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意见(200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

(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全省法院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4、人民法院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內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

6、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自人事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7、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8、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地方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前述规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比较相似的,也可以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参考。

10、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应当作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1、因事业单位作出的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负举证责任。

12、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辞退等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13、人民法院制作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不应当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內容。

14、事业单位是指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

15、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

(2004年6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全省法院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1、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4、人民法院受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5、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內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

6、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自人事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7、当事人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8、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地方政府规章及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前述规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纠纷的性质与劳动争议又比较相似的,也可以参照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事业单位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相抵触的,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参考。

10、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应当作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1、因事业单位作出的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负举证责任。

12、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辞退等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13、人民法院制作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不应当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內容。

14、事业单位是指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

15、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相关文章

  • 无讼阅读|[房屋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 文/李道演 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一份约定五年租期的租赁合同,每年分期支付固定租金,在实践中这是非常普遍的房屋租赁合同.看似平常无争议,但如房东未及时催讨租金,或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租金请 ...查看


  •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司法实务观点汇总
  •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司法实务观点汇总(2015) 葛志坚 2015-04-09 文/葛志坚 阳光时代律事务所 来源/微信公众号 劳动法库(Laodongfaku) 随着公民身体健康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新" ...查看


  •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一.劳动关系确立 (一)哪些主体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本院相关案例:张现都诉田园建材厂人身损害赔偿.田园建材厂诉张现都确认劳动 ...查看


  • 上海高院规定
  • 上海规定: 上海民事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医疗过失赔偿纠纷案件办案指南 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一) 上海高院婚姻问题解答(二) 上海市 ...查看


  •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
  •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 前言 党的十七大以来,人民法院工作进入了科学发展的新时期.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工作,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方面,是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民主政 ...查看


  • 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方法
  • 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方法(超强总结)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查看


  • 能动司法哲学下行政审判制度的创新
  • [摘要]能动司法哲学的提出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工作产生了巨大影响,作为我国司法机关加强司法只能的重大举措,只有妥善解决好司法建议制度的范围.保障机制以及司法建议的效率等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制度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应有价值. [关键词]能 ...查看


  • 因交通事故致工伤职工可否享受双重赔偿
  • 因交通事故致工伤,职工可否享受双重赔偿 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朱奇伟 在现实中,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就是非常典型的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 ...查看


  • 法庭言辞罪与非
  • 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4年第46期 出版日期 2014年12月01日 刑法修正案九拟将法庭侮辱.诽谤.威胁行为归罪,引起各方争议 2012年3月1日,北京,马金库在法庭上极不耐烦,神情中满不在乎,对被害人家属没有半分歉意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