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食品安全关乎着社会民生,食品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食品安全执法机制也在逐渐形成,并且也在日臻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模式进行解读,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变革过程,并给出民主化管制模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执法机制 变革过程 途径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些年来,我国各省市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自2009年以来发生的皮革奶、毒豆芽、染色馒头、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等等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担忧,甚至还引起一部分阶层人群的恐惧,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和谐问题,影响了我国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约束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颁布《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是“进入消费市场的食品一定要是无毒无害,符合人类身体的营养健康需求,并且对于人类的健康和成长不造成任何危害”。《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市场食品安全,对确保市场食品的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1 回顾食品安全机制执法改革前的弊端
1.1 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机制执法局限性
从2004年开始,我国食品安全进行执法的体制就从原来卫生部门一家执法变成多部门实施监管的执法体制,在这种执法机制下,不同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只负责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一定职责范围内的事,也就是每个部门只需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宜。再加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认识的局限性,很多地方政府以及食品安全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空白问题缺乏事先预知,在事情发生后才开始追踪问题,所以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施行,但由于监管部门机制缺乏再加上各部分机制职责交叉问题的存在,很容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比如说沈阳毒豆芽事件发生后,就出现沈阳工商部门相互推诿,职责不清问题,工商部门认为豆芽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属于质检部门管理,质检部门认为该归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后无人负责无人管理。
1.2 执法部门工作机制不健全
食品监管部门在信息分享机制上缺乏问题,执法部门工作机制不健全,就出现执法不严情况,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执法部门采取“突击式”、“被动式”“救火式”以及“马后炮式”的管理方式,在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时,不能做到主动、专业的去处理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问题,由于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进而加剧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近些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大多数都是有关人士在购买食品或者饮食后出现问题时,向新闻媒体反映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才开始进行调查和监管。也就是说食品在生产和流通中存在很多问题,但食品监管和执法部门浑然不知,直到媒体曝光时,才进行介入调查,这样的“事后诸葛”做法,表现出执法部门工作机制的不够完善。
1.3 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已经规定有关部门的职责,然而表现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上就是“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现象,很多时候在食品安全监察和管理中都存有明显的收费观念,截止到现在为止,许可、审批、收费、检查、处罚等都成为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法宝。”在执法过程中,政府的委托人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关注点千差万别,所以就容易造成政府、执法部门的无作为现象。比如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出现的食品抽检频率较低,对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普检力度不够,特别是很多食品检疫机制在执法过程中对食品安全不管不顾,重在于收费而非管理,影响力市场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也就让执法部门间接的成为不良食品企业的帮凶。
1.4 执法部门权责不清
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分离造成食品信息在二者之间的不对称,消费群体对食品生产、加工的信息了解很少,食品生产者也无法了解食品在市场流通和消费群体中的真实信息,这就需要执法部门在其中做好监管和督察。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督察中实施的是分段监管体系,也就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范围有明确划分,分段监管机制的实施虽然能保障一定的食品安全,但是由于各个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情况的存在,就会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出现执法部门的管理漏洞。权责不清、职责交叉、监管空白等都会影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效率,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 食品安全执法机制改革三年来运行情况分析研究
2.1 常态化、主动化的日常工作机制
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在构建企业诚信的前提下,严加企业的自律功能,市场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树立其行业道德、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这一基本道德,但其实在现实实践中,存在着很大难度,这就需要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并做好信息、人力、物力支出,建立起主动化、常态化的日常工作机制,逐渐完善企业严密监控网,防止部分不法企业的不良生产和有害食品流通,通过监控网的日常工作,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做到食品安全管理的防患于未然。
2.2 执法部门间相互协调合作
在日常食品安全执法中,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建立各级执法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各机构设置与协调机构的工作相互弥补、相互规范,将法律制度与现实监管相结合,通过资源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机制、监管争议的协调机制等执法机制的完善,建立起完善的执法部门协调合作机制。
3 对我国以后的食品药品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1 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借鉴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美国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联合监管制度,因此其食品安全程度是世界上最高的。由美国卫生部、农业部、环保署成立了一个跨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联盟(RAC),其他欧盟国家也相继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做好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就要从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开始,从2013年《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变革》品监督体制改革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制定符合实际、严密规范的检测程序,应强化诸多职能部门在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对食品安全的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已配备的食品快速检测箱、检测室和检测车的作用,做好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3.2 食品安全执法的考核制度
考核机制是促进管理的关键环节,建立对食品安全执法的考核制度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的关键环节。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中,可以选择采用目标管理法,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制,通过对各级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执法的考核制度。首先,建立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需要明确考核指标以及数据收集办法,并且确定考核的频率和考核的对象,设定考核对象、考核程序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范围。其次,在进行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需要在绩效管理专家的协助下进行,依据现有的食品管理执法现状和管理现状,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可行的、可控的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最后,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考核内容要结合地方食品安全管理实况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因为没有哪一种制度是可以一成不变的适应社会状况变迁,所以,在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实施过程中,也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创新。
3.3 健全对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的问责制
我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0条、13条明确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单位以及主体必须要追究责任,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引起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的失职渎职行为法律责任,这就形成我国很多地方都出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失守状况。健全对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的问责制是为了一旦发现食品管理违规违纪行为,就及时进行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期间恪尽职守,保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的安全。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重点民生问题,也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难以回避的问题,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任重道远,也并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变革通过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完善执法部门间相互协调合作机制等措施,逐渐扭转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参考文献】
[1] 何翠红[1].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其刑法治理[J].商情,2013,(9):81-81.
[2] 吕军书[1].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J].经济导刊,2011,(9):54-55.
[3] 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2002,(5):33-34.
[4] 郑燕燕[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J].科技风,2010,(1):-.
[5] 田芸.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成因及改善对策[J].今日国土,2011,(9):41-43.
[6] 韩英[1].浅谈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凸显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市场论坛,2011,(11):74-75.
【摘 要】 食品安全关乎着社会民生,食品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食品安全执法机制也在逐渐形成,并且也在日臻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模式进行解读,探讨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变革过程,并给出民主化管制模式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执法机制 变革过程 途径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些年来,我国各省市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自2009年以来发生的皮革奶、毒豆芽、染色馒头、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等等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担忧,甚至还引起一部分阶层人群的恐惧,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和谐问题,影响了我国社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约束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颁布《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是“进入消费市场的食品一定要是无毒无害,符合人类身体的营养健康需求,并且对于人类的健康和成长不造成任何危害”。《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市场食品安全,对确保市场食品的安全有着重要作用。
1 回顾食品安全机制执法改革前的弊端
1.1 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机制执法局限性
从2004年开始,我国食品安全进行执法的体制就从原来卫生部门一家执法变成多部门实施监管的执法体制,在这种执法机制下,不同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只负责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和一定职责范围内的事,也就是每个部门只需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宜。再加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认识的局限性,很多地方政府以及食品安全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空白问题缺乏事先预知,在事情发生后才开始追踪问题,所以尽管《食品安全法》已经施行,但由于监管部门机制缺乏再加上各部分机制职责交叉问题的存在,很容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比如说沈阳毒豆芽事件发生后,就出现沈阳工商部门相互推诿,职责不清问题,工商部门认为豆芽生产出现质量问题属于质检部门管理,质检部门认为该归农业主管部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后无人负责无人管理。
1.2 执法部门工作机制不健全
食品监管部门在信息分享机制上缺乏问题,执法部门工作机制不健全,就出现执法不严情况,特别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执法部门采取“突击式”、“被动式”“救火式”以及“马后炮式”的管理方式,在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时,不能做到主动、专业的去处理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问题,由于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进而加剧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近些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大多数都是有关人士在购买食品或者饮食后出现问题时,向新闻媒体反映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才开始进行调查和监管。也就是说食品在生产和流通中存在很多问题,但食品监管和执法部门浑然不知,直到媒体曝光时,才进行介入调查,这样的“事后诸葛”做法,表现出执法部门工作机制的不够完善。
1.3 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已经规定有关部门的职责,然而表现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上就是“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现象,很多时候在食品安全监察和管理中都存有明显的收费观念,截止到现在为止,许可、审批、收费、检查、处罚等都成为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法宝。”在执法过程中,政府的委托人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关注点千差万别,所以就容易造成政府、执法部门的无作为现象。比如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出现的食品抽检频率较低,对食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普检力度不够,特别是很多食品检疫机制在执法过程中对食品安全不管不顾,重在于收费而非管理,影响力市场食品安全流通环节的监管,也就让执法部门间接的成为不良食品企业的帮凶。
1.4 执法部门权责不清
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分离造成食品信息在二者之间的不对称,消费群体对食品生产、加工的信息了解很少,食品生产者也无法了解食品在市场流通和消费群体中的真实信息,这就需要执法部门在其中做好监管和督察。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和督察中实施的是分段监管体系,也就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范围有明确划分,分段监管机制的实施虽然能保障一定的食品安全,但是由于各个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中存在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情况的存在,就会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出现执法部门的管理漏洞。权责不清、职责交叉、监管空白等都会影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效率,不利于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2 食品安全执法机制改革三年来运行情况分析研究
2.1 常态化、主动化的日常工作机制
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在构建企业诚信的前提下,严加企业的自律功能,市场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树立其行业道德、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这一基本道德,但其实在现实实践中,存在着很大难度,这就需要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并做好信息、人力、物力支出,建立起主动化、常态化的日常工作机制,逐渐完善企业严密监控网,防止部分不法企业的不良生产和有害食品流通,通过监控网的日常工作,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做到食品安全管理的防患于未然。
2.2 执法部门间相互协调合作
在日常食品安全执法中,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协调作用,建立各级执法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各机构设置与协调机构的工作相互弥补、相互规范,将法律制度与现实监管相结合,通过资源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机制、监管争议的协调机制等执法机制的完善,建立起完善的执法部门协调合作机制。
3 对我国以后的食品药品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1 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技术
借鉴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美国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联合监管制度,因此其食品安全程度是世界上最高的。由美国卫生部、农业部、环保署成立了一个跨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联盟(RAC),其他欧盟国家也相继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做好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就要从规范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开始,从2013年《试论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变革》品监督体制改革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制定符合实际、严密规范的检测程序,应强化诸多职能部门在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对食品安全的协同作战,充分发挥已配备的食品快速检测箱、检测室和检测车的作用,做好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工作。 3.2 食品安全执法的考核制度
考核机制是促进管理的关键环节,建立对食品安全执法的考核制度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的关键环节。我国食品安全执法机制中,可以选择采用目标管理法,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制,通过对各级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执法的考核制度。首先,建立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需要明确考核指标以及数据收集办法,并且确定考核的频率和考核的对象,设定考核对象、考核程序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范围。其次,在进行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需要在绩效管理专家的协助下进行,依据现有的食品管理执法现状和管理现状,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可行的、可控的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最后,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考核内容要结合地方食品安全管理实况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因为没有哪一种制度是可以一成不变的适应社会状况变迁,所以,在食品安全执法考核制度实施过程中,也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创新。
3.3 健全对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的问责制
我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0条、13条明确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单位以及主体必须要追究责任,但却没有明确规定引起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的失职渎职行为法律责任,这就形成我国很多地方都出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失守状况。健全对失职渎职违法行为的问责制是为了一旦发现食品管理违规违纪行为,就及时进行责任追究,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期间恪尽职守,保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的安全。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重点民生问题,也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难以回避的问题,食品安全执法工作任重道远,也并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食品安全执法机制的变革通过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完善执法部门间相互协调合作机制等措施,逐渐扭转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参考文献】
[1] 何翠红[1].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及其刑法治理[J].商情,2013,(9):81-81.
[2] 吕军书[1].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J].经济导刊,2011,(9):54-55.
[3] 葛少锋.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2002,(5):33-34.
[4] 郑燕燕[1].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J].科技风,2010,(1):-.
[5] 田芸.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成因及改善对策[J].今日国土,2011,(9):41-43.
[6] 韩英[1].浅谈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凸显的原因及防范对策[J].市场论坛,2011,(11):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