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话女职工权益保护文/姚均昌律师 三八节将至,作为在职场打拼的女性朋友们,你们对于职场中 涉及到女职工权益的法律维护是否明白呢?又明白多少呢?现由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任、 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 团创始人、北京劳动律师网首席律师、知名劳动法专家姚均昌律师 给您娓娓道来,让您真正的明白,女性在职场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 题,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三八妇女节,单位是否应当放假?如果不放假,是否需要 支付加班费?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 3 条的规定,部分公民 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 妇女节 (3 月 8 日) , 妇女放假半天。 可见,三八妇女节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但属于部分公民 放假的节日。 如果用个人单位没有安排女职工放假, 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 函》(劳社厅函【2000】18 号)中的答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 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 270 号) 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 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 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 资。 今年的三八妇女节刚好是星期六, 如果单位安排女职工加班的, 则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女职工在应聘时,涉嫌就业歧视的,应当如何处理? 现在有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往往会在招聘广告中声明“男性 优先”或“不要女性”等词语,这些都涉嫌就业歧视的问题。根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 23 条第 1 款的规定,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 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就业促进法》第 27 条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 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 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由此可知,女职工与男职工再 就业中享有同等的劳动权益,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对其进行区别 对待,歧视就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就业的问题,女职工 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 3、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 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效? 该条款仍然属于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的条款。根据《妇女权益 保障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 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就业促进法》第 27 条第 3 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 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如果用 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 育的条款应属无效。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 工资标准?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7 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 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 第 5 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 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由此可 知,女职工在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 其工资标准。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安排其加 班吗? 作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特殊的特点, 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 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 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6 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 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 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 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对于怀 孕的女职工尽量不要安排其加班,保障其充足的休息时间,体现企 业的人文关怀。 6、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 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 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42 天产假。上述休假天数是自然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双 休日在内,部分地区有差异的,按当地规定计算。 7、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8 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 期间的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 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 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如果如果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 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补齐。8、女职工在工作期间遇到“性骚扰”,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而言,为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应 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问题。同时,在劳 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 工的性骚扰。当女职工遇到性骚扰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报警。 9、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根据《妇女权益保 障法》第 27 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 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 服务协议的除外。那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 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了吗?对于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应当 区别情形区别对待: 1)关于三期女职工解除合同的问题 当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 其行为出现 《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规定的情形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 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女职工在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只要其行为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 劳动者的护身符,还是要遵纪守法,本本分分的工作生活为好,否 则,与你解除合同也是没商量。当然,对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 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没有上述几种情形下,不得以女职工怀 孕、休产假、哺乳幼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以女职工在规定 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其后果你懂得! 2)关于三期女职工终止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5 条的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其 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到期的,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为止。 当然,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终止的除外,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女职工的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婚嫁期限是 3 天;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 12 条的规定,女年满 23 周岁,男年满 25 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 24 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同时, 该条例第 29 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 7 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 假 30 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 50%。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北京市的女职工的婚假是 3 天,晚婚的是 10 天。各地关于婚假的规定不一致,具体根据各地规定执行。 11、离婚后复婚,或者再婚的,是否可以享受婚假?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 函》(劳社厅函[2000]84 号)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 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 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此时应当注意,在目前普遍晚婚的情况 下,再婚一般不会在享受晚婚假的。 12、 女职工在入职时隐瞒怀孕的事实, 公司能否以欺诈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 孕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被认为是不合法;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聘 用的岗位属于孕妇禁忌性的工作岗位,在事先已经声明的情况下, 女职工仍予以隐瞒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要求用人单位 事先要完善规章制度和录用条件,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和签收。 13、女职工在离职后,以自己不知道已经怀孕为由,要求恢复 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是女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自愿离职的,一般情况下,其请 求不予支持;如果是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 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 这种情况应鉴于在劳动合同期限 内,女职工已怀孕,加上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 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 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 因此, 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 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 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14、女职工未婚先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 超生。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未婚先孕并 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除非未婚先孕的女职工 能证明自己在生育之前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办理了准生证了或 者已经终止怀孕了,否则,仲裁员或法官有可能会认为未婚先孕就 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15、女职工未婚先育是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 题》(中劳薪便字[65]381 号)的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 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这是一个古董级的规定,仍有参考的价值。 16、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对于女职工违反计算生育政策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但这些规定均 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 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 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就业保障权。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当地计划生育机关会进 行相应的处罚,基本上和用人单位无关。因此,以员工违反计划生 育政策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按照严重 违纪辞退,也是可以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完善、 合理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 17、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能享受产假及相关 社保待遇吗? 虽然现在有很多的省市放开了单独生育二胎的政策,但是,对 于那些非单独子女生育二胎的问题, 应当如何处理呢?女职工生育 享受产假,这是法定的,不能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来衡量是否 批准。只要女职工生育二胎,用人都应当予以一定期限的产假,保 障妇女的身体健康。至于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 一般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18、公司解散,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其权益如何保障? 答: 无论是从劳动法律法规, 还是从其他相关规范的表述来看, 公司在解散时所涉及的员工权益的规定, 都是对经济补偿金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企业解散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原因, 当公司解散时, 用人单位这一主体的消失,劳动合同也不得不终止。为此,用人单 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 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 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建议用人单位为保护女职 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 付女职工三期内的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19、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能否将三期女职工予以退 回?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2 条、第 13 条的规定,被派遣 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 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 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当然,如果 女职工在三期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40 条第 1 款、 第 2 款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 20、国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 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 休年龄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 周岁、女 年满 45 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三八节话女职工权益保护文/姚均昌律师 三八节将至,作为在职场打拼的女性朋友们,你们对于职场中 涉及到女职工权益的法律维护是否明白呢?又明白多少呢?现由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任、 北京劳动法专家律师 团创始人、北京劳动律师网首席律师、知名劳动法专家姚均昌律师 给您娓娓道来,让您真正的明白,女性在职场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 题,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三八妇女节,单位是否应当放假?如果不放假,是否需要 支付加班费?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 3 条的规定,部分公民 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 妇女节 (3 月 8 日) , 妇女放假半天。 可见,三八妇女节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但属于部分公民 放假的节日。 如果用个人单位没有安排女职工放假, 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 函》(劳社厅函【2000】18 号)中的答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 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 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令第 270 号) 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 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 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 资。 今年的三八妇女节刚好是星期六, 如果单位安排女职工加班的, 则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2、女职工在应聘时,涉嫌就业歧视的,应当如何处理? 现在有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往往会在招聘广告中声明“男性 优先”或“不要女性”等词语,这些都涉嫌就业歧视的问题。根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 23 条第 1 款的规定,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 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 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就业促进法》第 27 条规定,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 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 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由此可知,女职工与男职工再 就业中享有同等的劳动权益,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对其进行区别 对待,歧视就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就业的问题,女职工 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维护自身的合法 权益。 3、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 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效? 该条款仍然属于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的条款。根据《妇女权益 保障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 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 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就业促进法》第 27 条第 3 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 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如果用 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 育的条款应属无效。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 工资标准?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7 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 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 第 5 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 生育、 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由此可 知,女职工在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 其工资标准。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安排其加 班吗? 作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特殊的特点, 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 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 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6 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 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 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 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对于怀 孕的女职工尽量不要安排其加班,保障其充足的休息时间,体现企 业的人文关怀。 6、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7 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 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 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42 天产假。上述休假天数是自然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及双 休日在内,部分地区有差异的,按当地规定计算。 7、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 8 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 期间的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 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 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如果如果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标准 的,由用人单位给予补齐。8、女职工在工作期间遇到“性骚扰”,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而言,为防止性骚扰的发生,应 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问题。同时,在劳 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安装摄像头等监控设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 工的性骚扰。当女职工遇到性骚扰的问题时,应当及时报警。 9、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 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根据《妇女权益保 障法》第 27 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 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 服务协议的除外。那么,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 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了吗?对于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应当 区别情形区别对待: 1)关于三期女职工解除合同的问题 当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内, 其行为出现 《劳动合同法》 第 39 条规定的情形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致 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女职工在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只要其行为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孕期、产期、哺乳期并不是 劳动者的护身符,还是要遵纪守法,本本分分的工作生活为好,否 则,与你解除合同也是没商量。当然,对于处在孕期、产期、哺乳 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没有上述几种情形下,不得以女职工怀 孕、休产假、哺乳幼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以女职工在规定 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就是违法解除, 其后果你懂得! 2)关于三期女职工终止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5 条的规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其 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到期的,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为止。 当然,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终止的除外,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0、女职工的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婚嫁期限是 3 天;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 12 条的规定,女年满 23 周岁,男年满 25 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年满 24 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同时, 该条例第 29 条规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 7 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 假 30 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 50%。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北京市的女职工的婚假是 3 天,晚婚的是 10 天。各地关于婚假的规定不一致,具体根据各地规定执行。 11、离婚后复婚,或者再婚的,是否可以享受婚假?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 函》(劳社厅函[2000]84 号)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 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 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此时应当注意,在目前普遍晚婚的情况 下,再婚一般不会在享受晚婚假的。 12、 女职工在入职时隐瞒怀孕的事实, 公司能否以欺诈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 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 孕欺诈解除劳动合同的,被认为是不合法;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聘 用的岗位属于孕妇禁忌性的工作岗位,在事先已经声明的情况下, 女职工仍予以隐瞒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要求用人单位 事先要完善规章制度和录用条件,并向员工进行公示和签收。 13、女职工在离职后,以自己不知道已经怀孕为由,要求恢复 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是女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自愿离职的,一般情况下,其请 求不予支持;如果是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 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 这种情况应鉴于在劳动合同期限 内,女职工已怀孕,加上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 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 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 因此, 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 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 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 14、女职工未婚先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 超生。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未婚先孕并 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除非未婚先孕的女职工 能证明自己在生育之前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办理了准生证了或 者已经终止怀孕了,否则,仲裁员或法官有可能会认为未婚先孕就 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15、女职工未婚先育是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 题》(中劳薪便字[65]381 号)的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 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这是一个古董级的规定,仍有参考的价值。 16、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对于女职工违反计算生育政策的,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但这些规定均 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 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 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就业保障权。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当地计划生育机关会进 行相应的处罚,基本上和用人单位无关。因此,以员工违反计划生 育政策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按照严重 违纪辞退,也是可以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完善、 合理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 17、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能享受产假及相关 社保待遇吗? 虽然现在有很多的省市放开了单独生育二胎的政策,但是,对 于那些非单独子女生育二胎的问题, 应当如何处理呢?女职工生育 享受产假,这是法定的,不能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来衡量是否 批准。只要女职工生育二胎,用人都应当予以一定期限的产假,保 障妇女的身体健康。至于女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 一般是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18、公司解散,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其权益如何保障? 答: 无论是从劳动法律法规, 还是从其他相关规范的表述来看, 公司在解散时所涉及的员工权益的规定, 都是对经济补偿金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企业解散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原因, 当公司解散时, 用人单位这一主体的消失,劳动合同也不得不终止。为此,用人单 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 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 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建议用人单位为保护女职 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 付女职工三期内的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19、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能否将三期女职工予以退 回?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2 条、第 13 条的规定,被派遣 女职工处于三期内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因经济性 裁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三期女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 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当然,如果 女职工在三期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第 40 条第 1 款、 第 2 款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 20、国家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 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 休年龄是:男年满 60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 周岁、女 年满 45 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