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_一切险_条款有待完善

2007年第7期 总第157期

黑龙江对外经贸

HLJForeignEconomicRelations&TradeNo.7,2007 SerialNo.157

[经贸实务]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一切险 条款有待完善

王秀娟

[摘 要]!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而对于 外来原因 条文中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此我国保险界历来颇有争论。本文从PICC的法律制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保险行业惯例三个角度分析了此处外来风险的界定问题。

[关键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外来原因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07)07-0053-02

目前我国各大保险公司都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ICC)1981年1月1日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来承保海运货物保险。该条款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险别,其中 一切险 条款是当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常用的格式。根据PICC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规定,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由于该条款承保范围的不确定性,为保险人推卸保险责任、拒绝赔偿货物损失留下了借口和理由,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满和迷惑不解,为此常引发争执。

从上述条文的规定来看,对于一切险条款所指的外来原因包括的范围,保险条款未作明确规定,就 外来原因 这一点,我国保险界历来颇有争论。从字面上理解,PICC的这条规定是指运输途中所有外来原因所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均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所以,被保险人认为, 一切险 就是承保平安险、水渍险以及除列明的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责任。

与此相反,保险人则认为, 一切险 只是承保平安险、水渍险以及11种普通附加险责任。即外来原因仅指11种普通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以及锈损。对于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保险人持有该观点的依据是我国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一切险 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一切险承保范围解释: 海洋运

输保险∃一切险%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1994]328号)中批准执行的。∃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

正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该条款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实践中的纠纷、诉讼时常发生。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正确认识 一切险 条款呢?

首先,从PICC的依据来看。我国目前尚无现行法律对 一切险 的承保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从法的体系和层次看,人行复函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意见,不在人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 依据 或 参照 之列。因此,人行复函对海运货物 一切险 所做的解释并不当然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它只能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着指导作用,而不能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产生约束力,不能干预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缔约自由的权利,也不能强制性地自动成为保险单中的一项保险条款。并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保险行业的主管机关,也无权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争议案件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而,除非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外来原因 的解释订入合同中或者在签约当时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否则就不能将 外来原因 限制在11种普通附加险内。

其次,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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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娟: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一切险 条款有待完善

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41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预先拟订而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以它毕竟不同于其他一般合同条款。因此,有其特殊的解释原则和规则,法律要注重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首先应按通常理解,即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在既可以对之做这样的解释,也可以对之做那样的解释的情况下,对格式条款做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由此可以看出,在货物运输保险中 一切险 条款下,保险人把承保的外来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限定在11项普通附加险之内,而对任何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都不赔,免除责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再次,从国际保险行业惯例来看,众所周知,英国自17世纪以来就一直是国际海上保险的中心,在国际海上贸易、航运和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长期以来也被世界各国奉为经典,纷纷效仿。英国现行使用的货物保险条款是1982年制定的 协会货物条款 ,一共分为六种险别,其中协会货物(A)条款相当于一切险条款,采用的是 非列明风险承保 的方式,即承保除条款中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也就是承保减去除外责任的一切风险。根据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非常广泛,只要不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的原因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都要负责任。由此可见,国际保险业惯例对于一切险的做法是保险人承保除保险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因而我国保险人认为一切险仅承保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普通附加

[参考文献]

[1]廖怡.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 一切险 条

款之我见.珠江水运,2004,(7).

[2]苏同江.评析我国保险人在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下的保险责任范围.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0,(3).

[3]回金鳌.浅析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保险研究&法律,1999,(3).

[4]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险,把外来原因框架为仅指11种普通附加险,除此之外的任何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的观点和实际做法是与国际保险行业惯例相差甚远的。

综上所述,对于PICC1981年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切险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的解释,应当理解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外来原因(减除外责任)所致的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坏,而不仅仅将外来原因局限在11种普通附加险的范围内。由于PICC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其参照的是1963年的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随着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加入WTO等一系列经济飞跃之后,我国贸易、航运等各方面飞速发展,我国的保险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前进。而我国现有的货物保险条款却过于简单,仅用一个条款, 平安险 、 水渍险 及 一切险 都规定在其中。三者之间是按风险的程度划分,界线不甚明确,内容也有所重叠,在实践中十分容易造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对 一切险 条款的理解上存在分歧,完善与修改我国 一切险 条款势在必行。目前PICC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正在修改中,在不久的将来新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就要诞生,相信它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货物保险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Abstract:TheAllRisksClausescontainedintheOceanMarineCargoClausesofPeople%sInsuranceCompany(referredtobelowasthePICC)are AsidefromtheriskscoveredundertheF.P.A.andW.A.conditionsasabove,thisinsurancealsocoversallrisksoflossofordamagetotheinsuredgoodswhetherpartialortotal,arisingfromexternalcausesinthecourseoftransit .However,thereisn%tacleardefinitionofthetermexternalcauses,whichalwayscausessomedisputesinChina.Thispaperanalysestheboundaryofthetermexternalcausesfromtheaspectsofbasesoftheclauses,relatedregulationsandinternationalconventionsofinsuranceindustry.Keywords:OceanMarineCargoClauses;AllRisks;externalcauses

2007年第7期 总第157期

黑龙江对外经贸

HLJForeignEconomicRelations&TradeNo.7,2007 SerialNo.157

[经贸实务]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一切险 条款有待完善

王秀娟

[摘 要]!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而对于 外来原因 条文中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对此我国保险界历来颇有争论。本文从PICC的法律制定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保险行业惯例三个角度分析了此处外来风险的界定问题。

[关键词]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外来原因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07)07-0053-02

目前我国各大保险公司都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PICC)1981年1月1日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来承保海运货物保险。该条款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个险别,其中 一切险 条款是当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常用的格式。根据PICC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规定,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由于该条款承保范围的不确定性,为保险人推卸保险责任、拒绝赔偿货物损失留下了借口和理由,引起被保险人的不满和迷惑不解,为此常引发争执。

从上述条文的规定来看,对于一切险条款所指的外来原因包括的范围,保险条款未作明确规定,就 外来原因 这一点,我国保险界历来颇有争论。从字面上理解,PICC的这条规定是指运输途中所有外来原因所致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均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所以,被保险人认为, 一切险 就是承保平安险、水渍险以及除列明的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外来原因所致的风险责任。

与此相反,保险人则认为, 一切险 只是承保平安险、水渍险以及11种普通附加险责任。即外来原因仅指11种普通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以及锈损。对于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保险人持有该观点的依据是我国保险业的行政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一切险 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一切险承保范围解释: 海洋运

输保险∃一切险%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下发外币保险业务类保险条款的通知∀(银发[1994]328号)中批准执行的。∃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沾污、渗漏、碰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锈损。

正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该条款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实践中的纠纷、诉讼时常发生。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正确认识 一切险 条款呢?

首先,从PICC的依据来看。我国目前尚无现行法律对 一切险 的承保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从法的体系和层次看,人行复函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只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意见,不在人民法院办案时必须要 依据 或 参照 之列。因此,人行复函对海运货物 一切险 所做的解释并不当然对被保险人产生约束力。它只能对其所属的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起着指导作用,而不能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产生约束力,不能干预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缔约自由的权利,也不能强制性地自动成为保险单中的一项保险条款。并且,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保险行业的主管机关,也无权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争议案件的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而,除非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外来原因 的解释订入合同中或者在签约当时向被保险人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否则就不能将 外来原因 限制在11种普通附加险内。

其次,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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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娟: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一切险 条款有待完善

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41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预先拟订而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所以它毕竟不同于其他一般合同条款。因此,有其特殊的解释原则和规则,法律要注重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首先应按通常理解,即一般人的理解予以解释。在既可以对之做这样的解释,也可以对之做那样的解释的情况下,对格式条款做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由此可以看出,在货物运输保险中 一切险 条款下,保险人把承保的外来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限定在11项普通附加险之内,而对任何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都不赔,免除责任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再次,从国际保险行业惯例来看,众所周知,英国自17世纪以来就一直是国际海上保险的中心,在国际海上贸易、航运和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长期以来也被世界各国奉为经典,纷纷效仿。英国现行使用的货物保险条款是1982年制定的 协会货物条款 ,一共分为六种险别,其中协会货物(A)条款相当于一切险条款,采用的是 非列明风险承保 的方式,即承保除条款中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也就是承保减去除外责任的一切风险。根据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非常广泛,只要不是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的原因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都要负责任。由此可见,国际保险业惯例对于一切险的做法是保险人承保除保险条款列明的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外来原因导致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因而我国保险人认为一切险仅承保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普通附加

[参考文献]

[1]廖怡.完善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 一切险 条

款之我见.珠江水运,2004,(7).

[2]苏同江.评析我国保险人在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一切险下的保险责任范围.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2000,(3).

[3]回金鳌.浅析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保险研究&法律,1999,(3).

[4]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险,把外来原因框架为仅指11种普通附加险,除此之外的任何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责的观点和实际做法是与国际保险行业惯例相差甚远的。

综上所述,对于PICC1981年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一切险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规定的解释,应当理解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外来原因(减除外责任)所致的风险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坏,而不仅仅将外来原因局限在11种普通附加险的范围内。由于PICC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于1981年1月1日修订的,其参照的是1963年的英国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随着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加入WTO等一系列经济飞跃之后,我国贸易、航运等各方面飞速发展,我国的保险业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前进。而我国现有的货物保险条款却过于简单,仅用一个条款, 平安险 、 水渍险 及 一切险 都规定在其中。三者之间是按风险的程度划分,界线不甚明确,内容也有所重叠,在实践中十分容易造成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对 一切险 条款的理解上存在分歧,完善与修改我国 一切险 条款势在必行。目前PICC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正在修改中,在不久的将来新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就要诞生,相信它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货物保险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Abstract:TheAllRisksClausescontainedintheOceanMarineCargoClausesofPeople%sInsuranceCompany(referredtobelowasthePICC)are AsidefromtheriskscoveredundertheF.P.A.andW.A.conditionsasabove,thisinsurancealsocoversallrisksoflossofordamagetotheinsuredgoodswhetherpartialortotal,arisingfromexternalcausesinthecourseoftransit .However,thereisn%tacleardefinitionofthetermexternalcauses,whichalwayscausessomedisputesinChina.Thispaperanalysestheboundaryofthetermexternalcausesfromtheaspectsofbasesoftheclauses,relatedregulationsandinternationalconventionsofinsuranceindustry.Keywords:OceanMarineCargoClauses;AllRisks;externalca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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