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核电招标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本文在初步分析条例对核电建设工程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核电招标市场中贯彻条例相关规定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核电招标采购 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开始执行。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之后,我国暂缓了核电项目的审批,但是从长远看来,国家发展核电的决心没有动摇。作为一个特殊的工程建设领域,核电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技术复杂、管理要求高,招标采购作为其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到核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是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并为核电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的运用和推广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 二、《条例》对核电建设工程的指导意义 (一)《条例》对总承包商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目前核电工程建设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国家一直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倡导总承包模式,尤其是核电建设项目,由于其技术的复杂性,资源的垄断性,安全的敏感性等因素,由实力雄厚、经验丰富、掌握核心技术和资源调配协调能力的总承包公司负责建设,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也是当前国际和国内核电建设发展的大势所趋。为鼓励并扶持核岛工程总承包建造商,核安全局2010年发布了1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接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活动负直接责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此次《条例》出台之前,《招标投标法》和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鲜有提及总承包建设模式下的招投标活动;而对于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物项及工程采购,是否必须采用招标模式,具体应该如何操作,也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目前的核电建设项目中做法也各不相同,缺乏权威的国家指导意见。此次颁布的《条例》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再结合《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属于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这些规定为总承包项目下的招标采购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在今后的核电总承包工程中,我们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警惕各种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行为,真正将《条例》精神落到实处。 (二)《条例》对招标各环节的操作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结合核电招标项目的自身特点,将有力推动核电招标市场的统一化和规范化进程 核电项目由于对安全的要求性高,技术门槛高,质保体系和HSE(健康、安全和环境)体系有异于普通工业项目,一方面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较少,另一方面某些特殊领域的专家资源比较稀缺,合适的专家评委难以挑选。此外,核电工程、物项和服务招标项目普遍规模较大,金额较高,影响因素复杂,评标定标时间一般比较长。在此次出台的《条例》中,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邀请招标和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特殊项目评标专家直接确定的标准和原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复杂项目合理延长评标时间的条件,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废标的条件,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和投标人提出异议的相关规定。诸如此类在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异议和质疑等各招标环节的条文规定,对于解决核电招标采购的实际困难,有的放矢地开展针对性工作,指导核电招标采购项目顺利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针对规避招标、采用“明标暗定”进行虚假招标、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招投标项目、进行权钱交易等种种违法违规行为,《条例》对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表明了在国家严惩腐败、打击犯罪、净化市场环境方面的坚定决心 以往一些国有核电企业由于其垄断性缺乏必要的监管体制,使得招投标领域成为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此次《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并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都有细化规定和认定标准,仅仅第六章法律责任就花了整整十九条的篇幅进行了重点描述,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今后的核电招标市场发展要以《条例》为指导,深化体制改革,加强监管机制,完善政府监督职能,打破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警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发生,严厉打击权钱交易、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干预招标的种种不法行为,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市场的发展方向,对于未来核电市场的招标采购活动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和示范效应 譬如《条例》第五条明确,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这必将引导核电招标市场加速电子化和信息化的进程,增大招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资源和信息的利用效率和整合力度;第十二条对于招标职业资格要求,将加速推动招标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极大促进核电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升,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培育;第三十条关于两阶段招标的规定,对于技术复杂项目的核电招标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虽然在核电招标实践中两阶段法应用已经较广,但一直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认可,其具体实施方法也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此次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将对两阶段招标法的规范和推广起到重要作用。 三、《条例》在核电建设工程中贯彻落实时需注意的问题 (一)学习领会《条例》精神,自觉主动执行相关规定,结合核电工程建设特点认真总结核电招标采购的先进经验,争取在制度设计和招标模式创新上有所突破 核电工程由于其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性,往往在评标时较少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对于广泛采用的综合评标法,其评标办法应该如何设置才能达到技术、商务、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平衡,全面、客观、科学地挑选出中标候选人,实现招标人的采购目的,是需要认真研究、并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不断改进的重要课题;此外,核电主设备往往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技术的先进性、工期的紧张性等原因导致采购较为困难,而实行集中采购模式,适当扩大招标范围进行打包采购,将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是值得大力推广的招标方式。在核电招标采购中,要在遵守法纪法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招标模式和招标方法,针对项目特点进行精心策划和认真准备,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开展和采购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培育充分竞争的核电市场环境,为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核电产业具有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涉及产业面广的特点,由于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部分环节和市场还未完全开放,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此外,由于设备国产化水平不高而导致许多关键设备、材料和技术都需要从国外引进,潜在投标人可选择的余地较小。这些客观情况不但对核电建设的发展形成了掣肘,而且由于资源的配置局限而导致的市场竞争不充分,往往会在采用招投标这种采购方式时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困难。目前国家已经开始着手整合产业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对国外先进核电技术的引进和吸收,大力提高设备国产化率,扶持民族工业,积极培养合格的核电供应商和施工队伍,努力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相信随着核电市场的逐渐成熟,在核电设备制造、土建安装施工、检修运行技术服务等诸多领域,市场经济将逐渐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招标采购模式将能得到充分的运用。 (三)积极应对三代核电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思考并灵活运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于2007年做出重大战略决策,引进美国西屋公司的第三代核电技术AP1000,将浙江三门、山东海阳作为自主化依托项目,统一技术路线,通过引进吸收消化进行再创新,从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系列核电品牌。由于是世界首堆,没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在依托项目的建设中招标采购遇到了很多实际困难,例如由于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导致商务评标难度大,建造实现模块化后相应模块定额体系和价格体系尚未建立,众多国内设备厂家未经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认证不满足资格预审条件,美标标准的衔接与转化带来的技术偏差和商务偏差等,要在招标过程中有效规避和防范这些风险,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进行仔细分析,灵活应对。此次《条例》中诸如两阶段招标法、资格预审等的规定,都为解决这些招标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供了有效途径和参考依据,需要认真学习领会,在实践中灵活加以运用。 四、结束语 以2000年《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21世纪的第一个10年是中国招投标行业蓬勃发展的10年,也是中国的核电发展事业开创崭新格局的10年,国家确定了三代核电的技术发展路线,三门、海阳依托项目陆续开工建设;进入20世纪的第二个10年,福岛核电站事故引发了全球关于核电安全性的思考以及核产业的震荡,同时也为以非能动安全性为特点的AP1000三代核电的发展提供了危机之中的契机。此次《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核电招标采购工作,有力推动核电建设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 战略方针能够得以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②王炳华. 在确保安全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J].《求是》2011(6) ③秦慧芳,李文革,孙鸿玮.国有企业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分析[J].《价值工程》2010(15),76—76 (鲍小鹏,1980年生,安徽铜陵人,国核工程有限公司,认证招标师。研究方向:工程招投标及报价管理工作。韦华,1970年生,甘肃古浪人,国核工程有限公司商务合同部主任、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大型核电项目招投标及合同谈判)
摘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核电招标采购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本文在初步分析条例对核电建设工程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在核电招标市场中贯彻条例相关规定需注意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核电招标采购 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开始执行。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之后,我国暂缓了核电项目的审批,但是从长远看来,国家发展核电的决心没有动摇。作为一个特殊的工程建设领域,核电建设周期长、投资大、技术复杂、管理要求高,招标采购作为其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到核电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是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的招投标市场,并为核电工程领域招标采购的运用和推广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导。 二、《条例》对核电建设工程的指导意义 (一)《条例》对总承包商的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目前核电工程建设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国家一直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倡导总承包模式,尤其是核电建设项目,由于其技术的复杂性,资源的垄断性,安全的敏感性等因素,由实力雄厚、经验丰富、掌握核心技术和资源调配协调能力的总承包公司负责建设,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也是当前国际和国内核电建设发展的大势所趋。为鼓励并扶持核岛工程总承包建造商,核安全局2010年发布了1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用核电厂建造阶段核安全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核电厂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总承包单位对其承接的核电厂核岛工程活动负直接责任,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此次《条例》出台之前,《招标投标法》和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鲜有提及总承包建设模式下的招投标活动;而对于核电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物项及工程采购,是否必须采用招标模式,具体应该如何操作,也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目前的核电建设项目中做法也各不相同,缺乏权威的国家指导意见。此次颁布的《条例》第二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再结合《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关于暂估价的规定,属于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这些规定为总承包项目下的招标采购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在今后的核电总承包工程中,我们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警惕各种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的行为,真正将《条例》精神落到实处。 (二)《条例》对招标各环节的操作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结合核电招标项目的自身特点,将有力推动核电招标市场的统一化和规范化进程 核电项目由于对安全的要求性高,技术门槛高,质保体系和HSE(健康、安全和环境)体系有异于普通工业项目,一方面可供选择的潜在投标人较少,另一方面某些特殊领域的专家资源比较稀缺,合适的专家评委难以挑选。此外,核电工程、物项和服务招标项目普遍规模较大,金额较高,影响因素复杂,评标定标时间一般比较长。在此次出台的《条例》中,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邀请招标和可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特殊项目评标专家直接确定的标准和原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复杂项目合理延长评标时间的条件,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废标的条件,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和投标人提出异议的相关规定。诸如此类在资格预审、招标、评标、定标、异议和质疑等各招标环节的条文规定,对于解决核电招标采购的实际困难,有的放矢地开展针对性工作,指导核电招标采购项目顺利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针对规避招标、采用“明标暗定”进行虚假招标、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招投标项目、进行权钱交易等种种违法违规行为,《条例》对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表明了在国家严惩腐败、打击犯罪、净化市场环境方面的坚定决心 以往一些国有核电企业由于其垄断性缺乏必要的监管体制,使得招投标领域成为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此次《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并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都有细化规定和认定标准,仅仅第六章法律责任就花了整整十九条的篇幅进行了重点描述,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今后的核电招标市场发展要以《条例》为指导,深化体制改革,加强监管机制,完善政府监督职能,打破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警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发生,严厉打击权钱交易、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干预招标的种种不法行为,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投标市场的发展方向,对于未来核电市场的招标采购活动将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和示范效应 譬如《条例》第五条明确,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这必将引导核电招标市场加速电子化和信息化的进程,增大招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资源和信息的利用效率和整合力度;第十二条对于招标职业资格要求,将加速推动招标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极大促进核电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和整体素质的提升,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培育;第三十条关于两阶段招标的规定,对于技术复杂项目的核电招标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虽然在核电招标实践中两阶段法应用已经较广,但一直未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认可,其具体实施方法也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此次以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将对两阶段招标法的规范和推广起到重要作用。 三、《条例》在核电建设工程中贯彻落实时需注意的问题 (一)学习领会《条例》精神,自觉主动执行相关规定,结合核电工程建设特点认真总结核电招标采购的先进经验,争取在制度设计和招标模式创新上有所突破 核电工程由于其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性,往往在评标时较少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对于广泛采用的综合评标法,其评标办法应该如何设置才能达到技术、商务、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平衡,全面、客观、科学地挑选出中标候选人,实现招标人的采购目的,是需要认真研究、并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不断改进的重要课题;此外,核电主设备往往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技术的先进性、工期的紧张性等原因导致采购较为困难,而实行集中采购模式,适当扩大招标范围进行打包采购,将有助于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是值得大力推广的招标方式。在核电招标采购中,要在遵守法纪法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招标模式和招标方法,针对项目特点进行精心策划和认真准备,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开展和采购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培育充分竞争的核电市场环境,为招标投标法及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核电产业具有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涉及产业面广的特点,由于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部分环节和市场还未完全开放,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此外,由于设备国产化水平不高而导致许多关键设备、材料和技术都需要从国外引进,潜在投标人可选择的余地较小。这些客观情况不但对核电建设的发展形成了掣肘,而且由于资源的配置局限而导致的市场竞争不充分,往往会在采用招投标这种采购方式时会产生或多或少的困难。目前国家已经开始着手整合产业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对国外先进核电技术的引进和吸收,大力提高设备国产化率,扶持民族工业,积极培养合格的核电供应商和施工队伍,努力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相信随着核电市场的逐渐成熟,在核电设备制造、土建安装施工、检修运行技术服务等诸多领域,市场经济将逐渐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招标采购模式将能得到充分的运用。 (三)积极应对三代核电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思考并灵活运用《条例》的相关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于2007年做出重大战略决策,引进美国西屋公司的第三代核电技术AP1000,将浙江三门、山东海阳作为自主化依托项目,统一技术路线,通过引进吸收消化进行再创新,从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系列核电品牌。由于是世界首堆,没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在依托项目的建设中招标采购遇到了很多实际困难,例如由于工程量清单不准确导致商务评标难度大,建造实现模块化后相应模块定额体系和价格体系尚未建立,众多国内设备厂家未经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认证不满足资格预审条件,美标标准的衔接与转化带来的技术偏差和商务偏差等,要在招标过程中有效规避和防范这些风险,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进行仔细分析,灵活应对。此次《条例》中诸如两阶段招标法、资格预审等的规定,都为解决这些招标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供了有效途径和参考依据,需要认真学习领会,在实践中灵活加以运用。 四、结束语 以2000年《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21世纪的第一个10年是中国招投标行业蓬勃发展的10年,也是中国的核电发展事业开创崭新格局的10年,国家确定了三代核电的技术发展路线,三门、海阳依托项目陆续开工建设;进入20世纪的第二个10年,福岛核电站事故引发了全球关于核电安全性的思考以及核产业的震荡,同时也为以非能动安全性为特点的AP1000三代核电的发展提供了危机之中的契机。此次《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核电招标采购工作,有力推动核电建设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 战略方针能够得以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②王炳华. 在确保安全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J].《求是》2011(6) ③秦慧芳,李文革,孙鸿玮.国有企业招投标中存在问题及相关对策分析[J].《价值工程》2010(15),76—76 (鲍小鹏,1980年生,安徽铜陵人,国核工程有限公司,认证招标师。研究方向:工程招投标及报价管理工作。韦华,1970年生,甘肃古浪人,国核工程有限公司商务合同部主任、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大型核电项目招投标及合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