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管理学材料

填空10分10题;判断20分10题;名词解释10分5题;简答42分6题;论述18分1题

名词解释:

1. 珍稀野生动物:凡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意义,或在生物学上具有重要意义,且在数量上相对较少的野生动物都被称为珍稀野生动物。

2. 濒危野生动物:指那些物种的自然种群数量已经很少,以至威胁物种的生存,或者采取了保护措施,但物种自然种群的数量仍然继续下降,难以恢复的野生动物。

3. 补充群体:根据生物学的定义,是指鱼类等经过卵、仔鱼和幼鱼等阶段的发育,并在初次性成熟后进入产卵场进行产卵活动的群体,也就是第一次参加产卵的个体组成的群体,统称为补充群体。

根据渔业利用上的观点,凡首次进入渔场与渔具相遇,有可能被大量捕捞或渔业在某种程度上捕捞的那些群体都称为补充群体。

4. 剩余群体:根据生物学的定义,是指重复产卵的个体所形成的群体。

根据渔业利用上的观点,经过首次捕捞而剩余下的群体称为剩余群体。

5. 渔业许可制度:指从事渔业活动必须事先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并获得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渔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渔业活动。

6. 渔业养殖许可: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规划,向申请使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渔业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的制度。渔业养殖许可的本质:确认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

7. 总可捕量制度 :总可捕量(Total Allowable Catch-TAC )制度简称TAC 制度,指在一定的期间,特定的区域内,对特定的渔业资源种类设定允许的渔获量最大值—TAC ,一旦渔获量累计达到TAC ,就开始在当年全面禁止捕捞该种类的渔业资源。

8. 捕捞限额制度 :单船渔获量限制制度是指限制每艘渔船在一定时间(1天、1周、1个月或一个航次)内的渔获物上岸量。其中,航次渔获量限制制度限制每艘渔船每航次的渔获物上岸量,但不限制船数和航次数;每周(月,天)渔获量限制制度限制每周(月、天)每艘船的渔获物上岸量,但不限制一年内或一个鱼汛内的渔船数或每一渔船的作业周数(天数、月数)。

9. 可实质等同性原则

10. 良种: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适用于增养殖(栽培)生产的水产动植物种。

11. 原种: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的原始亲体。

第一章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1.渔业违法的法律责任:

1)尚未构成犯罪的 → 行政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2)已构成犯罪的 → 刑事法律责任 ← 司法机关

2. 渔业法的制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0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发布。 3)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渔业法的决定》,并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4)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 渔业法的适用的效力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2)生效时间:1986年7月1日;2000年的修改决定,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 。

3)有效对象:在《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从事渔业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4. 渔业法的主要内容: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渔业监督管理;对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管理;法律责任等。

5. 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6. 养殖证的有关规定

1)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 → 申请养殖证;

②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 → 由个人或集体承包,从事养殖。

2)全民所有水域和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3)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

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 《渔业法》的主要特点:

1)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扩大和调整适用范围,与国际新海洋制度相衔接;

3)加强渔业管理,适应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变化;

4)规范渔业行政主体行为,促进渔业管理依法行政;

5)完善法律责任,促进市场经济下的依法治渔。

第二章 渔政管理基本知识

1. 渔政管理的基本任务

1)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核心任务)

2)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中心任务,也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3)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进行监测和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监督检查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增殖

5)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业生产纠纷

6)依法进行渔业行政服务(渔业许可、生产指导、资源增殖、生态保护、科学研究等)

7)代表国家维护国家渔业利益,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议的执行

2. 渔政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职责主要是:

(1)依法监督、检查渔业生产活动,及时处理渔业违法案件,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依法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重要水生植物。

(3)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生产纠纷,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4)对外代表国家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监督检查对外渔业协定、协议的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业事宜。

(5)进行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渔区广大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权限主要是:

(1)在执行公务时,有权登临渔船和进入与渔业有关的经济活动场所,并有权对各种渔业活动进行检查:证件检查;渔船检查;渔获物检查;是否遵守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的规定,是否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

捞方法,渔具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2)渔政检查人员有权调查当事人和知情人,收集有关各种证据。有权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章 渔业许可制度

1. “渔业船舶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1)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2)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 我国出台《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必要性

1)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的需要。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渔业船舶大国。近百万艘渔业船舶,涉及到上千万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域的环境保护,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贯彻依法治船、依法兴渔方针的需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渔业船舶管理的第一环节,做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不仅有利于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国家实施渔业船舶总量控制、维护渔区稳定、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出台这个条例,正是推动渔业船舶管理法制化,贯彻依法治船、依法兴渔方针的需要。

3)与国际接轨、履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需要。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各沿海国家均加强了对船舶的管理力度,对渔业船舶实施法定检验是国际通行做法,加强渔业船舶检验法制建设,是适应国际社会要求的需要,也是履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出台本条例,也正是适应国际社会日益关注渔民安全的需要。

3.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有效期,

1)申请: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即申请人,须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申请者应具备有关的材料和条件。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业捕捞许可证;申请非专业远洋渔船公海捕捞许可证,须将已获得的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放机关暂存,回国后可

继续使用。

2)审批发放:①需由农业部审批的捕捞许可证

②外国渔船、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③跨区域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④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的捕捞许可证

⑤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的划分

3)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海洋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规定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4. 渔业捕捞许可的概念: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调整渔业生产结构,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生产者合法权益,由渔业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从事捕捞的权利或从事捕捞的资格的许可制度。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

5. 养殖证的申请、审批发放:

1)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2)审批发放权限:① 养殖水域、滩涂明确属于某一级人民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渔业养殖生产者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② 养殖水域、滩涂跨行政区的,包括毗邻交界地域、毗邻交界管辖不明地域、有争议地域的国有水域或滩涂:养殖证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协商后以共同的名义批准发放。对于因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养殖水域或滩涂,且协商不成的,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

6. 养殖证使用的有关规定:

1)渔业养殖证的适用期限:渔业养殖证的适用期限根据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养殖品种和方式、投资情况等核定。

一般情况下的最高适用期限是:浅海和滩涂15年;深海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域2 年。

2)渔业养殖证的使用:渔业养殖证应在适用期限内使用。养殖证的适用期限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0天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手续。养殖证不得涂改、伪造、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需要变更养殖证登记内容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3)养殖证使用有关的法律责任:① 未依法取得渔业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获得渔业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处罚中吊销养殖证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其他处罚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章 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

1. 渔业资源数量变动的基本知识

渔业资源数量变动的一般规律 :B 2=B1+R+G-M-Y= B1+(R+G)—(M+Y)

B 2:某一期间结束时可利用资源群体的资源生物量; B 1:某一期间开始时可利用资源群体的资源生物量; R :生长量; G :补充量(繁殖量);M :自然死亡量; Y :捕捞死亡量,即渔获量。

当R+G>M+Y时,则B 2>B1,即资源量增加;

当R+G

当R+G=M+Y时,则B 2=B1,即资源量不变。

2. 补充群体和剩余群体的数量变动

1)补充群体的数量是影响渔业资源盛衰的决定性因素。补充群体数量的变动首先取决于资源种群本身的因素,如亲体的数量、繁殖能力、仔鱼和幼鱼的成活率和生长发育等;客观的外部因素的影响也非常重要:水域环境的变化特别是饵料、适宜的温度和盐度等条件的变化将对亲体的繁殖能力、仔鱼和幼鱼的成活率和生长发育产生重大影响;产卵亲鱼数量的变动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人为捕捞因素。

2)剩余群体的数量变动既取决于世代数量的丰厚程度,更受捕捞的影响。捕捞是引起剩余群体数量变动的主要因素,其影响程度的大小取决于捕捞的强度。剩余群体的数量变动还取决于作为补充群体为渔业所利用的那一个世代的数量,该世代的数量越丰厚,其被渔业所利用的时间就越长。也就是说,一个世代一生中所得到的渔获量与该世代成为补充群体时的数量成正比。如果对补充群体的捕捞强度过大,又采用无选择性渔具进行作业,必然直接影响剩余群体的数量。

3. 过度捕捞:是渔业资源管理学的一个概念,指捕捞强度已发展到超过了用生物学或经济学所定义的某一水平。一般可将过度捕捞分为生物学过度捕捞和经济学过度捕捞。

4. 伏季休渔制度:是在每年的夏季在我国的近海海域停止捕捞作业,使近海经济鱼类资源得到恢复的休渔制度。伏季休渔制度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

第五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

1. 水生野生动物的有关概念

1)野生动物: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的概念在指非人工驯养的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繁衍的动物。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中,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有其法定的特殊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稀、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水生野生动物:学术上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全部生命过程均在水中度过且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繁衍的动物。相对于陆生野生动物而言,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两栖类动物。

在我国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水生野生动物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所指的珍稀、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

3)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我国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部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指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水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数量稀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

4)一级保护:儒艮、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红珊瑚、鹦鹉螺等;

二级保护:玳瑁、大鲵、松江鲈鱼、克式海马鱼、胭脂鱼、文昌鱼、虎斑宝贝、冠螺等。

第六章 水产养殖管理

1.转基因水产苗种管理

1)转基因水产苗种存在的安全性问题

转基因水生生物携带着外源基因,在自然环境中释放后,对遗传多样性和生物群落与生态环境类型多样性都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胁迫作用。转基因品种的安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遗传和生态安全性, 二是食品安全性。

对转基因品种的安全性需要研究以下主要问题:转基因鱼的生物学背景、基因操作过程、转基因赋予受体新特性、放养转基因水产苗种的水域环境、转基因水生生物营养学和消费安全性。

2)转基因水产苗种的安全管理

目前国际上普遍公认的转基因产品的安全评价原则是1993年欧洲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提出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在“实质等同性”评估过程中,转基因品种必须具有与传统品种相同且相当的特性。这些特性的判别主要是根据生物遗传表现型特征和成分比较。

2.渔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1)生产经营:渔药的生产、经营应向兽药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经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渔药新药、新制剂需要有批准文号。渔药生产许可及渔药新药、新制剂的产品批号由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渔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2)使用的管理: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渔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级兽药监察机构、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构的兽药监督员,负责渔药质量监督与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渔药使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人员对渔药使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渔业水域环境管理

1.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与程序)

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由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这里的责任不仅是治理或支付治理费用,还应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费用。

(2)着重调解:渔政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难以达成调解的,渔政管理机构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出裁决。

(3)环保部门协同管理:具体规定参考《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程序:1997年3月20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3月26日发布施行

管辖规则:①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④下级主管机构对其处理范围内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机构处理的,可报请上级主管机构处理。

调查取证:主管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

(二)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三)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重的污染事故,应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章 欧盟的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

1. 共同渔业政策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1)概念:共同渔业政策(Common Fisheries Policy,CFP )是欧洲共同体养护和管理渔业和水产养殖的工具,其目的是管理共有渔业资源和承担原来共同体条约所载的义务。

2)主要内容:①入渔规则; ②渔业配额管理制度; ③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对渔业资源进行保护,特别是减少对幼鱼的捕捞。具体措施:限制网目尺寸、限制幼鱼比例、限制网具类型。④统一的渔业许可制度:

渔船削

减计划从1983 年开始欧盟实施了5次的渔船削减计划。

2. 欧盟统一渔业许可制度(统一渔业执照制度)

1992年12月,欧盟理事会决定对海洋及养殖渔业建立统一的欧盟渔业许可制度。主要内容:

1)任何欧盟成员国的渔船及非欧盟的渔船必须先获得捕鱼执照。

2)每一成员国应保证每艘悬挂其国旗的船只的所有识别、技术性特征及配备的资料是正确的。每一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是这些资料能随时受监督和检查。

3)每一成员国应为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向欧盟理事会提出申请,依照与第三国达成的渔业协定,进入第三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该国应确保这类申请符合欧盟的规则及渔业协定的条件。

4)对于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只在欧盟水域从事欧盟与该国渔业协定所核准的渔业活动,应由第三国主管当局向欧盟理事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发放执照。

补充了解

1. 渔业法规的概念:渔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总称。即渔业法规是调整渔业的各种活动及与渔业有关的社团、企事业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的总称。

据内容分:渔业基本法、生产管理、水域环境、渔业资源、渔港管理等。

据形式分: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

2. 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的《渔业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渔业法。于1930年生效,内容包括渔业权和入渔权、渔业行政及管理、渔业保护和奖励、罚则等。

3. 渔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4. 渔业违法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渔获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渔具、没收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责令离开或驱逐等。

除《渔业法》明确规定者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渔船,回港后依法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5. 《渔业法》规定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构成犯罪的;

2)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构成犯罪的;

3) 伪造、变卖、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4)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构成犯罪的;

5)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渔业法》的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6. 渔政管理的基本涵义:渔政管理属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国家对渔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行政管理行为。一般认为,渔政管理是国家对渔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简称。

广义上:是国家领导和管理渔业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对渔业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包含了国家对渔业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

狭义上:指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及有关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根据渔业法规,对渔业活动实施的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活动。是对渔业活动的行政执法活动。

7. 渔政管理的职能:监督、保障、服务、协调、引导

8. 我国渔业许可的主要内容大致可分为四个方面:渔业船舶许可、渔业捕捞许可、渔业养殖许可、渔业经营许可。

9.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相对人申请的被动的、授益性的、要式行政行为。

10.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11. 渔业船舶的编号的一般规定

根据农业部1998年制定的《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渔业船舶船名的内容由以下4部分组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规范化简称。

(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如果第一个汉字与本省其他县(市、区)名称相同,则取前两个汉字。

(三)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

(四)顺序号由5位数的数码组成。

12. 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 捕捞船用“渔”;养殖船用“渔养”;渔业指导船用“渔指”;供油船用“渔油”;供水船用“渔水”;渔业运输船用" 渔运" ;渔业冷藏船用“渔冷”;

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由各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规定,报中华人民井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渔业船舶编号的特殊规定

国有渔业企业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可以用本企业名称的简称代替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简称和本企业所在县(市、区)名称的简称。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提出,报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渔政船、渔监船等国家公务船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规定。

13. 船名标帜方法

1)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2)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

14. 我国过河口咸淡水洄游性鱼类主要有黑龙江和图们江的七鳃鳗、大麻哈鱼。长江和钱塘江的中华鲟、鲥鱼、松江鲈、风尾鱼。全国沿海河口的河鳗、尖吻鲈等。这些鱼类都是名贵种类,具有很高营养价值和经济价值。

15. 休渔制度:是指在每年的特定时间、特定水域内停止捕捞作业,保护水生动植物资源,使其休养生息的一种渔业管理制度。

16. 伏季:“三伏”是指初伏、中伏和末伏,约在7月中旬到8月中旬这一段时间。从夏至后第三个“庚”日算起,初伏(10天)、中伏(10~20天)、末伏(立秋后的第一个庚日算起,10天),是一年中天气最热的时间。所以伏季就是指夏季,一般指6-8月。

17. 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思考题

1. 我国渔业船舶许可制度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如何改革?

2.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的伏季休渔制度遇到了哪些困难,你认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和有效实施?

伏季休渔制度存在的问题:

1) 渔政经费的短缺制约了伏休的严格执法。

由于渔政主管部门主要靠拨款维持,经费的短缺使得部分渔政主管部门“靠违法养执法,靠罚款发工资” 。

2) 渔民收入的持续下滑刺激了其违规偷捕的心理。

从对沿海某市40P 以上捕捞渔船调查看90年代中后期,每年有近40%渔船赔本,30%渔船收支持平,30%渔船不同程度赢利,而且每年赔本的渔船比例仍在继续攀升,海洋捕捞业出现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

3) 伏季休渔不能根本遏制渔业资源的衰退。

2-3个月的伏季休鱼,给鱼类带来的只是短暂的繁衍生息。面对全国38万多艘机动渔船,现代化的起网技术和探鱼设备,渔业资源最终逃脱不了开捕后众多渔船的酷渔滥捕。

采取措施:

3. 查阅相关的文献,阐述我国当前实施的伏季休渔制度。

农业部通告[2009]001号

《农业部关于调整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和笼壶类休渔时间为6月1日至8月1日,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至7月1日。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四)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两个半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填空10分10题;判断20分10题;名词解释10分5题;简答42分6题;论述18分1题

名词解释:

1. 珍稀野生动物:凡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科学、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意义,或在生物学上具有重要意义,且在数量上相对较少的野生动物都被称为珍稀野生动物。

2. 濒危野生动物:指那些物种的自然种群数量已经很少,以至威胁物种的生存,或者采取了保护措施,但物种自然种群的数量仍然继续下降,难以恢复的野生动物。

3. 补充群体:根据生物学的定义,是指鱼类等经过卵、仔鱼和幼鱼等阶段的发育,并在初次性成熟后进入产卵场进行产卵活动的群体,也就是第一次参加产卵的个体组成的群体,统称为补充群体。

根据渔业利用上的观点,凡首次进入渔场与渔具相遇,有可能被大量捕捞或渔业在某种程度上捕捞的那些群体都称为补充群体。

4. 剩余群体:根据生物学的定义,是指重复产卵的个体所形成的群体。

根据渔业利用上的观点,经过首次捕捞而剩余下的群体称为剩余群体。

5. 渔业许可制度:指从事渔业活动必须事先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并获得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渔业活动。未经许可,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渔业活动。

6. 渔业养殖许可: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规划,向申请使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渔业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业的制度。渔业养殖许可的本质:确认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权。

7. 总可捕量制度 :总可捕量(Total Allowable Catch-TAC )制度简称TAC 制度,指在一定的期间,特定的区域内,对特定的渔业资源种类设定允许的渔获量最大值—TAC ,一旦渔获量累计达到TAC ,就开始在当年全面禁止捕捞该种类的渔业资源。

8. 捕捞限额制度 :单船渔获量限制制度是指限制每艘渔船在一定时间(1天、1周、1个月或一个航次)内的渔获物上岸量。其中,航次渔获量限制制度限制每艘渔船每航次的渔获物上岸量,但不限制船数和航次数;每周(月,天)渔获量限制制度限制每周(月、天)每艘船的渔获物上岸量,但不限制一年内或一个鱼汛内的渔船数或每一渔船的作业周数(天数、月数)。

9. 可实质等同性原则

10. 良种: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适用于增养殖(栽培)生产的水产动植物种。

11. 原种: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的原始亲体。

第一章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1.渔业违法的法律责任:

1)尚未构成犯罪的 → 行政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2)已构成犯罪的 → 刑事法律责任 ← 司法机关

2. 渔业法的制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0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发布。 3)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渔业法的决定》,并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 4)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 渔业法的适用的效力

1)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2)生效时间:1986年7月1日;2000年的修改决定,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 。

3)有效对象:在《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从事渔业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4. 渔业法的主要内容: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渔业监督管理;对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管理;法律责任等。

5. 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6. 养殖证的有关规定

1)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 → 申请养殖证;

②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 → 由个人或集体承包,从事养殖。

2)全民所有水域和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3)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

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 《渔业法》的主要特点:

1)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扩大和调整适用范围,与国际新海洋制度相衔接;

3)加强渔业管理,适应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变化;

4)规范渔业行政主体行为,促进渔业管理依法行政;

5)完善法律责任,促进市场经济下的依法治渔。

第二章 渔政管理基本知识

1. 渔政管理的基本任务

1)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执行(核心任务)

2)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中心任务,也是当前的首要任务)

3)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依法对渔业水域进行监测和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监督检查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增殖

5)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业生产纠纷

6)依法进行渔业行政服务(渔业许可、生产指导、资源增殖、生态保护、科学研究等)

7)代表国家维护国家渔业利益,监督检查国际渔业协议的执行

2. 渔政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职责主要是:

(1)依法监督、检查渔业生产活动,及时处理渔业违法案件,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依法监督检查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和重要水生植物。

(3)对内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生产纠纷,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4)对外代表国家维护国家渔业权益,监督检查对外渔业协定、协议的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渔业事宜。

(5)进行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渔区广大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权限主要是:

(1)在执行公务时,有权登临渔船和进入与渔业有关的经济活动场所,并有权对各种渔业活动进行检查:证件检查;渔船检查;渔获物检查;是否遵守禁渔区、禁渔期、保护区的规定,是否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

捞方法,渔具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2)渔政检查人员有权调查当事人和知情人,收集有关各种证据。有权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行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章 渔业许可制度

1. “渔业船舶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规定(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1)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2)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 我国出台《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的必要性

1)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的需要。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渔业船舶大国。近百万艘渔业船舶,涉及到上千万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域的环境保护,做好这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贯彻依法治船、依法兴渔方针的需要。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渔业船舶管理的第一环节,做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不仅有利于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国家实施渔业船舶总量控制、维护渔区稳定、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出台这个条例,正是推动渔业船舶管理法制化,贯彻依法治船、依法兴渔方针的需要。

3)与国际接轨、履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义务的需要。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各沿海国家均加强了对船舶的管理力度,对渔业船舶实施法定检验是国际通行做法,加强渔业船舶检验法制建设,是适应国际社会要求的需要,也是履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出台本条例,也正是适应国际社会日益关注渔民安全的需要。

3.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有效期,

1)申请: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即申请人,须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审批。申请者应具备有关的材料和条件。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具备海洋或内陆渔业捕业捕捞许可证;申请非专业远洋渔船公海捕捞许可证,须将已获得的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放机关暂存,回国后可

继续使用。

2)审批发放:①需由农业部审批的捕捞许可证

②外国渔船、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③跨区域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④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发放的捕捞许可证

⑤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的划分

3)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海洋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规定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4. 渔业捕捞许可的概念: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调整渔业生产结构,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生产者合法权益,由渔业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而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从事捕捞的权利或从事捕捞的资格的许可制度。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

5. 养殖证的申请、审批发放:

1)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2)审批发放权限:① 养殖水域、滩涂明确属于某一级人民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渔业养殖生产者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② 养殖水域、滩涂跨行政区的,包括毗邻交界地域、毗邻交界管辖不明地域、有争议地域的国有水域或滩涂:养殖证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协商后以共同的名义批准发放。对于因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养殖水域或滩涂,且协商不成的,由毗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发放。

6. 养殖证使用的有关规定:

1)渔业养殖证的适用期限:渔业养殖证的适用期限根据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养殖品种和方式、投资情况等核定。

一般情况下的最高适用期限是:浅海和滩涂15年;深海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域2 年。

2)渔业养殖证的使用:渔业养殖证应在适用期限内使用。养殖证的适用期限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0天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期手续。养殖证不得涂改、伪造、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需要变更养殖证登记内容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3)养殖证使用有关的法律责任:① 未依法取得渔业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获得渔业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处罚中吊销养殖证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其他处罚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章 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

1. 渔业资源数量变动的基本知识

渔业资源数量变动的一般规律 :B 2=B1+R+G-M-Y= B1+(R+G)—(M+Y)

B 2:某一期间结束时可利用资源群体的资源生物量; B 1:某一期间开始时可利用资源群体的资源生物量; R :生长量; G :补充量(繁殖量);M :自然死亡量; Y :捕捞死亡量,即渔获量。

当R+G>M+Y时,则B 2>B1,即资源量增加;

当R+G

当R+G=M+Y时,则B 2=B1,即资源量不变。

2. 补充群体和剩余群体的数量变动

1)补充群体的数量是影响渔业资源盛衰的决定性因素。补充群体数量的变动首先取决于资源种群本身的因素,如亲体的数量、繁殖能力、仔鱼和幼鱼的成活率和生长发育等;客观的外部因素的影响也非常重要:水域环境的变化特别是饵料、适宜的温度和盐度等条件的变化将对亲体的繁殖能力、仔鱼和幼鱼的成活率和生长发育产生重大影响;产卵亲鱼数量的变动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人为捕捞因素。

2)剩余群体的数量变动既取决于世代数量的丰厚程度,更受捕捞的影响。捕捞是引起剩余群体数量变动的主要因素,其影响程度的大小取决于捕捞的强度。剩余群体的数量变动还取决于作为补充群体为渔业所利用的那一个世代的数量,该世代的数量越丰厚,其被渔业所利用的时间就越长。也就是说,一个世代一生中所得到的渔获量与该世代成为补充群体时的数量成正比。如果对补充群体的捕捞强度过大,又采用无选择性渔具进行作业,必然直接影响剩余群体的数量。

3. 过度捕捞:是渔业资源管理学的一个概念,指捕捞强度已发展到超过了用生物学或经济学所定义的某一水平。一般可将过度捕捞分为生物学过度捕捞和经济学过度捕捞。

4. 伏季休渔制度:是在每年的夏季在我国的近海海域停止捕捞作业,使近海经济鱼类资源得到恢复的休渔制度。伏季休渔制度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保护渔业资源的一种制度。

第五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

1. 水生野生动物的有关概念

1)野生动物: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的概念在指非人工驯养的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繁衍的动物。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中,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有其法定的特殊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稀、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水生野生动物:学术上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全部生命过程均在水中度过且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繁衍的动物。相对于陆生野生动物而言,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两栖类动物。

在我国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水生野生动物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所指的珍稀、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

3)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我国对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部分。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指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水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数量稀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经济价值,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

4)一级保护:儒艮、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红珊瑚、鹦鹉螺等;

二级保护:玳瑁、大鲵、松江鲈鱼、克式海马鱼、胭脂鱼、文昌鱼、虎斑宝贝、冠螺等。

第六章 水产养殖管理

1.转基因水产苗种管理

1)转基因水产苗种存在的安全性问题

转基因水生生物携带着外源基因,在自然环境中释放后,对遗传多样性和生物群落与生态环境类型多样性都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胁迫作用。转基因品种的安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遗传和生态安全性, 二是食品安全性。

对转基因品种的安全性需要研究以下主要问题:转基因鱼的生物学背景、基因操作过程、转基因赋予受体新特性、放养转基因水产苗种的水域环境、转基因水生生物营养学和消费安全性。

2)转基因水产苗种的安全管理

目前国际上普遍公认的转基因产品的安全评价原则是1993年欧洲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提出的“实质等同性原则”。在“实质等同性”评估过程中,转基因品种必须具有与传统品种相同且相当的特性。这些特性的判别主要是根据生物遗传表现型特征和成分比较。

2.渔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1)生产经营:渔药的生产、经营应向兽药主管部门申请许可,经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渔药新药、新制剂需要有批准文号。渔药生产许可及渔药新药、新制剂的产品批号由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渔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批。

2)使用的管理: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渔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级兽药监察机构、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构的兽药监督员,负责渔药质量监督与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渔药使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人员对渔药使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渔业水域环境管理

1.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与程序)

原则:(1)谁污染谁治理:由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这里的责任不仅是治理或支付治理费用,还应承担污染损害的赔偿费用。

(2)着重调解:渔政机构根据有关法规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难以达成调解的,渔政管理机构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出裁决。

(3)环保部门协同管理:具体规定参考《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程序:1997年3月20日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7年3月26日发布施行

管辖规则:①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④下级主管机构对其处理范围内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认为需要由上级主管机构处理的,可报请上级主管机构处理。

调查取证:主管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

(二)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三)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重的污染事故,应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章 欧盟的渔业政策与渔业管理

1. 共同渔业政策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1)概念:共同渔业政策(Common Fisheries Policy,CFP )是欧洲共同体养护和管理渔业和水产养殖的工具,其目的是管理共有渔业资源和承担原来共同体条约所载的义务。

2)主要内容:①入渔规则; ②渔业配额管理制度; ③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对渔业资源进行保护,特别是减少对幼鱼的捕捞。具体措施:限制网目尺寸、限制幼鱼比例、限制网具类型。④统一的渔业许可制度:

渔船削

减计划从1983 年开始欧盟实施了5次的渔船削减计划。

2. 欧盟统一渔业许可制度(统一渔业执照制度)

1992年12月,欧盟理事会决定对海洋及养殖渔业建立统一的欧盟渔业许可制度。主要内容:

1)任何欧盟成员国的渔船及非欧盟的渔船必须先获得捕鱼执照。

2)每一成员国应保证每艘悬挂其国旗的船只的所有识别、技术性特征及配备的资料是正确的。每一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是这些资料能随时受监督和检查。

3)每一成员国应为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向欧盟理事会提出申请,依照与第三国达成的渔业协定,进入第三国水域从事渔业活动,该国应确保这类申请符合欧盟的规则及渔业协定的条件。

4)对于悬挂第三国国旗的船只在欧盟水域从事欧盟与该国渔业协定所核准的渔业活动,应由第三国主管当局向欧盟理事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发放执照。

补充了解

1. 渔业法规的概念:渔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总称。即渔业法规是调整渔业的各种活动及与渔业有关的社团、企事业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的总称。

据内容分:渔业基本法、生产管理、水域环境、渔业资源、渔港管理等。

据形式分: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

2. 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的《渔业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渔业法。于1930年生效,内容包括渔业权和入渔权、渔业行政及管理、渔业保护和奖励、罚则等。

3. 渔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4. 渔业违法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渔获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渔具、没收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责令离开或驱逐等。

除《渔业法》明确规定者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渔船,回港后依法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5. 《渔业法》规定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1)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构成犯罪的;

2)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构成犯罪的;

3) 伪造、变卖、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4)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构成犯罪的;

5)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渔业法》的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6. 渔政管理的基本涵义:渔政管理属国家行政管理的范畴,是国家对渔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行政管理行为。一般认为,渔政管理是国家对渔业实施监督管理的简称。

广义上:是国家领导和管理渔业的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指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手段,对渔业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包含了国家对渔业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

狭义上:指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及有关机构,即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管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根据渔业法规,对渔业活动实施的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活动。是对渔业活动的行政执法活动。

7. 渔政管理的职能:监督、保障、服务、协调、引导

8. 我国渔业许可的主要内容大致可分为四个方面:渔业船舶许可、渔业捕捞许可、渔业养殖许可、渔业经营许可。

9.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相对人申请的被动的、授益性的、要式行政行为。

10.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11. 渔业船舶的编号的一般规定

根据农业部1998年制定的《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渔业船舶船名的内容由以下4部分组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规范化简称。

(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如果第一个汉字与本省其他县(市、区)名称相同,则取前两个汉字。

(三)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

(四)顺序号由5位数的数码组成。

12. 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 捕捞船用“渔”;养殖船用“渔养”;渔业指导船用“渔指”;供油船用“渔油”;供水船用“渔水”;渔业运输船用" 渔运" ;渔业冷藏船用“渔冷”;

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由各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规定,报中华人民井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渔业船舶编号的特殊规定

国有渔业企业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可以用本企业名称的简称代替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简称和本企业所在县(市、区)名称的简称。

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可以由船舶所有人提出,报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渔政船、渔监船等国家公务船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规定。

13. 船名标帜方法

1) 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2) 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

14. 我国过河口咸淡水洄游性鱼类主要有黑龙江和图们江的七鳃鳗、大麻哈鱼。长江和钱塘江的中华鲟、鲥鱼、松江鲈、风尾鱼。全国沿海河口的河鳗、尖吻鲈等。这些鱼类都是名贵种类,具有很高营养价值和经济价值。

15. 休渔制度:是指在每年的特定时间、特定水域内停止捕捞作业,保护水生动植物资源,使其休养生息的一种渔业管理制度。

16. 伏季:“三伏”是指初伏、中伏和末伏,约在7月中旬到8月中旬这一段时间。从夏至后第三个“庚”日算起,初伏(10天)、中伏(10~20天)、末伏(立秋后的第一个庚日算起,10天),是一年中天气最热的时间。所以伏季就是指夏季,一般指6-8月。

17. 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渔业水域,损坏渔业水体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死亡、数量减少,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实。

思考题

1. 我国渔业船舶许可制度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如何改革?

2.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的伏季休渔制度遇到了哪些困难,你认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和有效实施?

伏季休渔制度存在的问题:

1) 渔政经费的短缺制约了伏休的严格执法。

由于渔政主管部门主要靠拨款维持,经费的短缺使得部分渔政主管部门“靠违法养执法,靠罚款发工资” 。

2) 渔民收入的持续下滑刺激了其违规偷捕的心理。

从对沿海某市40P 以上捕捞渔船调查看90年代中后期,每年有近40%渔船赔本,30%渔船收支持平,30%渔船不同程度赢利,而且每年赔本的渔船比例仍在继续攀升,海洋捕捞业出现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

3) 伏季休渔不能根本遏制渔业资源的衰退。

2-3个月的伏季休鱼,给鱼类带来的只是短暂的繁衍生息。面对全国38万多艘机动渔船,现代化的起网技术和探鱼设备,渔业资源最终逃脱不了开捕后众多渔船的酷渔滥捕。

采取措施:

3. 查阅相关的文献,阐述我国当前实施的伏季休渔制度。

农业部通告[2009]001号

《农业部关于调整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一、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三、休渔时间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和笼壶类休渔时间为6月1日至8月1日,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至7月1日。

(三)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5月16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四)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不少于两个半月,具体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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