在三方关系,即: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协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 (九)劳动合同类型 指劳动者与企业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类型。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 动合同类型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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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工作小时数 指劳动者平均一个工作周内实际参与企业生产劳动的小时数。月度之间工 作量比较平均的人员,周平均工作小时数可以以其月实际工作小时数除以 4 计 算。 月度之间工作量不均衡的人员,周平均工作小时数可以以其全年实际工作 小时数除以 52 计算。 (十一)是否工会会员 根据劳动者真实情况填报。劳动者的回答要与本企业工会的会员单位相符 合。企业没有成立,工会以及虽有工会但不确定被调查者是否为工会会员的, 均按非工会会员填报。 (十二)工资报酬 指劳动者因向企业提供劳动而直接取得的各种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 四个二级指标。根据本调查制度的目的和内容,按照分类概括限定法设计填报。 单位:元/年。 (1)基本工资(类) 指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与劳动者本人岗位相对应的、发放周期和发放 水平相对固定的工资报酬。如标准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等,包括其它不 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工资项目。 (2)绩效工资(类) 指劳动者根据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集体或本人绩效或实际表现获得的浮 动性工资报酬,包括按月度、季度、半年、全年考核发放的奖金或奖金性质的 绩效工资,还包括销售提成、项目奖金,特别
奖励、技术交易奖酬金等工资项 目。 (3)津补贴(类) 包括劳动者因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等获得各项生产性津贴,如艰苦岗位 津贴、夜班津贴、倒班津贴等工资项目;还包括企业从福利费用中支付的劳动 者个人的各种现金补贴,如各种交通补助、各种住房提租补贴、各种通信工具 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劳动者不休假的补贴等工资项目。 (4)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法规政策, 由企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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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调查期内劳动者因超时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 如果工资结构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但在本调查 年度没有发生,请填“0”,如果工资结构中没有该项,请保留“空项”。 基本工资(类) 、绩效工资(类) 、津补贴(类)三项之和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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