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9 09:09 作者:徐克谦【字号:大 中 小】点击:373次
价值观是构成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的诸多要素中极其重要的方面。一种文化的价值观,就是指创造和维系这个文化传统的人们,普遍认为在他们自己的日常生活、生产活动和社会实践中,什么目标、什么价值,是最值得他们争取、奋斗、维护的。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当然会有不少相通的、普遍的方面,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和个性,而这些差异和个性往往表现在价值优先观,也即关于在众多不同的价值指标中以谁为优先的看法上。在任何社会中,人们所追求的价值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而在对诸多价值指标的追求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密切关联却又互相矛盾两难的价值取舍。当这种两难价值取舍的情况不得已而出现时,如何进行取舍,就表现出不同类型的文化价值优先观。例如,孟子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则舍鱼而取熊掌,生与义不可兼得,则舍生而取义[1],显然并不是要完全否定“鱼”或“生”的价值,而只是在二者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中,更强调某一价值的优先性。这就是所谓价值优先观。
不同文化传统的价值优先观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属于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们,他们通常所认为的最有价值的东西,或各种价值相比较而言的高低和优先度是不尽相同的。例如“自由”的价值,可以说带有普世性,完全否认“自由”之价值的文化恐怕是绝无仅有的。然而,是否所有文化都把“自由”的价值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都认为“不自由毋宁死”?回答却未必是肯定的。一种文化的价值优先观是持有这种文化的人群在其复杂的生存环境和漫长的演进历史中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因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理解和尊重不同文化的不同价值优先观,对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维持各民族人民和文化的和睦相处和共同繁荣是十分必要的。
以“孔孟之道”为源头的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源远流长,对中国人的普遍伦理道德,对中国文化的价值和价值优先观念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华文明漫长发展历史过程中的重要思想结晶,儒家的价值观经过两千多年的积淀,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集体潜意识。尽管并不是所有中国人在任何时候都总是心口如一、言行一致地依照儒家的价值观指导自己的每一次行为,但至少古代中国大多数人在大多数公开场合台面上讲道理时,基本上是以儒家的价值观作为价值优先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说儒家的价值取向在总体上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优先观。这种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发展和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优先观,突出表现在以下这几种价值两难取舍中的优先考虑:
一、道义的价值优先于功利的价值
儒家并不是非功利主义者,相反,儒家是相当讲功利的。在儒家思想发展史上甚至有特别强调功利的“事功学派”。儒家在一般情况下也并不反对人们对利、包括个人之利的追求。无论是对于国家而言的富国强兵,还是对于个人而言的福禄财富,在儒家文化中的价值都是正面的。特别是对于广大民众,儒家认为统治者首先应该保证他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要求。然而,在面对一件具体事情的时候,如果道义的原则跟功利的要求发生了矛盾冲突,则儒家的价值观要求优先考虑道义原则。而儒家道义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仁义”。不仁不义的事,功效再高、利益再大也不可做。儒家说“仁者爱人”[2],为政以“爱人为大”(《礼记·哀公问》),“爱人”就是要珍惜爱护人,以人为本,遵循人道和人性的原则。如果追逐功利的行为本身发展到了背离人性、不人道、害人的地步,那就必须立即停止。道义的价值优先突出表现为儒家的“义利之辩”。儒家在义与利的关系上是主张以“义”为重的[3],但这并不等于说儒家完全不讲利,或者总是把“义”和“利”绝对对立起来,只是说儒家强调在对“利”的追求中不能违背“义”的道德准则。所谓“义”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群也有不同的具体内涵,需要具体分析。通常“义”往往会是更大群体的、或更加长远更根本的利益在道德观念上的反映,但也可以是一种根本超越了世俗之功利的宗教信仰或道德信念,体现着人类对于崇高永恒之善和美的价值的精神需求,是较之对于物质之“利”的需求更高层次上的需求,是人区别于动物一个标志。因此先秦儒家提倡重义轻利、见义勇为,甚至当生命与道义二者不可兼得的极端情况出现时,主张“舍生取义”。
在今天看来,提倡这种道义高于功利的价值优先观,有助于遏止社会上出现普遍性的唯利是图、自私自利、尔虞我诈、缺乏诚信的恶劣风气,纠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效率、缺乏人性关怀和道德考量的偏颇。当然,也应当冷静地看到,如果对道义原则的地位和适用范围强调过分,走向另一个极端,有时也会模糊一个社会中应有的利益和权限的界线,使得这个社会在功利效益方面处于含混不清和缺乏动力的状态。
二、德性的价值优先于智能的价值
德性与智能的价值,都是儒家所肯定的。在儒家思想中,“尊德性”与“道问学”二者都很重要[4],实际上在早期儒学的修养论和教育观中,德性的修养与知识的追求、智能的提高两方面是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而不是互相对立的。但是就其相对的优先度而言,儒家倾向于认为“德性”价值更高于知识和智能的价值。这具体表现在儒家对“智”与“仁”二者关系的认识上。总的来说,儒家认为君子不仅应当是仁者,同时也应当是智者。仁者寿,智者乐,仁且智对个体人格的健全与完善都是十分重要的。孔子本人,就既是一位仁者,又是一位智者[5]。但是相比较而言,儒家认为“智”应当从属于“仁”,服务于“仁”[6]。按照孟子的理解,“智”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知仁知义[7]。“智”而不“仁”则不能算真正的“智”。儒家所讲的“知”,当然也包括一般意义上对客观知识的探究,如“多识于鸟兽草木虫鱼之名”(《论语·阳货》)之类,但更重要的却是对德性的认知和体悟。而学习求知的根本目的,最终往往归结到做人,归结到德性的提高,成为“君子”、“圣人”[8]。这种价值优先观要求人们在对某种知识或技术作出评价、选择和运用时,不可以不考虑其有可能带来的人伦道德后果;在设计某种策略、参与某种博弈时,不可以不讲道德、不择手段;在选拔和任用人才的标准上,虽然以德才兼备为最佳,但如果德与才不可兼得时,则倾向于优先考虑德。
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种德性价值优先的观念,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在高科技、高智能的社会环境下,如果社会普遍丧失了德性价值,让没有道德感、缺乏德性的人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那么,偏离了德性价值导向的高智能和高科技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之巨大,很可能是人们难以想象的,因为今天的科学技术已经发达到可以轻而易举地毁灭人类自身的高水平。当然,如果过分强化德性的价值,在一切知识和智能领域都搞泛道德化,那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文化中探究客观知识的冲动,遏止个体充分发挥聪明才智进行创造的欲望,从而阻碍自然科学知识和技术的发展速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历史上,并非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
三、群体的价值优先于个体的价值
群体价值和个体价值实际上也是处于一种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中,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就体现了这样一种辩证关系。儒家并不否认个体的价值。早期儒家所谓“为仁由己”、“特立独行”、“独善其身”、“匹夫不可夺志”,都是在不同意义上强调和突现了个体的独特地位和价值。但是,儒家认为个体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之所以具有作为“人”的丰富性,就在于个体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是一种“群”的存在。孔子说“鸟兽不可与同群”(《论语·微子》),人如果离开人群与鸟兽为伍,久而久之就不成其为人了。荀子也说,人跟牛马动物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个人总是生活在家族、社群、团体、国家、民族的种种社会关系之中。人在社会上不是作为一个孤立的“我”而存在的,而是作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等一系列社会角色身份而存在的。人的本质也就体现于他所处的群体关系的总和之中。个人只有生活在人群与社会之中,才成为真正的人。因而个人的发展离不开群体的发展,并且与群体中其他人的发展密切相关,个人的价值也有待于他所处的群体关系来定义和认可。因此儒家提倡一种以群体为重的价值观,认为当个体价值与群体价值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和事件中不幸发生矛盾冲突时,个人的价值和利益应当服从群体的价值和利益。这并不是说儒家完全无视个人的价值和利益,而是说在两者发生冲突、无法兼顾的极端情况下,儒家偏向于优先考虑群体的价值。
这样一种群体重于个体的价值优先观,有利于形成和维系一个群体内部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实上也往往能促进一个群体内部所有个体价值的整体提升,使群体中的个体普遍受益。但是如果过度强化这种群体价值优优先观,也会产生弊端,它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体的个性的充分发展,泯灭一个群体内部的多样性,并且有可能为群体中少数当权者假借群体名义侵夺其他个体的利益提供借口。
四、平安的价值优先于自由的价值
“自由”的价值,包括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政治自由、精神自由、言论自由以及人相对于自然规律或必然性的自由等,是人类带有普遍性的价值。这种价值在现代西方文化中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西方某些国家有时被强调到极其夸张的程度。例如美国政府及其总统,不管走到哪里、不管做什么事情,都会打出“自由”的至高无上的旗号。其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并非没有对“自由”价值的肯定。在早期儒家思想中,不仅有“为仁由己”、“匹夫不可夺志”之类体现精神和道德意志自由的观念,也有“不事王侯”、“独行其道”、自主言行出处、张扬民视民听等体现社会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精神。但是“自由”,特别是经验的、个人“自由”的价值,在儒家思想中从来没有被强调到至高无上的地步。以儒家的观点来看,无论是对于社会还是个人而言,和平安定的价值,恐怕都要高于“自由”的价值。儒家的社会政治理想显然把和平安定的价值置于个人自由的价值之上。例如“不患贫而患不安”的思想,以“安天下”、“平定天下”、“国泰民安”为最高政治理想,维护“大一统”的政治局面,维护现存的“礼”的秩序等等,即体现出这样一种价值观。在儒家价值观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比较强调和平、安定的价值,个人自由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不破坏家族、群体的和平安定为度。中国传统文化不太鼓励脱离社会秩序和群体关系的个人自由,也不太鼓励试图超越自然极限的自由冒险精神。这种文化价值跟中国古代内陆农业文明的基本社会环境是相适应的。众多人口依附在有限的土地上靠农业谋生,脚踏实地平平安安过日子显然比到处追求“自由”更为重要。对于中国古代宗法制农业社会的民众来说,他们与其说希望追求“自由”,不如说更希望得到一种归属和依附的感觉。他们依附于土地,归属于祖宗,安土重迁,不愿意背井离乡;他们希望天下太平、社会安定、家庭和睦。而儒家思想中所谓“乐天知命”、“素位而行”、“独善其身”等等,都是要求人们在安于本分、不破坏社会整体和平安定的前提下,寻求相对的个人身心自由而已。
这种平安价值优先的观念,对于维持中国如此广阔疆域内不同民族的文化的多元共存,维护社会政治的相对统一稳定,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也使得中华民族成为一个爱好和平的民族闻名于世。但其弊端则是易于形成一种保守、惰性、安于现状,缺乏进取、开拓、冒险精神的民族性格。
五、和谐的价值优先于竞争的价值
“和”是儒家的一个重要价值,儒家讲“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礼的一个作用就是要维护人与人之间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儒家崇尚“和”的价值,向往“致中和”、“外内和顺”、“群居和一”、“咸和万民”的境界,认为“人和”比“天时”“地利”更重要。与“和”相对应的另一方是竞争、斗争乃至冲突。竞争或斗争的价值在西方文化中也是被正面肯定的。尤其是在进化论影响下的社会政治经济理论,就特别推崇竞争的价值,认为竞争、斗争和冲突不仅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常态,而且还是推动历史进步、促进人类进化的动力,因此有所谓“斗争哲学”,不仅斗天斗地,而且也斗人。儒家并不一概否定竞争的价值,依照一定的规则和礼仪“其争也君子”式的竞争[9],为了大是大非问题不可回避、“不得已”而为之的争辩[10],儒家认为也是必要的、值得的。但儒家显然认为和谐的价值高于竞争的价值,所以主张尽量避免相互竞争,回避斗争与冲突,特别是那种无序的、恶性的竞争与冲突,以维护和平与和谐。荀子认为 “争则乱,乱则穷”(《荀子·富国》),只有在和平和谐的条件下,才会有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因此儒家主张在处理内部关系时,应尽量避免冲突,消除斗争,“尚辞让,去争夺”(《礼记·礼运》),“君子无所争”(《论语·八佾》;在处理外部关系时也不崇尚武力,“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在国与国关系中使用武力,被认为是不得已的和不值得赞赏的;而用文德感召,使人心悦诚服,则受到儒家的高度赞赏。
这种和谐优先于竞争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恶性冲突对社会可能造成的伤害,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也使得中华民族形成了一种含蓄内敛、谦让温和、温文尔雅的民族性格。但其流弊在于一味求和,回避矛盾,有时并不能根本解决存在的问题。有的时候恰恰只有在面对冲突、解决矛盾之后,才能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达到更加持久稳定的和谐。
在运用价值优先观的具体实践中,古代儒家还给我们留下了“执两用中”、“过犹不及”、“中和”、“中权”等高超思维方法和智慧,这种方法和智慧为我们辩证地处理不同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了指导。各种价值及其在一定文化系统中的优先序列,固然有其相对稳定的常态,但却也不是绝对的。按照中国古代的辩证思维逻辑,任何价值一旦推到极点,把它绝对化,它就会走向反面,呈现出相反的价值。因此,为了维持一种价值,恰恰不能把它推到极端,而应当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环境、事件,掌握一个“中和”、“中权”的度。
“执两用中”、“中和”的辩证思维,对于处理全球化背景下不同文化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也很有启发意义。在没有与外来文化的价值观发生冲突和比较之前,一个民族往往会把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优先看成是理所当然的,甚至是天经地义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文化观(如欧洲中心观、中国中心观等)至今在许多人头脑中仍然很有影响。例如美国一些政治家们就经常倾向于把他们所理解的“自由”“民主”价值理所当然地看成是普世的至高无上的价值。然而,跨文化比较却为我们展示了一幅世界各民族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的丰富图景,文化价值观的差异乃至冲突非常普遍。儒家“中和”的思维则提醒我们以一种辩证的、相对的和全局的观点来看待自己文化和其他文化不同的价值观。通过与其它文化中的价值观进行比较,我们对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价值优先观可以获得更加深刻而全面的认识,既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它的优点和长处,也能够更清醒地认识到它的局限。如果把上述中国传统文化优先观跟西方文化中的价值优先观(比如以当今美国文化为代表的现代西方价值优先观)作一些比较,可以发现中西文化价值观中的一些对立的方面,恰恰形成一种互补、互相纠正偏颇的辩证关系。因此,我们应当立足于当下中国社会文化发展的实践,以“执两用中”和“中和”的智慧,吸纳其他文化传统价值观的优点,对儒学的价值观进行创造性的阐释、改造和综合创新,以形成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体现当代中国文化精神的价值观。
(说明:本文已发表于《孔子研究》2009年第二期。本文基本内容的一个简略概要曾发表于《光明日报》2007年2月1日第9版《国学》专栏 )
时间:2010-09-09 09:09 作者:徐克谦【字号:大 中 小】点击:373次
价值观是构成一个民族的文化精神的诸多要素中极其重要的方面。一种文化的价值观,就是指创造和维系这个文化传统的人们,普遍认为在他们自己的日常生活、生产活动和社会实践中,什么目标、什么价值,是最值得他们争取、奋斗、维护的。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价值观当然会有不少相通的、普遍的方面,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和个性,而这些差异和个性往往表现在价值优先观,也即关于在众多不同的价值指标中以谁为优先的看法上。在任何社会中,人们所追求的价值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而在对诸多价值指标的追求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密切关联却又互相矛盾两难的价值取舍。当这种两难价值取舍的情况不得已而出现时,如何进行取舍,就表现出不同类型的文化价值优先观。例如,孟子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则舍鱼而取熊掌,生与义不可兼得,则舍生而取义[1],显然并不是要完全否定“鱼”或“生”的价值,而只是在二者不可兼得的两难选择中,更强调某一价值的优先性。这就是所谓价值优先观。
不同文化传统的价值优先观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属于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们,他们通常所认为的最有价值的东西,或各种价值相比较而言的高低和优先度是不尽相同的。例如“自由”的价值,可以说带有普世性,完全否认“自由”之价值的文化恐怕是绝无仅有的。然而,是否所有文化都把“自由”的价值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都认为“不自由毋宁死”?回答却未必是肯定的。一种文化的价值优先观是持有这种文化的人群在其复杂的生存环境和漫长的演进历史中长期积淀而形成的,因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理解和尊重不同文化的不同价值优先观,对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发展,维持各民族人民和文化的和睦相处和共同繁荣是十分必要的。
以“孔孟之道”为源头的儒家思想,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源远流长,对中国人的普遍伦理道德,对中国文化的价值和价值优先观念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华文明漫长发展历史过程中的重要思想结晶,儒家的价值观经过两千多年的积淀,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一种集体潜意识。尽管并不是所有中国人在任何时候都总是心口如一、言行一致地依照儒家的价值观指导自己的每一次行为,但至少古代中国大多数人在大多数公开场合台面上讲道理时,基本上是以儒家的价值观作为价值优先的标准。因此我们可以说儒家的价值取向在总体上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优先观。这种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发展和形成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优先观,突出表现在以下这几种价值两难取舍中的优先考虑:
一、道义的价值优先于功利的价值
儒家并不是非功利主义者,相反,儒家是相当讲功利的。在儒家思想发展史上甚至有特别强调功利的“事功学派”。儒家在一般情况下也并不反对人们对利、包括个人之利的追求。无论是对于国家而言的富国强兵,还是对于个人而言的福禄财富,在儒家文化中的价值都是正面的。特别是对于广大民众,儒家认为统治者首先应该保证他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要求。然而,在面对一件具体事情的时候,如果道义的原则跟功利的要求发生了矛盾冲突,则儒家的价值观要求优先考虑道义原则。而儒家道义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仁义”。不仁不义的事,功效再高、利益再大也不可做。儒家说“仁者爱人”[2],为政以“爱人为大”(《礼记·哀公问》),“爱人”就是要珍惜爱护人,以人为本,遵循人道和人性的原则。如果追逐功利的行为本身发展到了背离人性、不人道、害人的地步,那就必须立即停止。道义的价值优先突出表现为儒家的“义利之辩”。儒家在义与利的关系上是主张以“义”为重的[3],但这并不等于说儒家完全不讲利,或者总是把“义”和“利”绝对对立起来,只是说儒家强调在对“利”的追求中不能违背“义”的道德准则。所谓“义”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群也有不同的具体内涵,需要具体分析。通常“义”往往会是更大群体的、或更加长远更根本的利益在道德观念上的反映,但也可以是一种根本超越了世俗之功利的宗教信仰或道德信念,体现着人类对于崇高永恒之善和美的价值的精神需求,是较之对于物质之“利”的需求更高层次上的需求,是人区别于动物一个标志。因此先秦儒家提倡重义轻利、见义勇为,甚至当生命与道义二者不可兼得的极端情况出现时,主张“舍生取义”。
在今天看来,提倡这种道义高于功利的价值优先观,有助于遏止社会上出现普遍性的唯利是图、自私自利、尔虞我诈、缺乏诚信的恶劣风气,纠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效率、缺乏人性关怀和道德考量的偏颇。当然,也应当冷静地看到,如果对道义原则的地位和适用范围强调过分,走向另一个极端,有时也会模糊一个社会中应有的利益和权限的界线,使得这个社会在功利效益方面处于含混不清和缺乏动力的状态。
二、德性的价值优先于智能的价值
德性与智能的价值,都是儒家所肯定的。在儒家思想中,“尊德性”与“道问学”二者都很重要[4],实际上在早期儒学的修养论和教育观中,德性的修养与知识的追求、智能的提高两方面是互相渗透、互相促进的,而不是互相对立的。但是就其相对的优先度而言,儒家倾向于认为“德性”价值更高于知识和智能的价值。这具体表现在儒家对“智”与“仁”二者关系的认识上。总的来说,儒家认为君子不仅应当是仁者,同时也应当是智者。仁者寿,智者乐,仁且智对个体人格的健全与完善都是十分重要的。孔子本人,就既是一位仁者,又是一位智者[5]。但是相比较而言,儒家认为“智”应当从属于“仁”,服务于“仁”[6]。按照孟子的理解,“智”的重要意义之一,就在于知仁知义[7]。“智”而不“仁”则不能算真正的“智”。儒家所讲的“知”,当然也包括一般意义上对客观知识的探究,如“多识于鸟兽草木虫鱼之名”(《论语·阳货》)之类,但更重要的却是对德性的认知和体悟。而学习求知的根本目的,最终往往归结到做人,归结到德性的提高,成为“君子”、“圣人”[8]。这种价值优先观要求人们在对某种知识或技术作出评价、选择和运用时,不可以不考虑其有可能带来的人伦道德后果;在设计某种策略、参与某种博弈时,不可以不讲道德、不择手段;在选拔和任用人才的标准上,虽然以德才兼备为最佳,但如果德与才不可兼得时,则倾向于优先考虑德。
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种德性价值优先的观念,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在高科技、高智能的社会环境下,如果社会普遍丧失了德性价值,让没有道德感、缺乏德性的人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那么,偏离了德性价值导向的高智能和高科技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之巨大,很可能是人们难以想象的,因为今天的科学技术已经发达到可以轻而易举地毁灭人类自身的高水平。当然,如果过分强化德性的价值,在一切知识和智能领域都搞泛道德化,那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文化中探究客观知识的冲动,遏止个体充分发挥聪明才智进行创造的欲望,从而阻碍自然科学知识和技术的发展速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历史上,并非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
三、群体的价值优先于个体的价值
群体价值和个体价值实际上也是处于一种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中,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就体现了这样一种辩证关系。儒家并不否认个体的价值。早期儒家所谓“为仁由己”、“特立独行”、“独善其身”、“匹夫不可夺志”,都是在不同意义上强调和突现了个体的独特地位和价值。但是,儒家认为个体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之所以具有作为“人”的丰富性,就在于个体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是一种“群”的存在。孔子说“鸟兽不可与同群”(《论语·微子》),人如果离开人群与鸟兽为伍,久而久之就不成其为人了。荀子也说,人跟牛马动物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个人总是生活在家族、社群、团体、国家、民族的种种社会关系之中。人在社会上不是作为一个孤立的“我”而存在的,而是作为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等一系列社会角色身份而存在的。人的本质也就体现于他所处的群体关系的总和之中。个人只有生活在人群与社会之中,才成为真正的人。因而个人的发展离不开群体的发展,并且与群体中其他人的发展密切相关,个人的价值也有待于他所处的群体关系来定义和认可。因此儒家提倡一种以群体为重的价值观,认为当个体价值与群体价值在某个特定的时间和事件中不幸发生矛盾冲突时,个人的价值和利益应当服从群体的价值和利益。这并不是说儒家完全无视个人的价值和利益,而是说在两者发生冲突、无法兼顾的极端情况下,儒家偏向于优先考虑群体的价值。
这样一种群体重于个体的价值优先观,有利于形成和维系一个群体内部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事实上也往往能促进一个群体内部所有个体价值的整体提升,使群体中的个体普遍受益。但是如果过度强化这种群体价值优优先观,也会产生弊端,它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个体的个性的充分发展,泯灭一个群体内部的多样性,并且有可能为群体中少数当权者假借群体名义侵夺其他个体的利益提供借口。
四、平安的价值优先于自由的价值
“自由”的价值,包括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政治自由、精神自由、言论自由以及人相对于自然规律或必然性的自由等,是人类带有普遍性的价值。这种价值在现代西方文化中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西方某些国家有时被强调到极其夸张的程度。例如美国政府及其总统,不管走到哪里、不管做什么事情,都会打出“自由”的至高无上的旗号。其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并非没有对“自由”价值的肯定。在早期儒家思想中,不仅有“为仁由己”、“匹夫不可夺志”之类体现精神和道德意志自由的观念,也有“不事王侯”、“独行其道”、自主言行出处、张扬民视民听等体现社会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精神。但是“自由”,特别是经验的、个人“自由”的价值,在儒家思想中从来没有被强调到至高无上的地步。以儒家的观点来看,无论是对于社会还是个人而言,和平安定的价值,恐怕都要高于“自由”的价值。儒家的社会政治理想显然把和平安定的价值置于个人自由的价值之上。例如“不患贫而患不安”的思想,以“安天下”、“平定天下”、“国泰民安”为最高政治理想,维护“大一统”的政治局面,维护现存的“礼”的秩序等等,即体现出这样一种价值观。在儒家价值观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比较强调和平、安定的价值,个人自由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不破坏家族、群体的和平安定为度。中国传统文化不太鼓励脱离社会秩序和群体关系的个人自由,也不太鼓励试图超越自然极限的自由冒险精神。这种文化价值跟中国古代内陆农业文明的基本社会环境是相适应的。众多人口依附在有限的土地上靠农业谋生,脚踏实地平平安安过日子显然比到处追求“自由”更为重要。对于中国古代宗法制农业社会的民众来说,他们与其说希望追求“自由”,不如说更希望得到一种归属和依附的感觉。他们依附于土地,归属于祖宗,安土重迁,不愿意背井离乡;他们希望天下太平、社会安定、家庭和睦。而儒家思想中所谓“乐天知命”、“素位而行”、“独善其身”等等,都是要求人们在安于本分、不破坏社会整体和平安定的前提下,寻求相对的个人身心自由而已。
这种平安价值优先的观念,对于维持中国如此广阔疆域内不同民族的文化的多元共存,维护社会政治的相对统一稳定,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也使得中华民族成为一个爱好和平的民族闻名于世。但其弊端则是易于形成一种保守、惰性、安于现状,缺乏进取、开拓、冒险精神的民族性格。
五、和谐的价值优先于竞争的价值
“和”是儒家的一个重要价值,儒家讲“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礼的一个作用就是要维护人与人之间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儒家崇尚“和”的价值,向往“致中和”、“外内和顺”、“群居和一”、“咸和万民”的境界,认为“人和”比“天时”“地利”更重要。与“和”相对应的另一方是竞争、斗争乃至冲突。竞争或斗争的价值在西方文化中也是被正面肯定的。尤其是在进化论影响下的社会政治经济理论,就特别推崇竞争的价值,认为竞争、斗争和冲突不仅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常态,而且还是推动历史进步、促进人类进化的动力,因此有所谓“斗争哲学”,不仅斗天斗地,而且也斗人。儒家并不一概否定竞争的价值,依照一定的规则和礼仪“其争也君子”式的竞争[9],为了大是大非问题不可回避、“不得已”而为之的争辩[10],儒家认为也是必要的、值得的。但儒家显然认为和谐的价值高于竞争的价值,所以主张尽量避免相互竞争,回避斗争与冲突,特别是那种无序的、恶性的竞争与冲突,以维护和平与和谐。荀子认为 “争则乱,乱则穷”(《荀子·富国》),只有在和平和谐的条件下,才会有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因此儒家主张在处理内部关系时,应尽量避免冲突,消除斗争,“尚辞让,去争夺”(《礼记·礼运》),“君子无所争”(《论语·八佾》;在处理外部关系时也不崇尚武力,“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在国与国关系中使用武力,被认为是不得已的和不值得赞赏的;而用文德感召,使人心悦诚服,则受到儒家的高度赞赏。
这种和谐优先于竞争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恶性冲突对社会可能造成的伤害,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也使得中华民族形成了一种含蓄内敛、谦让温和、温文尔雅的民族性格。但其流弊在于一味求和,回避矛盾,有时并不能根本解决存在的问题。有的时候恰恰只有在面对冲突、解决矛盾之后,才能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达到更加持久稳定的和谐。
在运用价值优先观的具体实践中,古代儒家还给我们留下了“执两用中”、“过犹不及”、“中和”、“中权”等高超思维方法和智慧,这种方法和智慧为我们辩证地处理不同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了指导。各种价值及其在一定文化系统中的优先序列,固然有其相对稳定的常态,但却也不是绝对的。按照中国古代的辩证思维逻辑,任何价值一旦推到极点,把它绝对化,它就会走向反面,呈现出相反的价值。因此,为了维持一种价值,恰恰不能把它推到极端,而应当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环境、事件,掌握一个“中和”、“中权”的度。
“执两用中”、“中和”的辩证思维,对于处理全球化背景下不同文化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也很有启发意义。在没有与外来文化的价值观发生冲突和比较之前,一个民族往往会把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优先看成是理所当然的,甚至是天经地义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文化观(如欧洲中心观、中国中心观等)至今在许多人头脑中仍然很有影响。例如美国一些政治家们就经常倾向于把他们所理解的“自由”“民主”价值理所当然地看成是普世的至高无上的价值。然而,跨文化比较却为我们展示了一幅世界各民族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的丰富图景,文化价值观的差异乃至冲突非常普遍。儒家“中和”的思维则提醒我们以一种辩证的、相对的和全局的观点来看待自己文化和其他文化不同的价值观。通过与其它文化中的价值观进行比较,我们对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价值优先观可以获得更加深刻而全面的认识,既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它的优点和长处,也能够更清醒地认识到它的局限。如果把上述中国传统文化优先观跟西方文化中的价值优先观(比如以当今美国文化为代表的现代西方价值优先观)作一些比较,可以发现中西文化价值观中的一些对立的方面,恰恰形成一种互补、互相纠正偏颇的辩证关系。因此,我们应当立足于当下中国社会文化发展的实践,以“执两用中”和“中和”的智慧,吸纳其他文化传统价值观的优点,对儒学的价值观进行创造性的阐释、改造和综合创新,以形成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体现当代中国文化精神的价值观。
(说明:本文已发表于《孔子研究》2009年第二期。本文基本内容的一个简略概要曾发表于《光明日报》2007年2月1日第9版《国学》专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