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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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11000019]

投诉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

地 址:法国巴黎75008圣奥诺里堡街56A

代理人:熊钢、付丽娜

被投诉人:郭子祥

地 址: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金世纪花园4-405

争议域名:voguegirl.com.cn

注册机构:易名中国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11)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61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针对域名“voguegirl.com.cn”以郭子祥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voguegirl.com.cn”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11000019。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11年5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1年5月1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易名中国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WHOIS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1年5月16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易名中国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2011年5月2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

递通知,转去投诉书。

2011年5月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11年5月30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了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CNNIC和注册服务机构易名中国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被投诉人于2011年6月19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答辩书及证据材料。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1年6月20日向投诉人传送/发送了答辩转递通知,并转去上述答辩书及证据材料。

由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1年6月21日向陶鑫良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征求候选专家的意见。2011年6月22日,陶鑫良先生回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

2011年6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陶鑫良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11年7月12日之前(含7月12日)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其地址为法国巴黎75008圣奥诺里堡街56A。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

有限公司的熊钢和付丽娜。

(二)关于被投诉人

其地址为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金世纪本案被投诉人为郭子祥,

花园4-405,电子邮件地址为[email protected]。被投诉人于2009年5月14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易名中国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voguegirl.com.cn”。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请求将本案争议域名“voguegirl.com.cn”转移给投诉人。投诉人提出以下事实和理由来支持其上述主张: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关于投诉人

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LES PUBLICATIONS CONDE NAST S.A.)是世界知名的出版公司,具有悠久的历史,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出版最高质量杂志,其中“VOGUE”是全球驰名的时尚流行杂志,发行量极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经由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与人民画报社合作,在中国出版发行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良好信誉和知名度的“VOGUE”杂志。

(2)商标权

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已在第3、9、14、16、18、21、23、25、29、30、31、35、36、38、41、42、43、44类共计18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成功注册28件“VOGUE”商标,同时在第16类和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成功注册“VOGUGE GIRL”商标。其中注册于第16类的第3421193号“VOGUE GIR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书籍装订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用胶水;绘画材料;油画笔;打字机;除

家具外的办公必需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打字机带;印模(雕模);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书籍;期刊;海报;墨水;印章(印);书写工具;绘画仪器;建筑模型;纸卡片”,该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04年11月7日。其中注册于第42类的第3083371号“VOGUE GIR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提供时装信息;为进入传递和传播有关时装、美容、健康、健身、美发、护肤、化妆和文化有关的信息的全球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多用户软件接入”,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03年04月28日。

“VOGUE”及其对应的中文商标“风尚”已在中国范围内大量广泛使用,尤其是在第3类、第14类、第16类、第25类、第35类、第41类及第42类产品和服务上,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和熟知,凭借优质的产品、良好的口碑、广泛的认同度、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VOGUE”已在中国范围跻身驰名商标行列。

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享有“VOGUGE GIRL”及“VOGUE”的在先商标权利。被投诉域名“voguegirl.com.cn”主体部分“voguegirl”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权的“VOGUGE GIRL”完全相同。二者在字母组合、外观、发音和录入方式方面完全相同,已经构成混淆性近似和权利冲突。

(3)在先域名

投诉人早于1998年6月11日和2003年3月17日分别注册了“vogue.com.cn”和“voguegirl.cn”域名, 投诉人关联公司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早于2000年4月18日注册了“voguegirl.com”域名,均远远早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日期2009年5月14日。被投诉域名与投诉人在先域名主体部分完全相同,被投诉人的注册行为导致了与在先注册域名标志发生混淆的情况。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不享有任何有关“voguegirl”的合法权益。被投诉域名持有人郭子祥无法证明其注册“voguegirl.com.cn”域名的正当初衷,被

投诉人对被投诉域名“voguegirl.com.cn”及其主体显著部分“VOGUEGIRL”不享有任何合法利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域名“voguegirl.com.cn”自2009年5月14日注册以来一直未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ICP域名信息备案并且一直未取得ICP备案号。因此,该域名在注册以来一直处于被锁定状态,即迄今为止未使用,同时域名持有人占有且不使用被投诉域名的行为,阻碍了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应认定为具有恶意。

综上,被投诉的域名主体部分与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所享有的“VOGUGE GIRL”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与投诉人所享有的在先域名主体部分构成混淆性近似,消费者在点击被投诉域名时,会基于“VOGUE”品牌的知名度以及对投诉人的信赖,将被投诉域名误认为投诉人旗下网站或至少与投诉人有关联,从而构成混淆误认以及权利冲突,因此被投诉域名的使用极易与投诉人知名商标和在先域名构成混淆,并且会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据解决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被投诉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辩称:

1、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民事权益

(1)“vogue”和“voguegirl”在中国非驰名商标,投诉人对“voguegirl”不享有在先商标权。

首先,经查询,投诉人的“vogue”商标从未在中国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投诉人也未提供任何“vogue”为驰名商标的书面证据,但投诉人竟然在投诉书中谎称“vogue”在中国范围内跻身驰名商标行

列,作为自称为“世界知名的出版公司”的投诉人方,在如此重要的事实问题上竟然以欺骗形式妄图蒙蔽被投诉人及仲裁机构,缺少最基本的诚信道德,投诉人以申请仲裁为名,虚构驰名商标事实,其行为与法律不符,于道德相悖。

其次,“voguegirl”也仅是一般注册的普通商标,而非驰名商标,不享有像驰名商标那种不分类别的法律保护。因此投诉人在中国不享有“voguegirl”的在先商标权利。

再次,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voguegirl”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并已达到被广为熟知的程度。

(2)投诉人在先注册域名不能自证享有争议域名的民事权益。 首先,投诉人称其关联公司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于2004年4月18日注册了“voguegirl.com”域名。但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为关联公司,因为双方均为独立法人企业,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如果对投诉人的“voguegirl.com.cn”域名有异议,应当以其自己名义提请仲裁或者其他法律措施,其权利不能由投诉人来行使。

其次,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voguegirl”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并已达到被广为熟知的程度。事实上,在互联网上打开“voguegirl.com”,则直接转到“vogue.com”上去,而投诉人方所称的“voguegirl.cn”的网页根本未在使用中,足见“voguegirl”商标在中国根本没有知名度。

再者,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之前注册“voguegirl.cn”成功,就当然享有“voguegirl.com.cn”的民事权益。目前中国法律没有对域名权作出明确规定,即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投诉人在先注册域名成功后就自动享有相同主体不同后缀其他所有域名的民事权益。举例来说,如注册“A.cn”成功,并不自动享有“A.com.cn”、“A.net.cn”、“A.org.cn”等其他所有后缀域名的所有权。而且投诉人对“与在先注册域名主体相同的注册行为”的投诉,不属于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

规定“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的范围。

2、被投诉人享有争议域名的合法民事权益

首先,被投诉人于2009年5月14日注册了“voguegirl.com.cn”域名,是为了给自己8岁的侄女小婧写博客使用,小婧活泼可爱,也喜欢打扮,大家都认为她爱时髦的漂亮小女孩,她在家人的帮助下已于2008年10月26日开通了网易博客,博客名字就叫做《Voguegirl小婧的博客》,2009年她上小学后,被投诉人注册“voguegirl.com.cn”域名是作为个性小礼物送给小婧,希望她在博客小窝上多多动笔写东西。

其次,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voguegirl”在中国范围内作为商标已达到被广为熟知的程度。实际上,被投诉人注册时根本不知道有“voguegirl”这样的商标,时至今日谷歌上该关键词的的搜索结果基本上都是一首韩国流行歌曲。“vogue”在中文中是“时髦”的含义,“girl”的中文则是“女孩”,均为非常普通的词汇,而二者组合“voguegirl”为“时髦女孩”,也是一个非常普通的用语。因此,“voguegirl”一直作为流行词组用于日常称谓,即使目前也是如此。从2003年至2009年长达6年的时间里,争议域名并无人注册和使用。被投诉人从注册之日起连续两年正常续费,是“voguegirl.com.cn”域名的注册人和持有人,对此享有合法民事权益,作为公民对该域名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利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再有,投诉人一方从一开始对被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函警告,转变到发函向被投诉人购买域名,足以证明投诉人已经承认被投诉人对“voguegirl.com.cn”域名的合法权益。2011年4月13日和4月20日,投诉人方的代理人熊钢向被投诉人发来二封“www.voguegirl.com.cn”域名警告函,言之凿凿称被投诉人已侵犯投诉人之商标专用权、杂志名称权、域名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被投诉人签下所谓保证函。但4月21日、26日、28日和5月5日,投诉人方的代理人熊钢又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发函要求购买该域名。从投诉人方的函件内容可以看出投诉人一开始是认为被投诉人

存在侵权行为,之后经过认真分析思考才明白被投诉人对“voguegirl.com.cn”域名拥有合法权益,由此也可以判定投诉人业已承认被投诉人对“voguegirl.com.cn”域名拥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不存在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情形。

(1)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完全出于自用目的,并不是、也没有损害或破坏投诉人的声誉和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存在争议办法第九条四项内容规定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

(2)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人方的代理人要求购买域名的函件后,因为被投诉人只希望自己继续拥有该域名并合法使用,故未对投诉人方的购买要求作出任何回应。从正常的理性思维分析,如果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为恶意注册,必然要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转让,而转让给投诉人这样的大企业显然是获益最大的,但被投诉人却没有这样做,没有对投诉人方的购买要求作出任何回应,不寻求转让域名带来的经济利益,由此也可以判定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没有任何恶意注册的情形。

(3)被投诉人注册“voguegirl.com.cn”曾用于自己侄女《Voguegirl小婧的博客》,符合争议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和第三项“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4)投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首先,被投诉人注册“voguegirl.com.cn”域名时的2009年5月14日,CN域名尚属于开放式管理状态,注册和使用都相对比较简便。国家对CN域名的管理上虽然有2005年2月8日颁布的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但并未得到落实。被投诉人用域名转向功能把“voguegirl.com.cn”指向了《Voguegirl小婧的博客》。但不久,也就是2009年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即工信部电管

【2009】672号文件发布后,域名服务商完全停止了未备案域名的各项使用服务。被投诉人也立即着手进行备案,但由于全国各地大量域名集中备案,工信部备案网站拥堵不堪,加上个人注册域名备案手续比较繁琐,屡次备案都没有成功。经查询,投诉人注册的“voguegirl.cn”自2003年3月17日注册以来就一直没有备案,亦未取得任何ICP备案号,可见未备案的CN域名绝非“voguegirl.com.cn”个案。至于因未备案域名被锁定,更非被投诉人主观意愿,争议域名是在被投诉人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锁定的,“voguegirl.cn”长达8年未备案却没有被锁定,可见未备案和被锁定不是必然相关。因此,争议并非“被投诉人占用且不使用”,而是想用也无法使用。而投诉人对域名产生争议后,备案更是无法进行,也在客观上导致争议域名被锁,无法使用。

其次,投诉人对恶意情形的主张,其依据不属于解决办法内容,且自身存在相同行为。投诉人参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在争议办法规定内容之中,其所主张认定的恶意情形也超出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voguegirl.cn”长期没有备案,也未指向任何网页,就属于投诉人自己主张的“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情形,如果认定该情形恶意,投诉人的行为和主张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因此认为投诉人的主张不成立,请专家组予以驳回。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能够得到支持的必要前提是:一方面,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主张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另一方面,投诉人对于主张的名称或者标志享有民事权益。而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指在先民事权益。本案中的在先民事权益之“在先”是指在该系争域名“voguegirl.com.cn”之注册日期2009年5月14日之前;所谓在先民事权益是指在2009年5月14日之前已经在我国存在的

相应合法民事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从投诉书及其证据支持来看,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在我国的在先民事权益是指“VOGUE GIRL”注册商标专用权、“VOGUE”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vogue.com.cn”、“voguegirl.cn”与“voguegirl.com”域名权益。

1、投诉人在中国享有“VOGUE GIR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先民事权益

从投诉书及其证据来看,投诉人在本案中主张以下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权:第3083371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以及第3421193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另投诉人还主张已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1类、第23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共计18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的27件“VOGUE”商标作为其在先民事权益。投诉人同时还主张在中国已注册的“voguegirl.cn”域名、“vogue.com.cn”域名和“voguegirl.com”域名的民事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主张的第3083371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在中国的获准注册日期为2003年4月28日,目前在中国的有效期至2013年4月27日;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书籍装订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用胶水;绘画材料;油画笔;打字机;除家具外的办公必需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打字机带;印模(雕模);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书籍;期刊;海报;墨水;印章(印);书写工具;绘画仪器;建筑模型;纸卡片”。第3421193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在中国的获准注册日期为2004年11月7日,目前在中国的有效期至2014年11月6日;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的:“提供时装信息;为进入传递和传播有关时装、美容、健康、健身、美发、护肤、化妆和文化有关信息的全球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多用户软件接入”。投诉人的上述主张有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为证。投诉人主张的上述两件注册商标权,尤其是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涉及 “为进入传递和传播有关时装、美容、健康、健身、美发、护肤、化妆和文化有关信息的全球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多用户软件接入”的第3421193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权,足以证明其相对于本案系争域名“voguegirl.com.cn”的在先民事权益。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本案中投诉人在中国拥有“VOGUE GIRL”注册商标权之在先民事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在本案中同时主张其注册在18个类别上的27件“VOGUE”商标的民事权益, 然而投诉人并未提交该27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据。同时专家组认为,本案在已经认定投诉人的第3083371号与第3421193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在先民事权益的前提下,也没有必要再对该27件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在先民事权益进行认定。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在本案中还主张在中国已注册的“voguegirl.cn”域名、“vogue.com.cn”域名和“voguegirl.com”域名的民事权益。但“voguegirl.com”域名的注册人不是投诉人,而是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公司。专家组认为,根据中国现有法律规范,不存在因注册域名而产生的“域名权”或者任何法律明确的其他民事权益。而本案在已经认定投诉人的第3083371号与第3421193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在先民事权益的前提下,也无须再对上述域名是否构成在先民事权益进行认定。

2、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主体部分“voguegirl”英文文字,与投诉人的第3083371号与第3421193号注册商标之标识“VOGUE GIRL”英文文字相同,只是存在大小写和英文词组之间有否空格的区别。专家组认为,在域名使用的互联网环境中,英文文字被首先和大量使用;其相关公众即作为域名使用者的互联网网民,一般都掌握和都认识英文文字的大小写;同时上述英文词组之间有否空格,也不会使互联网网民在认辨上产生显著区别。所以,本案系争域名主体部分

“voguegirl”与投诉人拥有在先民事权益注册商标之“VOGUE GIRL”文字标识之间,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综上,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voguegirl.com.cn”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voguegirl.com.cn”域名或其主要部分“voguegirl”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专家组从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中不能寻找到任何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事实。被投诉人在答辩中称“被投诉人于2009年5月14日注册了‘voguegirl.com.cn’域名,是为了给自己8岁的侄女小婧写博客使用,小婧活泼可爱,也喜欢打扮,大家都认为她爱时髦的漂亮小女孩,她在家人的帮助下已于2008年10月26日开通了网易博客,博客名字就叫做《Voguegirl小婧的博客》,2009年她上小学后,被投诉人注册“voguegirl.com.cn”域名是作为个性小礼物送给小婧,希望她在博客小窝上多多动笔写东西”、“被投诉人用域名转向功能把‘voguegirl.com.cn’指向了《Voguegirl小婧的博客》”。

对于被投诉人此节陈述, 一方面显然过于牵强,另一方面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所以专家组不予采信。

因此,专家组采信投诉人主张,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及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自2009年5月14日注册争议域名以来,对该域名有任何使用行为;而这种“注而不用”的状态毫无疑问阻止了投诉人对其享有在先权益的相关标识在“.com.cn”域名体系下的注册和使用行为。

此外,假若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实际投入使用,由于争议域名“vougegirl.com.cn”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标识“VOGUE GIRL”以及“voguegirl.cn”域名等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将会导致公众误认为使用该争议域名的网站系由投诉人开设,或者误以为其与投诉人具有某种联系,势必会无偿占有投诉人为其注册商标以及域名所付出的投入及所创造的声誉。所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行为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称的恶意,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全面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专家组认为应当支持投诉人的投诉。

五、裁 决

基于投诉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郭子祥持有的“voguegirl.com.cn”域名之投诉,全面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专家组裁决投诉人的投诉理由成立,将上述争议域名“voguegirl.com.cn”转移给投诉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

独任专家: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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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D-2011000019]

投诉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

地 址:法国巴黎75008圣奥诺里堡街56A

代理人:熊钢、付丽娜

被投诉人:郭子祥

地 址: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金世纪花园4-405

争议域名:voguegirl.com.cn

注册机构:易名中国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11)中国贸仲域裁字第0061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2006年3月17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2007年10月8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针对域名“voguegirl.com.cn”以郭子祥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voguegirl.com.cn”域名争议案。案件编号CND-2011000019。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2011年5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 2011年5月1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书。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易名中国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传送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其WHOIS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域名的相关信息。

2011年5月16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易名中国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域名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域名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域名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2011年5月2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书传

递通知,转去投诉书。

2011年5月3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书,确认投诉书已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11年5月30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了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并于同日以电子邮件向CNNIC和注册服务机构易名中国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被投诉人于2011年6月19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答辩书及证据材料。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1年6月20日向投诉人传送/发送了答辩转递通知,并转去上述答辩书及证据材料。

由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一人专家组进行审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11年6月21日向陶鑫良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征求候选专家的意见。2011年6月22日,陶鑫良先生回复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审理本案。

2011年6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上述拟指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陶鑫良先生为本案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日内即2011年7月12日之前(含7月12日)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投诉人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其地址为法国巴黎75008圣奥诺里堡街56A。投诉人在本案中的代理人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

有限公司的熊钢和付丽娜。

(二)关于被投诉人

其地址为中国浙江省台州市椒江金世纪本案被投诉人为郭子祥,

花园4-405,电子邮件地址为[email protected]。被投诉人于2009年5月14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易名中国注册了本案争议域名“voguegirl.com.cn”。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请求将本案争议域名“voguegirl.com.cn”转移给投诉人。投诉人提出以下事实和理由来支持其上述主张: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关于投诉人

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LES PUBLICATIONS CONDE NAST S.A.)是世界知名的出版公司,具有悠久的历史,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出版最高质量杂志,其中“VOGUE”是全球驰名的时尚流行杂志,发行量极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经由中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与人民画报社合作,在中国出版发行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良好信誉和知名度的“VOGUE”杂志。

(2)商标权

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已在第3、9、14、16、18、21、23、25、29、30、31、35、36、38、41、42、43、44类共计18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成功注册28件“VOGUE”商标,同时在第16类和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成功注册“VOGUGE GIRL”商标。其中注册于第16类的第3421193号“VOGUE GIR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书籍装订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用胶水;绘画材料;油画笔;打字机;除

家具外的办公必需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打字机带;印模(雕模);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书籍;期刊;海报;墨水;印章(印);书写工具;绘画仪器;建筑模型;纸卡片”,该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04年11月7日。其中注册于第42类的第3083371号“VOGUE GIR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提供时装信息;为进入传递和传播有关时装、美容、健康、健身、美发、护肤、化妆和文化有关的信息的全球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多用户软件接入”,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03年04月28日。

“VOGUE”及其对应的中文商标“风尚”已在中国范围内大量广泛使用,尤其是在第3类、第14类、第16类、第25类、第35类、第41类及第42类产品和服务上,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和熟知,凭借优质的产品、良好的口碑、广泛的认同度、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VOGUE”已在中国范围跻身驰名商标行列。

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享有“VOGUGE GIRL”及“VOGUE”的在先商标权利。被投诉域名“voguegirl.com.cn”主体部分“voguegirl”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权的“VOGUGE GIRL”完全相同。二者在字母组合、外观、发音和录入方式方面完全相同,已经构成混淆性近似和权利冲突。

(3)在先域名

投诉人早于1998年6月11日和2003年3月17日分别注册了“vogue.com.cn”和“voguegirl.cn”域名, 投诉人关联公司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早于2000年4月18日注册了“voguegirl.com”域名,均远远早于被投诉域名的注册日期2009年5月14日。被投诉域名与投诉人在先域名主体部分完全相同,被投诉人的注册行为导致了与在先注册域名标志发生混淆的情况。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不享有任何有关“voguegirl”的合法权益。被投诉域名持有人郭子祥无法证明其注册“voguegirl.com.cn”域名的正当初衷,被

投诉人对被投诉域名“voguegirl.com.cn”及其主体显著部分“VOGUEGIRL”不享有任何合法利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被投诉域名“voguegirl.com.cn”自2009年5月14日注册以来一直未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ICP域名信息备案并且一直未取得ICP备案号。因此,该域名在注册以来一直处于被锁定状态,即迄今为止未使用,同时域名持有人占有且不使用被投诉域名的行为,阻碍了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应认定为具有恶意。

综上,被投诉的域名主体部分与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所享有的“VOGUGE GIRL”在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与投诉人所享有的在先域名主体部分构成混淆性近似,消费者在点击被投诉域名时,会基于“VOGUE”品牌的知名度以及对投诉人的信赖,将被投诉域名误认为投诉人旗下网站或至少与投诉人有关联,从而构成混淆误认以及权利冲突,因此被投诉域名的使用极易与投诉人知名商标和在先域名构成混淆,并且会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依据解决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被投诉人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将被投诉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辩称:

1、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民事权益

(1)“vogue”和“voguegirl”在中国非驰名商标,投诉人对“voguegirl”不享有在先商标权。

首先,经查询,投诉人的“vogue”商标从未在中国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投诉人也未提供任何“vogue”为驰名商标的书面证据,但投诉人竟然在投诉书中谎称“vogue”在中国范围内跻身驰名商标行

列,作为自称为“世界知名的出版公司”的投诉人方,在如此重要的事实问题上竟然以欺骗形式妄图蒙蔽被投诉人及仲裁机构,缺少最基本的诚信道德,投诉人以申请仲裁为名,虚构驰名商标事实,其行为与法律不符,于道德相悖。

其次,“voguegirl”也仅是一般注册的普通商标,而非驰名商标,不享有像驰名商标那种不分类别的法律保护。因此投诉人在中国不享有“voguegirl”的在先商标权利。

再次,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voguegirl”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并已达到被广为熟知的程度。

(2)投诉人在先注册域名不能自证享有争议域名的民事权益。 首先,投诉人称其关联公司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于2004年4月18日注册了“voguegirl.com”域名。但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为关联公司,因为双方均为独立法人企业,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如果对投诉人的“voguegirl.com.cn”域名有异议,应当以其自己名义提请仲裁或者其他法律措施,其权利不能由投诉人来行使。

其次,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voguegirl”商标在中国的使用情况并已达到被广为熟知的程度。事实上,在互联网上打开“voguegirl.com”,则直接转到“vogue.com”上去,而投诉人方所称的“voguegirl.cn”的网页根本未在使用中,足见“voguegirl”商标在中国根本没有知名度。

再者,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之前注册“voguegirl.cn”成功,就当然享有“voguegirl.com.cn”的民事权益。目前中国法律没有对域名权作出明确规定,即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投诉人在先注册域名成功后就自动享有相同主体不同后缀其他所有域名的民事权益。举例来说,如注册“A.cn”成功,并不自动享有“A.com.cn”、“A.net.cn”、“A.org.cn”等其他所有后缀域名的所有权。而且投诉人对“与在先注册域名主体相同的注册行为”的投诉,不属于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

规定“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的范围。

2、被投诉人享有争议域名的合法民事权益

首先,被投诉人于2009年5月14日注册了“voguegirl.com.cn”域名,是为了给自己8岁的侄女小婧写博客使用,小婧活泼可爱,也喜欢打扮,大家都认为她爱时髦的漂亮小女孩,她在家人的帮助下已于2008年10月26日开通了网易博客,博客名字就叫做《Voguegirl小婧的博客》,2009年她上小学后,被投诉人注册“voguegirl.com.cn”域名是作为个性小礼物送给小婧,希望她在博客小窝上多多动笔写东西。

其次,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voguegirl”在中国范围内作为商标已达到被广为熟知的程度。实际上,被投诉人注册时根本不知道有“voguegirl”这样的商标,时至今日谷歌上该关键词的的搜索结果基本上都是一首韩国流行歌曲。“vogue”在中文中是“时髦”的含义,“girl”的中文则是“女孩”,均为非常普通的词汇,而二者组合“voguegirl”为“时髦女孩”,也是一个非常普通的用语。因此,“voguegirl”一直作为流行词组用于日常称谓,即使目前也是如此。从2003年至2009年长达6年的时间里,争议域名并无人注册和使用。被投诉人从注册之日起连续两年正常续费,是“voguegirl.com.cn”域名的注册人和持有人,对此享有合法民事权益,作为公民对该域名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利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再有,投诉人一方从一开始对被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发函警告,转变到发函向被投诉人购买域名,足以证明投诉人已经承认被投诉人对“voguegirl.com.cn”域名的合法权益。2011年4月13日和4月20日,投诉人方的代理人熊钢向被投诉人发来二封“www.voguegirl.com.cn”域名警告函,言之凿凿称被投诉人已侵犯投诉人之商标专用权、杂志名称权、域名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被投诉人签下所谓保证函。但4月21日、26日、28日和5月5日,投诉人方的代理人熊钢又多次通过电子邮件发函要求购买该域名。从投诉人方的函件内容可以看出投诉人一开始是认为被投诉人

存在侵权行为,之后经过认真分析思考才明白被投诉人对“voguegirl.com.cn”域名拥有合法权益,由此也可以判定投诉人业已承认被投诉人对“voguegirl.com.cn”域名拥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不存在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的情形。

(1)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完全出于自用目的,并不是、也没有损害或破坏投诉人的声誉和正常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存在争议办法第九条四项内容规定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

(2)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人方的代理人要求购买域名的函件后,因为被投诉人只希望自己继续拥有该域名并合法使用,故未对投诉人方的购买要求作出任何回应。从正常的理性思维分析,如果被投诉人对该域名为恶意注册,必然要以牟利为目的进行转让,而转让给投诉人这样的大企业显然是获益最大的,但被投诉人却没有这样做,没有对投诉人方的购买要求作出任何回应,不寻求转让域名带来的经济利益,由此也可以判定被投诉人对该域名没有任何恶意注册的情形。

(3)被投诉人注册“voguegirl.com.cn”曾用于自己侄女《Voguegirl小婧的博客》,符合争议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和第三项“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4)投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首先,被投诉人注册“voguegirl.com.cn”域名时的2009年5月14日,CN域名尚属于开放式管理状态,注册和使用都相对比较简便。国家对CN域名的管理上虽然有2005年2月8日颁布的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但并未得到落实。被投诉人用域名转向功能把“voguegirl.com.cn”指向了《Voguegirl小婧的博客》。但不久,也就是2009年12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即工信部电管

【2009】672号文件发布后,域名服务商完全停止了未备案域名的各项使用服务。被投诉人也立即着手进行备案,但由于全国各地大量域名集中备案,工信部备案网站拥堵不堪,加上个人注册域名备案手续比较繁琐,屡次备案都没有成功。经查询,投诉人注册的“voguegirl.cn”自2003年3月17日注册以来就一直没有备案,亦未取得任何ICP备案号,可见未备案的CN域名绝非“voguegirl.com.cn”个案。至于因未备案域名被锁定,更非被投诉人主观意愿,争议域名是在被投诉人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锁定的,“voguegirl.cn”长达8年未备案却没有被锁定,可见未备案和被锁定不是必然相关。因此,争议并非“被投诉人占用且不使用”,而是想用也无法使用。而投诉人对域名产生争议后,备案更是无法进行,也在客观上导致争议域名被锁,无法使用。

其次,投诉人对恶意情形的主张,其依据不属于解决办法内容,且自身存在相同行为。投诉人参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在争议办法规定内容之中,其所主张认定的恶意情形也超出解决办法第九条的规定。“voguegirl.cn”长期没有备案,也未指向任何网页,就属于投诉人自己主张的“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情形,如果认定该情形恶意,投诉人的行为和主张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因此认为投诉人的主张不成立,请专家组予以驳回。

四、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为,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能够得到支持的必要前提是:一方面,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主张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另一方面,投诉人对于主张的名称或者标志享有民事权益。而解决办法所规定的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指在先民事权益。本案中的在先民事权益之“在先”是指在该系争域名“voguegirl.com.cn”之注册日期2009年5月14日之前;所谓在先民事权益是指在2009年5月14日之前已经在我国存在的

相应合法民事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从投诉书及其证据支持来看,投诉人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在我国的在先民事权益是指“VOGUE GIRL”注册商标专用权、“VOGUE”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vogue.com.cn”、“voguegirl.cn”与“voguegirl.com”域名权益。

1、投诉人在中国享有“VOGUE GIR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先民事权益

从投诉书及其证据来看,投诉人在本案中主张以下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权:第3083371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以及第3421193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另投诉人还主张已在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1类、第23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5类、第36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第44类共计18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的27件“VOGUE”商标作为其在先民事权益。投诉人同时还主张在中国已注册的“voguegirl.cn”域名、“vogue.com.cn”域名和“voguegirl.com”域名的民事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主张的第3083371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在中国的获准注册日期为2003年4月28日,目前在中国的有效期至2013年4月27日;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书籍装订材料;照片;文具;文具或家用胶水;绘画材料;油画笔;打字机;除家具外的办公必需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打字机带;印模(雕模);杂志(期刊);印刷出版物;书籍;期刊;海报;墨水;印章(印);书写工具;绘画仪器;建筑模型;纸卡片”。第3421193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在中国的获准注册日期为2004年11月7日,目前在中国的有效期至2014年11月6日;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的:“提供时装信息;为进入传递和传播有关时装、美容、健康、健身、美发、护肤、化妆和文化有关信息的全球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多用户软件接入”。投诉人的上述主张有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为证。投诉人主张的上述两件注册商标权,尤其是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涉及 “为进入传递和传播有关时装、美容、健康、健身、美发、护肤、化妆和文化有关信息的全球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多用户软件接入”的第3421193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权,足以证明其相对于本案系争域名“voguegirl.com.cn”的在先民事权益。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专家组认定,本案中投诉人在中国拥有“VOGUE GIRL”注册商标权之在先民事权益。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在本案中同时主张其注册在18个类别上的27件“VOGUE”商标的民事权益, 然而投诉人并未提交该27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据。同时专家组认为,本案在已经认定投诉人的第3083371号与第3421193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在先民事权益的前提下,也没有必要再对该27件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在先民事权益进行认定。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在本案中还主张在中国已注册的“voguegirl.cn”域名、“vogue.com.cn”域名和“voguegirl.com”域名的民事权益。但“voguegirl.com”域名的注册人不是投诉人,而是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公司。专家组认为,根据中国现有法律规范,不存在因注册域名而产生的“域名权”或者任何法律明确的其他民事权益。而本案在已经认定投诉人的第3083371号与第3421193号“VOGUE GIRL”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在先民事权益的前提下,也无须再对上述域名是否构成在先民事权益进行认定。

2、本案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主体部分“voguegirl”英文文字,与投诉人的第3083371号与第3421193号注册商标之标识“VOGUE GIRL”英文文字相同,只是存在大小写和英文词组之间有否空格的区别。专家组认为,在域名使用的互联网环境中,英文文字被首先和大量使用;其相关公众即作为域名使用者的互联网网民,一般都掌握和都认识英文文字的大小写;同时上述英文词组之间有否空格,也不会使互联网网民在认辨上产生显著区别。所以,本案系争域名主体部分

“voguegirl”与投诉人拥有在先民事权益注册商标之“VOGUE GIRL”文字标识之间,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综上,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方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对“voguegirl.com.cn”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对“voguegirl.com.cn”域名或其主要部分“voguegirl”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专家组从被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中不能寻找到任何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的事实。被投诉人在答辩中称“被投诉人于2009年5月14日注册了‘voguegirl.com.cn’域名,是为了给自己8岁的侄女小婧写博客使用,小婧活泼可爱,也喜欢打扮,大家都认为她爱时髦的漂亮小女孩,她在家人的帮助下已于2008年10月26日开通了网易博客,博客名字就叫做《Voguegirl小婧的博客》,2009年她上小学后,被投诉人注册“voguegirl.com.cn”域名是作为个性小礼物送给小婧,希望她在博客小窝上多多动笔写东西”、“被投诉人用域名转向功能把‘voguegirl.com.cn’指向了《Voguegirl小婧的博客》”。

对于被投诉人此节陈述, 一方面显然过于牵强,另一方面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所以专家组不予采信。

因此,专家组采信投诉人主张,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及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自2009年5月14日注册争议域名以来,对该域名有任何使用行为;而这种“注而不用”的状态毫无疑问阻止了投诉人对其享有在先权益的相关标识在“.com.cn”域名体系下的注册和使用行为。

此外,假若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实际投入使用,由于争议域名“vougegirl.com.cn”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标识“VOGUE GIRL”以及“voguegirl.cn”域名等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将会导致公众误认为使用该争议域名的网站系由投诉人开设,或者误以为其与投诉人具有某种联系,势必会无偿占有投诉人为其注册商标以及域名所付出的投入及所创造的声誉。所以,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行为具有解决办法第九条所称的恶意,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全面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专家组认为应当支持投诉人的投诉。

五、裁 决

基于投诉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郭子祥持有的“voguegirl.com.cn”域名之投诉,全面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专家组裁决投诉人的投诉理由成立,将上述争议域名“voguegirl.com.cn”转移给投诉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

独任专家: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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