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的综述

对《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的综述

该文作者王教授以激烈的言辞,鲜明的态度否定了目前我国宪法不可进入实际司法诉讼的局面,其指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完善司法机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对社会的稳定,对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是极其必要而紧迫的。

该文从不存在宪法进入诉讼的根据,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不能进入司法诉讼的司法解释,有关宪法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多,宪法应进入诉讼的理由及宪法进入诉讼的意义和必要性等五个方面对宪法应进入诉讼作了详细的论证,其主要内容如下:

我国现行《宪法》未规定其本身不得进入诉讼,而它的下位法和相关政策既没有终止宪法执行力的权力也未规定宪法不得进入司法诉讼,甚至于新中国的领导人在进行讲话中也明确强调应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因而,宪法不进入诉讼没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55年和1986年做出的两个司法解释为依据,而不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于人民法院大多以直接适用宪法的情况,作者认为,“55年批复”并未说明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不得引用宪法,“86年批复”也未明示宪法属于不可引用的法律文件,再者,“人民法院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法律,更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宪法,剥夺宪法本身的执行力”。

所以,以“两个批复”为依据,否定宪法的执行效力,也是没有法理根据的。

继而,作者又举出一个刑事,三个民事共四个案件为例,“法官在判决时均不同程度地引用了宪法的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另外,又例举出一个直接的宪法诉讼案件,尽管此案法院未受理,前四期案件中法院在引用宪法的同时又遭到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一起作为法律依据,但这五个案例都表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关宪法的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公民对宪法进入法

院诉讼的要求很强烈。

再者,宪法既为之法,就应有法律效力,即表现为司法效力,且对其内容的人权部分,应有宪法诉讼制度予以保证;对国家机关的权限划分部分,应有可操作的违宪审查制来予以保证;对“原则性”“概括性”的部分,也可以弥补一般法律漏洞的形式来发挥作用,也正因为宪法的最高性和根本性,才成为司法救济的最后屏障。

最后,作者特别强调,宪法规定了一些最重要,最根本的行为准则,要“下大决心,使大力气,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使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健全,中国宪法的威信早日建立。

本文观点明确,认为宪法进入司法诉讼是大势所趋,有利于我国的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以宪法诉讼的社会需求即宪法的重要性为由,来支持其论点。但我个人认为,基于我国的法律历史传统和目前的法律体制及宪政架构,作者的部分观点与我国现实情况相去甚远,可操作性不大,若实施其社会风险性较大,但其中关于我国宪政体制的不完善不健全之处的讨论与分析值得并需要我们认真的学习与研究。

对《我国宪法可否进入诉讼》的综述

该文作者王教授以激烈的言辞,鲜明的态度否定了目前我国宪法不可进入实际司法诉讼的局面,其指出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完善司法机制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对社会的稳定,对国家长治久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是极其必要而紧迫的。

该文从不存在宪法进入诉讼的根据,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宪法不能进入司法诉讼的司法解释,有关宪法的司法实践越来越多,宪法应进入诉讼的理由及宪法进入诉讼的意义和必要性等五个方面对宪法应进入诉讼作了详细的论证,其主要内容如下:

我国现行《宪法》未规定其本身不得进入诉讼,而它的下位法和相关政策既没有终止宪法执行力的权力也未规定宪法不得进入司法诉讼,甚至于新中国的领导人在进行讲话中也明确强调应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因而,宪法不进入诉讼没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55年和1986年做出的两个司法解释为依据,而不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对于人民法院大多以直接适用宪法的情况,作者认为,“55年批复”并未说明在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不得引用宪法,“86年批复”也未明示宪法属于不可引用的法律文件,再者,“人民法院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法律,更不得以司法解释代替宪法,剥夺宪法本身的执行力”。

所以,以“两个批复”为依据,否定宪法的执行效力,也是没有法理根据的。

继而,作者又举出一个刑事,三个民事共四个案件为例,“法官在判决时均不同程度地引用了宪法的规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另外,又例举出一个直接的宪法诉讼案件,尽管此案法院未受理,前四期案件中法院在引用宪法的同时又遭到一个具体的法律法规一起作为法律依据,但这五个案例都表明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有关宪法的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公民对宪法进入法

院诉讼的要求很强烈。

再者,宪法既为之法,就应有法律效力,即表现为司法效力,且对其内容的人权部分,应有宪法诉讼制度予以保证;对国家机关的权限划分部分,应有可操作的违宪审查制来予以保证;对“原则性”“概括性”的部分,也可以弥补一般法律漏洞的形式来发挥作用,也正因为宪法的最高性和根本性,才成为司法救济的最后屏障。

最后,作者特别强调,宪法规定了一些最重要,最根本的行为准则,要“下大决心,使大力气,建立我国的宪法诉讼制”,使社会主义法治更加健全,中国宪法的威信早日建立。

本文观点明确,认为宪法进入司法诉讼是大势所趋,有利于我国的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以宪法诉讼的社会需求即宪法的重要性为由,来支持其论点。但我个人认为,基于我国的法律历史传统和目前的法律体制及宪政架构,作者的部分观点与我国现实情况相去甚远,可操作性不大,若实施其社会风险性较大,但其中关于我国宪政体制的不完善不健全之处的讨论与分析值得并需要我们认真的学习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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