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举报和投诉受理
请拨打86439925
二、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行政处罚流程办理,详见流程图
三、立案调查取证
(一)7日内立案。立案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二)调查取让由2名执法人员担任,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对案件调查执法人员申请回避、陈述事实的权利,以及做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提取与本案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
(四)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四、处理决定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达到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送交相关部门鉴定,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并充分听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再次鉴定。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行政领导签发后盖章,7日内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上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执行
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的营业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关于违法出租、出借营业执照问题的调查
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是企业的“户口簿”与“生命线”,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管职能的法律依据与重要内容。国家对营业执照的使用与管理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营业执照,违反了规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也规定,出租营业执照应受到相应的制裁。然而,在大街上,时常看到“门面转让,证照齐全”诸如此类的小广告,出租营业执照已从私下走向了公开。
一、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仍然有很大的市场
(一)国家对一些行业的限制发展和限制经营,为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及前置审批手续提供了市场。限制发展的行业往往需要前置审批手续,并且前置审批手续的办理及变更都是有非常严格的限制的,往往也是利润空间很大的行业,如电子游戏、网吧、汽车租赁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前置审批手续及营业执照的含金量都是非常大的。已经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及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经营户在退出市场的时候,一般都不会走正常合法的退出程序,而是将这些含金量极高的、国家禁止转让、出租的前置审批手续及营业执照作为商品进行出租、出借,并从中牟取非法利润。
(二)国家对一些特殊群体的扶持优惠政策,也为出租、了出借营业执照提供了市场。如下岗失业人员、三峡移民、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国家为了扶持其再就业,支持其自谋职业,在税收、
工商费的收取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在资金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然后,这些特殊群体中,有一些人并不是自己把握机会,利用国家的扶持政策去从事经营活动,而是将国家给予他们享受这些扶持优惠政策的资格作为商品进行出租、出借,并通过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方式牟取非法利润。当然承租营业执照的经营户也会从中获取一定利润。
(三)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资质要求,也为出租、出借营业提供了市场。例如国家对建筑、房地产开发等都有严格的资质等级要求。一些达不到资质等级的经营户为了承接工程,会刻意的去寻找具有资质等级的经营户“借”营业执照,承接工程,谋取利润,并给予一定的比例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些“管理费”实际上就是“租金”。
二、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监督困境
据统计,近几年基层工商所查办的经济违章违法案件中,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案件可以说是屈指可数,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重视不够,对其社会危害的认识不到位。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通常只看有没有营业执照,很少深入检查对照人照是否相符。更有甚者,在遇到突击检查的时候,经营户去“借”营业执照应付检查,事后也大多不会去办理营业执照,久而久之营业执照就长期“借”下去了,有的甚至认为有没有营业执照,一样做生意。 二是现代经营模式,给查处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章违法行为案件,带来一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负责人到处跑业务,考察市场,请帮手守店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管干部打交道的更多的是守店人员,和真正的经营负责人见面时候非常少。久而
久之,监管干部就养成了有事找守店人员的习惯,分不清到底哪个是老板、哪个是帮手。就是老板变更,出租、出借了营业执照,监管干部由于放松了警惕,也难以及时发现。
三是对非直接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章、违法行为的取证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和承包经营的区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大多数基层执法人员都没有深入的去思考这些问题。而且,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租、借营业执照协议、合同之类的关键证据一般都很难取到。从资金投入、进货、销货等环节去取证又非常麻烦,也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产生了厌倦和畏难情绪。
正因为如此,基层工商所对于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是消极的、是被动。
三、基层工商所应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思考
(一)掌握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特征。通过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案件的分析,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具有以下一些特征:一是出租人的故意性。出租人故意将自己的名义许可他人使用,而非基于被强迫或被他人盗用。二是出租人的受益性。出租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中获取利益(包括金钱、其他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三是承租人的行为性。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名义从事了营业执照所核准范围的经营活动。四是承租人的独立性。承租人是相对于出租人的独立文体。表现在:(1)承租人不隶属于出租人;(2)承租人自主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进货、生产、销售价格、用工等经营管理活动都由其自主决定;(3)承租人自负盈亏。除按约定(比例或定额)交付出租人费用(或其他利
益)外,承租人赢利自得,亏损自负。
因此,在查处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时,要围绕营业执照权利人是否故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义、是否从中受益,相对人是否以营业执照权利人名义从事了营业执照所核准范围的经营活动、是否独立于营业执照权利人四个方面调查取证,只要证据齐全,充分反映前述四个特征,就可以认定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法事实。
(二)正确区分出租营业执照与承包经营。承包经营作为企业深化体制改革的一种形式,国家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保护。这一形式在国企改革脱困,抓大放小,增强经济活力与竞争力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并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出租营业执照与承包经营却有着很多相同的地方。在现实生活中,出租营业执照的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不会采取直接的出租方式,而是采取变相的,以承包经营等合法的形式来达到非法的出租营业执照,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在执法中,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正确的加以区分:一看是否属于坐享其成的牟利行为。这是认定出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基础。承包经营不负责经济上、经营上的投入,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经济上能得到不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稳定回报。二看是否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实体存在。这是区分出租营业执照与承包经营最关键的因素。承包经营发布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实体,承包方不仅要提供有关经济营凭证,还要提供相关的生产经营条件,甚至经营人员。而出租营业执照仅提供作为经营凭证的营业执照,不负责其它任何方面。三看双方签署的协议以及费用交纳形式等。这些也能对出租营业执照的认定提供帮助。
(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的杜绝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发生。一是要分析和掌握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对象。要加大对这些重点行为和重点对象的巡查力度。在巡查中要多问、多看、多思、多收集证据,要通过巡查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危害,预防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发生。要通过巡查发现案源,掌握线索,查处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震慑违法行为人。二是要认真执行企业年检和个体验照贴花制度,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对象,要从经营者进货、销售、运输等多个环节了解年度经营情况,要善于通过财务报表发现、挖掘案源和线索。三是要加大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成本。通过处罚,使出租双方都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有力的打击违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举报和投诉受理
请拨打86439925
二、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行政处罚流程办理,详见流程图
三、立案调查取证
(一)7日内立案。立案后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二)调查取让由2名执法人员担任,在取证过程中,必须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对案件调查执法人员申请回避、陈述事实的权利,以及做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办案人员依法定程序提取与本案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
(四)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四、处理决定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三)达到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四)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送交相关部门鉴定,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并充分听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再次鉴定。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行政领导签发后盖章,7日内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上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执行
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的营业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关于违法出租、出借营业执照问题的调查
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是企业的“户口簿”与“生命线”,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依法实施监管职能的法律依据与重要内容。国家对营业执照的使用与管理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营业执照,违反了规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也规定,出租营业执照应受到相应的制裁。然而,在大街上,时常看到“门面转让,证照齐全”诸如此类的小广告,出租营业执照已从私下走向了公开。
一、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仍然有很大的市场
(一)国家对一些行业的限制发展和限制经营,为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及前置审批手续提供了市场。限制发展的行业往往需要前置审批手续,并且前置审批手续的办理及变更都是有非常严格的限制的,往往也是利润空间很大的行业,如电子游戏、网吧、汽车租赁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前置审批手续及营业执照的含金量都是非常大的。已经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及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经营户在退出市场的时候,一般都不会走正常合法的退出程序,而是将这些含金量极高的、国家禁止转让、出租的前置审批手续及营业执照作为商品进行出租、出借,并从中牟取非法利润。
(二)国家对一些特殊群体的扶持优惠政策,也为出租、了出借营业执照提供了市场。如下岗失业人员、三峡移民、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国家为了扶持其再就业,支持其自谋职业,在税收、
工商费的收取上,给予了一定的优惠,在资金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然后,这些特殊群体中,有一些人并不是自己把握机会,利用国家的扶持政策去从事经营活动,而是将国家给予他们享受这些扶持优惠政策的资格作为商品进行出租、出借,并通过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方式牟取非法利润。当然承租营业执照的经营户也会从中获取一定利润。
(三)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资质要求,也为出租、出借营业提供了市场。例如国家对建筑、房地产开发等都有严格的资质等级要求。一些达不到资质等级的经营户为了承接工程,会刻意的去寻找具有资质等级的经营户“借”营业执照,承接工程,谋取利润,并给予一定的比例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这些“管理费”实际上就是“租金”。
二、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监督困境
据统计,近几年基层工商所查办的经济违章违法案件中,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案件可以说是屈指可数,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重视不够,对其社会危害的认识不到位。在日常的监督管理中,通常只看有没有营业执照,很少深入检查对照人照是否相符。更有甚者,在遇到突击检查的时候,经营户去“借”营业执照应付检查,事后也大多不会去办理营业执照,久而久之营业执照就长期“借”下去了,有的甚至认为有没有营业执照,一样做生意。 二是现代经营模式,给查处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章违法行为案件,带来一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负责人到处跑业务,考察市场,请帮手守店已经成为了普遍现象。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管干部打交道的更多的是守店人员,和真正的经营负责人见面时候非常少。久而
久之,监管干部就养成了有事找守店人员的习惯,分不清到底哪个是老板、哪个是帮手。就是老板变更,出租、出借了营业执照,监管干部由于放松了警惕,也难以及时发现。
三是对非直接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章、违法行为的取证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和承包经营的区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大多数基层执法人员都没有深入的去思考这些问题。而且,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租、借营业执照协议、合同之类的关键证据一般都很难取到。从资金投入、进货、销货等环节去取证又非常麻烦,也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产生了厌倦和畏难情绪。
正因为如此,基层工商所对于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督管理是消极的、是被动。
三、基层工商所应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思考
(一)掌握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特征。通过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案件的分析,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具有以下一些特征:一是出租人的故意性。出租人故意将自己的名义许可他人使用,而非基于被强迫或被他人盗用。二是出租人的受益性。出租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中获取利益(包括金钱、其他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三是承租人的行为性。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名义从事了营业执照所核准范围的经营活动。四是承租人的独立性。承租人是相对于出租人的独立文体。表现在:(1)承租人不隶属于出租人;(2)承租人自主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进货、生产、销售价格、用工等经营管理活动都由其自主决定;(3)承租人自负盈亏。除按约定(比例或定额)交付出租人费用(或其他利
益)外,承租人赢利自得,亏损自负。
因此,在查处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时,要围绕营业执照权利人是否故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名义、是否从中受益,相对人是否以营业执照权利人名义从事了营业执照所核准范围的经营活动、是否独立于营业执照权利人四个方面调查取证,只要证据齐全,充分反映前述四个特征,就可以认定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法事实。
(二)正确区分出租营业执照与承包经营。承包经营作为企业深化体制改革的一种形式,国家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保护。这一形式在国企改革脱困,抓大放小,增强经济活力与竞争力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并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出租营业执照与承包经营却有着很多相同的地方。在现实生活中,出租营业执照的双方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往往不会采取直接的出租方式,而是采取变相的,以承包经营等合法的形式来达到非法的出租营业执照,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此,在执法中,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正确的加以区分:一看是否属于坐享其成的牟利行为。这是认定出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基础。承包经营不负责经济上、经营上的投入,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经济上能得到不受外界因素影响的稳定回报。二看是否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实体存在。这是区分出租营业执照与承包经营最关键的因素。承包经营发布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实体,承包方不仅要提供有关经济营凭证,还要提供相关的生产经营条件,甚至经营人员。而出租营业执照仅提供作为经营凭证的营业执照,不负责其它任何方面。三看双方签署的协议以及费用交纳形式等。这些也能对出租营业执照的认定提供帮助。
(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的杜绝出租营业执照的行为发生。一是要分析和掌握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重点行为和重点对象。要加大对这些重点行为和重点对象的巡查力度。在巡查中要多问、多看、多思、多收集证据,要通过巡查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危害,预防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发生。要通过巡查发现案源,掌握线索,查处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震慑违法行为人。二是要认真执行企业年检和个体验照贴花制度,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对象,要从经营者进货、销售、运输等多个环节了解年度经营情况,要善于通过财务报表发现、挖掘案源和线索。三是要加大对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违法成本。通过处罚,使出租双方都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有力的打击违法,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