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银行新监管指标分析

中国商业银行新监管指标分析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特邀成员 赵锡军 [ 2011-06-29 ]

摘要

自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纷纷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本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无一例外的,各国都将“宏观审慎”纳入监管体系,更加突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和审慎性。巴塞尔协议Ⅲ中对于资本、流动性、杠杆率以及拨备等监管指标的新要求都集中体现了各国目前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趋向。为响应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4月27日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为我国银行监管树立了新的风向标。本文在宏观审慎框架的基础上,首先回顾了宏观审慎概念的起源和发展,然后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基于宏观审慎框架下中国版巴塞尔协议中指标体系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最后针对中国五大商业银行的现状,结合《新意见》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 监管工具改革 成本效益分析

一、文献综述

银行体系的安全是金融市场安全的最后屏障。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学者们主要针对监管的必要性和具体监管措施两方面进行探讨。西方国家曾经提出公共利益论、管制成本说、银行挤提说等关于银行监管方面的理论,Allen(1997)和Santomeio(2001)等提出银行应当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Scholtens等(2003)进一步论述了银行有必要也有足够资源管理风险。Grossman(1981)认为监管机构应当强制银行披露信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Dewatriopn(1993)等和Posner(1998)在此基础上重申了由更为专业的机构来对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Caprio和Klidenberge(1996)认为监管体系不是对市场机制的替代,而只是监督和约束,Klein和Leffler(1981)指出在监管同时应当给予适当激励。此外,Bensaid(1995)、Bensankohe、Kantas(1996)、Santos(1999)等人都运用模型分析了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的设定和有效性等问题,而Rochel等(2004)则运用动态模型解释了新巴塞尔协议Ⅲ三个支柱之间的联系。Tara Deelchand,Carol Padgett(2009)建立模型分析了商业银行风险与效益、资本之间的关系。同样,国内学者对于银行业的监管也有自己的一套体系,同时在西方学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从多方面论述了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朱柯达(2010)王林(2011)蒋媛(2010)等都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以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讨论,李瑞红(2010)提出应当审慎选择逆周期监管工具,杨瑾等(2010)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了成本和收益分析,王秀芳(2010)又进一步分析了周期缓冲资本的监管框架。郭田勇(2010)提出后危机时代我国应当建立起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汤柳和王旭祥总结了宏观审慎原则下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发展,朱小川(2010)则对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发展进行了总结并讨论其在我国的实用性。在对于流动性等问题的监管上,中国学者也从各个维度进行了探讨和实证研究,例如廖珉(2009)、聂泉和胡志浩(2008)等都论述了中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

二、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发展

此次金融危机爆发,让各监管部门更加意识到对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必要性。将宏观审慎监管方法和微观审慎方法结合起来已经是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的大趋向。而事实上宏观审

慎已经不是一个新概念。大多数文献并没有非常系统性的讨论宏观审慎的历史演变过程,而事实上,只有建立在对其发展过程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科学的在整个框架中设计出更符合现实的监管指标。下面就宏观审慎概念的发展、特点和构建宏观审慎框架的原因做简单论述和总结。

(一)宏观审慎概念

“宏观审慎”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末。由于油价上涨等原因引起的对国际贷款的担忧,国际清算银行(BIS)在1978年的报告中首次将审慎监管与整个宏观经济联系起来,而巴塞尔委员会的前身库克委员会(cooke committee)则在随后的会议中正式提出“宏观审慎”这一金融监管新概念。国际清算银行经济顾问兼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主席

Alexandre Lamfalussy在1979年的一份报告中从三个方面论证了以往微观审慎监管的问题所在,再次提出由微观审慎转向宏观审慎监管,强调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跳出一贯以来仅仅停留在针对单个银行监管的圈子。但是在政策实践过程中,微观审慎的监管措施仍然是各个监管部门奉行的重点,宏观审慎监管并未真正得到推广。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活动又掀起了一股热潮。出于对持续升温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加剧市场不稳定性的考虑和担忧,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在有关国际银行业创新活动的报告中重新提及宏观审慎性这一词汇,并将其定义为促进“广泛的金融体系和支付机制的安全和稳健”的一种政策。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有上升趋势,监管部门愈发认识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宏观审慎性”一词也开始应用于中央银行以外的领域。2000年10月,在关于银行监管的国际会议上国际清算银行行长安德鲁•克罗克特将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作为中心,在将微观审慎性和宏观审慎性监管方法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实践中宏观审慎方法的使用。

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等问题被持续关注,引起监管部门对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重视。而相应地,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再一次被引入监管体系。2009年初,国际清算银行提出用宏观审慎性的概念来概括导致危机中“大而不能倒”、顺周期性、监管不足、标准不高等问题。2009年9月,在G20匹兹堡峰会上,最终形成的会议文件及其附件中开始正式引用了“宏观审慎管理”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提法。2010年11月在G20首尔峰会上,巴塞尔协议Ⅲ得到正式批准,宏观审慎管理的基础性框架进一步被确立下来。此次我国《新指导意见》的出台正是对其的积极响应。

(二)宏观审慎框架下的监管体系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提出可以被认为是对金融危机的政策响应,它的基本理念是单体银行健康并不等于整体银行体系健康,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取决于整个机体的行为,因此监管应当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个个体,并且要突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在实践操作中,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往往并不充分,通常会局限于对以往银行单个贷款表现的测评,而实际上这种做法仅仅只能评估量化指标,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是无法准确估量的。就单个银行来说,个体银行通常只关心利率风险而低估流动性等其他风险,缺乏从整个市场来考虑的整体规划从而增加银行本身的不稳定性。再者,即使单个银行的贷款增长

看上去是可持续的,也不意味着整个银行业的贷款增长是可持续的。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非常低,仅仅从单个银行贷款来看基本上没有问题,但实际上贷款的质量和宏观经济的整体形势,比如目前的通胀趋势势必会影响到整体的放贷情况。因而不管从哪个角度而言,宏观审慎框架要求的整体性规划都是符合现实要求并且应当与微观审慎方法相结合使用的。微观审慎性方法忽略了个体理性而集体错误的情况,而宏观审慎则分为金融周期和截面维度两方面。考虑到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比如银行的加速器作用及顺周期性,宏观审慎引入“逆周期监管”概念。同时在截面的维度上,根据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的分布情况确定不同监管方案,重点考虑系统性重要银行。

宏观审慎框架下包含的内容非常之多,而且随时代发展,内容随之也会发生很多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在宏观审慎的要求下,根据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推出四大监管工具即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以及拨备率要求。随巴塞尔协议Ⅲ推出,中国银监会将国际经验与国内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于2011年4月27日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应提高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能力,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有效结合起来。同时,文中明确了针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四大监管指标量化要求,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了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其中,在四大监管工具的界定和具体指标方面,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又有所不同,可谓是“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下图为我国此次在宏观审慎框架下设定的主要监管指标体系概览。

图表 1 我国新监管指标体系

三、监管指标的成本-收益分析

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下,银行作为市场参与者,必然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而监管作为一种经济行为,自然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和收益。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开始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分析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言之,监管并不意味着越严格越好,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同时,应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成本和收益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图表 2 商业银行监管成本效益对比

其中,监管成本当中最引起关注的是对商业银行的效率损失。由于监管部门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自由度受到限制,由此必然给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带来利润的下降。同时,由于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在市场上融资成本相对高,随着监管成本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带来的银行价值下降不可避免。而且,随监管力度加大,监管成本逐步上升。而监管所带来的收益则在初期呈上升趋势,当监管超过一定程度时,由监管力度的增加带来的边际收益呈下降趋势,成本收益基本曲线如下所示。

图表 3 监管成本收益曲线 [1]

其中MR=MC的交点,即A点为最佳监管效率点。下面将具体针对新监管标准当中最重要的几项量化指标要求,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简要分析其合理性。

(一)资本要求

银行的资本是银行保持稳健经营的基础,合理的资本规模是银行实现资产安全和效益动态平衡的前提,其在吸收意外损失和消除银行的不稳定性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说资本规模并不能代表银行的整体经营状况,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银行的资本直接影响到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公众的信心。在刚刚过去的次贷危机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足问题非常突出,给银行带来了极大风险。因此,将资本要求放在第一位是符合逻辑和现实需要的。而且,在现实中,中国对于资本要求的监管就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对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一直是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核心部分。

当然,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并非能通过非常量化而具体的指标计算得到,其中有很多隐性成本或收益是无法衡量的。但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监管要求。因此,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大致估计,可以初步测算资本监管的成本与效益。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资本划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总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一直都维持在8%的水平上。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都在积极向巴塞尔协议要求的目标靠拢。根据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我国一直执行的都是1988年的老协议。但是,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一直在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总体看来,中国此次推出的资本充足监管指标更为细化,资本分类也由以前的两级分类改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类,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有所改进,同时对操作风险和表外业务风险也提出了更为具体的监管要求,甚至在某些方面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还要严格一些,主要体现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上。《新意见》中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5%以上,而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总资本充足率则与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保持一致,分别要求6%和8%以上。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宏观审慎的大框架下,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此次改革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及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要求各商业银行保留2.5%的留存超额资本。如果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现象,则需要计提0-2.5%逆周期超额资本。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则暂定为1%。这样一来,一旦新标准实施,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11.5%,而非系统性重要银行则为10.5%。同时,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在过渡期的具体安排上,我国的新规定也与巴塞尔有所不同。

从成本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意味着贷款自由度受到限制,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但是,从收益的角度而言,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面临的风险将降低,从而提高整体经营能力。目前我国的资本充足率设定标准相对较高,而新监管条例更是在原有基础上将非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提高0.5个百分点,其成本和收益是否配比值得商榷。而资本充足率与风险的关系在接下来的实证检验中会有进一步探讨。

(二)杠杆率

仅仅资本充足达标并不意味着银行风险很小,简单的资本与资产之间的比例并不能完全用以衡量一家银行是否在稳健经营。在巴塞尔协议Ⅲ三中,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引入了新的指标:杠杆率要求。杠杆率实际上是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品总风险暴露的比率。对于杠杆率要求,巴塞尔协议Ⅲ三设置了一个2013年至2017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杠杆率的下限为3%。此外,从2015年开始,银

行需要向整个市场公开披露其杠杆率水平。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则要求杠杆率的最低要求为4%。将表外业务纳入杠杆率的计算更符合风险控制的需要。西方国家大型银行表外业务种类繁多,因而杠杆率普遍偏低,因而在巴塞尔协议Ⅲ中将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3%,并给予了四年的过渡期。而银行体系的过度杠杆化是导致08年金融危机负面影响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考虑到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于息差收入,表外业务开展的种类和范围都不多,而且目前大多数银行的杠杆率实际上已经超过了4%这个指标,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3%来执行恐怕难以对银行形成更为有效的约束,因而杠杆率的要求更高也是情理之中,对于表外业务扩张较快和衍生市场参与较多的银行而言,也更符合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

(三) 拨备率

拨备率是为了预防不良资产的发生而准备的金额的比例,即呆、坏账的准备金比率。拨备率作为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重要指标,主要用于衡量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损失、坏账准备金是否充足。为了防止不良贷款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计提充足的拨备作为防线。我国的商业银行曾经因为呆、坏账数目过多而被西方国家称为“技术上破产的银行”。随着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不断完善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在贷款不良率方面有所下降。但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也一直给银行以新的压力。事实上,金融危机后的息差在不断下降,商业银行只有通过加倍放贷,以量补价的方式来维持自身利润。而不断增加的贷款数量背后的还贷能力究竟如何,具体风险有多大需要更精准的衡量。这也更体现出拨备率指标对银行风险监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拨备率指标的出现为银行提供了另一道安全门,适当的拨备率水平可以提高银行抵御不良贷款风险的能力,同时在此基础上更真实的反映银行利润情况。同时,不良贷款率与宏观经济的联动性非常之高,因此拨备率水平的高低实际上也应当根据整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所以说动态拨备率机制是宏观审慎框架下对银行监管提出的另一个要求。目前巴塞尔委员会针对拨备的指标还在计算当中,但是国际上已经对建立“向前看的动态预期损失性拨备制度“达成共识。日前我国发布的《新意见》则对拨备率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银监会明确规定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即不良贷款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50%。同时要求建立动态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经济上行期适量调高损失准备要求,而下行期则相应的调低。具体监管要求针对部门机构之间的实际情况会有所差异,并且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和非系统性重要银行都有不同的过渡期安排。

(四)流动性

流动性是另一个影响银行经营的重要因素,而流动性风险也是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当流动性资产无法满足支付需要,商业银行就会丧失其清偿能力,从而直接导致破产。 针对流动性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巴塞尔协议Ⅲ加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的要求,以控制银行流动性风险,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可控性。在审慎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亮相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流动性覆盖率主要用于衡量银行流动性资产的质量及稳定性,以满足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储备应当符合两点要求,一是即使在严重压力下也不会发生过大价值损失,即极易变现。二是应符合中央银行关于日流动资金和隔夜资金拆解要求。(注解巴塞尔委员会那篇文章),以此确保银行所持有的资产即使面对严重压力也不会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此外,流动性覆盖比率不仅包括符合压力测试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同时还需要引入在不同情境要求下的净现金流出指标。此项监管指标要求银行的流入资金总量应不超过总预期现金流出的75%(以30天为期),是作为短期流动性资产要求量的一个附加条件。而相应的,作为LCR的补充,NSFR作为长期流动性指标被引入,以度量商业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实际上是为了鼓励银行使用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引入的监管指标,进一步降低期限错配。

在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下,我国银监会在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上要求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除去以往的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同时引入LCR和NSFR两个监管指标,并且规定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业一直都是中长期的贷款比例偏高,加之近年来受政府政策影响及项目投资带动,贷款投向更是持续向中长期集中,导致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严重,中小银行在受到这一问题的影响更为明显。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实际上是要求短期流动资产能够覆盖短期流动性负债,这样一来这一融资期限错配问题便可以通过LCR这个监管指标得到更为有效的管理。而NSFR作为LCR的补充,可用以解决更长期的流动性错配问题,实际上是鼓励商业银行使用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降低流动性风险。两项新指标的加入都说明金融监管向审慎发展的趋势。同时,除去两项新指标外,以往针对流动性的监管指标也同样被纳入多维的流动性监管体系,以适应我国商业银行依然以传统业务为主这一现实情况的需要。 除去上述四大监管工具以外,银监会从2010年开始在四大监管工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主要大型商业银行的特点创新出一套中国式的监管体系,由13项监管工具构成,称为“腕骨(CARPALs)”体系。这个体系由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贷款质量(Asset quality)、风险集中度(Risk concentration)、拨备覆盖(Provisioning coverage)、附属机构(Affiliated institutions)、流动性(Liquidity)、案件防控(Swindle prevention&control)七个方面和13项指标构成,同时在此基础上,银行监管者被赋予有限自由裁量权。国际上普遍奉行的一直是“CAMEL”原则,而腕骨体系相对于骆驼原则来说,指标更为量化,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指导下对三大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管理及集中度风险都有所体现。 除此之外,今年银监会还在“腕骨”体系中加入“一行一策”、“一年一定”的管理方法,根据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了差异化的资本监管目标值和触发值。

四、中国商业银行实证检验

根据宏观审慎性的监管要求,不管是巴塞尔协议Ⅲ还是中国版的《新意见》,都明确指出应当加强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识别和监管。在我国,毫无疑问五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应当被认定为系统性重要银行。这几大银行的经营情况的稳健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体系的安全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下面主要就这几大主要银行近几年来的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分析比较,然后结合成本效益模型分析各个指标的情况。

(一)资本充足率情况

下表为我国五大商业银行的2010年度与2011年第一季度核心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情况。

图表 4 五大行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表 5 五大行资本充足率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从整体来看,2011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较2011年底都有下降,但是根据《新意见》中系统性重要银行11.5%的资本充足率以及5%的核心资本率要求来看,除去农业银行在本年第一季度11.4%的资本充足率没有达标,其他银行都已经高于要求指标。尤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远高于《新意见》中所规定的5%的指标。长久以来,我国对银行业资本质量的监管力度都非常大,而且中国商业银行资本主要是普通股,也就是说核心资本的比例较高,同时盈利能力比较高,因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同时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我国此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要小一些,即使实行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也不会对银行业务扩展或者宏观经济产生很大影响,而且保持较高水平的资本充足率也更利于银行信用风险的控制。这也是我国银监会制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略高于巴塞尔协议Ⅲ4.5%要求,同时过渡期还要比巴塞尔协议Ⅲ所规定的短一些的原因。

除去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外,《新意见》相对于之前而言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提高了0.5个百分点至10.5%。根据今年第一季度报表显示,包括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在内的8家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也都呈现下降趋势(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未披露数据)。图表4即为8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

图表 6 8家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

(数据来源:八家银行2010年报、2011第一季度季报)

几家银行中资本充足率最高的是南京银行13.26%,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2.44%。资本充足率下降可能部分原因是受息差缩小影响,商业银行为拓展利润空间增加放贷数量导致。显然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将给中小银行带来更大的资金缺口,部分商业银行已经确定再融资方案。

随银行表外业务种类的增加和范围的扩大,必然带来加权风险资产的增加和资本充足率的降低。因此尽管目前从整体上来看,新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监管标准暂时不会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太大压力,但是依然要随时跟踪监测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与微观主体操作带来的风险的增加,决不能掉以轻心。

(二)拨备率情况

下表为五大商业银行近期的不良贷款率情况。

图表 7 五大行不良贷款率情况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从整体上看,几大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在逐年下降,除农业银行外第一季度的不良率基本维持在1%左右。农业银行第一季度的不良率从2009年的2.91%降到1.76%,但相比于其他几个银行来说仍然偏高。不良率的变化也直接影响到银行拨备率的调整。下表显示了几大行从08年到10年贷款拨备率的变化情况。

图表 8 五大行贷款拨备率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从表中可以看出,除农业银行拨备率逐年上升以外,其他几大银行的拨备率都在逐年下降,显然受不良贷款率下降影响,除农行外的几大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比例都有减少。除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外,其他银行今年第一季度贷款减值准备的数据还未披露,而披露的两个银行的拨备率分别为2.47%和2.09%,虽然相比于2010年略有上升,但从整体来看各大商业银行目前还是没有满足《新意见》不低于2.5%以上的要求。2010年也只有农业银行与建设银行的数据在标准以上。尽管我国目前主张建立动态调整的拨备率机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对这一监管指标进行上下调整,但是实际上调整的幅度也不会很大。因而仅从拨备率这一指标来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似乎随不良贷款的减少而在这方面的管理有所放松,要在过渡期内达到新监管要求将是一个难题。 对于其他中小银行来说,2.5%的统一拨备率指标更是意味着进一步压缩其利润空间,施加了巨大的监管压力。大多数中小银行连2%的拨备率都没有达到,距离监管指标还有很大差距。而相对而言,银行另一个反映拨备的指标拨备覆盖率在各大银行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下表列举了五大行2010年度和2011年第一季度拨备覆盖率的变化情况。

图表 9 五大行拨备覆盖率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从上表可以看出,今年第一季度各大行的拨备覆盖率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尤其是农业银行,较2010年上涨了29.39个百分点。而且几大行的数据都远远超过监管部门150%的指标。中小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也基本都远超出这个要求,其中光大银行今年第一季度的覆盖率甚至达到了329.52%之高。

如果从拨备覆盖率来看,商业银行提取减值准备的力度已经非常之大,对呆坏账的覆盖率很高。但是从前一指标贷款拨备率来看,商业银行又面临很大压力。两个指标反映出的巨大差异也体现出新监管标准相较于之前单一看覆盖率指标而言更加审慎,同时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流动性情况

由于新的监管指标LCR和NSFR刚刚推出,各大银行目前并未披露具体数据,因而依然从存贷比和流动性比率两个旧指标来分析目前五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情况。下表分别反映了从09年到今年第一季度五大行的存贷比和流动性比率情况。

图表 10 五大行存贷比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图表 11 五大行本外币动性比率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从存贷比来看,各大银行存贷比变化情况不一,但基本维持在60%至70%之间,低于监管部门要求的75%,从这个指标来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水平基本符合标准。然而实际上,随着信贷政策的收紧,75%的标准对某些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来说还是形成了不小的压力。招商银行2010年末的存贷比就达到了74.59%。许多中小银行为了降低负债成本

也在寻求更多资金渠道,比如计划增发金融类债券等等。这一压力甚至引发一些银行“高息揽储”的行为屡禁不止,更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压力。

从流动性比率来看,除交通银行外,其余四大银行都分别列示本币和外币的流动性比例。表七中的数据为本外币流动性比率的平均数。总体来看,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流动性比率水平比较相近,而且大多数银行2010年的流动性比率较前两年有小幅度的降低。农业银行平均流动性比率在几大银行中排名榜首,主要得益于其外币流动性比率极高。人民银行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的要求是不低于25%,因此从表中数据来看,几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率还是比较高的。

但是,2010年以来存款准备金多次上调,增加了银行存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加之银监会在2010年报中表示2011年将落实严格许多的月度日均存贷款监测,更加重视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仍然给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增加了不少流动性压力。而且,要更为客观、真实的评价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仅仅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率两项指标还远远不够。随新监管意见的出台,长期以来的期限错配问题和资金质量的不确定性问题都能得到更好的解决,也能够更合理的评估商业银行流动性情况,增强商业银行对资产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杠杆率情况

不低于4%的杠杆率水平是《新意见》的另一个监管要求。但是由于目前各银行并未在报表中披露其一级资本情况,且计算杠杆率的分母是经过风险系数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这里采取更为简略的办法,用核心资本除以总资产得到估计杠杆率。

图表 12 五大行核心资本

图表 13 五大行总资产

图表 14 五大行估计杠杆率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09年报、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4%的监管标准,计算得到的估计杠杆率均略高于监管要求,并且2010年相较于09年有小幅度的提高。但这里得到的仅仅是估计数字,与实际杠杆率水平有所偏差。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还是局限于传统业务,但是随着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开展,杠杆率水平可能会随之降低。

在上市的中小银行中,各银行杠杆率情况也有很大差异。其中南京银行的估计杠杆率约为8.09%,而华夏银行则仅为3.31%。此次杠杆率指标的提出一方面要求银行增加能够抵御风险的一级资本,另一方面也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因此,对杠杆率的统一要求实际上是对风险管理水平提出的考验,而并非强制限制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

(五)模型检验

上述只是选取了部分财务指标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在对上述指标进行简略分析后,可以根据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进一步检验各个指标与银行风险的相关性。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知

道,在宏观审慎的分析框架中,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情况、拨备情况以及杠杆率水平等指标密切相关。因此建立如下方程式:

其中,银行的规模作为一个因素也被考虑在内,具体指标选取可以用银行资产的对数来替代。为简略起见,风险(RISK)的衡量指标选取为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指标(LIQUIDITY)选取为贷存比,拨备情况(COVERAGE)选取拨备率,而表外业务占比(OBSTA)则以杠杆率水平衡量。其他因素包含在残差ε中。

根据上述分析,选取五大商业银行近五年(2006-2010)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可得到如下结果:

统计软件:运用stata10.0分析。

其中, =71.03%,调整的 =54.94%。

由上述回归分析可以看到,资本充足率与拨备率的指标与不良贷款率的相关度比较显著,随资本充足率及拨备率的提高,不良贷款率呈反方向变化。因此也验证了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拨备率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必要性。而另一方面可以看到,首先,贷存比与不良贷款率的变化方向确实呈反方向变化,但是,从统计上的显著性来看,得到的结果却是并不显著的。这也印证了检验流动性情况新指标的科学性所在。旧的存贷比指标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流动性情况与风险的关系,但是从实证检验中得到的结果却表明,仅仅这一指标能反映出的流动性情况非常有限,这也是新指标LCR及NSFR引入的原因之一。其次,杠杆率与不良贷款率的相反变化也印证了之前的设想,但是由于杠杆率只是估计得到,并没有具体数据,因此在显著性水平上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仅从相关系数而言,更高的杠杆率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不良贷款率的减少。同时,规模与不良率的关系似乎与预期也呈现了相同趋势。从检验结果来看,资产规模越大的银行不良贷款率越低,也说明了进一步识别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重要性,更符合宏观审慎框架的要求。

五、政策建议

(一)新监管要求成本效益比有待商榷

此次监管工具改革充分显示出了监管部门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趋向,在宏观审慎的框架下对几大监管指标的计量和标准都更加明确和完备。但是,《新意见》

却被指出对

于商业银行“过度保护”,在几个标准的设定上都过于严格。过高的监管要求不仅会影响到效益的增加,同时更会带来成本的不断上升,不够科学合理的监管标准可能反而会适得其反,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1.在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高于巴塞尔协议Ⅲ 0.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加上杠杆率的制约,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银行业务扩展和创新的限制,而这种影响的正负面效应到底有多大是无法准确计量的。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但是过于严苛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反而可能促使银行变相提高贷款价格,使实体经济经营成本提高,从而使宏观经济受到冲击。作为金融加速器,银行盈利的减少和增速的放缓也可能影响到股市,甚至是整个经济的运行。

2.2.5%的拨备率对国内五大商业银行而言尚且是一个难题,对于本来就受到放贷规模限制影响的中小银行而言更是形成了极大的压力。如此之高的拨备率无异于进一步挤压银行的利润空间。据测算,若要在2017年前达到规定标准,银行每年需多计提的部分占年净利润的比例在2%~10%,对于一些中小银行而言这个比例还要大很多。事实上,拨备率的引入是为了弥补拨备覆盖率单一指标的不足,相对来说拨备率是更有前瞻性的一个指标,鼓励银行更加重视贷款的损失准备。但是,实际上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不良贷款的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均有下降,拨备覆盖率自然会随之上升,而与此同时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减少也是情理之中,也就带来了拨备率的下降。这也部分解释了为何在上述商业银行的实证分析中,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反映出背离的两种结果。同时,尽管一再强调宏观审慎和差异化原则,但是拨备率“一刀切”似乎有失公允。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如此高标准的要求未免过度严苛,即使被给予几年的过渡期,也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中小银行压力。

3.流动性等其他指标的加入是否会对银行形成更有效的约束目前没有办法预测。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还是比较低的,而且随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调到历史最高点20.5%,实际上银行流动性风险还是在可控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再对银行提出更高的流动性要求是否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总之,但对银行而言,太过严格的监管可能带来的是资金的缺口进一步扩大。在信贷紧缩的背景和加息预期下,资金缺口的压力极有可能进一步刺激商业银行以高息揽储等变相方式吸收资金,反过来加大监管的压力,形成恶性循环,最后作用于宏观经济。同时,资金的不足也可能使各银行不断开展新的融资计划,这对资本市场而言也会增加不稳定性,给监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基于宏观审慎原则的要求,不能一味强调更高要求、更严格的约束,而应当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监管体制,要充分考虑实际操作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难度,在增强风险控制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其负面影响,尤其是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比如根据目标分阶段实施,真正考虑到国内不同银行结构、业务的差异性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设置出更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风险监控指标。

(二)监管指标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上述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到,通过上述指标得到的R2仅为71%,而调整之后的R2更是只达到55%,比预期的解释程度要低很多。当然,不可否认的,在模型设定过程中,只是简单检验了相关性,实际可能涉及到滞后项以及二次项等遗漏变量的问题,而且数据选取的时间段比较短,样本量也不够大,这些因素都对最终结果有很大影响。但是,忽略这些因

素,残差项的显著性再一次提示,商业银行的风险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新推出的监管指标是否能改善目前的状况有待实证检验。同时,根据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要求,新的监管指标也应当随宏观经济形势等变化随时调整更新,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动态监管指标体系,创新监管工具。

除此之外,此次改革中特别提到要加强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监管的有效性,这也是宏观审慎框架的重要部分。银监会也明确指出要在各方面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但是实际上,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认定问题并没有给出非常清晰可靠的方法和界定指标。目前主要的考虑因素是单体银行的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认定直接影响到监管方法的差异和监管资源的分配。目前五大商业银行已经被确认为系统性重要银行,但其他银行的认定还需要监管部门加快步伐,尽快建立起较为完整而客观的评估体系和持续评估框架。

另外,建立起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风险的识别程度。目前虽然说新监管意见为银行设立了更为审慎严格的标准,但具体控制银行风险的措施实际上并不很明晰。例如从银行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近年来银行对房地产极其相关行业贷款比例在大幅增加,而房地产行业波动性很大,过于集中的贷款极有可能进一步放大银行的风险。而且,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及衍生工具的创新带来的风险,监管部门只给出杠杆率一类的风险指标控制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针对其业务中潜在的风险提出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此外,近几年随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影子银行开始不断涌现。对于此类银行目前并没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案,而这些恰恰是风险的潜在点。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吸取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未雨绸缪,提高对这些风险的识别和监控能力,将其逐步纳入监管框架。同时,对于宏观审慎框架和金融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应当借鉴、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方法,加强国际合作。

结语:新监管要求的推出既是对商业银行的约束,也是对监管部门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资本充足率方面提出要设立逆周期缓冲资本,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更为准确、客观的判别经济周期是对监管部门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验。如何建立起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银行监管体制,正确把握好监管力度,处理好监管的成本和效益关系,将是监管部门长久的课题。 (作者:赵锡军 李霰玮)

注:

[1]杨瑾,霍天翔,刘湘勤.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成本效益分析—基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实证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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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Tara Deelchand,Carol Padgett .The Relation between Risk,Capital and Efficiency:Evidence from Japanese Cooperative Banks.ICMA Centre Discussion Papers in Finance

DP2009-12,November 2009.

中国商业银行新监管指标分析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特邀成员 赵锡军 [ 2011-06-29 ]

摘要

自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纷纷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本国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无一例外的,各国都将“宏观审慎”纳入监管体系,更加突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和审慎性。巴塞尔协议Ⅲ中对于资本、流动性、杠杆率以及拨备等监管指标的新要求都集中体现了各国目前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趋向。为响应巴塞尔协议Ⅲ,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4月27日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为我国银行监管树立了新的风向标。本文在宏观审慎框架的基础上,首先回顾了宏观审慎概念的起源和发展,然后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基于宏观审慎框架下中国版巴塞尔协议中指标体系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最后针对中国五大商业银行的现状,结合《新意见》进行了简要分析,同时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 巴塞尔协议Ⅲ 监管工具改革 成本效益分析

一、文献综述

银行体系的安全是金融市场安全的最后屏障。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学者们主要针对监管的必要性和具体监管措施两方面进行探讨。西方国家曾经提出公共利益论、管制成本说、银行挤提说等关于银行监管方面的理论,Allen(1997)和Santomeio(2001)等提出银行应当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Scholtens等(2003)进一步论述了银行有必要也有足够资源管理风险。Grossman(1981)认为监管机构应当强制银行披露信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Dewatriopn(1993)等和Posner(1998)在此基础上重申了由更为专业的机构来对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Caprio和Klidenberge(1996)认为监管体系不是对市场机制的替代,而只是监督和约束,Klein和Leffler(1981)指出在监管同时应当给予适当激励。此外,Bensaid(1995)、Bensankohe、Kantas(1996)、Santos(1999)等人都运用模型分析了银行最低资本金要求的设定和有效性等问题,而Rochel等(2004)则运用动态模型解释了新巴塞尔协议Ⅲ三个支柱之间的联系。Tara Deelchand,Carol Padgett(2009)建立模型分析了商业银行风险与效益、资本之间的关系。同样,国内学者对于银行业的监管也有自己的一套体系,同时在西方学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从多方面论述了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朱柯达(2010)王林(2011)蒋媛(2010)等都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以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讨论,李瑞红(2010)提出应当审慎选择逆周期监管工具,杨瑾等(2010)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了成本和收益分析,王秀芳(2010)又进一步分析了周期缓冲资本的监管框架。郭田勇(2010)提出后危机时代我国应当建立起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汤柳和王旭祥总结了宏观审慎原则下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发展,朱小川(2010)则对宏观审慎监管的国际发展进行了总结并讨论其在我国的实用性。在对于流动性等问题的监管上,中国学者也从各个维度进行了探讨和实证研究,例如廖珉(2009)、聂泉和胡志浩(2008)等都论述了中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

二、银行宏观审慎监管发展

此次金融危机爆发,让各监管部门更加意识到对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的必要性。将宏观审慎监管方法和微观审慎方法结合起来已经是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的大趋向。而事实上宏观审

慎已经不是一个新概念。大多数文献并没有非常系统性的讨论宏观审慎的历史演变过程,而事实上,只有建立在对其发展过程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科学的在整个框架中设计出更符合现实的监管指标。下面就宏观审慎概念的发展、特点和构建宏观审慎框架的原因做简单论述和总结。

(一)宏观审慎概念

“宏观审慎”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末。由于油价上涨等原因引起的对国际贷款的担忧,国际清算银行(BIS)在1978年的报告中首次将审慎监管与整个宏观经济联系起来,而巴塞尔委员会的前身库克委员会(cooke committee)则在随后的会议中正式提出“宏观审慎”这一金融监管新概念。国际清算银行经济顾问兼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主席

Alexandre Lamfalussy在1979年的一份报告中从三个方面论证了以往微观审慎监管的问题所在,再次提出由微观审慎转向宏观审慎监管,强调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跳出一贯以来仅仅停留在针对单个银行监管的圈子。但是在政策实践过程中,微观审慎的监管措施仍然是各个监管部门奉行的重点,宏观审慎监管并未真正得到推广。

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活动又掀起了一股热潮。出于对持续升温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加剧市场不稳定性的考虑和担忧,欧洲货币常务委员会于1986年在有关国际银行业创新活动的报告中重新提及宏观审慎性这一词汇,并将其定义为促进“广泛的金融体系和支付机制的安全和稳健”的一种政策。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有上升趋势,监管部门愈发认识到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宏观审慎性”一词也开始应用于中央银行以外的领域。2000年10月,在关于银行监管的国际会议上国际清算银行行长安德鲁•克罗克特将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作为中心,在将微观审慎性和宏观审慎性监管方法进行对比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实践中宏观审慎方法的使用。

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等问题被持续关注,引起监管部门对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重视。而相应地,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再一次被引入监管体系。2009年初,国际清算银行提出用宏观审慎性的概念来概括导致危机中“大而不能倒”、顺周期性、监管不足、标准不高等问题。2009年9月,在G20匹兹堡峰会上,最终形成的会议文件及其附件中开始正式引用了“宏观审慎管理”和“宏观审慎政策”的提法。2010年11月在G20首尔峰会上,巴塞尔协议Ⅲ得到正式批准,宏观审慎管理的基础性框架进一步被确立下来。此次我国《新指导意见》的出台正是对其的积极响应。

(二)宏观审慎框架下的监管体系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提出可以被认为是对金融危机的政策响应,它的基本理念是单体银行健康并不等于整体银行体系健康,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取决于整个机体的行为,因此监管应当着眼于整个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个个体,并且要突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在实践操作中,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往往并不充分,通常会局限于对以往银行单个贷款表现的测评,而实际上这种做法仅仅只能评估量化指标,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是无法准确估量的。就单个银行来说,个体银行通常只关心利率风险而低估流动性等其他风险,缺乏从整个市场来考虑的整体规划从而增加银行本身的不稳定性。再者,即使单个银行的贷款增长

看上去是可持续的,也不意味着整个银行业的贷款增长是可持续的。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非常低,仅仅从单个银行贷款来看基本上没有问题,但实际上贷款的质量和宏观经济的整体形势,比如目前的通胀趋势势必会影响到整体的放贷情况。因而不管从哪个角度而言,宏观审慎框架要求的整体性规划都是符合现实要求并且应当与微观审慎方法相结合使用的。微观审慎性方法忽略了个体理性而集体错误的情况,而宏观审慎则分为金融周期和截面维度两方面。考虑到金融机构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比如银行的加速器作用及顺周期性,宏观审慎引入“逆周期监管”概念。同时在截面的维度上,根据风险在金融体系内部的分布情况确定不同监管方案,重点考虑系统性重要银行。

宏观审慎框架下包含的内容非常之多,而且随时代发展,内容随之也会发生很多变化,做出相应调整。在宏观审慎的要求下,根据巴塞尔协议Ⅲ,主要推出四大监管工具即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杠杆率以及拨备率要求。随巴塞尔协议Ⅲ推出,中国银监会将国际经验与国内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于2011年4月27日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应提高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能力,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有效结合起来。同时,文中明确了针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四大监管指标量化要求,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了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其中,在四大监管工具的界定和具体指标方面,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又有所不同,可谓是“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下图为我国此次在宏观审慎框架下设定的主要监管指标体系概览。

图表 1 我国新监管指标体系

三、监管指标的成本-收益分析

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下,银行作为市场参与者,必然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而监管作为一种经济行为,自然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和收益。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开始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分析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言之,监管并不意味着越严格越好,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同时,应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成本和收益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图表 2 商业银行监管成本效益对比

其中,监管成本当中最引起关注的是对商业银行的效率损失。由于监管部门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提高,商业银行的贷款自由度受到限制,由此必然给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带来利润的下降。同时,由于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在市场上融资成本相对高,随着监管成本提高到一定程度后带来的银行价值下降不可避免。而且,随监管力度加大,监管成本逐步上升。而监管所带来的收益则在初期呈上升趋势,当监管超过一定程度时,由监管力度的增加带来的边际收益呈下降趋势,成本收益基本曲线如下所示。

图表 3 监管成本收益曲线 [1]

其中MR=MC的交点,即A点为最佳监管效率点。下面将具体针对新监管标准当中最重要的几项量化指标要求,从成本和收益的角度来简要分析其合理性。

(一)资本要求

银行的资本是银行保持稳健经营的基础,合理的资本规模是银行实现资产安全和效益动态平衡的前提,其在吸收意外损失和消除银行的不稳定性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说资本规模并不能代表银行的整体经营状况,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银行的资本直接影响到存款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公众的信心。在刚刚过去的次贷危机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足问题非常突出,给银行带来了极大风险。因此,将资本要求放在第一位是符合逻辑和现实需要的。而且,在现实中,中国对于资本要求的监管就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对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一直是中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核心部分。

当然,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并非能通过非常量化而具体的指标计算得到,其中有很多隐性成本或收益是无法衡量的。但是,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出监管要求。因此,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大致估计,可以初步测算资本监管的成本与效益。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将资本划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总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一直都维持在8%的水平上。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都在积极向巴塞尔协议要求的目标靠拢。根据中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我国一直执行的都是1988年的老协议。但是,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一直在提高资本监管的水平,总体看来,中国此次推出的资本充足监管指标更为细化,资本分类也由以前的两级分类改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三类,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有所改进,同时对操作风险和表外业务风险也提出了更为具体的监管要求,甚至在某些方面比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还要严格一些,主要体现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上。《新意见》中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5%以上,而一级资本充足率及总资本充足率则与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保持一致,分别要求6%和8%以上。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宏观审慎的大框架下,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此次改革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及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要求各商业银行保留2.5%的留存超额资本。如果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现象,则需要计提0-2.5%逆周期超额资本。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则暂定为1%。这样一来,一旦新标准实施,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11.5%,而非系统性重要银行则为10.5%。同时,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在过渡期的具体安排上,我国的新规定也与巴塞尔有所不同。

从成本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意味着贷款自由度受到限制,利润空间进一步压缩,但是,从收益的角度而言,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面临的风险将降低,从而提高整体经营能力。目前我国的资本充足率设定标准相对较高,而新监管条例更是在原有基础上将非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提高0.5个百分点,其成本和收益是否配比值得商榷。而资本充足率与风险的关系在接下来的实证检验中会有进一步探讨。

(二)杠杆率

仅仅资本充足达标并不意味着银行风险很小,简单的资本与资产之间的比例并不能完全用以衡量一家银行是否在稳健经营。在巴塞尔协议Ⅲ三中,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引入了新的指标:杠杆率要求。杠杆率实际上是银行一级资本占其表内资产、表外风险敞口和衍生品总风险暴露的比率。对于杠杆率要求,巴塞尔协议Ⅲ三设置了一个2013年至2017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杠杆率的下限为3%。此外,从2015年开始,银

行需要向整个市场公开披露其杠杆率水平。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则要求杠杆率的最低要求为4%。将表外业务纳入杠杆率的计算更符合风险控制的需要。西方国家大型银行表外业务种类繁多,因而杠杆率普遍偏低,因而在巴塞尔协议Ⅲ中将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3%,并给予了四年的过渡期。而银行体系的过度杠杆化是导致08年金融危机负面影响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考虑到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于息差收入,表外业务开展的种类和范围都不多,而且目前大多数银行的杠杆率实际上已经超过了4%这个指标,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3%来执行恐怕难以对银行形成更为有效的约束,因而杠杆率的要求更高也是情理之中,对于表外业务扩张较快和衍生市场参与较多的银行而言,也更符合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

(三) 拨备率

拨备率是为了预防不良资产的发生而准备的金额的比例,即呆、坏账的准备金比率。拨备率作为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重要指标,主要用于衡量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损失、坏账准备金是否充足。为了防止不良贷款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计提充足的拨备作为防线。我国的商业银行曾经因为呆、坏账数目过多而被西方国家称为“技术上破产的银行”。随着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不断完善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在贷款不良率方面有所下降。但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也一直给银行以新的压力。事实上,金融危机后的息差在不断下降,商业银行只有通过加倍放贷,以量补价的方式来维持自身利润。而不断增加的贷款数量背后的还贷能力究竟如何,具体风险有多大需要更精准的衡量。这也更体现出拨备率指标对银行风险监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拨备率指标的出现为银行提供了另一道安全门,适当的拨备率水平可以提高银行抵御不良贷款风险的能力,同时在此基础上更真实的反映银行利润情况。同时,不良贷款率与宏观经济的联动性非常之高,因此拨备率水平的高低实际上也应当根据整体情况作出相应调整,所以说动态拨备率机制是宏观审慎框架下对银行监管提出的另一个要求。目前巴塞尔委员会针对拨备的指标还在计算当中,但是国际上已经对建立“向前看的动态预期损失性拨备制度“达成共识。日前我国发布的《新意见》则对拨备率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而言,银监会明确规定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即不良贷款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50%。同时要求建立动态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经济上行期适量调高损失准备要求,而下行期则相应的调低。具体监管要求针对部门机构之间的实际情况会有所差异,并且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和非系统性重要银行都有不同的过渡期安排。

(四)流动性

流动性是另一个影响银行经营的重要因素,而流动性风险也是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当流动性资产无法满足支付需要,商业银行就会丧失其清偿能力,从而直接导致破产。 针对流动性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巴塞尔协议Ⅲ加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的要求,以控制银行流动性风险,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可控性。在审慎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亮相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流动性覆盖率主要用于衡量银行流动性资产的质量及稳定性,以满足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储备应当符合两点要求,一是即使在严重压力下也不会发生过大价值损失,即极易变现。二是应符合中央银行关于日流动资金和隔夜资金拆解要求。(注解巴塞尔委员会那篇文章),以此确保银行所持有的资产即使面对严重压力也不会破坏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此外,流动性覆盖比率不仅包括符合压力测试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同时还需要引入在不同情境要求下的净现金流出指标。此项监管指标要求银行的流入资金总量应不超过总预期现金流出的75%(以30天为期),是作为短期流动性资产要求量的一个附加条件。而相应的,作为LCR的补充,NSFR作为长期流动性指标被引入,以度量商业银行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实际上是为了鼓励银行使用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引入的监管指标,进一步降低期限错配。

在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下,我国银监会在流动性风险的管理上要求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除去以往的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同时引入LCR和NSFR两个监管指标,并且规定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业一直都是中长期的贷款比例偏高,加之近年来受政府政策影响及项目投资带动,贷款投向更是持续向中长期集中,导致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严重,中小银行在受到这一问题的影响更为明显。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实际上是要求短期流动资产能够覆盖短期流动性负债,这样一来这一融资期限错配问题便可以通过LCR这个监管指标得到更为有效的管理。而NSFR作为LCR的补充,可用以解决更长期的流动性错配问题,实际上是鼓励商业银行使用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降低流动性风险。两项新指标的加入都说明金融监管向审慎发展的趋势。同时,除去两项新指标外,以往针对流动性的监管指标也同样被纳入多维的流动性监管体系,以适应我国商业银行依然以传统业务为主这一现实情况的需要。 除去上述四大监管工具以外,银监会从2010年开始在四大监管工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主要大型商业银行的特点创新出一套中国式的监管体系,由13项监管工具构成,称为“腕骨(CARPALs)”体系。这个体系由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贷款质量(Asset quality)、风险集中度(Risk concentration)、拨备覆盖(Provisioning coverage)、附属机构(Affiliated institutions)、流动性(Liquidity)、案件防控(Swindle prevention&control)七个方面和13项指标构成,同时在此基础上,银行监管者被赋予有限自由裁量权。国际上普遍奉行的一直是“CAMEL”原则,而腕骨体系相对于骆驼原则来说,指标更为量化,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指导下对三大支柱中的操作风险管理及集中度风险都有所体现。 除此之外,今年银监会还在“腕骨”体系中加入“一行一策”、“一年一定”的管理方法,根据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了差异化的资本监管目标值和触发值。

四、中国商业银行实证检验

根据宏观审慎性的监管要求,不管是巴塞尔协议Ⅲ还是中国版的《新意见》,都明确指出应当加强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识别和监管。在我国,毫无疑问五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应当被认定为系统性重要银行。这几大银行的经营情况的稳健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体系的安全和宏观经济的稳定。下面主要就这几大主要银行近几年来的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分析比较,然后结合成本效益模型分析各个指标的情况。

(一)资本充足率情况

下表为我国五大商业银行的2010年度与2011年第一季度核心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情况。

图表 4 五大行核心资本充足率

图表 5 五大行资本充足率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从整体来看,2011年第一季度各大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充足率较2011年底都有下降,但是根据《新意见》中系统性重要银行11.5%的资本充足率以及5%的核心资本率要求来看,除去农业银行在本年第一季度11.4%的资本充足率没有达标,其他银行都已经高于要求指标。尤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远高于《新意见》中所规定的5%的指标。长久以来,我国对银行业资本质量的监管力度都非常大,而且中国商业银行资本主要是普通股,也就是说核心资本的比例较高,同时盈利能力比较高,因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同时相对于欧美国家来说,我国此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要小一些,即使实行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也不会对银行业务扩展或者宏观经济产生很大影响,而且保持较高水平的资本充足率也更利于银行信用风险的控制。这也是我国银监会制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略高于巴塞尔协议Ⅲ4.5%要求,同时过渡期还要比巴塞尔协议Ⅲ所规定的短一些的原因。

除去五家大型商业银行外,《新意见》相对于之前而言对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提高了0.5个百分点至10.5%。根据今年第一季度报表显示,包括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在内的8家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也都呈现下降趋势(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未披露数据)。图表4即为8家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

图表 6 8家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

(数据来源:八家银行2010年报、2011第一季度季报)

几家银行中资本充足率最高的是南京银行13.26%,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2.44%。资本充足率下降可能部分原因是受息差缩小影响,商业银行为拓展利润空间增加放贷数量导致。显然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将给中小银行带来更大的资金缺口,部分商业银行已经确定再融资方案。

随银行表外业务种类的增加和范围的扩大,必然带来加权风险资产的增加和资本充足率的降低。因此尽管目前从整体上来看,新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监管标准暂时不会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太大压力,但是依然要随时跟踪监测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与微观主体操作带来的风险的增加,决不能掉以轻心。

(二)拨备率情况

下表为五大商业银行近期的不良贷款率情况。

图表 7 五大行不良贷款率情况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从整体上看,几大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在逐年下降,除农业银行外第一季度的不良率基本维持在1%左右。农业银行第一季度的不良率从2009年的2.91%降到1.76%,但相比于其他几个银行来说仍然偏高。不良率的变化也直接影响到银行拨备率的调整。下表显示了几大行从08年到10年贷款拨备率的变化情况。

图表 8 五大行贷款拨备率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从表中可以看出,除农业银行拨备率逐年上升以外,其他几大银行的拨备率都在逐年下降,显然受不良贷款率下降影响,除农行外的几大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比例都有减少。除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外,其他银行今年第一季度贷款减值准备的数据还未披露,而披露的两个银行的拨备率分别为2.47%和2.09%,虽然相比于2010年略有上升,但从整体来看各大商业银行目前还是没有满足《新意见》不低于2.5%以上的要求。2010年也只有农业银行与建设银行的数据在标准以上。尽管我国目前主张建立动态调整的拨备率机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对这一监管指标进行上下调整,但是实际上调整的幅度也不会很大。因而仅从拨备率这一指标来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贷款减值准备方面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似乎随不良贷款的减少而在这方面的管理有所放松,要在过渡期内达到新监管要求将是一个难题。 对于其他中小银行来说,2.5%的统一拨备率指标更是意味着进一步压缩其利润空间,施加了巨大的监管压力。大多数中小银行连2%的拨备率都没有达到,距离监管指标还有很大差距。而相对而言,银行另一个反映拨备的指标拨备覆盖率在各大银行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下表列举了五大行2010年度和2011年第一季度拨备覆盖率的变化情况。

图表 9 五大行拨备覆盖率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从上表可以看出,今年第一季度各大行的拨备覆盖率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尤其是农业银行,较2010年上涨了29.39个百分点。而且几大行的数据都远远超过监管部门150%的指标。中小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也基本都远超出这个要求,其中光大银行今年第一季度的覆盖率甚至达到了329.52%之高。

如果从拨备覆盖率来看,商业银行提取减值准备的力度已经非常之大,对呆坏账的覆盖率很高。但是从前一指标贷款拨备率来看,商业银行又面临很大压力。两个指标反映出的巨大差异也体现出新监管标准相较于之前单一看覆盖率指标而言更加审慎,同时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流动性情况

由于新的监管指标LCR和NSFR刚刚推出,各大银行目前并未披露具体数据,因而依然从存贷比和流动性比率两个旧指标来分析目前五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情况。下表分别反映了从09年到今年第一季度五大行的存贷比和流动性比率情况。

图表 10 五大行存贷比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图表 11 五大行本外币动性比率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从存贷比来看,各大银行存贷比变化情况不一,但基本维持在60%至70%之间,低于监管部门要求的75%,从这个指标来看,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水平基本符合标准。然而实际上,随着信贷政策的收紧,75%的标准对某些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来说还是形成了不小的压力。招商银行2010年末的存贷比就达到了74.59%。许多中小银行为了降低负债成本

也在寻求更多资金渠道,比如计划增发金融类债券等等。这一压力甚至引发一些银行“高息揽储”的行为屡禁不止,更加大了监管部门的压力。

从流动性比率来看,除交通银行外,其余四大银行都分别列示本币和外币的流动性比例。表七中的数据为本外币流动性比率的平均数。总体来看,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流动性比率水平比较相近,而且大多数银行2010年的流动性比率较前两年有小幅度的降低。农业银行平均流动性比率在几大银行中排名榜首,主要得益于其外币流动性比率极高。人民银行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的要求是不低于25%,因此从表中数据来看,几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率还是比较高的。

但是,2010年以来存款准备金多次上调,增加了银行存贷款及其他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加之银监会在2010年报中表示2011年将落实严格许多的月度日均存贷款监测,更加重视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仍然给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增加了不少流动性压力。而且,要更为客观、真实的评价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仅仅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率两项指标还远远不够。随新监管意见的出台,长期以来的期限错配问题和资金质量的不确定性问题都能得到更好的解决,也能够更合理的评估商业银行流动性情况,增强商业银行对资产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四)杠杆率情况

不低于4%的杠杆率水平是《新意见》的另一个监管要求。但是由于目前各银行并未在报表中披露其一级资本情况,且计算杠杆率的分母是经过风险系数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这里采取更为简略的办法,用核心资本除以总资产得到估计杠杆率。

图表 12 五大行核心资本

图表 13 五大行总资产

图表 14 五大行估计杠杆率

(数据来源:工农中建交2009年报、2010年报、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4%的监管标准,计算得到的估计杠杆率均略高于监管要求,并且2010年相较于09年有小幅度的提高。但这里得到的仅仅是估计数字,与实际杠杆率水平有所偏差。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还是局限于传统业务,但是随着银行表外业务的不断开展,杠杆率水平可能会随之降低。

在上市的中小银行中,各银行杠杆率情况也有很大差异。其中南京银行的估计杠杆率约为8.09%,而华夏银行则仅为3.31%。此次杠杆率指标的提出一方面要求银行增加能够抵御风险的一级资本,另一方面也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因此,对杠杆率的统一要求实际上是对风险管理水平提出的考验,而并非强制限制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

(五)模型检验

上述只是选取了部分财务指标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在对上述指标进行简略分析后,可以根据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进一步检验各个指标与银行风险的相关性。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知

道,在宏观审慎的分析框架中,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情况、拨备情况以及杠杆率水平等指标密切相关。因此建立如下方程式:

其中,银行的规模作为一个因素也被考虑在内,具体指标选取可以用银行资产的对数来替代。为简略起见,风险(RISK)的衡量指标选取为不良贷款率,流动性指标(LIQUIDITY)选取为贷存比,拨备情况(COVERAGE)选取拨备率,而表外业务占比(OBSTA)则以杠杆率水平衡量。其他因素包含在残差ε中。

根据上述分析,选取五大商业银行近五年(2006-2010)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可得到如下结果:

统计软件:运用stata10.0分析。

其中, =71.03%,调整的 =54.94%。

由上述回归分析可以看到,资本充足率与拨备率的指标与不良贷款率的相关度比较显著,随资本充足率及拨备率的提高,不良贷款率呈反方向变化。因此也验证了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拨备率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必要性。而另一方面可以看到,首先,贷存比与不良贷款率的变化方向确实呈反方向变化,但是,从统计上的显著性来看,得到的结果却是并不显著的。这也印证了检验流动性情况新指标的科学性所在。旧的存贷比指标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流动性情况与风险的关系,但是从实证检验中得到的结果却表明,仅仅这一指标能反映出的流动性情况非常有限,这也是新指标LCR及NSFR引入的原因之一。其次,杠杆率与不良贷款率的相反变化也印证了之前的设想,但是由于杠杆率只是估计得到,并没有具体数据,因此在显著性水平上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仅从相关系数而言,更高的杠杆率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不良贷款率的减少。同时,规模与不良率的关系似乎与预期也呈现了相同趋势。从检验结果来看,资产规模越大的银行不良贷款率越低,也说明了进一步识别系统性重要银行的重要性,更符合宏观审慎框架的要求。

五、政策建议

(一)新监管要求成本效益比有待商榷

此次监管工具改革充分显示出了监管部门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趋向,在宏观审慎的框架下对几大监管指标的计量和标准都更加明确和完备。但是,《新意见》

却被指出对

于商业银行“过度保护”,在几个标准的设定上都过于严格。过高的监管要求不仅会影响到效益的增加,同时更会带来成本的不断上升,不够科学合理的监管标准可能反而会适得其反,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1.在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高于巴塞尔协议Ⅲ 0.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再加上杠杆率的制约,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银行业务扩展和创新的限制,而这种影响的正负面效应到底有多大是无法准确计量的。尽管我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但是过于严苛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反而可能促使银行变相提高贷款价格,使实体经济经营成本提高,从而使宏观经济受到冲击。作为金融加速器,银行盈利的减少和增速的放缓也可能影响到股市,甚至是整个经济的运行。

2.2.5%的拨备率对国内五大商业银行而言尚且是一个难题,对于本来就受到放贷规模限制影响的中小银行而言更是形成了极大的压力。如此之高的拨备率无异于进一步挤压银行的利润空间。据测算,若要在2017年前达到规定标准,银行每年需多计提的部分占年净利润的比例在2%~10%,对于一些中小银行而言这个比例还要大很多。事实上,拨备率的引入是为了弥补拨备覆盖率单一指标的不足,相对来说拨备率是更有前瞻性的一个指标,鼓励银行更加重视贷款的损失准备。但是,实际上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要求下,不良贷款的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均有下降,拨备覆盖率自然会随之上升,而与此同时不良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减少也是情理之中,也就带来了拨备率的下降。这也部分解释了为何在上述商业银行的实证分析中,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反映出背离的两种结果。同时,尽管一再强调宏观审慎和差异化原则,但是拨备率“一刀切”似乎有失公允。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如此高标准的要求未免过度严苛,即使被给予几年的过渡期,也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中小银行压力。

3.流动性等其他指标的加入是否会对银行形成更有效的约束目前没有办法预测。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还是比较低的,而且随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调到历史最高点20.5%,实际上银行流动性风险还是在可控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再对银行提出更高的流动性要求是否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总之,但对银行而言,太过严格的监管可能带来的是资金的缺口进一步扩大。在信贷紧缩的背景和加息预期下,资金缺口的压力极有可能进一步刺激商业银行以高息揽储等变相方式吸收资金,反过来加大监管的压力,形成恶性循环,最后作用于宏观经济。同时,资金的不足也可能使各银行不断开展新的融资计划,这对资本市场而言也会增加不稳定性,给监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基于宏观审慎原则的要求,不能一味强调更高要求、更严格的约束,而应当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监管体制,要充分考虑实际操作可能带来的影响和难度,在增强风险控制的过程中尽量减少其负面影响,尤其是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比如根据目标分阶段实施,真正考虑到国内不同银行结构、业务的差异性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设置出更适合我国现实情况的风险监控指标。

(二)监管指标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上述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到,通过上述指标得到的R2仅为71%,而调整之后的R2更是只达到55%,比预期的解释程度要低很多。当然,不可否认的,在模型设定过程中,只是简单检验了相关性,实际可能涉及到滞后项以及二次项等遗漏变量的问题,而且数据选取的时间段比较短,样本量也不够大,这些因素都对最终结果有很大影响。但是,忽略这些因

素,残差项的显著性再一次提示,商业银行的风险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新推出的监管指标是否能改善目前的状况有待实证检验。同时,根据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要求,新的监管指标也应当随宏观经济形势等变化随时调整更新,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动态监管指标体系,创新监管工具。

除此之外,此次改革中特别提到要加强对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监管的有效性,这也是宏观审慎框架的重要部分。银监会也明确指出要在各方面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但是实际上,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认定问题并没有给出非常清晰可靠的方法和界定指标。目前主要的考虑因素是单体银行的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认定直接影响到监管方法的差异和监管资源的分配。目前五大商业银行已经被确认为系统性重要银行,但其他银行的认定还需要监管部门加快步伐,尽快建立起较为完整而客观的评估体系和持续评估框架。

另外,建立起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风险的识别程度。目前虽然说新监管意见为银行设立了更为审慎严格的标准,但具体控制银行风险的措施实际上并不很明晰。例如从银行的财务报表可以看出,近年来银行对房地产极其相关行业贷款比例在大幅增加,而房地产行业波动性很大,过于集中的贷款极有可能进一步放大银行的风险。而且,对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及衍生工具的创新带来的风险,监管部门只给出杠杆率一类的风险指标控制是远远不够的,而应该针对其业务中潜在的风险提出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此外,近几年随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影子银行开始不断涌现。对于此类银行目前并没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案,而这些恰恰是风险的潜在点。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吸取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未雨绸缪,提高对这些风险的识别和监控能力,将其逐步纳入监管框架。同时,对于宏观审慎框架和金融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我国应当借鉴、参考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方法,加强国际合作。

结语:新监管要求的推出既是对商业银行的约束,也是对监管部门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资本充足率方面提出要设立逆周期缓冲资本,如何在全球范围内更为准确、客观的判别经济周期是对监管部门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验。如何建立起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银行监管体制,正确把握好监管力度,处理好监管的成本和效益关系,将是监管部门长久的课题。 (作者:赵锡军 李霰玮)

注:

[1]杨瑾,霍天翔,刘湘勤.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成本效益分析—基于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实证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0(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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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2009-12,November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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