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变化解读
一、两个法律文件--一考一不考
《刑法修正案九》不考查。理由:“嫖宿幼女罪”仍然在大纲中。
《立法法》考。理由:宪法中有关违宪审查部分已经采用了新《立法法》的条文
二、四个学科变化--六个新增知识点
刑法:增加“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民法:增加“动产浮动抵押”
法理:增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和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
宪法:增加“宪法规范的类型”和“宪法解释的方法”
三、考试分析的瑕疵
1、民法部分: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本次考试分析正文却未对此内容进行修订。对于此部分内容请考生按新《商标法》进行复习。
2、法理部分:第八章法律渊源与分类中的地方性法规,应该修订为设区的市了。
附:考试分析具体文字修订内容与备考建议
《刑法》
第三章 第四节 犯罪主体 增加如下内容: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可以分清,同时不分清主、从犯,会导致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龙图提示:了解即可。
《民法》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增加如下内容
■动产浮动抵押
【分析】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权。特征是:
(1)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包括将来所有的动产。
(3)抵押财产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转让。在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龙图提示:重点--选择、简答与案例分析。
《法理》
第十三章 法治 第四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 增加如下内容: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在此前后,具有标志意义的《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相继出台,意味着我国民事领域基本法全部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支撑。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进一步作出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2014年10月20—23日,载入中国法治史册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建党90多年、新中国建立60多年来中央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决定》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与七大根本任务,提出的重大法治改革举措有180多项,其核心是“良法善治”。
龙图提示:选择题,与论述题中的素材。
四、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分析】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1.全面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包括:
第一,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三,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四,依法治国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第五,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执政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它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冶、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冶理论创新。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龙图提示:重点--论述,都背下来吧。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依法治国根本任务
■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公正髙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第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第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内容之―,有其形式标准与内容。
第一,要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此必须做到: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形成完善的、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第二,要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在行政执法领域必须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做到: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的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同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四,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方面主要应当强化两大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与组织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在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方面,主要应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将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从严管党、从严治党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保障的高度。
3.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必须做到:
第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二,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
第三,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此要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和效率,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加强对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断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总之,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新时期法治方针指引下,才能将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龙图提示:重点--论述,都背下来吧。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英美法三宪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增加如下内容:
英国宪法:
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增加“1998年的《人权法案》”
法国宪法:
增加“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议会的权利。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志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其目的是为了约束议会权力的行使”
龙图提示:重点--选择题准备即可。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四节 宪法规范 增加如下内容
宪法规范的类型:
【分析】宪法规范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者们以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宪法规范予以划分。
1.组织权限规范。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龙图提示:多选与简答。
第二章 宪法变迁 第二节 宪法解释 增加如下内容:
宪法解释的方法
【分析】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宪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文义解释指根据宪法规洁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 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宪法的方法。目的解释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记录,制宪者对宪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
体系解释是根据宪法规范在宪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龙图提示:选择题准备即可。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英美法三宪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增加如下内容:
英国宪法:
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增加“1998年的《人权法案》”
法国宪法:
增加“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议会的权利。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志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其目的是为了约束议会权力的行使”
龙图提示:重点--选择题准备即可。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四节 宪法规范 增加如下内容
宪法规范的类型:
【分析】宪法规范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者们以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宪法规范予以划分。
1.组织权限规范。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龙图提示:多选与简答。
第二章 宪法变迁 第二节 宪法解释 增加如下内容:
宪法解释的方法
【分析】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宪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文义解释指根据宪法规洁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 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宪法的方法。目的解释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记录,制宪者对宪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
体系解释是根据宪法规范在宪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龙图提示:选择题准备即可。
第二章 宪法变迁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 修改如下内容:
二、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分析】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反映了我国的宪政理念。
按照宪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下列方面:
第一,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序言庄严地宣告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第二,违宪审查的机关。《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沿用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做法。同时,《宪法》第67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为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开展提供了依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中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第三,违宪审查的程序。按照《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此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立法法》第100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第四,违宪审查的结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上述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立法法》第101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龙图提示:注意增加了“主动审查”,审查主体增加了“常委会工作机构”。
《立法法》修订内容中,考生们需要特别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1.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2.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3.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4.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6.(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7.(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8.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财产权增加一句话:
有的时候,政府的行政立法并没有剥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对公民财产权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造成财产价值实质性的减损,被称为 。
龙图提示:了解即可。
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变化解读
一、两个法律文件--一考一不考
《刑法修正案九》不考查。理由:“嫖宿幼女罪”仍然在大纲中。
《立法法》考。理由:宪法中有关违宪审查部分已经采用了新《立法法》的条文
二、四个学科变化--六个新增知识点
刑法:增加“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民法:增加“动产浮动抵押”
法理:增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和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
宪法:增加“宪法规范的类型”和“宪法解释的方法”
三、考试分析的瑕疵
1、民法部分: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本次考试分析正文却未对此内容进行修订。对于此部分内容请考生按新《商标法》进行复习。
2、法理部分:第八章法律渊源与分类中的地方性法规,应该修订为设区的市了。
附:考试分析具体文字修订内容与备考建议
《刑法》
第三章 第四节 犯罪主体 增加如下内容: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根据其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可以分清,同时不分清主、从犯,会导致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龙图提示:了解即可。
《民法》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二节 抵押权 增加如下内容
■动产浮动抵押
【分析】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权。特征是:
(1)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包括将来所有的动产。
(3)抵押财产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转让。在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龙图提示:重点--选择、简答与案例分析。
《法理》
第十三章 法治 第四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 增加如下内容: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在此前后,具有标志意义的《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相继出台,意味着我国民事领域基本法全部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支撑。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进一步作出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2014年10月20—23日,载入中国法治史册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建党90多年、新中国建立60多年来中央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决定》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与七大根本任务,提出的重大法治改革举措有180多项,其核心是“良法善治”。
龙图提示:选择题,与论述题中的素材。
四、全国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分析】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1.全面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包括:
第一,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第三,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第四,依法治国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第五,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执政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它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冶、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冶理论创新。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龙图提示:重点--论述,都背下来吧。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依法治国根本任务
■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公正髙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治国的根本任务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第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第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第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第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内容之―,有其形式标准与内容。
第一,要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此必须做到: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我国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形成完善的、科学规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
第二,要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在行政执法领域必须做到: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实现公正司法必须做到: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三,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的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同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要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四,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方面主要应当强化两大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与组织建设;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在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方面,主要应强调,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强化依法执政的法治意识,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将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从严管党、从严治党上升到法治国家建设保障的高度。
3.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根本方略,必须做到:
第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二,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把立法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
第三,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此要积极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机关的廉洁和效率,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加强对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断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提升依法办事的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
总之,只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新时期法治方针指引下,才能将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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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英美法三宪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增加如下内容:
英国宪法:
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增加“1998年的《人权法案》”
法国宪法:
增加“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议会的权利。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志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其目的是为了约束议会权力的行使”
龙图提示:重点--选择题准备即可。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四节 宪法规范 增加如下内容
宪法规范的类型:
【分析】宪法规范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者们以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宪法规范予以划分。
1.组织权限规范。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龙图提示:多选与简答。
第二章 宪法变迁 第二节 宪法解释 增加如下内容:
宪法解释的方法
【分析】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宪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文义解释指根据宪法规洁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 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宪法的方法。目的解释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记录,制宪者对宪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
体系解释是根据宪法规范在宪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龙图提示:选择题准备即可。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英美法三宪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增加如下内容:
英国宪法:
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逐步确立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增加“1998年的《人权法案》”
法国宪法:
增加“1946年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宪法委员会制度,主要目的是保障议会的权利。1958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志章规定宪法委员会,其目的是为了约束议会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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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四节 宪法规范 增加如下内容
宪法规范的类型:
【分析】宪法规范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者们以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宪法规范予以划分。
1.组织权限规范。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2.权利义务规范。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3.宪法委托规范。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规范。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龙图提示:多选与简答。
第二章 宪法变迁 第二节 宪法解释 增加如下内容:
宪法解释的方法
【分析】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宪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文义解释指根据宪法规洁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 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宪法的方法。目的解释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记录,制宪者对宪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
体系解释是根据宪法规范在宪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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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宪法变迁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 修改如下内容:
二、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分析】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反映了我国的宪政理念。
按照宪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下列方面:
第一,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序言庄严地宣告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第二,违宪审查的机关。《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沿用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做法。同时,《宪法》第67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为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开展提供了依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中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第三,违宪审查的程序。按照《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此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立法法》第100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第四,违宪审查的结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上述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立法法》第101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龙图提示:注意增加了“主动审查”,审查主体增加了“常委会工作机构”。
《立法法》修订内容中,考生们需要特别注意的内容有以下几条:
1.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2.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3.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4.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5.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6.(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7.(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8.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五、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财产权增加一句话:
有的时候,政府的行政立法并没有剥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对公民财产权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造成财产价值实质性的减损,被称为 。
龙图提示:了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