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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现代犯罪与刑法总论
论文名称: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中国在1979年法律中规定类推制度。制度规定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该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十分的深远。在当时的社会,类推的制度符合我国复杂的国情和缺失的法律。在法律逐步的完善之后,1997年便废除了类推制度,加入了罪刑法定原则。这原本是法律上的进步,然而,由于中国法律本身仍然纯在一些问题,完全的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应付我国新时期的刑事犯罪案件。法律上虽然规定了罪刑法定,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这几个缺陷,导致罪刑法定并不能很好施行。
1、模糊性。法律中仍然纯在不少的模糊的定义,导致判罚时虽然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法律上缺乏更加明确的声明,导致判罚并不能很好的实行罪刑法定。如:我国刑法中仍然存在许多“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定义。这种定义非常的模糊,什么样的情节才算了严重,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有着不同的评判标准,而不同的评判标准,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2、滞后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但与此同时,当今的社会是迅速的发展变化的,面临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立法者并不能很好的预见未来的犯罪,导致了法律中的一些空白和缺陷,因此法律与其社会生活存在着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相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法律纯在着不少的滞后性。
3、违反公平性。罪刑法定看似公平,其实有些时候,并非完全公平。有些案件,性质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大,依法判罚却不能符合人心所向。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一些严重渎职行为,社会影响大,但是判罚却往往不严重。
在我国,实行罪行法定原则,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但是,不能仅仅是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也要去解决上述的问题,更好的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的施行。
1、不断的完善法律,紧跟时代的发展与新的形势制定与完善现有的法律,明确定义刑法中的各种判罚标准,减少甚至去除模糊定义。让判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兼顾公平。刑法的制度,主要是为了惩治犯罪,但是在依法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的影响。惩罚犯罪,不应该由于法律暂时的缺失,而让犯罪份子逍游法外。
罪刑法定是法律进步的体现,也是大势所趋。施行的利大于弊,也更加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的思想。
参考文献:{1}陈立、陈晓明 。刑法总论(第六版)。厦门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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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的适用
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中国在1979年法律中规定类推制度。制度规定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该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十分的深远。在当时的社会,类推的制度符合我国复杂的国情和缺失的法律。在法律逐步的完善之后,1997年便废除了类推制度,加入了罪刑法定原则。这原本是法律上的进步,然而,由于中国法律本身仍然纯在一些问题,完全的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应付我国新时期的刑事犯罪案件。法律上虽然规定了罪刑法定,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这几个缺陷,导致罪刑法定并不能很好施行。
1、模糊性。法律中仍然纯在不少的模糊的定义,导致判罚时虽然有法可依,但是由于法律上缺乏更加明确的声明,导致判罚并不能很好的实行罪刑法定。如:我国刑法中仍然存在许多“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定义。这种定义非常的模糊,什么样的情节才算了严重,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有着不同的评判标准,而不同的评判标准,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2、滞后性。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但与此同时,当今的社会是迅速的发展变化的,面临的问题也是多种多样的,而立法者并不能很好的预见未来的犯罪,导致了法律中的一些空白和缺陷,因此法律与其社会生活存在着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相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法律纯在着不少的滞后性。
3、违反公平性。罪刑法定看似公平,其实有些时候,并非完全公平。有些案件,性质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大,依法判罚却不能符合人心所向。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一些严重渎职行为,社会影响大,但是判罚却往往不严重。
在我国,实行罪行法定原则,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但是,不能仅仅是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也要去解决上述的问题,更好的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的施行。
1、不断的完善法律,紧跟时代的发展与新的形势制定与完善现有的法律,明确定义刑法中的各种判罚标准,减少甚至去除模糊定义。让判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兼顾公平。刑法的制度,主要是为了惩治犯罪,但是在依法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的影响。惩罚犯罪,不应该由于法律暂时的缺失,而让犯罪份子逍游法外。
罪刑法定是法律进步的体现,也是大势所趋。施行的利大于弊,也更加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的思想。
参考文献:{1}陈立、陈晓明 。刑法总论(第六版)。厦门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