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考勤制度及有关规定

一、职工考勤制度及有关规定

㈠考勤制度

⒈各科室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当月考勤表及经审批后的各类假条送交考核办及人事科。

⒉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⒊职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经批准过期不返者及私自利用轮休假、借假。一律按旷工论处,借假者的假期同时取消。

㈡请假手续

⒈职工凡因病、事、产、婚丧等需请假者,一律按规定自己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电话请假无效(急诊例外)。

⒉各业务科室第一责任人,请假1天又不离开市区者,由医务科批准。1天以上或离开市区者,报分管院长批准。

⒊职能科室第一责任人,请假1天以内,报人事科备案,1天以上报分管院长批准。

⒋其他各类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三天者,必须填写《请假单》交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⒌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于次日补办,逾期不办按旷工处理。

⒍假期满后一般不予续假,确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于假期未

满之前申明理由(在外地续假应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院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⒎外出进修学习、出国进修、探亲等,离院一个月以上者,离院前和返院后到人事科办理登记手续。

㈢请假范围

⒈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由专科医生(中级职称以上医师)开据病休证明经审批后,方可离岗休息,其他证明无效。病假期满如病情未愈或需继续治疗休息者,必须持有专科医生诊断证明,于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病假的工资、工龄及福利等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病假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工资照发。

③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含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④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按规定不计算连续工龄,上班后需试工作两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前后病假仍将连续计算。

⑤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病休不足一年,须相应延长见习期,待其病愈工作,合并计算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后方可定职。

⑥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医院的生活福利待遇。 ⒉产假:

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 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③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④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以探亲假处理。

⒊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往返途中时间除外,每天工作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⒋婚假:

①男女双方均在滁州市工作婚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者婚假7天含路程假。按规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者为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假期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②凡一方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另一方再婚,初婚一方可以享受婚假23天,再婚一方享受婚假3天。

⒌事假:

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不再给事假。当年休假已用完,又有急事必须亲自去处理者,可请事假。不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有事可以请事假。事假全年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周。

⒍探亲假:

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年初即应有计划的给予合理安排。探配偶假:每年一次为期30天(双方不能重复享受)。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为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下一年起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与法定节假日在内。

②请假者必须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下半年转正,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③职工配偶的住处距职工的住处在25公里以上,公共交通条件不便利,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团聚半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④产妇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⑤一方在外地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由对方利用寒暑假探亲,确需我院配偶前去探亲的,应由对方研究生单位出具证明。

⑥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者,配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一般

不再保留公职,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⑦当年结婚者,不再享受本年度探望配偶假。

⑧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包括路程)内,工资照发。

⒎丧假:

凡本人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系指本人父母或养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处理后事者,可以请丧假,市内丧假3天,外地丧假7天(含路程),工资照发。

⒏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⒐公假:

在工作岗位发生意外致伤,经所在科室和有关人员鉴定,确系因公致伤,经医师证明需要休息者,可按公假对待,但不予工伤处理。因工致伤需按规定报请上级批准后才能享受工伤待遇。上班时间非因公致伤或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而致伤者,不予公假对待。

⒑专职从事放射线(包括同位素和钴60)工作人员休假:从事放射线工作的每人每年休假三周,从事钴60和同位素工作者,每人每年休假四周。

⒒其他

①外出进修学习,进修期间不再补年休假。凡进修期间从未请过假者,返院后可酌情给予5—7天休息。

②调进、调出人员,单身职工给假3—5天办理有关手续。携带家眷需搬家者,酌情给事假7—10天。

③职工本人搬家,应用年休假时间,无休假,科室可根据工作情况,酌情给假1—3天。

上术各种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㈣注意事项

⒈各科室护士长(或专门负责考勤人员)每月初将上月考勤表报考核办。

⒉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各级人员当年假期,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⒊职工加班补休,一般不得累积计算。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补休者,最多可累计半个月,每次连续不得超过一周。补休跨年度作废。

二、人事科工作制度

⒈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各科人员的编制及负责各类人员的调配。承办各类人员引进的具体工作。

⒉经常深入科室,负责全院各类人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⒊根据医院医、教、研发展的需要,与医务科、护理部等部门密切合作,做到有计划地进行干部培养和深造,并对干部和工人提出使用和提拔的意见。

⒋负责办理全院职工技术职称晋升、聘任工作。

⒌负责办理全院职工的工资调整及各种劳保福利工作。

⒍认真执行和检查医院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负责全院职工的考勤统计。

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院工作人员的请假、销假、离休、退休、退职、辞职、调配、任免、奖惩等工作。

⒏按国家规定,办理合同制人员的合同鉴定及各类保险。

⒐管理全院职工的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的借阅、传递、催要、整理等工作。

⒑搞好人事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⒒处理人事方面来信、来访。

⒓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工作,以便得到领导对人事工作的指导。

三、人事科科长职责

⒈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人员调出、调入和招聘工作。

⒉熟练掌握干部业务、组织能力和思想政治情况,提出提拔、配备、使用意见。

⒊主动和有关科室研究,提出对全院职工的考核、考勤、晋升、奖惩和调整工资意见。

⒋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职工的离退休及退职工作。

⒌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

⒍负责职工档案管理、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全院的人事统计、人员鉴定工作。

⒎做好毕业生的工作分配和职工定级定职工作。

⒏做好全院职工的休假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福利工作。检查督促临时工的管理工作。

⒐副科长协助科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四、人事科工作人员职责

⒈在科长、副科长领导下,进行全院各级各类人员工资调整、晋级工作。

⒉负责全院职工考勤管理及考勤表汇总、整理,核发保健津贴、午餐费、福利费等工作。

⒊负责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考核材料的准备工作,负责以考代评技术专业考试的报名、审查、呈报工作。

⒋负责全院职工的社会保险。

⒌负责全院各级各类人员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及档案传递登记工作。

五、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⒈严格执行《查阅档案规定》,认真做好档案借阅、归还、登记

手续。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查阅档案,凡需借出院外时均由科负责人签字。

⒉加强政治责任心,认真做好档案管理的安全工作。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室。

⒊职工档案均应登记造册或建卡,每年按登记册或卡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⒋及时做好档案的传递催要,做到人员调动及时转递档案。 ⒌协调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入党、入团、审干、考核、考绩、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工资调整、离退休、奖励及违纪违法等方面的材料,不断做好档案清理和装订工作。

⒍对已清理要装订或需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认真组织复核、鉴别、清理工作,以防有误。

⒎取送档案,不准去公共场所,不准带档案回家,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若有上述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⒏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清点和移交手续。

六、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党的组织和干部管理制度选拔、调配和使用干部。

⒉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把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作风正派的

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⒊选拔、任用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民主推荐、组织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⒋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用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准备。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如果讨论中原拟定人员被否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⒌党委选拔任用干部,要充分听取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意见,未经考察的人选,党委会议不予讨论,党委讨论任用、提拔干部时,凡涉及党委成员的家属、子女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干部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使用和管理的运行机制,对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院在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上始终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引进竞争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良好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既要有正确的原则,又要有体现和支撑原则的运行机制。

㈠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⒈定岗定编

实施科技兴院和深化医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医院发展的活力,对行政后勤科室在浓缩的基础上,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科室、优势学科给予一定的倾斜,探索一种有效的良性运行机制。

⒉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原则。

⒊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

① 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八 荣八耻”,努力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和加强团队精神。坚持原则,严于律己,组织纪律观念强。

②业务素质

业务管理干部都要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努力学习经济管理、先进的科技知识和管理经验,刻苦钻研业务,并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行政管理干部,要有较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政治理论和创新精神。

③学历条件

原则上,临床医技科室主任须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科室护士长须大专以上学历;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须大专及以上学历。

④年龄条件

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提交院党委会讨论。

⑤身体条件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⒋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行政科级干部通过竞争岗产生: ①公告报名

公开告示竞争职位,实行自荐和推荐相结合。

②党委会审核资格

③竞争演说和民主推荐(测评)

由竞聘人演说,由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④党委会考察

根据民主推荐及测评情况确定考查对象。

⑤组织部门对考验对象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写出实事求是的考察材料。

⑥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将考查人情况提交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⑦任职

在党委讨论票决后,进行公示,下发任职通知,并填写干部任免表,建立干部任用个人档案。

⒌干部任职后的管理

院党委进行任职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干部任职后在新岗位上表现的水平、能力、政绩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跟踪考察,有利于干部发扬成绩,纠正缺点,有利于干部的成长。

⒍试用期考察:行政科级干部一年试用期后进行考察,形成考察

材料,提交党委会讨论,能否按期转正。

⒎干部的待遇和培训工作

任职的干部自任职的下个月起,享受中层干部奖金系数待遇。 为适应医院改革发展需要,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对干部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方面,尤其是管理知识的培训,系统的和正规化的培训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要学会运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正确认清形势、锐意进取、创新观念,全面自觉地遵循“八荣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要具有多专业、多层次,从实际出发,分别确定培训内容,以开阔视野,提高工作效率。

㈡管理与考核

⒈干部管理的原则

要深化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适应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要求,按照干部队伍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绩鼓励竞争,为各类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提供制度保证。坚持干部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激励竞争机制,推行和完善干部民主评议制度,选贤任能,要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为评价干部是否胜任的主要依据。

⒉干部的任期

行政科级干部实行聘用制,自党委决定任职之日起,任期为三年,三年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可以继续聘用。

⒊干部的轮岗制度

为加强重点岗位干部的管理、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对医院关键

岗位或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过长的中层干部实行转岗制度。

八、关于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为适应医院工作需要,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根据省市人事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人事调配的有关规定,我院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等实际情况,特制定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⒈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保持相对稳定,除医院十分紧缺的专门人才外,一般不予调入。

⒉住院医师的补充,主要从临床专业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的本科毕业生中选拔,除专业骨干人才确需照顾的爱人关系外,一般不再调入。

⒊医技、护理人员的补充,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确有专长的技术人员和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好的年轻护士,可根据编制和结构比例适当调入。

⒋行管干部原则上不再调入。但对于确有管理能力的后勤干部管理专业品学兼优毕业生,可从严选调。

⒌工人一般不予调入。缺编的技术工作,原则上从技工学校对口专业毕业生或对口工种转业志愿兵中挑选。确实需要的特殊工种,经严格考核后,可少量调入。

⒍所有调入人员应有年龄限制:正、副主任医师50岁以下,主治医师40岁以下,住院医师、护理人员、一般医技人员、行管干部、技术工人30岁以下,十分紧缺的专门人才一般不超过40岁。

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非特别需要,不得从基层、企业和山区省、贫困县抽调人员。

⒏各科室和主管部门都必须根据编制,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选择推荐调入人员。为了确保质量,除急需的专门人才外,其他调入人员均实行试用考察1—3个月.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经试用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调入。

⒐各类人员中,凡属于夫妻长期分居而需要照顾的,原则上按上级规定,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正向流动,动员其调往爱人所在地工作。对于我院一方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调离的,对方可根据我院相关类别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酌情调入。但在基层卫生单位从事医师工作的,原则上不安排临床医师工作。

⒑本院职工的爱人在滁州市工作,无论他们工作单位远近,均不属于夫妻分居,根据省人事局皖人调字(1990)第03号文“夫妻在一地工作的,原则上不调”的规定精神,非特殊需要,一般不得照顾调入医院。

⒒本院职工(离、退休职工)的子女,在本市工作,除个别工作特别需要且专业对口,对从严选调外,其他一律不予照顾调入。

⒓本院职工待业子女,持有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毕业证书及职工子女从部队复员退伍,在目前就业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可根据我院相关类别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专业对口,工作确实需要,考核合格,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酌情聘用。但对于已有一子女在本院工作,原则上不再聘用或接收安排,人事部门可协助向外单位联系和推荐。

⒔要求调入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人事院长审核,对于具备调入条件者,提请院党

委会研究决定。

⒕职工要求调出,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工作和人员结构等情况签署具体意见,由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研究,报请分管人事院长批准。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需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⒖本院职工经过出国进修学习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学习,学习结束后,需在医院工作满五年方可调出。特殊情况要求调出者必须还全部培训费用。

⒗凡大、中专毕业分配来我院后,要求调动工作者,应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一般工作满五年方可允许合理流动。外出进修回院工作须满五年方许调出,否则退还全部进修费。

⒘院内人员调整: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本着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原则进行。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科室人员编制等情况协商后报分管院长批准。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应经分管人事院长同意并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各科室不得自行调整人员和变换工作。

⒙各科室对院内人员调整,都应从全局出发,做到局部服从全局,服从医院统一安排。

⒚在人事调配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有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不正之风行为者应严肃处理。

九、职工岗前教育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抓好青年医务人员和新入院职工的教育,帮助尽快适应医院工作,特制定职工岗

前教育制度。

㈠岗前教育的范围

⒈每年毕业分配来院的新职工;

⒉各类招聘人员;

⒊从其他单位部门调入医院工作的同志;

⒋来院进修的各类人员;

⒌进修实习的各类大、中专学员。

㈡岗前教育内容

⒈国家政策法规

⒉医院规章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感染管理知识等。

⒊政治思想教育、医德医风教育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⒋医院概况介绍

⒌医院质量教育

⒍基本医疗卫生要求

⒎根据岗位特点,可适当安排军训和礼仪培训。

㈢岗前教育的组织领导

由党政领导分工负责,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人事科具体安排实施。

㈣岗位教育方式

岗前教育采取集中教育、单独教育等多种形式,以大会授课、电化教学、实地参观和组织讨论、个别交谈结合起来,提高教育效果。

十、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根据省人事局、省档案局皖人职字(91)第9号文《关于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业务考核档案的管理办法如下:

⒈建档对象

凡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士级(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工代技人员,聘用制技术人员均列入建档对象。

⒉归档范围

①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任职资格评审表、申请书、个人业务自传、人才库调查表、科技干部情况表等材料。

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业务培训证书,资格考试,定级考试、水平考试、外语考试、技术操作测试成绩等材料。

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书、续聘书,聘任人员登记表,聘约等材料。

④考核材料: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材料,住院总医师的考核材料、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的定职考核材料,享受国贴、省贴人员考核材料,出国人员的考查材料。

⑤论文、译文、著作、译著,科研成果以及其他能反映技术(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书刊封面、目录、摘要登记材料。

⑥获得各级奖励的材料和专家对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的评估材料,如鉴定书、获奖证书、优秀论文证书,以及正在进行的国家、

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书等材料。

⑦技术业务工作中重大错、失职等情况登记和惩处材料。

⑧其他属于专业技术工作中的实绩材料。如各级学会的会长、副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命书;部订教材的编委,省级以上学术刊物的主编、副主编、编委的聘任书等材料。

⒊管理和使用

①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由人事科统一管理。档案整理按归档八项内容的顺序依次归档,按时间先后排列逐项编目。

②有关技术业务方面的新情况,新材料要随时补充归档。

③业务考绩档案,必须认真鉴别,分别准确,排列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防潮防蛀。

④专业技术人员调出本单位时,业务考绩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转递,按机要件寄出,不准个人自带。

⑤业务考绩档案具有一定保密性,转递和使用需履行一定手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及组织考核材料只供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职改)部门、评审组织查阅,不与本人或他人见面;有关部门需查阅本人送交的考绩材料,由组织代查。

十一、关于发放年终满勤奖、岗位责任制奖的有关规定 各科室:

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过去执行的实际情况,对年终满勤奖、岗位责任制奖特作规定如下:

⒈对旷工者,一天扣一个月,五天以上的全年不发。

⒉对事假全年累计七天以内,一天扣二天;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发全年的百分之五十,三十天以上全年不发。

⒊对病假全年累计半个月以内,一天扣一天;半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发全年百分之七十五;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发全年的百分之五十;三个月以上全年不发。

⒋对探亲、婚、丧假、产假,一天扣一天。

⒌对调出、调入、上学、停薪留职的,按实际上班天数发放。 ⒍各科室上报的考勤表,如有不实,一旦发现,扣除科室奖金。 以上规定,希各科室认真执行。

一、职工考勤制度及有关规定

㈠考勤制度

⒈各科室或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将当月考勤表及经审批后的各类假条送交考核办及人事科。

⒉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请消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⒊职工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经批准过期不返者及私自利用轮休假、借假。一律按旷工论处,借假者的假期同时取消。

㈡请假手续

⒈职工凡因病、事、产、婚丧等需请假者,一律按规定自己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电话请假无效(急诊例外)。

⒉各业务科室第一责任人,请假1天又不离开市区者,由医务科批准。1天以上或离开市区者,报分管院长批准。

⒊职能科室第一责任人,请假1天以内,报人事科备案,1天以上报分管院长批准。

⒋其他各类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超过三天者,必须填写《请假单》交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

⒌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须于次日补办,逾期不办按旷工处理。

⒍假期满后一般不予续假,确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须于假期未

满之前申明理由(在外地续假应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院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⒎外出进修学习、出国进修、探亲等,离院一个月以上者,离院前和返院后到人事科办理登记手续。

㈢请假范围

⒈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由专科医生(中级职称以上医师)开据病休证明经审批后,方可离岗休息,其他证明无效。病假期满如病情未愈或需继续治疗休息者,必须持有专科医生诊断证明,于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病假的工资、工龄及福利等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病假两个月以内者,发给原工资。

②病假超过两个月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十年者,工资照发。

③病假超过6个月者,从第7个月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含十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 ④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按规定不计算连续工龄,上班后需试工作两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前后病假仍将连续计算。

⑤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病休不足一年,须相应延长见习期,待其病愈工作,合并计算实际工作时间满一年后方可定职。

⑥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医院的生活福利待遇。 ⒉产假:

①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 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③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④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地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以探亲假处理。

⒊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30分钟。往返途中时间除外,每天工作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⒋婚假:

①男女双方均在滁州市工作婚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者婚假7天含路程假。按规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者为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假期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②凡一方初婚并达到晚婚年龄,另一方再婚,初婚一方可以享受婚假23天,再婚一方享受婚假3天。

⒌事假:

享受年休假的职工,不再给事假。当年休假已用完,又有急事必须亲自去处理者,可请事假。不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有事可以请事假。事假全年累计一般不超过两周。

⒍探亲假:

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年初即应有计划的给予合理安排。探配偶假:每年一次为期30天(双方不能重复享受)。探望父母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为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下一年起计算(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享受)。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与法定节假日在内。

②请假者必须是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下半年转正,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③职工配偶的住处距职工的住处在25公里以上,公共交通条件不便利,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团聚半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④产妇到配偶地点生育,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⑤一方在外地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原则上由对方利用寒暑假探亲,确需我院配偶前去探亲的,应由对方研究生单位出具证明。

⑥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者,配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一般

不再保留公职,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⑦当年结婚者,不再享受本年度探望配偶假。

⑧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包括路程)内,工资照发。

⒎丧假:

凡本人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系指本人父母或养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处理后事者,可以请丧假,市内丧假3天,外地丧假7天(含路程),工资照发。

⒏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⒐公假:

在工作岗位发生意外致伤,经所在科室和有关人员鉴定,确系因公致伤,经医师证明需要休息者,可按公假对待,但不予工伤处理。因工致伤需按规定报请上级批准后才能享受工伤待遇。上班时间非因公致伤或不按操作规程办事而致伤者,不予公假对待。

⒑专职从事放射线(包括同位素和钴60)工作人员休假:从事放射线工作的每人每年休假三周,从事钴60和同位素工作者,每人每年休假四周。

⒒其他

①外出进修学习,进修期间不再补年休假。凡进修期间从未请过假者,返院后可酌情给予5—7天休息。

②调进、调出人员,单身职工给假3—5天办理有关手续。携带家眷需搬家者,酌情给事假7—10天。

③职工本人搬家,应用年休假时间,无休假,科室可根据工作情况,酌情给假1—3天。

上术各种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㈣注意事项

⒈各科室护士长(或专门负责考勤人员)每月初将上月考勤表报考核办。

⒉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各级人员当年假期,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

⒊职工加班补休,一般不得累积计算。确实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补休者,最多可累计半个月,每次连续不得超过一周。补休跨年度作废。

二、人事科工作制度

⒈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各科人员的编制及负责各类人员的调配。承办各类人员引进的具体工作。

⒉经常深入科室,负责全院各类人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⒊根据医院医、教、研发展的需要,与医务科、护理部等部门密切合作,做到有计划地进行干部培养和深造,并对干部和工人提出使用和提拔的意见。

⒋负责办理全院职工技术职称晋升、聘任工作。

⒌负责办理全院职工的工资调整及各种劳保福利工作。

⒍认真执行和检查医院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负责全院职工的考勤统计。

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院工作人员的请假、销假、离休、退休、退职、辞职、调配、任免、奖惩等工作。

⒏按国家规定,办理合同制人员的合同鉴定及各类保险。

⒐管理全院职工的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的借阅、传递、催要、整理等工作。

⒑搞好人事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⒒处理人事方面来信、来访。

⒓定期或不定期向院领导汇报工作,以便得到领导对人事工作的指导。

三、人事科科长职责

⒈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人员调出、调入和招聘工作。

⒉熟练掌握干部业务、组织能力和思想政治情况,提出提拔、配备、使用意见。

⒊主动和有关科室研究,提出对全院职工的考核、考勤、晋升、奖惩和调整工资意见。

⒋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职工的离退休及退职工作。

⒌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

⒍负责职工档案管理、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全院的人事统计、人员鉴定工作。

⒎做好毕业生的工作分配和职工定级定职工作。

⒏做好全院职工的休假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福利工作。检查督促临时工的管理工作。

⒐副科长协助科长负责相应的工作。

四、人事科工作人员职责

⒈在科长、副科长领导下,进行全院各级各类人员工资调整、晋级工作。

⒉负责全院职工考勤管理及考勤表汇总、整理,核发保健津贴、午餐费、福利费等工作。

⒊负责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考核材料的准备工作,负责以考代评技术专业考试的报名、审查、呈报工作。

⒋负责全院职工的社会保险。

⒌负责全院各级各类人员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及档案传递登记工作。

五、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⒈严格执行《查阅档案规定》,认真做好档案借阅、归还、登记

手续。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查阅档案,凡需借出院外时均由科负责人签字。

⒉加强政治责任心,认真做好档案管理的安全工作。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室。

⒊职工档案均应登记造册或建卡,每年按登记册或卡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⒋及时做好档案的传递催要,做到人员调动及时转递档案。 ⒌协调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入党、入团、审干、考核、考绩、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工资调整、离退休、奖励及违纪违法等方面的材料,不断做好档案清理和装订工作。

⒍对已清理要装订或需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认真组织复核、鉴别、清理工作,以防有误。

⒎取送档案,不准去公共场所,不准带档案回家,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若有上述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⒏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清点和移交手续。

六、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党的组织和干部管理制度选拔、调配和使用干部。

⒉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把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作风正派的

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⒊选拔、任用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民主推荐、组织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⒋党委会议讨论干部任用问题,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准备。讨论时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如果讨论中原拟定人员被否定,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⒌党委选拔任用干部,要充分听取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意见,未经考察的人选,党委会议不予讨论,党委讨论任用、提拔干部时,凡涉及党委成员的家属、子女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七、干部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使用和管理的运行机制,对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院在深化干部制度改革上始终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引进竞争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良好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既要有正确的原则,又要有体现和支撑原则的运行机制。

㈠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⒈定岗定编

实施科技兴院和深化医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医院发展的活力,对行政后勤科室在浓缩的基础上,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科室、优势学科给予一定的倾斜,探索一种有效的良性运行机制。

⒉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遵循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原则。

⒊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

① 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八 荣八耻”,努力用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和加强团队精神。坚持原则,严于律己,组织纪律观念强。

②业务素质

业务管理干部都要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努力学习经济管理、先进的科技知识和管理经验,刻苦钻研业务,并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行政管理干部,要有较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政治理论和创新精神。

③学历条件

原则上,临床医技科室主任须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科室护士长须大专以上学历;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须大专及以上学历。

④年龄条件

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行政职能科室负责人,一般要求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提交院党委会讨论。

⑤身体条件

年富力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⒋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行政科级干部通过竞争岗产生: ①公告报名

公开告示竞争职位,实行自荐和推荐相结合。

②党委会审核资格

③竞争演说和民主推荐(测评)

由竞聘人演说,由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④党委会考察

根据民主推荐及测评情况确定考查对象。

⑤组织部门对考验对象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人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并写出实事求是的考察材料。

⑥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将考查人情况提交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⑦任职

在党委讨论票决后,进行公示,下发任职通知,并填写干部任免表,建立干部任用个人档案。

⒌干部任职后的管理

院党委进行任职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工作;干部任职后在新岗位上表现的水平、能力、政绩等各方面情况进行跟踪考察,有利于干部发扬成绩,纠正缺点,有利于干部的成长。

⒍试用期考察:行政科级干部一年试用期后进行考察,形成考察

材料,提交党委会讨论,能否按期转正。

⒎干部的待遇和培训工作

任职的干部自任职的下个月起,享受中层干部奖金系数待遇。 为适应医院改革发展需要,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对干部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方面,尤其是管理知识的培训,系统的和正规化的培训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干部的政治理论培训要学会运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正确认清形势、锐意进取、创新观念,全面自觉地遵循“八荣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要具有多专业、多层次,从实际出发,分别确定培训内容,以开阔视野,提高工作效率。

㈡管理与考核

⒈干部管理的原则

要深化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适应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要求,按照干部队伍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绩鼓励竞争,为各类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提供制度保证。坚持干部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激励竞争机制,推行和完善干部民主评议制度,选贤任能,要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作为评价干部是否胜任的主要依据。

⒉干部的任期

行政科级干部实行聘用制,自党委决定任职之日起,任期为三年,三年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可以继续聘用。

⒊干部的轮岗制度

为加强重点岗位干部的管理、监督,建立长效机制,对医院关键

岗位或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过长的中层干部实行转岗制度。

八、关于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为适应医院工作需要,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根据省市人事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人事调配的有关规定,我院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等实际情况,特制定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

⒈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保持相对稳定,除医院十分紧缺的专门人才外,一般不予调入。

⒉住院医师的补充,主要从临床专业毕业研究生和优秀的本科毕业生中选拔,除专业骨干人才确需照顾的爱人关系外,一般不再调入。

⒊医技、护理人员的补充,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解决。确有专长的技术人员和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好的年轻护士,可根据编制和结构比例适当调入。

⒋行管干部原则上不再调入。但对于确有管理能力的后勤干部管理专业品学兼优毕业生,可从严选调。

⒌工人一般不予调入。缺编的技术工作,原则上从技工学校对口专业毕业生或对口工种转业志愿兵中挑选。确实需要的特殊工种,经严格考核后,可少量调入。

⒍所有调入人员应有年龄限制:正、副主任医师50岁以下,主治医师40岁以下,住院医师、护理人员、一般医技人员、行管干部、技术工人30岁以下,十分紧缺的专门人才一般不超过40岁。

⒎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非特别需要,不得从基层、企业和山区省、贫困县抽调人员。

⒏各科室和主管部门都必须根据编制,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选择推荐调入人员。为了确保质量,除急需的专门人才外,其他调入人员均实行试用考察1—3个月.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经试用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调入。

⒐各类人员中,凡属于夫妻长期分居而需要照顾的,原则上按上级规定,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正向流动,动员其调往爱人所在地工作。对于我院一方确因工作需要而无法调离的,对方可根据我院相关类别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酌情调入。但在基层卫生单位从事医师工作的,原则上不安排临床医师工作。

⒑本院职工的爱人在滁州市工作,无论他们工作单位远近,均不属于夫妻分居,根据省人事局皖人调字(1990)第03号文“夫妻在一地工作的,原则上不调”的规定精神,非特殊需要,一般不得照顾调入医院。

⒒本院职工(离、退休职工)的子女,在本市工作,除个别工作特别需要且专业对口,对从严选调外,其他一律不予照顾调入。

⒓本院职工待业子女,持有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毕业证书及职工子女从部队复员退伍,在目前就业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可根据我院相关类别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专业对口,工作确实需要,考核合格,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酌情聘用。但对于已有一子女在本院工作,原则上不再聘用或接收安排,人事部门可协助向外单位联系和推荐。

⒔要求调入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人事院长审核,对于具备调入条件者,提请院党

委会研究决定。

⒕职工要求调出,各科室负责人应根据工作和人员结构等情况签署具体意见,由人事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研究,报请分管人事院长批准。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需经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⒖本院职工经过出国进修学习或参加各类科技文化学习,学习结束后,需在医院工作满五年方可调出。特殊情况要求调出者必须还全部培训费用。

⒗凡大、中专毕业分配来我院后,要求调动工作者,应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一般工作满五年方可允许合理流动。外出进修回院工作须满五年方许调出,否则退还全部进修费。

⒘院内人员调整: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本着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原则进行。一般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科室人员编制等情况协商后报分管院长批准。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应经分管人事院长同意并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各科室不得自行调整人员和变换工作。

⒙各科室对院内人员调整,都应从全局出发,做到局部服从全局,服从医院统一安排。

⒚在人事调配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有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不正之风行为者应严肃处理。

九、职工岗前教育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抓好青年医务人员和新入院职工的教育,帮助尽快适应医院工作,特制定职工岗

前教育制度。

㈠岗前教育的范围

⒈每年毕业分配来院的新职工;

⒉各类招聘人员;

⒊从其他单位部门调入医院工作的同志;

⒋来院进修的各类人员;

⒌进修实习的各类大、中专学员。

㈡岗前教育内容

⒈国家政策法规

⒉医院规章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感染管理知识等。

⒊政治思想教育、医德医风教育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⒋医院概况介绍

⒌医院质量教育

⒍基本医疗卫生要求

⒎根据岗位特点,可适当安排军训和礼仪培训。

㈢岗前教育的组织领导

由党政领导分工负责,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人事科具体安排实施。

㈣岗位教育方式

岗前教育采取集中教育、单独教育等多种形式,以大会授课、电化教学、实地参观和组织讨论、个别交谈结合起来,提高教育效果。

十、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转入经常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根据省人事局、省档案局皖人职字(91)第9号文《关于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业务考核档案的管理办法如下:

⒈建档对象

凡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士级(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工代技人员,聘用制技术人员均列入建档对象。

⒉归档范围

①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任职资格评审表、申请书、个人业务自传、人才库调查表、科技干部情况表等材料。

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业务培训证书,资格考试,定级考试、水平考试、外语考试、技术操作测试成绩等材料。

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书、续聘书,聘任人员登记表,聘约等材料。

④考核材料: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材料,住院总医师的考核材料、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的定职考核材料,享受国贴、省贴人员考核材料,出国人员的考查材料。

⑤论文、译文、著作、译著,科研成果以及其他能反映技术(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书刊封面、目录、摘要登记材料。

⑥获得各级奖励的材料和专家对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的评估材料,如鉴定书、获奖证书、优秀论文证书,以及正在进行的国家、

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书等材料。

⑦技术业务工作中重大错、失职等情况登记和惩处材料。

⑧其他属于专业技术工作中的实绩材料。如各级学会的会长、副会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命书;部订教材的编委,省级以上学术刊物的主编、副主编、编委的聘任书等材料。

⒊管理和使用

①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由人事科统一管理。档案整理按归档八项内容的顺序依次归档,按时间先后排列逐项编目。

②有关技术业务方面的新情况,新材料要随时补充归档。

③业务考绩档案,必须认真鉴别,分别准确,排列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防潮防蛀。

④专业技术人员调出本单位时,业务考绩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转递,按机要件寄出,不准个人自带。

⑤业务考绩档案具有一定保密性,转递和使用需履行一定手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及组织考核材料只供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职改)部门、评审组织查阅,不与本人或他人见面;有关部门需查阅本人送交的考绩材料,由组织代查。

十一、关于发放年终满勤奖、岗位责任制奖的有关规定 各科室:

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院过去执行的实际情况,对年终满勤奖、岗位责任制奖特作规定如下:

⒈对旷工者,一天扣一个月,五天以上的全年不发。

⒉对事假全年累计七天以内,一天扣二天;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发全年的百分之五十,三十天以上全年不发。

⒊对病假全年累计半个月以内,一天扣一天;半个月以上二个月以内发全年百分之七十五;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发全年的百分之五十;三个月以上全年不发。

⒋对探亲、婚、丧假、产假,一天扣一天。

⒌对调出、调入、上学、停薪留职的,按实际上班天数发放。 ⒍各科室上报的考勤表,如有不实,一旦发现,扣除科室奖金。 以上规定,希各科室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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