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检察制度概述
(一)识记
1、检察制度的概念
答:是法律制度的一种,指调整进行检察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2、英美法系检查制度的基本特点
答:(1)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权利对等,其诉讼地位受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原则所支配;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权受到很多限制,而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却很大,使检察官有充分实现与当事人的“认罪交易”;
(3)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业化建设比较松散。英国直到1986年才建立起统一的检察机关。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3、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基本特点
答:(1)监察机构的实际地位高于当事人,负有保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的义务;
(2)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方面的职权十分广泛,而缺乏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3)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比较严格。
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是以国家权力至上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4、我国设置人民检察院的法理基础
答:(1)法律效力的普适性要求法律监督;
(2)法制的统一性需要法律监督;
(3)司法的公正性离不开法律监督;
(4)依法治国更需要法律监督。
5、我国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宪政基础
答:(1)为了防止其他国家机关滥用国家权力;
(2)是分权制衡原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具体运用;
(3)是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对行政权、审判权的制衡,但不是对国家最高权力的制衡。
6、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答:(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2)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3)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
(4)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
(二)领会
1、英美法系检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答:11世纪以前,英国的刑事诉讼多采用追诉和审判统归国王的方式。当时的英吉利王国,已经形成人人均有为国王维持地方治安之义务的传统。
为了加强王权,同时也基于克服追诉与审判合一而带来的司法专横,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后向法庭提供证言,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理由是否充分,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从而建立一种新的审判制度,即陪审制。
1194年,查理一世颁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法制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确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制作判决书,另设12人由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至此,英国的陪审制发生变化,原负责起诉职能的陪审团称“大陪审团”,而专司审理案件事实的陪审团称“小陪审团”。
1416年,国王律师改称总检察长;1515年国王的法律顾问之一的国王辩护人,改称为副总检察长,逐步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英国的检察官不设于法院,其职权也不对所有的犯罪起诉,而只对涉及政府做直接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代表政府参与诉讼。
1879年英国国会制定通过《犯罪检举法》,规定国家设立公诉管理处,其官员由内阁大臣任命,隶属于总检察长。公诉管理处一方面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则作为警察机关的法律顾问,指导警察机关公诉人的刑事公诉活动。
2、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答:P162。
3、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答:P163、P164.
4、我国设置人民检察院的社会基础
答:(1)从历史传统上看,我国长期存在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严重妨碍着法律的实施;
(2)从法律本身的状况看,我国法律保留了太多的、可以随意解释适用的空间;
(3)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难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5、我国设置人民检察院的现实合理性
答:(1)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本身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3)设置人民检察院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能够保证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九章 检察院的地位、职能和作用
(一)识记
1、检察机关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
答:检察机关既是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执法机构,也是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一定监督和制约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
2、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
答:(1)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有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对公安、安全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出庭支持公诉、监督裁判执行等职责。这些职责的设置是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基本关系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2)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负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3、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答:(1)立案监督职能。立案监督就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应立案而不立案实行的检察监督。
(2)侦查监督职能。指检察机关对本系统自侦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3)审判监督职能。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
(4)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刑事执行监督,又称为监所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5)民行监督职能。民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4、检察院的作用
答:(1)维护国家法制在全国每个地方都得到统一、正确地实施,这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务犯罪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等职能来实现的。
(2)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社会长治久安,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3)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从严治吏,为依法治国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这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4)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解决妨碍依法治国突出问题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
(二)领会
1、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地位的特殊性
答:(1)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角色要适应诉讼结构合理化的趋势和需要,也只有在合理的诉讼结构中,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2)我们应当认识到政体结构与诉讼结构是两个不同层面。(诉讼制度从属于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又从属于政治制度)。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即诉讼结构是政体结构的派生物,从属于政体结构;也有区别,即诉讼结构和政体结构分别调整不同性质和不同内容的权力关系,因而必须遵循不同的规律和要求。
2、检察院的打击职能
答:是检察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职能。包括侦查职能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
3、检察院的预防职能
答:是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有成效的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发生的职能。
4、检察院的保护职能
答: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职能。
5、检察院的服务职能
答: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工作为党的改革开发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
6、检察院作用的有限性
答:书P192理解。
第十章 检察院的组成
(一)识记
1、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答:(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8)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0)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2)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3)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4)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5)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
(16)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7)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8)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9)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0)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答:(1)监所监察厅;(2)民事行政检察厅;(3)刑事申诉检察厅;(4)铁路运输检察厅;
(5)渎职侵权检察厅;(6)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7)职务犯罪预防厅;
(8)侦查监督厅;(9)公诉厅;(10)反贪污贿赂总局;(11)法律政策研究室;(12)监察局;(13)外事局;(14)计划财务装备局;(15)办公厅。
3、军事检察院的职权
答:(1)对军职人员的案件行使检察权,按照专属管辖权的原则,受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
(2)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军委有关文件的分工,对上述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务实施的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实施侦查;
(3)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依法对军队保卫部门、军事审判机关实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
4、检察长的主要职责
答:(1)主持本院全面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
(2)负责本院组织建设,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院工作和提出有关议案;
(4)负责召集和主持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组织讨论决定义务工作和机关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5)负责审查批准本院直接管辖的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起诉或者不起诉和撤销案件;
(6)负责审查批准本院提起诉讼、抗诉案件;
(7)负责依法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任免本院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建议依法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8)承办其他有关工作。
5、检察委员会的特点
答:(1)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
(2)其决策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3)检察委员会的决策地位又要求它所作出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即从程序上为其决策内容的正确性提供保障。
6、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的关系
答:(1)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既有同一性又有不同性。
(2)在检察委员会中,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的关系十分特殊。
7、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在办案中的职责
答:(1)受检察长的委派,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讨论;
(2)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调查;
(3)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聘请鉴定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亲自参加。
(4)由人民检察院开具证明,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经检察长批准,依法搜查和扣押有关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等。对于承办的案件,草拟各种法律文书。
(5)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经检察长同意,对严重违法行为,可提出书面意见。
(6)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或者抗诉,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对严重违法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在监督死刑执行中,发现可能有错误时,有权要求暂停执行。
(8)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8、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答:(1)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2)检察系统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3)检察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4)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
(二)领会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和权限,行使各项检察权:
(1) 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 对受理的刑事案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
(4)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按照上诉程序提出
抗诉;
(6)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
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7) 监督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2、军事检察院的设置
答: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属于军队建制,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下工作。 军事检察院分为三级:(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2)大军区、空军、海军军事检察院;(3)地区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和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
答: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打击和防范在铁路运输系统所辖区域中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铁路工作人员危害交通运输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在铁路运输系统统一实施,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护铁路财产和铁路运输物资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旅客和铁路职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不受侵害。
4、副检察长的主要职责
答:(1)对检察长负责,协助检察长工作;
(2)在检察长领导下分管某方面业务工作;
(3)坚持“一岗双责”,负责管理主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爱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并帮助其解决解决思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5、检察机关书记员的主要职责
答: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协助检察官办案、整理案卷及承担检察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6、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
答:(1)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3)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4)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5)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6)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章 检察官
(一) 识记
1、 检察官的职业特点
答:(1)检察官是法秩序的积极守护者;
(2)检察官适用法律要恪守客观性义务;
(3)检察官职业特点要求检察官的管理与职业行为相适应。
2、 检察官侦查的特点
答:(1)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侦查对象特定;
(2)立案内容不同,侦查过程倒置;
(3)立案前调查意义较大,查明 “有犯罪事实”,可能成为办案的关键。
3、 检察官侦查方法上的特殊要求
答:(1)侦查行为必须大胆谨慎细致,应该注意依法、文明办案,防止简单粗暴;
(2)侦查活动应充分注意从法律上考虑问题,围绕法律要件调查取证;
(3)对预审斗智有更高的要求;
(4)对关系网络的影响及其防范予以充分注意。
4、 公诉权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答:见书理解。
答:(1)调查权,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如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
(2)建议权,如检察机关发现有人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3)纠正权,如检察官发现警察、法官处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法院纠正;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刑罚的机关的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活动有错误的,检察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4)抗诉权,如检察官发现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受理,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6、 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答:(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2)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经验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7、 检察官免除职务的法定情形
答:(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本检察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8、 检察官等级的设置
答:检察官职务是登记设置的基础,检察官职务等级的排列从副总理级到科员级共10个层次,检察官等级设四等十二级,相互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一般而言,不同职务之间,职务高的对应的等级相对较高,相同的职务之间,由于资历或者其他个人条件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等级差异。此外,等级的评定、授予与职务的任免均有不同的条件和程序。
9、 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
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
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员。
(4) 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
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10、 检察官奖励的标准与种类
答:标准:(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3)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4)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6)有其他的功绩的。 种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1、 检察官受惩处的事由及种类
答:(1)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性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级降低工资和等级。
12、 检察官培训的原则、方式和内容
答:原则:(1)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2)按需施教的原则;(3)讲求实效的原则;(4)分级培训的原则。 方式:(1)委托培训;(2)在职专门培训;(3)在岗培训;(4)其他培训。 内容:(1)政治理论;(2)法律专业知识;(3)管理才能;(4)专项技能;(5)其他相关知识;(6)职业道德和人格素养培训。
13、 检察官考核的原则、内容与步骤
答: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内容:(1)检察工作实绩;(2)思想品德;(3)检察业务;(4)法学理论水平;(5)工作态度;(6)工作作风。 步骤:(1)准备工作阶段;(2)考评评议阶段;(3)后期工作阶段。
(二) 领会
1、 我国检察官任职资格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答:检察官选人制度中对检察官任职的学历、专业知识的低要求和检察官正、副检察长的选任方式是与现实的司法主体资源不足、较低的法制要求相适应的,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但是这种选任资格的低要求,阻碍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专业化,已成为建立法制社会的一个制度性缺陷。
2、 取消检察官资格的法定情形 答:检察官或者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检察官资格:(1)个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2)被检察机关辞退的;(3)被除名的;(4)受开除公职处分的;(5)受撤职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检察官职务的,(6)被判处各种刑罚的;(7)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3、 检察官的任免程序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政治体制现实,《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选任规定了因职务级别不同采取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即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任免采取选举制,其下属均采取任命制;因等级差别而采取等级区别选举和任命,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属下(包括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有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其属下(包括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其提请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为体现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对实行选举制的检察长规定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任命制中规定了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4、 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的意义
答:(1)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有利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对检察官的分类管理。
(2)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有利于完善检察官职级体系,规范检察官的职位划分。
(3)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有利于检察官定期逐级晋升,进一步强化了激励竞争机制。
5、 检察官等级晋升包括的内容
答:(1)按期晋升。即在检察官所任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照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这种方式适用于二级以下较低等级的晋升。
(2)提前晋升。对于属于按期晋升范围内的检察官,在检察官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再正常晋级期以前晋升等级。
(3)延期晋升。属于按期晋升范围内的检察官,其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已满,因考核不合格,不能正常晋升检察官等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晋升期限。
6、 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答:(1)检察官等级的降低。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就是由于某种原因,而降低检察官等级。降低检察官等级一般有2种情况:①因为检察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原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最高等级的,调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级;②检察官违反纪律而被降低检察官等级。
(2)检察官等级的取消。检察官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应取消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等级的取消,与负责检察官职务的免职紧密联系。这是因为检察官身份的取得首先是源于检察官职务的获得,检察官所任职务是评定检察官等级的主要依据,也是检察官等级升降的主要依据。当检察官职务被免除,检察官等级就随着检察官身份的丧失而被取消。
7、 检察官奖励的原则与程序
答:(1)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程序:①提出奖励意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提出奖励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②考察与审核。审核机关根据呈报单位的奖励意见,对事迹进行审核和考察。如果是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奖励的应当有书面报告,并附考察报告和奖励审批表各一式五份。③公示及作出奖励决定。批准机关对上报的实际进行认真的审查及必要的考察之后,提出拟奖励初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再作出奖励决定。
8、 检察官考核的基本方式和程序
答:方式:(1)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程序:(1)准备工作阶段。首先应当建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其次,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要根据检察官考核制度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考核计划,设计考核项目,确定考核标准,拟定考核的具体方法、步骤,并准备各种相关的表册等。(2)考察评议阶段。考核的中心环节。(3)后期工作阶段。一是将考核结果存入检察官的人事档案,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职级、级别、等级、工资待遇的依据。
9、 检察官考核结果的表达方式与运用
答:(1)表达方式:评语式、记分式、等次式。我国对检察官考核结果是采用等次式的表达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
(2)根据检察官考核的有关规定,检察官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和获得奖金的资格。具体为:检察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者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可以在所任职务(行政职级)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检察官在现任职务(行政职级)任期内,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可以在现任职务(行政职级)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检察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者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晋升检察官职务或者晋升行政职级的资格;在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内,考核结果连续为称职以上的,可以按期晋升检察官等级;检察官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按照规定发给奖金。
检察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免除其现任职务并降低行政职级,同时按照降低后的行政职级调整工资;在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内,考核结果有一次不称职等次的,应当延期晋升检察官等级;检察官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予以辞退。
第十四章 四国检察制度
(一) 识记
1、 美国联邦检察院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答:美国没有形成由专门检察机构组成的、上下层次分明、结构严密的、独立的检察体系。 联邦、州虽然有总检察长这一领导职务,但是在他们领导的机构不是专司检察的机关,而是隶属政府的行政机关,且联邦总检察长并不领导州总检察长。州以下的县、市、区设置检察署或者起诉律师事务所,他们同州总检察长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所以,美国的检察机构,由联邦检察机构、州检察机构和地方检察机构三个互相独立的系统组成。
2、1985年以后英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及其内容
答:1985年5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犯罪起诉法》,这一法律的实施,标志着英国检察制度的重大改革。内容有:
(1) 设立独立统一的检察机构,扩大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解);
(2) 确立检察机关是刑事案件的起诉机关,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分解)。
3、德国检察院的设置及其职能 答:德国没有一套独立于法院的检察机构,因此,也没有专门的检察组织法。它的检察机构附设于法院内,由《法院组织法》调整。德国虽然有联邦检察机构和州检察机构,但是因实行联邦制,两者之间是一种协调关系,而不是一种领导关系。
4、日本检察机关的组成
答:日本的检察机关称为检察厅,检察厅是统管检察官进行各项事务的机构。日本的检察厅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检察厅四级。分别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相对应设置。
(二) 领会
1、 美国各州检察机构及地方检察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答:州检察机构。
美国多数州政府效仿联邦政府,也设立检察长这一职位。除了新泽西、康涅狄格、罗德岛和特拉华四个州的检察长的任免的外,其他州的检察长都是经选举产生。在州检察长之下,设置一个类似联邦检察署的机构,有的称检察长署,有的称法律与公共安全局。除检察长外,往往还配备检察官,是州政府的公务员。其主要职权是代表所在州并以州的名义提起和进行诉讼。
地方检察机构。
州内的区、县、市设立检察机构,有的称检察署,有的称起诉律师事务所。规模大小视案件数量而定,小的只有2人,大的达数百人。 绝大多数的地方检察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4年。地方检察官的主要职权如下:在提起诉讼前调查犯罪事实,参与某些案件的侦查;有权审查证据等材料,决定刑事案件起诉或者撤诉;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代表政府方出席,并且在庭上出示有利于政府方的证据。
2、 1985年以前英国检察机构的主要职权
答:(1)对重大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2) 在涉及政府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参加诉讼活动;
(3) 对慈善事业进行监督;
(4)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5) 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一定的监督权限;
(6) 对地方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由于地方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被害
人以救济;
(7) 作为王室的主要法律顾问,英国总检察长应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在拟定关于司法权的法案中,他可以主持该项工作,并向议会作报告;并对议
员提出的关于法律方面的质询,代表政府作出答复。
3、 德国检察院的地位及同法院和警察机构的关系;
答: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德国检察院尽管设置在法院内,而且规定其权限、地位。职能的法律是《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不是德国联邦《基本法》,但是,检察院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检察院并不单纯依附于法院。业务上,检察院代表国家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诉讼,对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组织上,检察院是有司法部领导,不受法院领导。
从警察的角度来看德国警察机构的诉讼地位并不强大。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德国的警察机构只是检察机构的辅助机构。尽管在司法实务中,警察机构常常将侦查进行到底,不按法律规定进行,但这并不能改变它只是一个辅助机构的事实。
4、 日本检察官的职权及与警察官的关系。
答:根据日本《检察厅法》,检察官主要有如下职权:
(1) 在刑事案件中实行公诉,请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并且监督判决的执行;
(2) 对属于法院权限的其他事项,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法院通知或者向
法院陈述意见;
(3) 作为公益代表人进行其他法令规定属于检察官权限的事务;
(4) 能够对任何犯罪进行侦查。
第八章 检察制度概述
(一)识记
1、检察制度的概念
答:是法律制度的一种,指调整进行检察活动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2、英美法系检查制度的基本特点
答:(1)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权利对等,其诉讼地位受当事人主义的平等原则所支配;
(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职权受到很多限制,而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却很大,使检察官有充分实现与当事人的“认罪交易”;
(3)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业化建设比较松散。英国直到1986年才建立起统一的检察机关。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3、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基本特点
答:(1)监察机构的实际地位高于当事人,负有保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的义务;
(2)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公诉方面的职权十分广泛,而缺乏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3)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检察官管理制度比较严格。
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是以国家权力至上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4、我国设置人民检察院的法理基础
答:(1)法律效力的普适性要求法律监督;
(2)法制的统一性需要法律监督;
(3)司法的公正性离不开法律监督;
(4)依法治国更需要法律监督。
5、我国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宪政基础
答:(1)为了防止其他国家机关滥用国家权力;
(2)是分权制衡原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具体运用;
(3)是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对行政权、审判权的制衡,但不是对国家最高权力的制衡。
6、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答:(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
(2)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3)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
(4)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
(二)领会
1、英美法系检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答:11世纪以前,英国的刑事诉讼多采用追诉和审判统归国王的方式。当时的英吉利王国,已经形成人人均有为国王维持地方治安之义务的传统。
为了加强王权,同时也基于克服追诉与审判合一而带来的司法专横,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后向法庭提供证言,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理由是否充分,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从而建立一种新的审判制度,即陪审制。
1194年,查理一世颁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法制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确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制作判决书,另设12人由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至此,英国的陪审制发生变化,原负责起诉职能的陪审团称“大陪审团”,而专司审理案件事实的陪审团称“小陪审团”。
1416年,国王律师改称总检察长;1515年国王的法律顾问之一的国王辩护人,改称为副总检察长,逐步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英国的检察官不设于法院,其职权也不对所有的犯罪起诉,而只对涉及政府做直接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代表政府参与诉讼。
1879年英国国会制定通过《犯罪检举法》,规定国家设立公诉管理处,其官员由内阁大臣任命,隶属于总检察长。公诉管理处一方面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则作为警察机关的法律顾问,指导警察机关公诉人的刑事公诉活动。
2、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答:P162。
3、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答:P163、P164.
4、我国设置人民检察院的社会基础
答:(1)从历史传统上看,我国长期存在的重人治、轻法治的思想严重妨碍着法律的实施;
(2)从法律本身的状况看,我国法律保留了太多的、可以随意解释适用的空间;
(3)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难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5、我国设置人民检察院的现实合理性
答:(1)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本身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
(3)设置人民检察院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能够保证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九章 检察院的地位、职能和作用
(一)识记
1、检察机关在国家政体中的地位
答:检察机关既是与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平行的执法机构,也是对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一定监督和制约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
2、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
答:(1)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负有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对公安、安全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出庭支持公诉、监督裁判执行等职责。这些职责的设置是宪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基本关系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2)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负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3、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答:(1)立案监督职能。立案监督就是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应立案而不立案实行的检察监督。
(2)侦查监督职能。指检察机关对本系统自侦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3)审判监督职能。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监督。
(4)刑事执行监督职能。刑事执行监督,又称为监所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机关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5)民行监督职能。民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4、检察院的作用
答:(1)维护国家法制在全国每个地方都得到统一、正确地实施,这主要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务犯罪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等职能来实现的。
(2)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障社会长治久安,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3)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从严治吏,为依法治国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这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
(4)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解决妨碍依法治国突出问题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
(二)领会
1、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地位的特殊性
答:(1)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角色要适应诉讼结构合理化的趋势和需要,也只有在合理的诉讼结构中,检察机关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2)我们应当认识到政体结构与诉讼结构是两个不同层面。(诉讼制度从属于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又从属于政治制度)。他们之间既有联系,即诉讼结构是政体结构的派生物,从属于政体结构;也有区别,即诉讼结构和政体结构分别调整不同性质和不同内容的权力关系,因而必须遵循不同的规律和要求。
2、检察院的打击职能
答:是检察机关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的职能。包括侦查职能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
3、检察院的预防职能
答:是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有成效的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发生的职能。
4、检察院的保护职能
答: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职能。
5、检察院的服务职能
答: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工作为党的改革开发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
6、检察院作用的有限性
答:书P192理解。
第十章 检察院的组成
(一)识记
1、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答:(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8)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9)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0)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1)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2)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3)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4)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5)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和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
(16)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7)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8)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9)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0)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答:(1)监所监察厅;(2)民事行政检察厅;(3)刑事申诉检察厅;(4)铁路运输检察厅;
(5)渎职侵权检察厅;(6)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7)职务犯罪预防厅;
(8)侦查监督厅;(9)公诉厅;(10)反贪污贿赂总局;(11)法律政策研究室;(12)监察局;(13)外事局;(14)计划财务装备局;(15)办公厅。
3、军事检察院的职权
答:(1)对军职人员的案件行使检察权,按照专属管辖权的原则,受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
(2)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军委有关文件的分工,对上述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务实施的违反军人职责的犯罪实施侦查;
(3)对军队保卫部门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依法对军队保卫部门、军事审判机关实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
4、检察长的主要职责
答:(1)主持本院全面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
(2)负责本院组织建设,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院工作和提出有关议案;
(4)负责召集和主持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组织讨论决定义务工作和机关建设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5)负责审查批准本院直接管辖的大案、要案立案、侦查、起诉或者不起诉和撤销案件;
(6)负责审查批准本院提起诉讼、抗诉案件;
(7)负责依法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任免本院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建议依法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8)承办其他有关工作。
5、检察委员会的特点
答:(1)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
(2)其决策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3)检察委员会的决策地位又要求它所作出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即从程序上为其决策内容的正确性提供保障。
6、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的关系
答:(1)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既有同一性又有不同性。
(2)在检察委员会中,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的关系十分特殊。
7、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在办案中的职责
答:(1)受检察长的委派,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讨论;
(2)对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调查;
(3)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聘请鉴定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或者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亲自参加。
(4)由人民检察院开具证明,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经检察长批准,依法搜查和扣押有关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等。对于承办的案件,草拟各种法律文书。
(5)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经检察长同意,对严重违法行为,可提出书面意见。
(6)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或者抗诉,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对严重违法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在监督死刑执行中,发现可能有错误时,有权要求暂停执行。
(8)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8、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答:(1)人民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领导体制;
(2)检察系统实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3)检察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4)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
(二)领会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和权限,行使各项检察权:
(1) 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 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 对受理的刑事案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支持公诉;
(4)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按照上诉程序提出
抗诉;
(6)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
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7) 监督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2、军事检察院的设置
答: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属于军队建制,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下工作。 军事检察院分为三级:(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2)大军区、空军、海军军事检察院;(3)地区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和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
答: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打击和防范在铁路运输系统所辖区域中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铁路工作人员危害交通运输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法律、法令在铁路运输系统统一实施,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护铁路财产和铁路运输物资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旅客和铁路职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不受侵害。
4、副检察长的主要职责
答:(1)对检察长负责,协助检察长工作;
(2)在检察长领导下分管某方面业务工作;
(3)坚持“一岗双责”,负责管理主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爱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并帮助其解决解决思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4)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5、检察机关书记员的主要职责
答: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协助检察官办案、整理案卷及承担检察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工作。
6、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
答:(1)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3)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4)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5)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6)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章 检察官
(一) 识记
1、 检察官的职业特点
答:(1)检察官是法秩序的积极守护者;
(2)检察官适用法律要恪守客观性义务;
(3)检察官职业特点要求检察官的管理与职业行为相适应。
2、 检察官侦查的特点
答:(1)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侦查对象特定;
(2)立案内容不同,侦查过程倒置;
(3)立案前调查意义较大,查明 “有犯罪事实”,可能成为办案的关键。
3、 检察官侦查方法上的特殊要求
答:(1)侦查行为必须大胆谨慎细致,应该注意依法、文明办案,防止简单粗暴;
(2)侦查活动应充分注意从法律上考虑问题,围绕法律要件调查取证;
(3)对预审斗智有更高的要求;
(4)对关系网络的影响及其防范予以充分注意。
4、 公诉权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答:见书理解。
答:(1)调查权,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如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
(2)建议权,如检察机关发现有人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3)纠正权,如检察官发现警察、法官处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法院纠正;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刑罚的机关的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活动有错误的,检察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4)抗诉权,如检察官发现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判决有错误的,有权提出抗诉,有管辖权的法院必须受理,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6、 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答:(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
(2)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经验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7、 检察官免除职务的法定情形
答:(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调出本检察院的;(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4)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6)退休的;(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8、 检察官等级的设置
答:检察官职务是登记设置的基础,检察官职务等级的排列从副总理级到科员级共10个层次,检察官等级设四等十二级,相互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一般而言,不同职务之间,职务高的对应的等级相对较高,相同的职务之间,由于资历或者其他个人条件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等级差异。此外,等级的评定、授予与职务的任免均有不同的条件和程序。
9、 检察官职务编制等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
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
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员。
(4) 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
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
10、 检察官奖励的标准与种类
答:标准:(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3)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4)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5)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6)有其他的功绩的。 种类: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1、 检察官受惩处的事由及种类
答:(1)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9)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性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级降低工资和等级。
12、 检察官培训的原则、方式和内容
答:原则:(1)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2)按需施教的原则;(3)讲求实效的原则;(4)分级培训的原则。 方式:(1)委托培训;(2)在职专门培训;(3)在岗培训;(4)其他培训。 内容:(1)政治理论;(2)法律专业知识;(3)管理才能;(4)专项技能;(5)其他相关知识;(6)职业道德和人格素养培训。
13、 检察官考核的原则、内容与步骤
答: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内容:(1)检察工作实绩;(2)思想品德;(3)检察业务;(4)法学理论水平;(5)工作态度;(6)工作作风。 步骤:(1)准备工作阶段;(2)考评评议阶段;(3)后期工作阶段。
(二) 领会
1、 我国检察官任职资格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答:检察官选人制度中对检察官任职的学历、专业知识的低要求和检察官正、副检察长的选任方式是与现实的司法主体资源不足、较低的法制要求相适应的,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但是这种选任资格的低要求,阻碍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专业化,已成为建立法制社会的一个制度性缺陷。
2、 取消检察官资格的法定情形 答:检察官或者具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检察官资格:(1)个人申请辞职经批准的;(2)被检察机关辞退的;(3)被除名的;(4)受开除公职处分的;(5)受撤职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检察官职务的,(6)被判处各种刑罚的;(7)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检察官职务的。
3、 检察官的任免程序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政治体制现实,《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选任规定了因职务级别不同采取选举和任命相结合的方式,即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任免采取选举制,其下属均采取任命制;因等级差别而采取等级区别选举和任命,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属下(包括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有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其属下(包括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其提请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为体现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对实行选举制的检察长规定了“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任命制中规定了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4、 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的意义
答:(1)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有利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对检察官的分类管理。
(2)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有利于完善检察官职级体系,规范检察官的职位划分。
(3)实行检察官等级制度,有利于检察官定期逐级晋升,进一步强化了激励竞争机制。
5、 检察官等级晋升包括的内容
答:(1)按期晋升。即在检察官所任职务编制等级幅度内按照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逐级晋升,这种方式适用于二级以下较低等级的晋升。
(2)提前晋升。对于属于按期晋升范围内的检察官,在检察官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以再正常晋级期以前晋升等级。
(3)延期晋升。属于按期晋升范围内的检察官,其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已满,因考核不合格,不能正常晋升检察官等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晋升期限。
6、 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答:(1)检察官等级的降低。检察官等级的降低,就是由于某种原因,而降低检察官等级。降低检察官等级一般有2种情况:①因为检察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原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最高等级的,调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级;②检察官违反纪律而被降低检察官等级。
(2)检察官等级的取消。检察官被免除检察官职务的,应取消检察官等级。检察官等级的取消,与负责检察官职务的免职紧密联系。这是因为检察官身份的取得首先是源于检察官职务的获得,检察官所任职务是评定检察官等级的主要依据,也是检察官等级升降的主要依据。当检察官职务被免除,检察官等级就随着检察官身份的丧失而被取消。
7、 检察官奖励的原则与程序
答:(1)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程序:①提出奖励意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提出奖励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②考察与审核。审核机关根据呈报单位的奖励意见,对事迹进行审核和考察。如果是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奖励的应当有书面报告,并附考察报告和奖励审批表各一式五份。③公示及作出奖励决定。批准机关对上报的实际进行认真的审查及必要的考察之后,提出拟奖励初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再作出奖励决定。
8、 检察官考核的基本方式和程序
答:方式:(1)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程序:(1)准备工作阶段。首先应当建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其次,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要根据检察官考核制度规定和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考核计划,设计考核项目,确定考核标准,拟定考核的具体方法、步骤,并准备各种相关的表册等。(2)考察评议阶段。考核的中心环节。(3)后期工作阶段。一是将考核结果存入检察官的人事档案,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职级、级别、等级、工资待遇的依据。
9、 检察官考核结果的表达方式与运用
答:(1)表达方式:评语式、记分式、等次式。我国对检察官考核结果是采用等次式的表达方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
(2)根据检察官考核的有关规定,检察官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和获得奖金的资格。具体为:检察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者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可以在所任职务(行政职级)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级;检察官在现任职务(行政职级)任期内,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可以在现任职务(行政职级)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检察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者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具有晋升检察官职务或者晋升行政职级的资格;在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内,考核结果连续为称职以上的,可以按期晋升检察官等级;检察官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按照规定发给奖金。
检察官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免除其现任职务并降低行政职级,同时按照降低后的行政职级调整工资;在检察官等级晋升期限内,考核结果有一次不称职等次的,应当延期晋升检察官等级;检察官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予以辞退。
第十四章 四国检察制度
(一) 识记
1、 美国联邦检察院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答:美国没有形成由专门检察机构组成的、上下层次分明、结构严密的、独立的检察体系。 联邦、州虽然有总检察长这一领导职务,但是在他们领导的机构不是专司检察的机关,而是隶属政府的行政机关,且联邦总检察长并不领导州总检察长。州以下的县、市、区设置检察署或者起诉律师事务所,他们同州总检察长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所以,美国的检察机构,由联邦检察机构、州检察机构和地方检察机构三个互相独立的系统组成。
2、1985年以后英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及其内容
答:1985年5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犯罪起诉法》,这一法律的实施,标志着英国检察制度的重大改革。内容有:
(1) 设立独立统一的检察机构,扩大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解);
(2) 确立检察机关是刑事案件的起诉机关,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分解)。
3、德国检察院的设置及其职能 答:德国没有一套独立于法院的检察机构,因此,也没有专门的检察组织法。它的检察机构附设于法院内,由《法院组织法》调整。德国虽然有联邦检察机构和州检察机构,但是因实行联邦制,两者之间是一种协调关系,而不是一种领导关系。
4、日本检察机关的组成
答:日本的检察机关称为检察厅,检察厅是统管检察官进行各项事务的机构。日本的检察厅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检察厅四级。分别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相对应设置。
(二) 领会
1、 美国各州检察机构及地方检察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答:州检察机构。
美国多数州政府效仿联邦政府,也设立检察长这一职位。除了新泽西、康涅狄格、罗德岛和特拉华四个州的检察长的任免的外,其他州的检察长都是经选举产生。在州检察长之下,设置一个类似联邦检察署的机构,有的称检察长署,有的称法律与公共安全局。除检察长外,往往还配备检察官,是州政府的公务员。其主要职权是代表所在州并以州的名义提起和进行诉讼。
地方检察机构。
州内的区、县、市设立检察机构,有的称检察署,有的称起诉律师事务所。规模大小视案件数量而定,小的只有2人,大的达数百人。 绝大多数的地方检察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4年。地方检察官的主要职权如下:在提起诉讼前调查犯罪事实,参与某些案件的侦查;有权审查证据等材料,决定刑事案件起诉或者撤诉;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代表政府方出席,并且在庭上出示有利于政府方的证据。
2、 1985年以前英国检察机构的主要职权
答:(1)对重大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
(2) 在涉及政府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参加诉讼活动;
(3) 对慈善事业进行监督;
(4)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5) 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一定的监督权限;
(6) 对地方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由于地方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给予被害
人以救济;
(7) 作为王室的主要法律顾问,英国总检察长应向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在拟定关于司法权的法案中,他可以主持该项工作,并向议会作报告;并对议
员提出的关于法律方面的质询,代表政府作出答复。
3、 德国检察院的地位及同法院和警察机构的关系;
答: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德国检察院尽管设置在法院内,而且规定其权限、地位。职能的法律是《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不是德国联邦《基本法》,但是,检察院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检察院并不单纯依附于法院。业务上,检察院代表国家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诉讼,对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组织上,检察院是有司法部领导,不受法院领导。
从警察的角度来看德国警察机构的诉讼地位并不强大。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德国的警察机构只是检察机构的辅助机构。尽管在司法实务中,警察机构常常将侦查进行到底,不按法律规定进行,但这并不能改变它只是一个辅助机构的事实。
4、 日本检察官的职权及与警察官的关系。
答:根据日本《检察厅法》,检察官主要有如下职权:
(1) 在刑事案件中实行公诉,请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并且监督判决的执行;
(2) 对属于法院权限的其他事项,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法院通知或者向
法院陈述意见;
(3) 作为公益代表人进行其他法令规定属于检察官权限的事务;
(4) 能够对任何犯罪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