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国开办发[2008]29号【颁布日期】:2008-04-23【生效日期】:2008-04-2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其他机关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逐步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改革的原则  1.责权统一的原则。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  2.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3.贫困户受益的原则。扶贫贷款发放要与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密切相关,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4.鼓励先进的原则。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的地方,可调减额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下放管理权限  将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直接管理权限由中央下放到省,其中发放到贫困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由省(县)扶贫办、财政厅(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参与  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承贷机构)。  贷款的本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贷款利率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三)规范贷款投向  扶贫贷款集中用于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  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  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等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项目贷款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扶贫部门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与扶贫规划和重点工作密切结合,与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扶贫贴息贷款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四)调整贴息政策  1.贴息资金安排。中央继续保留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确定当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性总量计划,并于年初下达各省财政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计划。各省也要尽早安排年度贷款计划并下达到县,同时视扶贫贴息贷款需求,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积极安排贴息资金,引导承办银行扩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非重点县的到户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各省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  在安排到省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中,用于到户贷款的贴息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到县的具体贴息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由各省自行确定并安排到县。  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中央安排到省的贴息资金额度,将视各省上年扶贫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绩效进行调整。各省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视各地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调整。  2.固定贴息利率。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3.贴息期限。中央财政按贴息1年安排贴息资金。具体贴息期限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  4.贴息方式。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省、县自行确定。鼓励直接补贴到贫困户和项目实施单位。  5.贴息确认。承贷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接到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由扶贫办、财政部门共同确认贴息规模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  6.专账管理。财政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加强协作与配合  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在保证扶贫贴息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  银监会负责对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实施审慎监管。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的交流,探索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平台,推动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有序开展。   (六)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  在抓好已有试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少数重点县,采取建立奖补资金、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等方式,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探索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的试点。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不低于往年平均水平,满足扶贫工作需要。各省(县)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扶贫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  (二)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扶贫项目贷后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业主履行扶贫责任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各省要根据中央下达的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优先保证所对应的扶贫贷款规模。康复扶贫贷款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残联依据本通知要求另行制定。  (四)各省要依据以上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扶贫贷款改革实施方案,并于6月1日前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备案。2009年1月底前,将改革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专此通知。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国开办发[2008]29号【颁布日期】:2008-04-23【生效日期】:2008-04-23【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其他机关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贷扶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扶贫资金的运行效率和扶贫效益,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下放管理权限,引入竞争机制;固定贴息水平,灵活补贴方式;逐步探索建立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改革的原则  1.责权统一的原则。扶贫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统一由地方负责。  2.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自愿按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通过发挥各自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公开公平开展竞争,提高服务水平。  3.贫困户受益的原则。扶贫贷款发放要与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密切相关,以确保贫困户受益为优先条件。  4.鼓励先进的原则。对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的地方,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给予倾斜;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的地方,可调减额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下放管理权限  将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直接管理权限由中央下放到省,其中发放到贫困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由省(县)扶贫办、财政厅(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参与  凡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为扶贫贴息贷款发放主体(承贷机构)。  贷款的本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贷款利率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灵活确定。   (三)规范贷款投向  扶贫贷款集中用于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非重点县的贫困村。  到户贷款要确保贫困户受益,重点投向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对通过能人(大户)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  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及社会事业项目等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要重点投向与贫困村、贫困户增加收入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广大贫困户联系密切、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的扶持力度。项目贷款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扶贫部门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与扶贫规划和重点工作密切结合,与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扶贫贴息贷款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四)调整贴息政策  1.贴息资金安排。中央继续保留扶贫贷款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政贴息预算资金规模确定当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性总量计划,并于年初下达各省财政贴息资金及对应引导的扶贫贴息贷款的指导计划。各省也要尽早安排年度贷款计划并下达到县,同时视扶贫贴息贷款需求,从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中,积极安排贴息资金,引导承办银行扩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非重点县的到户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各省在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  在安排到省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中,用于到户贷款的贴息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到县的具体贴息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指导计划,由各省自行确定并安排到县。  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中央安排到省的贴息资金额度,将视各省上年扶贫贷款发放及贴息工作绩效进行调整。各省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视各地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调整。  2.固定贴息利率。中央财政在贴息期内,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  3.贴息期限。中央财政按贴息1年安排贴息资金。具体贴息期限由各省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  4.贴息方式。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户或项目实施单位两种方式,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省、县自行确定。鼓励直接补贴到贫困户和项目实施单位。  5.贴息确认。承贷金融机构在扶贫部门确定的贫困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接到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由扶贫办、财政部门共同确认贴息规模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  6.专账管理。财政贴息资金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加强协作与配合  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指导服务、贫困户核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和贴息确认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参与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认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投放和回收,并在保证扶贫贴息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加强对扶贫贴息贷款的政策指导和业务管理。  银监会负责对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的扶贫贴息贷款业务实施审慎监管。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的交流,探索建立由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扶贫贴息贷款工作平台,推动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有序开展。   (六)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  在抓好已有试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选择少数重点县,采取建立奖补资金、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等方式,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探索完善信贷扶贫资金运行机制的试点。

class="law_article" name="4">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积极协调,确保贷款规模不低于往年平均水平,满足扶贫工作需要。各省(县)扶贫、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扶贫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指导和培训。  (二)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扶贫项目贷后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业主履行扶贫责任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各省要根据中央下达的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优先保证所对应的扶贫贷款规模。康复扶贫贷款具体操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会同财政部、残联依据本通知要求另行制定。  (四)各省要依据以上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扶贫贷款改革实施方案,并于6月1日前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备案。2009年1月底前,将改革工作情况书面报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专此通知。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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