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病防治规范

人主要通过皮肤、黏膜、消化道和呼吸道感染,尤其以感染羊种布鲁氏菌、牛种布鲁氏菌最为严重。猪种布鲁氏菌感染人较少见,犬种布鲁氏菌感染人罕见,绵羊附睾种布鲁氏菌、沙林鼠种布鲁氏菌基本不感染人。

2.2临床症状

潜伏期一般为14~180天。

最显著症状是怀孕母畜发生流产,流产后可能发生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从阴道流出污秽不洁、恶臭的分泌物。新发病的畜群流产较多;老疫区畜群发生流产的较少,但发生子宫内膜炎、乳房炎、关节炎、胎衣滞留、久配不孕的较多。公畜往往发生睾丸炎、附睾炎或关节炎。

2.3 病理变化

主要病变为生殖器官的炎性坏死,脾、淋巴结、肝、肾等器官形成特征性肉芽肿(布病结节)。有的可见关节炎。胎儿主要呈败血症病变,浆膜和黏膜有出血点和出血斑,皮下结缔组织发生浆液性、出血性炎症。

2.4 实验室诊断

2.4.1 病原学诊断

2.4.1.1 显微镜检查

采集流产胎衣、绒毛膜水肿液、肝、脾、淋巴结、胎儿胃内容物等组织,制成抹片,用柯兹罗夫斯基染色法染色,镜检,布鲁氏菌为红色球杆状小杆菌,而其它菌为蓝色。

2.4.1.2分离培养

新鲜病料可用胰蛋白月示 琼脂面或血液琼脂斜面、肝汤琼脂斜面、3%甘油0.5%葡萄糖肝汤琼脂斜面等培养基培养;若为陈旧病料或污染病料,可用选择性培养基培养。培养时,一份在普通条件下,另一份放于含有5~10%二氧化碳的环境中,37℃培养7~10天。然后进行菌落特征检查和单价特异性抗血清凝集试验。为使防治措施有更好的针对性,还需做种型鉴定。

如病料被污染或含菌极少时,可将病料用生理盐水稀释5~10倍,健康豚鼠腹腔内注射0.1~0.3mL/只。如果病料腐败时,可接种于豚鼠的股内侧皮下。接种后4~8周,将豚鼠扑杀,从肝、脾分离培养布鲁氏菌。

2.4.2 血清学诊断

2.4.2.1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 )(见GB/T 18646)

2.4.2.2 全乳环状试验(MRT)(见GB/T 18646)

2.4.2.3 试管凝集试验(SAT)(见GB/T 18646)

2.4.2.4 补体结合试验(CFT)(见GB/T 18646)

2.5 结果判定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布病诊断结果的判定。

2.5.1 具有2.1、2.2和2.3时,判定为疑似疫情。

2.5.2 符合2.5.1,且2.4.1.1或2.4.1.2阳性时,判定为患病动物。

2.5.3未免疫动物的结果判定如下:

2.5.3.12.4.2.1或2.4.2.2阳性时,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5.3.22.4.1.2或2.4.2.3或2.4.2.4阳性时,判定为患病动物。

2.5.3.3符合2.5.3.1但2.4.2.3或2.4.2.4阴性时,30天后应重新采样检测,2.4.2.1或2.4.2.3或2.4.2.4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疫情处理

4.1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限制动物移动;对疑似患病动物应立即隔离。

4.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扑杀

对患病动物全部扑杀。

4.2.2 隔离

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

隔离饲养用草场,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地区。场地周围最好有自然屏障或人工栅栏。

4.2.3 无害化处理

患病动物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 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动物进行检测。

4.2.5 消毒

对患病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

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消毒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皮毛消毒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熏蒸等。

4.2.6 发生重大布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扑灭措施。

5 预防和控制

非疫区以监测为主;稳定控制区以监测净化为主;控制区和疫区实行监测、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5.1 免疫接种

5.1.1范围 疫情呈地方性流行的区域,应采取免疫接种的方法。

5.1.2对象 免疫接种范围内的牛、羊、猪、鹿等易感动物。根据当地疫情,确定免疫对象。

5.1.3 疫苗选择 布病疫苗S2株(以下简称S2疫苗)、M5株(以下简称M5疫苗)、S19株(以下简称S19疫苗)以及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其它疫苗。

5.2 监测

5.2.1 监测对象和方法

监测对象:牛、羊、猪、鹿等动物。

监测方法:采用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诊断方法,结合病原学诊断进行监测。

5.2.2 监测范围、数量

免疫地区:对新生动物、未免疫动物、免疫一年半或口服免疫一年以后的动物进行监测(猪可在口服免疫半年后进行)。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牧区县抽检3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头(只)以上。

非免疫地区: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达到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10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500头(只)以上;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5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头(只)以上。

所有的奶牛、奶山羊和种畜每年应进行两次血清学监测。

5.2.3 监测时间

对成年动物监测时,猪、羊在5月龄以上,牛在8月龄以上,怀孕动物则在第1胎产后半个月至1个月间进行;对S2、M5、S19疫苗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在接种后18个月(猪接种后6个月)进行。

5.2.4 监测结果的处理

按要求使用和填写监测结果报告,并及时上报。

判断为患病动物时,按第4项规定处理。

5.3 检疫

异地调运的动物,必须来自于非疫区,凭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调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调运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后应隔离饲养30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

5.4 人员防护

饲养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布病的应调离岗位,及时治疗。

5.5 防疫监督

布病监测合格应为奶牛场、种畜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或审验的必备条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奶牛场、种畜场的检疫净化情况监督检查。

鲜奶收购点(站)必须凭奶牛健康证明收购鲜奶。

6 控制和净化标准

6.1 控制标准

6.1.1县级控制标准

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3项条件:

6.1.1.1 对未免疫或免疫18个月后的动物,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检测。

试管凝集试验阳性率:羊、鹿0.5%以下,牛1%以下,猪2%以下。 补体结合试验阳性率: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0.5%以下。

6.1.1.2 抽检羊、牛、猪流产物样品共200份以上(流产物数量不足时,补检正常产胎盘、乳汁、阴道分泌物或屠宰畜脾脏),检不出布鲁氏菌。

6.1.1.3 患病动物均已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1.2 市级控制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控制标准。

6.1.3 省级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控制标准。

6.2 稳定控制标准

6.2.1 县级稳定控制标准

按控制标准的要求的方法和数量进行,连续3年以上具备以下3项条件:

6.2.1.1 羊血清学检查阳性率在0.1%以下、猪在0.3%以下;牛、鹿0.2%以下。

6.2.1.2 抽检羊、牛、猪等动物样品材料检不出布鲁氏菌。

6.2.1.3 患病动物全部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6.2.2 市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2.3 省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3 净化标准

6.3.1 县级净化标准

按控制标准要求的方法和数量进行,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2项条件:

6.3.1.1 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全县范围内连续两年无布病疫情。

6.3.1.2 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检测,全部阴性。

6.3.2 市级净化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净化标准。

6.3.3 省级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净化标准。

6.3.4 全国净化标准

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达到净化标准。

人主要通过皮肤、黏膜、消化道和呼吸道感染,尤其以感染羊种布鲁氏菌、牛种布鲁氏菌最为严重。猪种布鲁氏菌感染人较少见,犬种布鲁氏菌感染人罕见,绵羊附睾种布鲁氏菌、沙林鼠种布鲁氏菌基本不感染人。

2.2临床症状

潜伏期一般为14~180天。

最显著症状是怀孕母畜发生流产,流产后可能发生胎衣滞留和子宫内膜炎,从阴道流出污秽不洁、恶臭的分泌物。新发病的畜群流产较多;老疫区畜群发生流产的较少,但发生子宫内膜炎、乳房炎、关节炎、胎衣滞留、久配不孕的较多。公畜往往发生睾丸炎、附睾炎或关节炎。

2.3 病理变化

主要病变为生殖器官的炎性坏死,脾、淋巴结、肝、肾等器官形成特征性肉芽肿(布病结节)。有的可见关节炎。胎儿主要呈败血症病变,浆膜和黏膜有出血点和出血斑,皮下结缔组织发生浆液性、出血性炎症。

2.4 实验室诊断

2.4.1 病原学诊断

2.4.1.1 显微镜检查

采集流产胎衣、绒毛膜水肿液、肝、脾、淋巴结、胎儿胃内容物等组织,制成抹片,用柯兹罗夫斯基染色法染色,镜检,布鲁氏菌为红色球杆状小杆菌,而其它菌为蓝色。

2.4.1.2分离培养

新鲜病料可用胰蛋白月示 琼脂面或血液琼脂斜面、肝汤琼脂斜面、3%甘油0.5%葡萄糖肝汤琼脂斜面等培养基培养;若为陈旧病料或污染病料,可用选择性培养基培养。培养时,一份在普通条件下,另一份放于含有5~10%二氧化碳的环境中,37℃培养7~10天。然后进行菌落特征检查和单价特异性抗血清凝集试验。为使防治措施有更好的针对性,还需做种型鉴定。

如病料被污染或含菌极少时,可将病料用生理盐水稀释5~10倍,健康豚鼠腹腔内注射0.1~0.3mL/只。如果病料腐败时,可接种于豚鼠的股内侧皮下。接种后4~8周,将豚鼠扑杀,从肝、脾分离培养布鲁氏菌。

2.4.2 血清学诊断

2.4.2.1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 )(见GB/T 18646)

2.4.2.2 全乳环状试验(MRT)(见GB/T 18646)

2.4.2.3 试管凝集试验(SAT)(见GB/T 18646)

2.4.2.4 补体结合试验(CFT)(见GB/T 18646)

2.5 结果判定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布病诊断结果的判定。

2.5.1 具有2.1、2.2和2.3时,判定为疑似疫情。

2.5.2 符合2.5.1,且2.4.1.1或2.4.1.2阳性时,判定为患病动物。

2.5.3未免疫动物的结果判定如下:

2.5.3.12.4.2.1或2.4.2.2阳性时,判定为疑似患病动物。

2.5.3.22.4.1.2或2.4.2.3或2.4.2.4阳性时,判定为患病动物。

2.5.3.3符合2.5.3.1但2.4.2.3或2.4.2.4阴性时,30天后应重新采样检测,2.4.2.1或2.4.2.3或2.4.2.4阳性的判定为患病动物。

3疫情报告

3.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4疫情处理

4.1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限制动物移动;对疑似患病动物应立即隔离。

4.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扑杀

对患病动物全部扑杀。

4.2.2 隔离

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

隔离饲养用草场,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地区。场地周围最好有自然屏障或人工栅栏。

4.2.3 无害化处理

患病动物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 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动物进行检测。

4.2.5 消毒

对患病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

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消毒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皮毛消毒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熏蒸等。

4.2.6 发生重大布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扑灭措施。

5 预防和控制

非疫区以监测为主;稳定控制区以监测净化为主;控制区和疫区实行监测、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5.1 免疫接种

5.1.1范围 疫情呈地方性流行的区域,应采取免疫接种的方法。

5.1.2对象 免疫接种范围内的牛、羊、猪、鹿等易感动物。根据当地疫情,确定免疫对象。

5.1.3 疫苗选择 布病疫苗S2株(以下简称S2疫苗)、M5株(以下简称M5疫苗)、S19株(以下简称S19疫苗)以及经农业部批准生产的其它疫苗。

5.2 监测

5.2.1 监测对象和方法

监测对象:牛、羊、猪、鹿等动物。

监测方法:采用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诊断方法,结合病原学诊断进行监测。

5.2.2 监测范围、数量

免疫地区:对新生动物、未免疫动物、免疫一年半或口服免疫一年以后的动物进行监测(猪可在口服免疫半年后进行)。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牧区县抽检3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头(只)以上。

非免疫地区: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达到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10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500头(只)以上;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5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头(只)以上。

所有的奶牛、奶山羊和种畜每年应进行两次血清学监测。

5.2.3 监测时间

对成年动物监测时,猪、羊在5月龄以上,牛在8月龄以上,怀孕动物则在第1胎产后半个月至1个月间进行;对S2、M5、S19疫苗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在接种后18个月(猪接种后6个月)进行。

5.2.4 监测结果的处理

按要求使用和填写监测结果报告,并及时上报。

判断为患病动物时,按第4项规定处理。

5.3 检疫

异地调运的动物,必须来自于非疫区,凭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调运。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调运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后应隔离饲养30天,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解除隔离。

5.4 人员防护

饲养人员每年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布病的应调离岗位,及时治疗。

5.5 防疫监督

布病监测合格应为奶牛场、种畜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或审验的必备条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奶牛场、种畜场的检疫净化情况监督检查。

鲜奶收购点(站)必须凭奶牛健康证明收购鲜奶。

6 控制和净化标准

6.1 控制标准

6.1.1县级控制标准

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3项条件:

6.1.1.1 对未免疫或免疫18个月后的动物,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检测。

试管凝集试验阳性率:羊、鹿0.5%以下,牛1%以下,猪2%以下。 补体结合试验阳性率: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0.5%以下。

6.1.1.2 抽检羊、牛、猪流产物样品共200份以上(流产物数量不足时,补检正常产胎盘、乳汁、阴道分泌物或屠宰畜脾脏),检不出布鲁氏菌。

6.1.1.3 患病动物均已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1.2 市级控制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控制标准。

6.1.3 省级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控制标准。

6.2 稳定控制标准

6.2.1 县级稳定控制标准

按控制标准的要求的方法和数量进行,连续3年以上具备以下3项条件:

6.2.1.1 羊血清学检查阳性率在0.1%以下、猪在0.3%以下;牛、鹿0.2%以下。

6.2.1.2 抽检羊、牛、猪等动物样品材料检不出布鲁氏菌。

6.2.1.3 患病动物全部扑杀,并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6.2.2 市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2.3 省级稳定控制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稳定控制标准。

6.3 净化标准

6.3.1 县级净化标准

按控制标准要求的方法和数量进行,连续2年以上具备以下2项条件:

6.3.1.1 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后,全县范围内连续两年无布病疫情。

6.3.1.2 用试管凝集试验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检测,全部阴性。

6.3.2 市级净化标准

全市所有县均达到净化标准。

6.3.3 省级净化标准

全省所有市均达到净化标准。

6.3.4 全国净化标准

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达到净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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