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这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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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公布,提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决定》提出,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
此外,《决定》明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计生条例广东率先完成修订
去年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
此前三天,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全面二孩”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目前,全国多个地方都在加快修订地方的计生条例。
新京报记者从安徽省卫计委获悉,目前该省的计生条例修订草案已经上报至安徽省法制办,预计将在1月中旬提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而对于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晚婚晚育假”,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和上海已经明确取消。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表示,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广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广东省新的计生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也就是说,从1月1日起,婚假只有三天了。
而对于在政策实施前的“抢生”行为,广东省卫计委明确,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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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这是在“准生证”制度实施多年后,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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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公布,提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和家庭发展支持体系较为完善,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广泛参与、群众诚信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基本形成,计划生育治理能力全面提高;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人人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动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落实;保持适度生育水平,人口总量控制在规划目标之内。
《决定》提出,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
此外,《决定》明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计生条例广东率先完成修订
去年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完成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的省份。
此前三天,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全面二孩”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保持与上位法规定一致,目前,全国多个地方都在加快修订地方的计生条例。
新京报记者从安徽省卫计委获悉,目前该省的计生条例修订草案已经上报至安徽省法制办,预计将在1月中旬提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而对于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晚婚晚育假”,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和上海已经明确取消。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表示,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
广东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广东省新的计生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也就是说,从1月1日起,婚假只有三天了。
而对于在政策实施前的“抢生”行为,广东省卫计委明确,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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