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质量不佳的消费品曾让“中国制造”蒙羞,更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健康。如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将迎来一记“猛拳”。5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值得注意的是,除提出推进“品质革命”外,此次常务会议要求强化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5月12日《成都商报》)
尽管国货已经大规模走出国门,但至今都没有摆脱低质廉价的形象,年年打假,可假货依然泛滥。在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推动“中国制造”走向“精品制造”的新时期,撕去国货长期以来的假冒伪劣、质量不佳的标签该是时候了。
毫无疑问,除了正向鼓励和推动等激励措施之外,严厉的惩戒也是必不可少,这其间,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也是题中之义。
对比媒体的报道,有细心人注意到,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到“要努力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此次则更加明确地使用了“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这一概念,如此措辞,更加凸显和强化了惩罚的尺度和力度。
回头看,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写入双倍赔偿条款,这标志性的一小步,被看作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自此,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开始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商标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过,相对于惩罚性赔偿在立法上的扩大化趋势,相关司法判例却明显偏少。
要承认,在惩罚性赔偿走过的这些年里,也伴随着一定的争议,除了学者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之外,有人就担心,在假货较为普遍的时代里,倘若建立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实惠、占便宜的是那些“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说,这个社会能否真的承受得了?各种争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但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无疑是大受欢迎的。的确,在屡屡爆出不法商家造假的新闻后,国外对涉事企业处以天价罚单,就让很多人既羡慕又渴望,坊间逐渐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只要有了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能逼迫企业在追逐利益的时候,不能不顾及天价罚单,而必须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
反观现实,假冒伪劣依然较为普遍,这证明已有的惩罚性赔偿措施还是偏软,力度不够,唯有继续升级治理手段,用“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才可谓是对症施治。某种意义上,从“补偿性赔偿”到“惩罚性赔偿”,再到“惩罚性巨额赔偿”,治理手段在一步步升级和加码,应该说,最严厉的,才是最有效的,更是现实之需、未来之钥。期待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尽快落地,发挥应有的惩戒、震慑作用。
假冒伪劣、质量不佳的消费品曾让“中国制造”蒙羞,更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健康。如今,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或将迎来一记“猛拳”。5月1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促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值得注意的是,除提出推进“品质革命”外,此次常务会议要求强化监管,建立企业黑名单、惩罚性巨额赔偿等制度。(5月12日《成都商报》)
尽管国货已经大规模走出国门,但至今都没有摆脱低质廉价的形象,年年打假,可假货依然泛滥。在培育和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推动“中国制造”走向“精品制造”的新时期,撕去国货长期以来的假冒伪劣、质量不佳的标签该是时候了。
毫无疑问,除了正向鼓励和推动等激励措施之外,严厉的惩戒也是必不可少,这其间,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也是题中之义。
对比媒体的报道,有细心人注意到,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到“要努力改善产品和服务供给,要加快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而此次则更加明确地使用了“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这一概念,如此措辞,更加凸显和强化了惩罚的尺度和力度。
回头看,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写入双倍赔偿条款,这标志性的一小步,被看作是中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自此,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开始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后,《商标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过,相对于惩罚性赔偿在立法上的扩大化趋势,相关司法判例却明显偏少。
要承认,在惩罚性赔偿走过的这些年里,也伴随着一定的争议,除了学者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之外,有人就担心,在假货较为普遍的时代里,倘若建立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实惠、占便宜的是那些“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说,这个社会能否真的承受得了?各种争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但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无疑是大受欢迎的。的确,在屡屡爆出不法商家造假的新闻后,国外对涉事企业处以天价罚单,就让很多人既羡慕又渴望,坊间逐渐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只要有了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能逼迫企业在追逐利益的时候,不能不顾及天价罚单,而必须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
反观现实,假冒伪劣依然较为普遍,这证明已有的惩罚性赔偿措施还是偏软,力度不够,唯有继续升级治理手段,用“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才可谓是对症施治。某种意义上,从“补偿性赔偿”到“惩罚性赔偿”,再到“惩罚性巨额赔偿”,治理手段在一步步升级和加码,应该说,最严厉的,才是最有效的,更是现实之需、未来之钥。期待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尽快落地,发挥应有的惩戒、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