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印发HSE 管理九项原则
中国石油报(记者王巧然) 2009年1月15日讯1月13日,记者从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获悉,为统一HSE 认识,规范HSE 行为,培育HSE 文化,确保集团公司HSE 方针和战略目标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依据HSE 方针和战略目标,借鉴国际大公司通行做法,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印发HSE 管理九项原则。
HSE 管理九项原则是对集团公司HSE 方针和战略目标的进一步阐述和说明,是针对集团公司HSE 管理关键环节提出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HSE 管理原则与HSE 方针和战略目标共同构成集团公司HSE 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集团公司在编制说明中对管理原则逐条进行解释。其中,在“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中指出,HSE 工作首先要做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即在战略规划、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务的决策时,同时考虑、评估潜在的HSE 风险,配套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优先保障HSE 条件,做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
在“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中指出,员工应承诺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良好的安全表现是企业聘用员工的必要条件。企业应充分考察员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和历史表现,不得聘用不合格人员。
在“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中指出,接受岗位HSE 培训是员工的基本权利,也是企业HSE 工作的重要责任。企业应持续对员工进行HSE 培训和再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的HSE 知识和技能,培养员工良好的HSE 意识和行为。
在“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中指出,各级管理者是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HSE 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应积极履行职能范围内的HSE 职责,制定HSE 目标,提供相应资源,健全HSE 制度并强化执行,持续提升HSE 绩效水平。
在“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中指出,各级管理者应以身作则,积
极参加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了解HSE 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改进HSE 管理薄弱环节,推动HSE 管理持续改进。
在“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中指出,任何作业活动之前,都必须进行
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员工应主动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熟知岗位风险,掌握控制
方法,防止事故发生。
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中指出,所有事故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
都应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监控措施。应对整改措施或监控措施的实
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或监控达到预期效果。
在“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中指出,要完善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
单位报告事故,挖掘事故资源。所有事故事件,无论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
报告,并在短时间内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根除事故隐患。应充分共享事故事件资源,
广泛深刻吸取教训,避免事故事件重复发生。
在“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中指出,企业应将承包商HSE 管理纳入
内部HSE 管理体系。承包商应按照企业HSE 管理体系的统一要求,在HSE 制度标准执行、员
工HSE 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持续改进HSE 表现,满足企业要求。
强化承包商HSE 管理刻不容缓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 2009-04-03 06:46 ]
“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是集团公司HSE 管理原则的第九条原则。基本内容是:企业应将承包商HSE 管理纳入内部HSE 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将承包商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统计中。承包商应按照企业HSE 管理体系的统一要求,在HSE 制度标准执行、员工HSE 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符合企业要求,持续改进HSE 表现。落实“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原则,是实施集团公司HSE 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统一的HSE 标准,也是所有承包商的共同职责。集团公司向全球发布的HSE 承诺中明确写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所有职工、供应商和承包商都有责任维护本公司对健康、安全与环境做出的承诺。
强化承包商HSE 管理刻不容缓
据集团公司2008年事故统计数据显示,承包商年内共发生事故18起,死亡19人,分别占集团公司工业生产亡人事故起数的72%和死亡人数的70%。如此高位的事故比例,必须引起各级管理者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企业把绝大多数精力投入到对自己队伍和员工的约束和管理中,而忽视、淡化、放松了对承包商的HSE 管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以监代管”的倾向比较严重,导致承包商事故多发,给企业和承包商都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重视承包商管理,规范承包商HSE 管理刻不容缓。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人本管理”,这里讲的“人”,包括企业的员工,也包括承包商员工。今天,现代化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特别是石油天然气与炼油化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早已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其涉及到企业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也与企业外部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联系,当然与为企业服务的承包商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一个承包商进入企业,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时候,也可能将HSE 风险带入了企业。为解决好承包商HSE 管理的问题,促进企业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从“人本管理”出发,把承包商当作自己的队伍,把承包商员工当作自己的员工,视如己出、一视同仁,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从保障业主及承包商的利益出发,在明确双方HSE 责任的前提下,使承包商同样有归属感、责任感、使命感,与企业一道形成HSE 管理的“命运共同体”,利益共担、风险共担。具体地说,就是要把承包商的队伍、员工当作实现同一生产经营目标、HSE 绩效的一个“企业人”,既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也要积极为承包商安全的作业、清洁的作业提供必要的管理“环境”和物质“环境”,与承包商一起培养取向相同的HSE 价值观。只有把人本管理渗透到承包商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才能真正改进和完善承包商管理,促进企业HSE 管理持续改进。
如何落实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HSE 标准
加强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必须将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纳入建设单位HSE 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狠抓承包商队伍资质关、HSE 业绩关、人员素质关、施工监督关、现场管理关。严格承包商人员HSE 教育,严格施工方案审查,严格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健全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环保检查制度,实行承包商全过程监管。
首先,“企业应将承包商HSE 管理纳入内部HSE 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将承包商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统计中”。甲方要在思想认识上把承包商当作是一个企业有不同分工的一个部分,企业在HSE 管理方面的理念、制度、标准等要与承包商充分沟通,并要得到承包商的认同和执行。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消除、化解、解决有关分歧。另外,要严格管理,强化过程监控,将承包商事故等同于内
部事故,进行调查并纳入企业事故统计系统。企业员工和承包商员工都是为企业经济利益、HSE 绩效服务的,所以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防护设施配备、人员培训、作业环境等方面为承包商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要像保护自己员工一样,保护承包商员工。坚决消除甲方保市场、乙方揽事故,甲方给效益、乙方担责任的现象。
其次,“承包商应按照企业HSE 管理体系的统一要求,在HSE 制度标准执行、员工HSE 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符合企业要求,持续改进HSE 表现”。承包商自身要严格要求自己,要严格内部管理,要有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以良好的实力,优质的服务,满足企业的要求。尤其在HSE 方面,应该严格按照约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企业有关制度。在制度执行力度、员工培训内容、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等关键方面达到企业内部统一要求。同时,企业要对承包商的资质、HSE 表现进行动态考核,作到 “优胜劣汰”。这依然是从“人本管理”要求出发,从关爱承包商员工健康、生命的角度出发,推动承包商HSE 管理水平、绩效的不断提高。
贯彻落实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安全环保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切实落实对承包商的全过程监管。
二是要建立承包商资格预审制。对项目所需要的承包商的法律资质、队伍素质、装备能力、HSE 能力等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建立合格承包方名录。招投标过程要公平、公开、公正,切实选出符合条件、具备实力的承包商。
三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合同管理。所有施工、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商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界定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通过安全合同,建设单位对承包商明确安全环保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具体条款。
四是甲方要保证必要的安全环保投入。合理安排项目工期,明确统一质量标准,为承包商安全、清洁、健康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五是承包商内部应加强安全教育。项目开工前,项目所在单位要对承包商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作好安全技术交底,突出项目风险提示和风险控制措施的交底。
六是甲乙双方都要加强过程监管。甲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安全监督对承包商作业进行日常HSE 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企业还应对承包商进行定期评估和总体评估。
七是要狠反“三违”行为。重点强化防范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空坠落、触电、中毒窒息等事故措施的落实,严格作业许可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一。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二。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四。 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五。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 六。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七。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 九。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是集团公司HSE 管理原则中的第五条。其主要内涵是:开展现场检查、体系内审、管理评审是持续改进HSE 表现的有效方法,也是展现有感领导的有效途径。各级管理者应以身作则,积极参加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了解HSE 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改进HSE 管理薄弱环节,推动HSE 管理持续改进。学习并落实好此项原则,我们必须理解其重要意义、明确其目的和方式、掌握其内容和要求。
管理者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的重要意义
管理者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是履行管理者职责的体现。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集团公司HSE 管理体系标准第5.1条要求“组织的各级领导应主持管理评审,确保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这就表明企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了解本部门、单位和业务领域内的HSE 管理现状,针对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推动HSE 管理各项要求在本部门、单位和业务领域的有效落实。
管理者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是有感领导的要求。集团公司积极推行的“有感领导”,要求各级领导要通过以身作则的良好个人HSE 行为,使员工真正感知到HSE 工作的重要性,感受到领导做好HSE 工作的示范性,感悟到自身做好HSE 工作的必要性。有感领导的优势在于展示领导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各级管理者应亲自参加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以实际行动履行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推进HSE 管理体系规范运行,使员工认识到“HSE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不仅仅停留在领导的口头上、文件上、记录上,还要实实在在地落实在各级领导的具体行动、行为中,从而带动和引导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到各项HSE 工作中,推动HSE 管理体系不断深入运行。而这些,正是有感领导的具体展现。
管理者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有利于管理者的正确决策。各级管理者只有亲自参加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才能够直观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所属单位、分管领域、分管系统HSE 管理现状、潜在风险、薄弱环节、改进机会和资源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正是HSE 决策的重要输入内容,作为管理者,掌握尽可能准确而又充足的此类信息对其做出正确决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健康安全环境审核方式、内容和目的
健康安全环境审核可分为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三种方式。总体而言,其目的都是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改进问题,推动HSE 管理体系持续规范运行。但三者各有侧重、互有交叉、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推动企业HSE 管理体系规范有效运行的三级监控机制。
现场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如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等) 、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如雨季检查、冬季检查) 、综合性检查等。检查内容上侧重于作业规程、作业行为、作业环境、作业机具、防护器材、设备设施等现场情况,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现场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给予纠正和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发生事故。 体系内审可分为全要素审核、专项审核(如承包商审核、作业许可审核、应急管理审核等)、集中审核、滚动审核等。审核内容上侧重于查意识、责任、组织、能力、资源、制度、流程等管理情况。审核的目的主要是核实和评价各级人员的HSE 意识是否到位,HSE 职责是否清晰并有效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相关资源是否配备到位等,以便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完善体系。
管理评审通常采用会议方式进行。内容上侧重于审议企业HSE 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重大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国家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情况、重大资源的配置情况、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等重大HSE 事项。管理评审的目的是评审企业的HSE 管理体系是否满足企业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内部需求,是否满足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适应外部社会环境的要求,是否满足持续改进的基本管理要求。 健康安全环境审核的时机、人员和范围
现场检查一般是随机的、即时的,通常是由基层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属地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督促整改。
体系内审一般是定期的、系统的,通常由具备资格的企业管理人员依据相关制度标准,按照既定计划对事先确定的对象而开展的核查活动。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针对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对防范措施实施效果要进行跟踪和验证,根据审核情况应做出明确的审核结论。无论企业采取何种审核方式,一个运行周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内,其审核范围应覆盖所有相关部门和单位,
审核内容上应覆盖所有相关制度标准要求。
管理评审会议必须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企业领导、部门负责人参加。管理评审一般一年一次,当企业组织机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开展管理评审活动。管理评审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明确会议的议题,围绕HSE 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控制情况、资源配置情况等重大事项,收集汇总充足的信息、数据。对会议审议事项要形成明确的决议,对决议的事项落实情况要进行跟踪验证。
在今年集团公司工作会议上,党组明确提出,安全清洁、节约优质的发展模式,正在成为企业新的竞争优势。要坚持把“环保优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生产建设全过程。要始终不渝地遵循安全环保是硬指标、是第一要求,按照安全环保形势今年持续好转、2010年根本好转的目标,保持清醒头脑,克服麻痹思想,加快推进统一规范的HSE 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继续落实责任制,以全面执行反违章六条禁令为强力抓手,强化生产过程控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着力做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管工作,务求实现本质安全和绿色环保目标。在2月2日召开的集团公司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上,蒋总再次强调了安全是硬指标、是第一要求,必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各市建设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类别分为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企业年度安全培训、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第九条 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由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企业年度安全培训由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市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组织单位采用委托形式培训的,应委托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省建设厅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初次取证考核前的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均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由所在企业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同意后,统一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按要求对已上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审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进行组班,将开班时间、班次、人员、课程安排等情况上报省建设厅核准。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对组班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核准,组织单位按照核准内容开班培训。省建设厅对每期培训班派专人进行监督。
第三章 考核 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五)省建设厅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省建设 厅。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测试。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安全操作技能测试,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测试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测试。两门课成绩均合格为考试合格。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或考核。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在“山西省建设厅网”上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 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由组织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全省统一编号(见附件2)。
第四章 延期 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四)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证明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2年内违章操作纪录3次(含3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的《资格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未申请《资格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媒体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声明作废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补证手续。
第五章 从业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学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其《资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视
情节严重程度,暂扣其《资格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18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暂扣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义务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资格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延期的。
(二)将证书出借他人,允许他人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四)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五)因违章作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以上暂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资格证书》被撤销的相关人员,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三)证书有效期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四)按规定不予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原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2008年底前取得《资格证书》的,需进行统一换证。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证书持有人
先填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4),由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合格后,统一由市建设局(建委)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办理换证事宜。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印发HSE 管理九项原则
中国石油报(记者王巧然) 2009年1月15日讯1月13日,记者从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获悉,为统一HSE 认识,规范HSE 行为,培育HSE 文化,确保集团公司HSE 方针和战略目标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依据HSE 方针和战略目标,借鉴国际大公司通行做法,结合公司实际,编制印发HSE 管理九项原则。
HSE 管理九项原则是对集团公司HSE 方针和战略目标的进一步阐述和说明,是针对集团公司HSE 管理关键环节提出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HSE 管理原则与HSE 方针和战略目标共同构成集团公司HSE 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集团公司在编制说明中对管理原则逐条进行解释。其中,在“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中指出,HSE 工作首先要做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即在战略规划、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务的决策时,同时考虑、评估潜在的HSE 风险,配套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优先保障HSE 条件,做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
在“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中指出,员工应承诺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良好的安全表现是企业聘用员工的必要条件。企业应充分考察员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和历史表现,不得聘用不合格人员。
在“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中指出,接受岗位HSE 培训是员工的基本权利,也是企业HSE 工作的重要责任。企业应持续对员工进行HSE 培训和再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的HSE 知识和技能,培养员工良好的HSE 意识和行为。
在“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中指出,各级管理者是管辖区域或业务范围内HSE 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应积极履行职能范围内的HSE 职责,制定HSE 目标,提供相应资源,健全HSE 制度并强化执行,持续提升HSE 绩效水平。
在“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中指出,各级管理者应以身作则,积
极参加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了解HSE 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改进HSE 管理薄弱环节,推动HSE 管理持续改进。
在“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中指出,任何作业活动之前,都必须进行
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员工应主动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熟知岗位风险,掌握控制
方法,防止事故发生。
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中指出,所有事故隐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
都应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监控措施。应对整改措施或监控措施的实
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确保整改或监控达到预期效果。
在“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中指出,要完善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
单位报告事故,挖掘事故资源。所有事故事件,无论大小,都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
报告,并在短时间内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根除事故隐患。应充分共享事故事件资源,
广泛深刻吸取教训,避免事故事件重复发生。
在“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中指出,企业应将承包商HSE 管理纳入
内部HSE 管理体系。承包商应按照企业HSE 管理体系的统一要求,在HSE 制度标准执行、员
工HSE 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持续改进HSE 表现,满足企业要求。
强化承包商HSE 管理刻不容缓
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 2009-04-03 06:46 ]
“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是集团公司HSE 管理原则的第九条原则。基本内容是:企业应将承包商HSE 管理纳入内部HSE 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将承包商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统计中。承包商应按照企业HSE 管理体系的统一要求,在HSE 制度标准执行、员工HSE 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符合企业要求,持续改进HSE 表现。落实“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原则,是实施集团公司HSE 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统一的HSE 标准,也是所有承包商的共同职责。集团公司向全球发布的HSE 承诺中明确写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所有职工、供应商和承包商都有责任维护本公司对健康、安全与环境做出的承诺。
强化承包商HSE 管理刻不容缓
据集团公司2008年事故统计数据显示,承包商年内共发生事故18起,死亡19人,分别占集团公司工业生产亡人事故起数的72%和死亡人数的70%。如此高位的事故比例,必须引起各级管理者的高度重视。长期以来,企业把绝大多数精力投入到对自己队伍和员工的约束和管理中,而忽视、淡化、放松了对承包商的HSE 管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以监代管”的倾向比较严重,导致承包商事故多发,给企业和承包商都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重视承包商管理,规范承包商HSE 管理刻不容缓。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人本管理”,这里讲的“人”,包括企业的员工,也包括承包商员工。今天,现代化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特别是石油天然气与炼油化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早已不是一个单一的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其涉及到企业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也与企业外部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联系,当然与为企业服务的承包商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另一个角度讲,当一个承包商进入企业,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时候,也可能将HSE 风险带入了企业。为解决好承包商HSE 管理的问题,促进企业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从“人本管理”出发,把承包商当作自己的队伍,把承包商员工当作自己的员工,视如己出、一视同仁,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从保障业主及承包商的利益出发,在明确双方HSE 责任的前提下,使承包商同样有归属感、责任感、使命感,与企业一道形成HSE 管理的“命运共同体”,利益共担、风险共担。具体地说,就是要把承包商的队伍、员工当作实现同一生产经营目标、HSE 绩效的一个“企业人”,既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也要积极为承包商安全的作业、清洁的作业提供必要的管理“环境”和物质“环境”,与承包商一起培养取向相同的HSE 价值观。只有把人本管理渗透到承包商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才能真正改进和完善承包商管理,促进企业HSE 管理持续改进。
如何落实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HSE 标准
加强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必须将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纳入建设单位HSE 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狠抓承包商队伍资质关、HSE 业绩关、人员素质关、施工监督关、现场管理关。严格承包商人员HSE 教育,严格施工方案审查,严格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健全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环保检查制度,实行承包商全过程监管。
首先,“企业应将承包商HSE 管理纳入内部HSE 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将承包商事故纳入企业事故统计中”。甲方要在思想认识上把承包商当作是一个企业有不同分工的一个部分,企业在HSE 管理方面的理念、制度、标准等要与承包商充分沟通,并要得到承包商的认同和执行。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消除、化解、解决有关分歧。另外,要严格管理,强化过程监控,将承包商事故等同于内
部事故,进行调查并纳入企业事故统计系统。企业员工和承包商员工都是为企业经济利益、HSE 绩效服务的,所以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防护设施配备、人员培训、作业环境等方面为承包商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要像保护自己员工一样,保护承包商员工。坚决消除甲方保市场、乙方揽事故,甲方给效益、乙方担责任的现象。
其次,“承包商应按照企业HSE 管理体系的统一要求,在HSE 制度标准执行、员工HSE 培训和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等方面加强内部管理,符合企业要求,持续改进HSE 表现”。承包商自身要严格要求自己,要严格内部管理,要有市场意识、竞争意识、服务意识,以良好的实力,优质的服务,满足企业的要求。尤其在HSE 方面,应该严格按照约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企业有关制度。在制度执行力度、员工培训内容、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等关键方面达到企业内部统一要求。同时,企业要对承包商的资质、HSE 表现进行动态考核,作到 “优胜劣汰”。这依然是从“人本管理”要求出发,从关爱承包商员工健康、生命的角度出发,推动承包商HSE 管理水平、绩效的不断提高。
贯彻落实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标准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环保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安全环保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切实落实对承包商的全过程监管。
二是要建立承包商资格预审制。对项目所需要的承包商的法律资质、队伍素质、装备能力、HSE 能力等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建立合格承包方名录。招投标过程要公平、公开、公正,切实选出符合条件、具备实力的承包商。
三是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合同管理。所有施工、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商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界定双方的责任、义务、权利。通过安全合同,建设单位对承包商明确安全环保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具体条款。
四是甲方要保证必要的安全环保投入。合理安排项目工期,明确统一质量标准,为承包商安全、清洁、健康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环境。
五是承包商内部应加强安全教育。项目开工前,项目所在单位要对承包商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作好安全技术交底,突出项目风险提示和风险控制措施的交底。
六是甲乙双方都要加强过程监管。甲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安全监督对承包商作业进行日常HSE 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企业还应对承包商进行定期评估和总体评估。
七是要狠反“三违”行为。重点强化防范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空坠落、触电、中毒窒息等事故措施的落实,严格作业许可管理,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一。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 二。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 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 四。 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 五。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 六。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 七。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八。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 九。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
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
“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是集团公司HSE 管理原则中的第五条。其主要内涵是:开展现场检查、体系内审、管理评审是持续改进HSE 表现的有效方法,也是展现有感领导的有效途径。各级管理者应以身作则,积极参加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了解HSE 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改进HSE 管理薄弱环节,推动HSE 管理持续改进。学习并落实好此项原则,我们必须理解其重要意义、明确其目的和方式、掌握其内容和要求。
管理者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的重要意义
管理者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是履行管理者职责的体现。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集团公司HSE 管理体系标准第5.1条要求“组织的各级领导应主持管理评审,确保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这就表明企业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了解本部门、单位和业务领域内的HSE 管理现状,针对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推动HSE 管理各项要求在本部门、单位和业务领域的有效落实。
管理者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是有感领导的要求。集团公司积极推行的“有感领导”,要求各级领导要通过以身作则的良好个人HSE 行为,使员工真正感知到HSE 工作的重要性,感受到领导做好HSE 工作的示范性,感悟到自身做好HSE 工作的必要性。有感领导的优势在于展示领导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各级管理者应亲自参加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以实际行动履行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推进HSE 管理体系规范运行,使员工认识到“HSE管理体系有效实施”不仅仅停留在领导的口头上、文件上、记录上,还要实实在在地落实在各级领导的具体行动、行为中,从而带动和引导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到各项HSE 工作中,推动HSE 管理体系不断深入运行。而这些,正是有感领导的具体展现。
管理者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有利于管理者的正确决策。各级管理者只有亲自参加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才能够直观深入地了解和掌握所属单位、分管领域、分管系统HSE 管理现状、潜在风险、薄弱环节、改进机会和资源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正是HSE 决策的重要输入内容,作为管理者,掌握尽可能准确而又充足的此类信息对其做出正确决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健康安全环境审核方式、内容和目的
健康安全环境审核可分为现场检查、体系内审和管理评审三种方式。总体而言,其目的都是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改进问题,推动HSE 管理体系持续规范运行。但三者各有侧重、互有交叉、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推动企业HSE 管理体系规范有效运行的三级监控机制。
现场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如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等) 、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如雨季检查、冬季检查) 、综合性检查等。检查内容上侧重于作业规程、作业行为、作业环境、作业机具、防护器材、设备设施等现场情况,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现场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给予纠正和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发生事故。 体系内审可分为全要素审核、专项审核(如承包商审核、作业许可审核、应急管理审核等)、集中审核、滚动审核等。审核内容上侧重于查意识、责任、组织、能力、资源、制度、流程等管理情况。审核的目的主要是核实和评价各级人员的HSE 意识是否到位,HSE 职责是否清晰并有效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相关资源是否配备到位等,以便采取措施,改进管理,完善体系。
管理评审通常采用会议方式进行。内容上侧重于审议企业HSE 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重大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国家法律法规的合规性情况、重大资源的配置情况、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等重大HSE 事项。管理评审的目的是评审企业的HSE 管理体系是否满足企业安全发展、清洁发展的内部需求,是否满足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适应外部社会环境的要求,是否满足持续改进的基本管理要求。 健康安全环境审核的时机、人员和范围
现场检查一般是随机的、即时的,通常是由基层管理人员对所辖区域、属地进行的日常性检查,做到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督促整改。
体系内审一般是定期的、系统的,通常由具备资格的企业管理人员依据相关制度标准,按照既定计划对事先确定的对象而开展的核查活动。对于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针对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对防范措施实施效果要进行跟踪和验证,根据审核情况应做出明确的审核结论。无论企业采取何种审核方式,一个运行周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内,其审核范围应覆盖所有相关部门和单位,
审核内容上应覆盖所有相关制度标准要求。
管理评审会议必须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亲自主持,企业领导、部门负责人参加。管理评审一般一年一次,当企业组织机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开展管理评审活动。管理评审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明确会议的议题,围绕HSE 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重大风险控制情况、资源配置情况等重大事项,收集汇总充足的信息、数据。对会议审议事项要形成明确的决议,对决议的事项落实情况要进行跟踪验证。
在今年集团公司工作会议上,党组明确提出,安全清洁、节约优质的发展模式,正在成为企业新的竞争优势。要坚持把“环保优先、安全第一、质量至上、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生产建设全过程。要始终不渝地遵循安全环保是硬指标、是第一要求,按照安全环保形势今年持续好转、2010年根本好转的目标,保持清醒头脑,克服麻痹思想,加快推进统一规范的HSE 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继续落实责任制,以全面执行反违章六条禁令为强力抓手,强化生产过程控制,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治,着力做好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管工作,务求实现本质安全和绿色环保目标。在2月2日召开的集团公司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上,蒋总再次强调了安全是硬指标、是第一要求,必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
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延期、复核、从业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各市建设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类别分为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企业年度安全培训、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第九条 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由工程项目部组织实施。企业年度安全培训由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单位组织实施。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各市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建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组织单位采用委托形式培训的,应委托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省建设厅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初次取证考核前的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均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由所在企业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同意后,统一通过“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名。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组织单位按要求对已上报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审查符合要求后,按200人/班进行组班,将开班时间、班次、人员、课程安排等情况上报省建设厅核准。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对组班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核准,组织单位按照核准内容开班培训。省建设厅对每期培训班派专人进行监督。
第三章 考核 发证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五)省建设厅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省建设 厅。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测试。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安全操作技能测试,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测试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测试。两门课成绩均合格为考试合格。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或考核。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在“山西省建设厅网”上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 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由组织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全省统一编号(见附件2)。
第四章 延期 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四)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证明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2年内违章操作纪录3次(含3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的《资格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未申请《资格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媒体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声明作废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补证手续。
第五章 从业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作业的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个学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留其《资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必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视为无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章作业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视
情节严重程度,暂扣其《资格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18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将暂扣决定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特种作业的。
(二)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履行整改义务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资格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延期的。
(二)将证书出借他人,允许他人以证书持有人的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四)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五)因违章作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以上暂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资格证书》被撤销的相关人员,录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特种作业人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注销其资格证书: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三)证书有效期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
(四)按规定不予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原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2008年底前取得《资格证书》的,需进行统一换证。已有聘用单位的个人,证书持有人
先填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换证申请表》(见附件4),由用人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没有聘用单位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市建设局(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建委)审核合格后,统一由市建设局(建委)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办理换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