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弃物清理.回收合约书

危险废弃物清理、回收合约书

甲方:百硕电脑(苏州) 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承诺其具有本合约书项下危险废弃物清理、回收的资质及能力,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拟将其经营活动所生之危险废弃物交由乙方清理、回收; 甲乙双方同意,依废弃物清理、回收相关法规及规定,就危险废弃物清理、回收相关事宜签订条款如下:

第壹条 清理、回收标的及付款

一、危险废弃物之种类、单价、乙方分配厂区见附件一。 危险废弃物的实际数量应在乙方获主管机关许可之范围内以甲方确认的实际清

理、回收之数量为准,总价即为:实际数量×单价。

二、付款方式:

之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于收到款项后开

立发票给乙方。

用浓度计算单价的危险废弃物优先以甲方检测浓度为准, 浓度有争议时,以甲、乙

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于甲方发

出复测结算金额后3日内(含第3日) 付清款项, 否则将按逾期金额的0.3%/天收取滞纳金. 如有甲方应付费予乙方清运之项目,乙方应于每月五日前出具相关文件及发票向甲方请

款,经甲方核对相关文件及发票无误后于次月即为完全履行本合约之付款义务,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请求清理费用或其它税

费。甲方有权自应付乙方费用中扣除乙方拖欠甲方的款项。

第貳条 清理、回收之工具、方法、设备

一、乙方保证具有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之能力及资质,及其所提供之技术人员、技

术、设备、工具(包含但不限于车辆或机具)、方法、场所及清理流程图表等文件

数据,皆符合相关法令之规定。

二、乙方执行清理、回收作业时,甲方得派员现场督导并配合协调,使作业进行顺利。

三、乙方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之车辆,应标示机构名称、电话号码,并应随车携带

紧急应变方法说明书及紧急应变处理器材。

四、乙方于甲方厂区作业时,须遵守甲方厂区内各项相关规定,并应确保作业区域之

环境安全及整洁。若造成渗漏污染,除应立即清理洁净、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外,

并应立即通知甲方人员予以检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于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载危险废弃物,危险废弃物装于清理回收车辆后,以

符合相关法规且经环保主管机关核准之方法做最终处理,不得任意弃置或转包第

三者。

六、乙方应按相关法规及行政机关要求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七联单。

第叁条 清理、回收作业

一、清理回收通知:执行清理回收作业之时机应依甲方实际需要而定,甲方得随时通

知乙方待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的种类及数量和清理回收时间,再由乙方安排人员、车辆及工具清理。若甲方要求增派清理回收人力或车辆者,乙方应予配合。

二、通知方式:由甲方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

三、乙方收集地点: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路线至该收集地点清理

回收甲方之危险废弃物。

四、乙方最终处理地点: 。

五、清理回收期限: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四小时内清理回收完毕。

第肆条 甲、乙双方之义务

一、乙方之车辆、人员出入甲方工厂,应依甲方工厂相关规定办理,不得于甲方指定处

所以外之地区停留,且不得挟带甲方之任何产品或其它物品出厂。如乙方违反本款者,应负责全额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二、乙方应为本合约的履行办理相关保险以保障各方利益,并将投保证明正本提供甲方

查核、复印件由甲方存留。

三、乙方及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工厂及甲方要求之相关规定,不得于甲方厂区范围内有

引火、吸烟、喝酒、斗殴、偷窥、摄影、损坏甲方设备或设施等行为。如有违反本

款之情形,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甲方之自由裁量决定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5,000 元。

四、乙方清理回收甲方之危险废弃物应以专车为之,且不得与任何其它物质混运或搀杂

或有其它不法情事,否则即视为乙方违约,因此所生之违约责任及其它任何民、刑

事或行政责任概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若发生任何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之事件时(包含但不限于公害纠纷或围厂情

事),如该事件有任何影响其履行本合约之可能,乙方应立即于事件发生时以电话

及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叙明对履行本合约之影响程度及有效应变计划;如因此导致

乙方履约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约,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甲方应提供乙方必要之协助,于甲方工厂内清理回收期间免费于工作地点提供水电

及必要设施,以期尽速完成清理回收工作。

七、若甲方将附件中所未列之危险废弃物挟杂于清理回收之废弃物内时,乙方应及时向

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再做处理,不得擅自清运出厂,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第肆条第一项之违约责任条款处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八、乙方未于本合约规定时间内清运完毕的,每超过一小时,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

民币1,000 元;超过8小时或在合约期间发生迟延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乙方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发生本款前述情形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伍条 责任分界点

危险废弃物交由乙方装载后,相关装载、运送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保管责任及风

险等均由乙方承担,若有违法弃置或其它违法、不当处理之情形,由乙方负一切

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概与甲方无涉。

第陸条 合约期限

一、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自动终止:乙方若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危险废弃物清理、回收许可、核备文件或

其它依法所需之文件(含前述各项文件之已核准变更文件),或乙方之营业执照等

依法应具备的证照被主管机关撤销,或有破产、重整、重大丧失债信等情形时,

本合约自动终止,乙方并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 约定终止

(一) 乙方如有本合约约定之违约情事,甲方得以双方之约定终止本合约,乙方并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 甲方得于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约,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补

偿。

(三) 甲、乙双方亦得在任一方均无违约之情形下,以双方协商方式终止本合约。

四、终止后效力:本项于本合约终止后仍有效力

(一)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本合约终止者,就已交付乙方而尚未进行清理之

危险废弃物,甲方得自行寻找替代之清理机构接续处理,或请求乙方在 5

日内觅妥合格清理机构,并经甲方同意后,转由该机构为后续之清理,或甲

方亦可要求乙方自费将之运回甲方指定之地点。

(二)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终止本合约时,就已交付乙方而尚未进行清理

之危险废弃物,甲方得自行寻找替代之清理机构接续处理,或请求乙方立即

觅妥合格清理机构,并经甲方同意后,转由该机构为后续之清理,或甲方亦

可要求乙方自费将之运回甲方指定之地点。乙方并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害及负

担甲方另行委托第三人清理所增加之费用。

(三) 不论因任何理由所为之终止,本款规定及本合约内其它性质上应继续有效之

条款,于本合约终止后仍应持续有效。

第柒条 申报

乙方应依危险废弃物清理法规、危险废弃物贮存、清理、回收方法及设施标准及

环保部门发布之法规、规章、通知等相关规定,于规定时限内申报危险废弃物清

理项目、记录等相关手续,并提供甲方该申报记录及其证明文件。乙方申报之数

量与甲方申报之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立即通知并协助甲方办理更正事宜。本合

约所签订之危险废弃物乙方最终处置方式应符合环保法规要求,否则将自行承担

相关法律后果且与甲方无关。乙方未依法办理申报或未通知甲方办理更正而致甲

方须依法负担相关之法律责任时,甲方除得立即终止本合约外,乙方须负责赔偿

甲方之全部损失,。

第捌条 紧急应变

乙方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如于装卸、运输途中有任何泄漏情形或有污染、灾害、

车辆事故等异常情形发生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实时通知相关主管机关

及甲方,并应负责一切清理善后,其所造成之损害及损失、污染或环保纠纷及甲

方因此而遭致主管机关处分之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甲方亦可因此单

方解除本合约。

前款规定的异常情形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100,000元的违约金。

第玖条 自行停业准备

乙方欲自行停业、或欲自行申请或可能被他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应至迟提前二

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于此情形,甲方得适用本约第陸条第四款第(二) 项之

规定行使权利。

第拾条 合法运作

一、 乙方经主管机关撤销其许可证、核备文件或予以停业处分者,应立即通知甲方,

未处理完毕之危险废弃物,应依主管机关之指示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如

造成甲方损害,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可无条件解除本合约书。

二、 乙方应妥善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若乙方违约或违法运作(含超量运作),则甲

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约,乙方不得异议;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害时,乙方应负责全

额赔偿,并应支付甲方人民币100,000元之违约金。

第拾壹条 合约修改

本合约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盖章后生效,有关本合约内容之修改应经双方同意并以补充协议方式为之。

第拾貳条 合约核备

本合约书壹式叁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一份交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备案。乙方并应于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提供上开经主管机关核备后之相关证明文件予甲方; 本合约书内容变更或终止时亦同。

第拾叁条 保密条款

一、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就因本合约的签订和履行而知悉甲方之任何业务资料,应尽保

密之义务,此义务不因本合约终止而失效。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致甲方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失。

二、 乙方不得发布任何与本合约有关之新闻或公告。

第拾肆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 乙方清运危险废弃物之车辆或其它运送工具于清理、回收过程中,须防止危险废

弃物飞散、涨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情事发生,否则由此所产生之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 乙方须配合甲方就本合约委托事项进行现场适时稽核。乙方同意甲方得依据实施

稽核之结果通知乙方改善。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之期限内改善者,甲方得终止本合约,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乙方不得以价格、金属含量有异议等理由拒绝清理、回收甲方危险废弃物,乙方

违反本款规定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的,应向甲方支付拒绝清理、回收之上月甲、乙双方全部合作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不足人民币100,000元以人民币100,000元计。

四、就乙方人员之投保、劳工安全卫生及相关法令所定事项,均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办

理。乙方负责该方人员之安全,如于清理、回收作业期间有任何意外伤亡情事发生,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在装卸、运输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疑似甲方之危险废弃物出现非法清理、回收时,乙方应主动调查,若为非乙方清

理、回收之危险废弃物时,乙方亦需全力协助甲方调查及处理善后。

六、若于清理、回收作业时,乙方人员损害甲方作业区内之厂房、设备或机具,乙方

人员之行为应视为乙方之行为,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造成其它法律后果,

乙方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根据本合约的规定需要支付的违约、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自应付乙方

之款项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有不足,乙方应在十天内支付完毕。

八、甲方如为清理回收配备打包机,则乙方必须配合提供打包机运作所需之耗材(包

含但不限于打包带),同时应承担打包机因正常损耗或乙方原因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保养、维修及重置费用。

九、 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关税、报关费及海关

要求的补税费除外。

十、如有因乙方违反本合约保证事项或其它约定而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或上级

政府主管机关) 提起主张、处罚或罚款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致甲方受有任何损害,乙方应赔偿其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及罚款(金)等;如甲方因此需提起诉讼或应诉,乙方应以自己之费用代为处理该诉讼。

十一、乙方在进行废弃物清理、回收过程中,如甲方指定其进行某项目拆分作业时,

须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及时安排人员,保证顺利完成工作。

第拾伍条 不可抗力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因法令变动、天灾、战争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一方无法履行本合约之义务,且该方无可归责之事由者,该方得迟延履行义务。惟该方应立即设法与他方协商替代方案,以协助他方顺利处理本合约相关事项。

第拾陸条 可分性

本合约内任一约定因违反法令或法令变更或其它原因致无法执行或无效时,不影响本合约内其它条文之效力。且各方当事人应立即以最接近原约定精神之内容,协商其它替代方案。

第拾柒条 履约担保

本合约书签订当日乙方需支付甲方

元人民币;本合约终止且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约所定之全部义务时,由甲方确认后无息返还保证金予乙方。

在合约有效期间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补足。乙方逾期未补足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约,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人民币。

第拾捌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人员进行清理、回收作业时,未按照甲方厂规或安全相关规定执行,造成厂

房设施、财产损坏及其它人员受伤以及违反第贰条、第肆条相关规定,乙方人员除应对甲方负责赔偿外,乙方并应负一切民、刑事、行政责任。

二、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废弃物回收款、违约金、保证金、赔偿

金及其他乙方应付费用等),且甲方无从依第拾肆条第七项约定,自应付乙方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延迟交付部分总额0.3%的违约金;因乙方的拖欠行为致使甲方实际损失高于该违约金数额的部分,乙方应另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约。

三、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如甲方发现乙方违反甲方厂规、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规章或有其它违约情事时,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约,并按下述规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一发生时次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元整,第二次发生时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0元整,第三次发生时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00元整。

四、乙方承诺其自甲方回收之所有废弃物,不可用于生产与甲方相同或类似之产品(电

子产品附属品)或转卖予任何从事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之任意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本合约,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0元整及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失。

第拾玖条 附则

一、 准据法:本合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二、 争议解决:如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通讯地址为: ,甲方按照前述

地址向乙方发出的函件,经过3日视为已经送达乙方。

立合约书人:

甲方: 百硕电脑(苏州) 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址: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日期: 苏州高新区大同路20号一区30号 0512-62696700 0512-66615260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址: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危险废弃物种类、价格及乙方分配厂区

币别:RMB

甲方:百硕电脑(苏州) 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危险废弃物清理、回收合约书

甲方:百硕电脑(苏州) 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承诺其具有本合约书项下危险废弃物清理、回收的资质及能力,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拟将其经营活动所生之危险废弃物交由乙方清理、回收; 甲乙双方同意,依废弃物清理、回收相关法规及规定,就危险废弃物清理、回收相关事宜签订条款如下:

第壹条 清理、回收标的及付款

一、危险废弃物之种类、单价、乙方分配厂区见附件一。 危险废弃物的实际数量应在乙方获主管机关许可之范围内以甲方确认的实际清

理、回收之数量为准,总价即为:实际数量×单价。

二、付款方式:

之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于收到款项后开

立发票给乙方。

用浓度计算单价的危险废弃物优先以甲方检测浓度为准, 浓度有争议时,以甲、乙

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于甲方发

出复测结算金额后3日内(含第3日) 付清款项, 否则将按逾期金额的0.3%/天收取滞纳金. 如有甲方应付费予乙方清运之项目,乙方应于每月五日前出具相关文件及发票向甲方请

款,经甲方核对相关文件及发票无误后于次月即为完全履行本合约之付款义务,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请求清理费用或其它税

费。甲方有权自应付乙方费用中扣除乙方拖欠甲方的款项。

第貳条 清理、回收之工具、方法、设备

一、乙方保证具有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之能力及资质,及其所提供之技术人员、技

术、设备、工具(包含但不限于车辆或机具)、方法、场所及清理流程图表等文件

数据,皆符合相关法令之规定。

二、乙方执行清理、回收作业时,甲方得派员现场督导并配合协调,使作业进行顺利。

三、乙方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之车辆,应标示机构名称、电话号码,并应随车携带

紧急应变方法说明书及紧急应变处理器材。

四、乙方于甲方厂区作业时,须遵守甲方厂区内各项相关规定,并应确保作业区域之

环境安全及整洁。若造成渗漏污染,除应立即清理洁净、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外,

并应立即通知甲方人员予以检查。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于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载危险废弃物,危险废弃物装于清理回收车辆后,以

符合相关法规且经环保主管机关核准之方法做最终处理,不得任意弃置或转包第

三者。

六、乙方应按相关法规及行政机关要求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七联单。

第叁条 清理、回收作业

一、清理回收通知:执行清理回收作业之时机应依甲方实际需要而定,甲方得随时通

知乙方待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的种类及数量和清理回收时间,再由乙方安排人员、车辆及工具清理。若甲方要求增派清理回收人力或车辆者,乙方应予配合。

二、通知方式:由甲方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

三、乙方收集地点: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路线至该收集地点清理

回收甲方之危险废弃物。

四、乙方最终处理地点: 。

五、清理回收期限:乙方应于甲方通知后四小时内清理回收完毕。

第肆条 甲、乙双方之义务

一、乙方之车辆、人员出入甲方工厂,应依甲方工厂相关规定办理,不得于甲方指定处

所以外之地区停留,且不得挟带甲方之任何产品或其它物品出厂。如乙方违反本款者,应负责全额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二、乙方应为本合约的履行办理相关保险以保障各方利益,并将投保证明正本提供甲方

查核、复印件由甲方存留。

三、乙方及乙方人员应遵守甲方工厂及甲方要求之相关规定,不得于甲方厂区范围内有

引火、吸烟、喝酒、斗殴、偷窥、摄影、损坏甲方设备或设施等行为。如有违反本

款之情形,乙方应负责全额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甲方之自由裁量决定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 5,000 元。

四、乙方清理回收甲方之危险废弃物应以专车为之,且不得与任何其它物质混运或搀杂

或有其它不法情事,否则即视为乙方违约,因此所生之违约责任及其它任何民、刑

事或行政责任概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若发生任何影响其正常业务运作之事件时(包含但不限于公害纠纷或围厂情

事),如该事件有任何影响其履行本合约之可能,乙方应立即于事件发生时以电话

及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叙明对履行本合约之影响程度及有效应变计划;如因此导致

乙方履约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约,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甲方应提供乙方必要之协助,于甲方工厂内清理回收期间免费于工作地点提供水电

及必要设施,以期尽速完成清理回收工作。

七、若甲方将附件中所未列之危险废弃物挟杂于清理回收之废弃物内时,乙方应及时向

甲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再做处理,不得擅自清运出厂,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按第肆条第一项之违约责任条款处理,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八、乙方未于本合约规定时间内清运完毕的,每超过一小时,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

民币1,000 元;超过8小时或在合约期间发生迟延次数达3次及以上的,乙方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发生本款前述情形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伍条 责任分界点

危险废弃物交由乙方装载后,相关装载、运送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保管责任及风

险等均由乙方承担,若有违法弃置或其它违法、不当处理之情形,由乙方负一切

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概与甲方无涉。

第陸条 合约期限

一、 本合约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自动终止:乙方若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危险废弃物清理、回收许可、核备文件或

其它依法所需之文件(含前述各项文件之已核准变更文件),或乙方之营业执照等

依法应具备的证照被主管机关撤销,或有破产、重整、重大丧失债信等情形时,

本合约自动终止,乙方并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 约定终止

(一) 乙方如有本合约约定之违约情事,甲方得以双方之约定终止本合约,乙方并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 甲方得于三十日前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约,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任何补

偿。

(三) 甲、乙双方亦得在任一方均无违约之情形下,以双方协商方式终止本合约。

四、终止后效力:本项于本合约终止后仍有效力

(一)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本合约终止者,就已交付乙方而尚未进行清理之

危险废弃物,甲方得自行寻找替代之清理机构接续处理,或请求乙方在 5

日内觅妥合格清理机构,并经甲方同意后,转由该机构为后续之清理,或甲

方亦可要求乙方自费将之运回甲方指定之地点。

(二) 因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终止本合约时,就已交付乙方而尚未进行清理

之危险废弃物,甲方得自行寻找替代之清理机构接续处理,或请求乙方立即

觅妥合格清理机构,并经甲方同意后,转由该机构为后续之清理,或甲方亦

可要求乙方自费将之运回甲方指定之地点。乙方并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害及负

担甲方另行委托第三人清理所增加之费用。

(三) 不论因任何理由所为之终止,本款规定及本合约内其它性质上应继续有效之

条款,于本合约终止后仍应持续有效。

第柒条 申报

乙方应依危险废弃物清理法规、危险废弃物贮存、清理、回收方法及设施标准及

环保部门发布之法规、规章、通知等相关规定,于规定时限内申报危险废弃物清

理项目、记录等相关手续,并提供甲方该申报记录及其证明文件。乙方申报之数

量与甲方申报之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立即通知并协助甲方办理更正事宜。本合

约所签订之危险废弃物乙方最终处置方式应符合环保法规要求,否则将自行承担

相关法律后果且与甲方无关。乙方未依法办理申报或未通知甲方办理更正而致甲

方须依法负担相关之法律责任时,甲方除得立即终止本合约外,乙方须负责赔偿

甲方之全部损失,。

第捌条 紧急应变

乙方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如于装卸、运输途中有任何泄漏情形或有污染、灾害、

车辆事故等异常情形发生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实时通知相关主管机关

及甲方,并应负责一切清理善后,其所造成之损害及损失、污染或环保纠纷及甲

方因此而遭致主管机关处分之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甲方亦可因此单

方解除本合约。

前款规定的异常情形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支付甲方人民币100,000元的违约金。

第玖条 自行停业准备

乙方欲自行停业、或欲自行申请或可能被他人申请破产、重整的,应至迟提前二

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于此情形,甲方得适用本约第陸条第四款第(二) 项之

规定行使权利。

第拾条 合法运作

一、 乙方经主管机关撤销其许可证、核备文件或予以停业处分者,应立即通知甲方,

未处理完毕之危险废弃物,应依主管机关之指示办理,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如

造成甲方损害,乙方应予以赔偿,甲方可无条件解除本合约书。

二、 乙方应妥善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若乙方违约或违法运作(含超量运作),则甲

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约,乙方不得异议;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害时,乙方应负责全

额赔偿,并应支付甲方人民币100,000元之违约金。

第拾壹条 合约修改

本合约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盖章后生效,有关本合约内容之修改应经双方同意并以补充协议方式为之。

第拾貳条 合约核备

本合约书壹式叁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一份交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备案。乙方并应于合约生效后一个月内,提供上开经主管机关核备后之相关证明文件予甲方; 本合约书内容变更或终止时亦同。

第拾叁条 保密条款

一、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就因本合约的签订和履行而知悉甲方之任何业务资料,应尽保

密之义务,此义务不因本合约终止而失效。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致甲方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失。

二、 乙方不得发布任何与本合约有关之新闻或公告。

第拾肆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 乙方清运危险废弃物之车辆或其它运送工具于清理、回收过程中,须防止危险废

弃物飞散、涨落、溢漏、恶臭扩散、爆炸等污染环境或危害人体健康之情事发生,否则由此所产生之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 乙方须配合甲方就本合约委托事项进行现场适时稽核。乙方同意甲方得依据实施

稽核之结果通知乙方改善。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指定之期限内改善者,甲方得终止本合约,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乙方不得以价格、金属含量有异议等理由拒绝清理、回收甲方危险废弃物,乙方

违反本款规定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的,应向甲方支付拒绝清理、回收之上月甲、乙双方全部合作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不足人民币100,000元以人民币100,000元计。

四、就乙方人员之投保、劳工安全卫生及相关法令所定事项,均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办

理。乙方负责该方人员之安全,如于清理、回收作业期间有任何意外伤亡情事发生,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在装卸、运输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疑似甲方之危险废弃物出现非法清理、回收时,乙方应主动调查,若为非乙方清

理、回收之危险废弃物时,乙方亦需全力协助甲方调查及处理善后。

六、若于清理、回收作业时,乙方人员损害甲方作业区内之厂房、设备或机具,乙方

人员之行为应视为乙方之行为,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造成其它法律后果,

乙方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根据本合约的规定需要支付的违约、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自应付乙方

之款项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有不足,乙方应在十天内支付完毕。

八、甲方如为清理回收配备打包机,则乙方必须配合提供打包机运作所需之耗材(包

含但不限于打包带),同时应承担打包机因正常损耗或乙方原因造成损坏而产生的保养、维修及重置费用。

九、 清理回收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关税、报关费及海关

要求的补税费除外。

十、如有因乙方违反本合约保证事项或其它约定而有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或上级

政府主管机关) 提起主张、处罚或罚款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致甲方受有任何损害,乙方应赔偿其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及罚款(金)等;如甲方因此需提起诉讼或应诉,乙方应以自己之费用代为处理该诉讼。

十一、乙方在进行废弃物清理、回收过程中,如甲方指定其进行某项目拆分作业时,

须按照甲方的具体要求及时安排人员,保证顺利完成工作。

第拾伍条 不可抗力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因法令变动、天灾、战争或其它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致使一方无法履行本合约之义务,且该方无可归责之事由者,该方得迟延履行义务。惟该方应立即设法与他方协商替代方案,以协助他方顺利处理本合约相关事项。

第拾陸条 可分性

本合约内任一约定因违反法令或法令变更或其它原因致无法执行或无效时,不影响本合约内其它条文之效力。且各方当事人应立即以最接近原约定精神之内容,协商其它替代方案。

第拾柒条 履约担保

本合约书签订当日乙方需支付甲方

元人民币;本合约终止且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约所定之全部义务时,由甲方确认后无息返还保证金予乙方。

在合约有效期间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补足。乙方逾期未补足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约,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人民币。

第拾捌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人员进行清理、回收作业时,未按照甲方厂规或安全相关规定执行,造成厂

房设施、财产损坏及其它人员受伤以及违反第贰条、第肆条相关规定,乙方人员除应对甲方负责赔偿外,乙方并应负一切民、刑事、行政责任。

二、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废弃物回收款、违约金、保证金、赔偿

金及其他乙方应付费用等),且甲方无从依第拾肆条第七项约定,自应付乙方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延迟交付部分总额0.3%的违约金;因乙方的拖欠行为致使甲方实际损失高于该违约金数额的部分,乙方应另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约。

三、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如甲方发现乙方违反甲方厂规、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规章或有其它违约情事时,有权随时单方解除本合约,并按下述规定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一发生时次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元整,第二次发生时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0元整,第三次发生时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00元整。

四、乙方承诺其自甲方回收之所有废弃物,不可用于生产与甲方相同或类似之产品(电

子产品附属品)或转卖予任何从事相同或类似产品生产之任意第三方。如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除有权单方解除本合约,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0元整及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损失。

第拾玖条 附则

一、 准据法:本合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二、 争议解决:如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通讯地址为: ,甲方按照前述

地址向乙方发出的函件,经过3日视为已经送达乙方。

立合约书人:

甲方: 百硕电脑(苏州) 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址: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日期: 苏州高新区大同路20号一区30号 0512-62696700 0512-66615260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地址: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危险废弃物种类、价格及乙方分配厂区

币别:RMB

甲方:百硕电脑(苏州) 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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