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设备管理制度 .........................................................................................................................................................................1
第一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2
第二节 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管理 ....................................................................................................................................2
第三节 设备的领用与回收 ..........................................................................................................................................................3
第四节 设备的帐卡及图牌板管理 .............................................................................................................................................4
第五节 设备包机制........................................................................................................................................................................4
第六节 设备定期检修制...............................................................................................................................................................5
第七节 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6
第八节 设备中、小修管理制度 .................................................................................................................................................7
第二章 配件管理制度.......................................................................................................................................................................7
第三章 电缆、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8
第四章 供电管理制度.......................................................................................................................................................................9
第一节 供电设备的运行管理......................................................................................................................................................9
第二节 供用电管理......................................................................................................................................................................10
第五章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11
第六章 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12
第一节 防爆电气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2
第二节 防爆电气检查制度 ........................................................................................................................................................13
第三节 防爆电气使用维修制度 ...............................................................................................................................................13
第四节 防爆电气检修制度 ........................................................................................................................................................14
第七章 停送电管理制度 ................................................................................................................................................................14
第九章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16
第十章 交接班制度 .........................................................................................................................................................................17
第十一章 巡回检查制度 ................................................................................................................................................................17
第十二章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8
第十三章 安全活动制度 ................................................................................................................................................................18
第十四章 油脂管理制度 ................................................................................................................................................................18
第十五章 电气试验制度 ................................................................................................................................................................21
第十六章 燃电缆、阻燃胶带验收制度 .....................................................................................................................................22
第一章 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全矿设备科学、合理地使用,使其能够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矿井整体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实现安全运行,以经济的费用取得最佳的投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1条:每年11月份由机电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全矿机电设备更新、改造专题会,研究决定下一年度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机电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经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报董事会,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机电部批准,然后由神达康发物资公司统一采购。
第2条:新增设备的选型要注意通用化、标准化,选购的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鉴定、有生产许可证的、非淘汰型产品。
第3条:设备到货后,机电科要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机电科统一办理领用手续,将设备调入矿设备库保管。如设备型号、厂家与计划不符或设备有制造质量问题的,机电科拒绝领用。
第4条:机电科到神达康发物资公司办理设备领用手续时,必须由机电科长签字、机电副矿长批准,否则不予发放。
第5条:机电科调回的设备必须入库妥善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作好防火、防盗工作。未经机电副矿长批准,设备严禁拆套使用。
第6条:新到货的设备,机电科在入库的同时要将其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建档登记、妥善保管。
第二节 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管理
第7条:所有设备使用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设备包机组,必须严格要求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爱护设备,保持设备和工作场所清洁整齐,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8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各有关队组必须制定本单位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9条:所有设备的司机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10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各类司机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大型设备机房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进行交接,当班设备运行情况一定要交接清楚并进行登记。
第11条:设备运行过程中,检修人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2条:严禁设备带病及超负荷运转,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负责。
第13条:严格执行设备四检制度(班检、日检、旬检、月检),同时还要搞好计划检修。综采设备日检时间不少于6小时,其它设备不少于4小时,对有备用的大型设备应按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要及时检修备用,无备用的大型设备的检修要安排在矿井节假日停产期间进行。
第14条:主要设备要按规定期限做好技术检测、试验鉴定,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15条:对大型设备、主要机房硐室、主要采掘设备,各所管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运行记录。各单位技术员每月底要将设备运行、检修、事故处理等记录送交机电科存档。
第16条:运行中的设备要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完好标准考核。要求采掘移动设备的完好率保持在85%以上,固定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大型设备台台完好,待修率低于5%,事故率不超过1%,失爆率为零,达不到要求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节 设备的领用与回收
第17条:使用单位领用设备,必须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发给。
第18条:各单位闲置设备必须及时交回机电科设备库,并与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办理交接、鉴定手续,各单位无权外借或卖掉设备,违者按设备原值加倍予以处罚。
第19条:对于旧设备原则上百分之百回收,不得短缺零部件。对于易损易耗件,依据有关规定按比例回收。
第20条:生产中退下不用的设备、配件、材料,使用单位应在三天内回收出井,并经机
电科设备管理人员清点、鉴定后办理移交手续送交指定地点。
第21条:所交设备不得有短缺件,如有发现,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生产中正常损坏件也必须交回,否则按缺件予以处罚。
第四节 设备的帐卡及图牌板管理
第22条: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设备明细总台账、设备发放明细账、设备动态账卡及设备保管使用手册。
第23条:固定资产卡除反映设备名称、规格、主要技术特征、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设备原值、使用年限,还应记载逐年设备增减情况,每月每年的折旧额及设备更新、调入、调出、报废和年末在籍数量。
第24条:设备明细台账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主要技术特征,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编号及设备自购入、安装使用、调动、改造到报废整个技术动态和价值动态变化情况。
第25条:设备发放明细账内容包括:设备的名称、规格、技术特征、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大修后入库上账的设备还必须有修理编号、领用单位及安装地点。
第26条:设备动态账卡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并随时根据各使用单位设备的增减情况进行改变,以确保帐、卡、物对口。
第27条:设备使用保管手册一式两份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与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各持一份,记录使用单位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领用日期及回收日期。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确保使用数目与手册相符,手册既是使用及核对凭证,又作为领用手册,设备的变化必须及时记录在内。
第28条:图牌板上必须反映全矿井设备使用、备用、待修、闲置、报废情况,并随实际的变更而变动,随时掌握全矿井设备的情况。
第29条:上述帐、卡、册、图牌板必须属性准、数目清、技术数据与实际相符,帐、卡、册、图牌板、物要做到五对口。
第30条:机电科设备组必须按规定及时编制出设备的各种月报、年报等报表。
第五节 设备包机制
第31条:包机组对所包设备要“三定”、“四包”。“三定”指定设备、定人员、定任务,“四包”指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排除故障。
第32条:在包机组内要把大范围、大指标再划分成小范围,小指标,详细分工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成员身上,并在相应的设备上留名挂牌。
第33条:包机组组长对本组所辖设备使用、维护全面负责,对设备要经常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主管领导。
第34条:包机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维修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汇报包机组组长或值班领导。
第35条:各单位对于包机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并制定包机职责范围、考核标准、奖罚制度,把所包机组是否完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保证正常运转与奖金分配挂钩。
第36条:对于包机人员,单位要定期组织技术学习和考核,使之做到会检修、会维护、会操作、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六节 设备定期检修制
第37条:搞好机电设备的检修与维护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转,生产正常运行的首要条件,为了消除事故隐患,必须贯彻预先防治和“防重于治”的指导思想,坚持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强制性检修。
第一款:对于备用主扇风机每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重点部位是主要轴承、联轴节、紧固件、关键连接件,主轴及有关电器元件,安全保护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经常处在完好及性能良好的备用状态。主运输皮带、主排水泵、空压机等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款:有关上款内容,均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检修时间、设备名称、检修部位、内容,更换零部件型号、检修负责人、验收人等。以上原始资料在检修后一周之内交机电科技术组存档。
第三款:平时不能检修的项目或设备可安排在矿井节假日停产期间进行,检修要提前编制大修计划、检修标准、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等,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
第四款:主扇风机房的反风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
第38条:执行四、六制作业的综采队必须实行三班生产,一班检修的规定;三班制生产的掘进队必须有4-6小时的设备检修时间。各岗位人员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的互检时间。
第七节 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第39条:设备大修的内容包括: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使设备完全恢复原有精度和额定出力。
第40条:设备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由机电科、矿管中心、企管科共同按计划掌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设备按期大修。矿管中心负责资金管理,企管科负责监督。
第41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每年11月份提交下一年度的设备大修计划,机电科设备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修项目及其必要性进行核实后编制全矿大修计划,经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报董事会,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批准执行。
第42条:设备的大修需外委的,应由具备国家部门认可资质的检修单位或设备原制造厂来承担,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否则不予结算。
第43条:机电科每月25日前要将下月准备进行的设备大修计划报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提前落实资金计划。
第44条:准备外委的设备大修项目,必须先由机电科与承修单位签订技术协议,然后再由董事会办理商务合同。合同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机电副矿长审批、并盖合同章后才能生效。手续未办理之前,严禁外委修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45条:设备大修要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度。大修过程中,机电科要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46条:设备大修完毕,由机电科验收小组(包括分管设备的科长、设备管理员、使用单位技术工人等)按设备出厂或部颁大修标准严格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中间验收记录。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由承修方无偿返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47条:大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保修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48条:大修设备验收合格后,机电科设备组要及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必须经验收小组所有成员、机电科长签字后方可生效。无验收报告不得办理结算。
第49条:计划外确实需要大修的设备,必须由机电科打专题报告,经机电副矿长批准、董事会办理调整计划后方可执行。
第50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正式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将设备外委修理,否则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由当事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八节 设备中、小修管理制度
第51条:凡单台设备一次修理费用不足一万元的,不论其修理复杂程度,均作为中、小修对待。
第52条:本矿有能力进行的修理项目,一般不得外委。
第53条:机电科每月25日前要将下月准备进行的设备中小、修计划报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提前落实材料或资金计划。
第54条:确需外委的设备中、小修,必须先由设备组提出报告,经机电科长、矿管中心主任签字、机电副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报告必须注明承修单位、修理项目及费用。手续未办理之前,严禁外委修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55条:设备中、小修完毕,由机电科验收小组(包括分管设备的科长、设备管理员、使用单位技术工人等)按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由承修方无偿返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56条:中、小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保修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57条:中、小修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组要及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必须经验收小组所有成员、机电科长签字后方可生效。无验收报告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58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正式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将设备外委修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章 配件管理制度
第59条:矿井各队配件消耗实行定额管理。机电科与财务部门要根据生产条件及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分区队考核指标,并按月考核,各区队超支自负。
第60条:每月20日前,各区队将下月需要的配件计划报机电科配件组,然后由机电科负责汇总、审核,统一报供应处采购。原则上不报计划不供给配件。生产周期长及关键性的特殊配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三个月报计划。
第61条:各区队需要的非标自制配件,上报计划时必须附详细的图纸、说明,否则不予
安排。
第62条:配件发放领用,使用单位必须办理领料单,由机电科审批后方能发给。坚持用什么领什么,不得一次大批量发给。
第63条:配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塑料件、橡胶件除外),交旧指标由机电科根据配件类别统一制定。原则上不交旧不发新,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科长批准。缺交的配件,月底按配件原值的20%给予罚款。
第64条:配件保管要按机型、系列、规格、型号分类分区摆放,标志明显、标签齐全,定期保养,清扫灰尘、防锈涂油,做好防潮、防水、防尘、防腐、防盗工作。
第65条:对回收的旧配件,机电科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修复利用,并建账管理。
第三章 电缆、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第66条:电缆及小型电器统一由机电科负责入库、修复、压号、试验、建账、发放审批,同时对现场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67条: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好所管辖范围内电缆及小型电器的使用、维护、悬挂等工作。
第68条:仓库新到电缆必须是阻燃性的,经电缆组验收后,方可发放。
第69条:电缆入井前,必须每端保留1.5-2m做接线用,进行打号,并注明长度,所标长度百米不得超过三米误差,同时要认真进行电气试验,特别是修补后的电缆,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
第70条:各队在使用中,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乱锯、乱剥、乱开口、更不准私自报废。
第71条:悬挂电缆时,无论高低压电缆、信号线、电话线、每隔三米用电缆钩或尼龙绳悬挂整齐、高度要适当,不准有盘圈打结或铅丝吊挂、拖地现象。
第72条:各使用单位对不用的电缆,必须在3日内升井交机电科电缆组。
第73条:电缆组要及时修补好交回的旧电缆,对采煤机、工作面溜子等易损电缆必须做到经常有备用。
第74条:各队所需电缆,必须提前一天向电缆组说明情况,以便电缆组给予准备。
第75条:供应部门各种新到的五小电器、必须由机电科小型电气组统一领取,经防爆检查组检查合格后,方可发放。
第76条:五小电器坚持以旧换新、新增时要根据生产需要发给。
第77条:小型电器组修复后的五小电器必须进行打号和电气试验。
第78条:电缆、五小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各单位不得乱拆、乱拿、私自对换。
第79条:所有电缆、五小电气、无“入井证”不得入井,如有私自入井者,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第80条:电缆上井后必须完整,缺一头号者,按整根电缆的25%罚款,缺两头号者,按50%罚款。
第81条:电缆、五小电气迟交一天,每件每天罚款10元,电缆按10m一件计算。
第82条:移动电缆、新电缆入井不到四个月,旧电缆不到两个月如有破口按每个破口罚款50元处理。
第83条:修复后的电缆及五小电器,在下井不到24小时出现问题时,除追究使用者责任外,还要对修复单位进行处罚。
第84条:发现电缆有乱剥、乱剁、乱锯现象时,每处罚款100元。
第85条:对偷盗破坏电缆者,除追究责任送交保卫科处理外,按原值的200%进行罚款。
第86条:电缆悬挂、有一处拖地罚50元,有一处铅丝吊挂罚30元、有一处盘圈罚10元,有一处打结罚10元。
第87条:连续半年无丢失及损坏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88条:上交无人管理的电缆及五小电器按原值的5-10%给予奖励。
第89条:举报有偷盗破坏行为的,根据情况奖励100-200元。
第四章 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节 供电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90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要求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立足本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91条:制定并完善值班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缺陷管理制度、要害场所人员出入制度等,在现场严格执行。
第92条:机电副矿长、机电科科长是停送电指挥的有权人,运行人员要严肃认真正确的执行其分布的各项操作任务和事故处理命令。
第93条:机电科科长是工作票签发的有权人,负责审查各项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
第94条:运行、检修人员等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每年还必须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的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95条:加强技术培训。供电中心要组织技术业务知识和规程的学习,每周不少于1次,反事故演习每季不少于1次。
第96条:按照设备技术要求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度定期切换制度,及时做各项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确保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97条:配齐各配电所图牌板、规程、资料、图纸、记录簿等基础资料,以便正确有效地指导安全运行工作。
第98条:制定季节性运行工作计划,针对性的开展季节性事故预防,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99条:机电科每季组织一次全面性安全大检查,重点是检查设备缺陷、继电保护、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劳动纪律、各种记录、文明生产等。
第二节 供用电管理
第100条:全矿范围内的生产、基本建设、生活供电,由机电科统一管理。
第101条:凡驻矿各基本建设单位需用电或增加负荷时,要提前一周填写用电申请单,经基建科加注意见,矿批准后方可接线供电。
第102条:合格调整现有供电系统,完善电度计量装置,生产技术科设专人进行管理,严格做到以表计量,以量收费。
第103条:机电副矿长每季组织召开一次供电专题会,研究解决供电系统存在问题,对下一部工作进行统一布置。
第104条:各用电单位需停电检修时,必须提前一天填写停电申请单,经机电副矿长批准后报公司调度方可执行,但事故紧急状态不在此限。
第105条:凡供电设施存在较大隐患,管理混乱的用电单位,矿有权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建议给予适当经济处罚,直到拉闸停止供电。
第106条:矿井井下生产用电,新增工作面由机电科提前一个月拿出供电设计,然后实施;新增负荷提出申请,机电科批准后,按指定地点进行接线。
第五章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第107条:本矿使用的电气设备及电缆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108条: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始终保持“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的标准。 第109条:井下维护及使用电器设备和电缆的单位应每月测定其绝缘电阻,并将测定记录交机电科电气管理组备查,对绝缘不符合要求的要有计划的加以更换。
第110条:使用单位对电气设备、电缆和小型电器必须实行包机制,明确专人管理保养。发生事故要及时排除并组织、分析,查明责任,定出责任,定出措施,并将事故报告交电气管理组一份。
第111条:各变电所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当班记录。每月由队技术员检查记录并签字,并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科电气管理组。
第112条:所有配电工、检修工都要经过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
第113条:井下各变电所的供电接线不经机电科电气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不得随意增减负荷。
第114条:用户需在变电所拆装线时,必须与机电科电气管理组取得联系,办理供停电手续后方可拆装。
第115条:各用户供电地点的负荷增减必须及时与电气管理组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掌握井下情况。
第116条:变电所高低压一般不得停电,如有特殊情况需停高压检修时,机电队必须与调度联系取得停电时间,并在允许时间完成任务,低压设备需停电15分钟以上时必须事先与调度取得联系。
第117条:计划停电检修,检修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停电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签字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作业。
第118条:各用户必须有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本单位供电地点的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 第119条:电气设备、电缆及五小电气在检修完毕后,检修单位要作必要的电气性能测定,并记录数据填写检修合格证,使用单位在领取时复试无误方可领用。
第120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第121条: 井下包括127v及以上供电线路,维护单位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由专
人维护挂牌留名,保证其灵敏可靠,并填写运行记录,电气管理组、防爆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发现有甩开不用检漏保护装置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122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新工作面移交时要进行一次远端接地试验。
第123条: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挂标志牌,标明用途、容量负荷及整定值,如有变更应更换相应的标志牌。
第124条:电缆要挂注有型号、长度、编号、电压等级、用途等内容的标志牌,并悬挂整齐,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六章 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节 防爆电气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第125条: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入井,必须以机电科防爆检查组签发的“防爆电气入井证”为凭据,否则井口安全员一律拒绝入井,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126条:电缆入井,必须以机电科电缆组签发的“电缆入井证”为凭据,否则井口安全员一律拒绝入井,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127条: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对其安全性能进行详细检查,检查合格后,粘贴“防爆合格证”,同时签发“防爆电气入井证”。电缆入井前由电缆组对其绝缘性能、外皮护套完好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检查合格后,签发“电缆入井证”。
第128条:防爆电器入井前的检查内容包括:
⑴ “两证一标志”即“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设备的型式与铭牌标志是否相符;
⑵ 经过检修的设备必须有检修和验收试验记录,并有检修和验收人员的签字; ⑶ 零部件完整齐全;联锁、闭锁装置功能完整可靠;
⑷ 电缆引入装置处有规定合格的密封圈、挡板、金属圈;
⑸ 非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高压接线盒,应有外接地螺栓,并标志有接地符号;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内部有规定的内接地螺栓,并标志接地符号;
⑹ 对隔爆型电气设备,必须检查隔爆结合面的宽度、表面光洁度和间隙是否符合规定;对圆筒式结构还必须检查径向间隙是否符合规定;
⑺ 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防爆电气检查标准》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03条:严禁未经防爆检查员检查的任何电气设备入井,发现无“防爆电气入井证”的设备入井,要追究井口安全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129条:防爆检查员对防爆电器入井前的检查要有记录,严禁在井下补粘“防爆合格证”。
第130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电工进行。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井下防爆电气检查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安装完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第二节 防爆电气检查制度
第131条: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防爆检查员”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对防爆设备进行检查。
第132条:防爆检查员井下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完好状态及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第133条:防爆检查员对使用中的井下电气设备,每周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每次检查都必须要有原始记录。
第134条:每次检查,防爆检查员都必须对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三定”并督促处理。对存在严重隐患(如失爆、甩保护等)的地点,防爆检查员有权当场停止使用,直到隐患得到处理。
第135条:井下小班电气维护工,每班要对其负责的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跟班干部并进行处理。
第三节 防爆电气使用维修制度
第136条:井下使用的每台件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和每一条电缆都要落实到人,做到挂牌留名,经常保持性能良好。
第137条:井下电气维护工及防爆检查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以便对工作地点的瓦斯进行不间断的检测。在瓦斯浓度1%以上的风流中,严禁打开电气设备外壳盖子。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138条: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严禁在瓦斯浓度1%以上的地点使用。
第139条: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电缆)严禁超过其额定值运行、使用。
第140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专职电气维护工进行。
第四节 防爆电气检修制度
第141条:升井检修的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要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严禁对设备内部元件进行随意更改,检修完成后必须有检修记录和检修人员签字。
第142条:凡检修好的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必须按要求进行试验,并经有关人员验收签字,否则不得发放使用。电器设备的验收由防爆检查组负责,电缆的验收由电缆组负责。
第七章 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143条:为了切实保证供电系统、变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各基层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144条:凡高压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上进行工作需停送电时,必须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机电副矿长批准并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行。
第145条:机电副矿长或机电科科长负责审查批准停送电申请。需主要变电所(主井10kv、风井10kv、井下中央变电所等)停送电者,其工作票由调度主任签发,本单位范围内的停送电,其工作票自行负责办理。
第146条:停送电申请批准后,由公司调度室留存;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交变电所值班员收执;另一份留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工作完毕送电前交回值班员。
第147条:调度室在接到批准的停电申请后,要立即通知停电范围内受影响的各有关单位,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148条: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具备从事电气工作资格的停送电检修工作负责人(停送电联系人),名单在公司调度室和各变电所公布,其他人员无权进行停送电指挥。
第149条 :非停送电联系人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
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第150条:停送电操作前,工作票所列工人负责人必须与变电所值班员进行直接或电话联系,否则值班员不得操作,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1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152条:事故等紧急状态的停送电,各单位工作负责人(停送电联系人)可直接通过公司调度室与变电所值班员联系进行操作,但事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及机电副矿长或机电科科长进行详细汇报。
第153条:事故等紧急情况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 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154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 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155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电气着火的情况, 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156条:与地、县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章 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第157条:矿调度、机电科负责机电事故登记,矿属各单位发生的机电事故,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机电科汇报,不按时汇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158条:如果发生较严重的损坏设备或者人员伤亡、电气火灾、短路烧毁等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矿调度和机电科,由事故管理人员或机电科值班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到现场进行鉴定,为事故追查处理提供现场依据。
第159条:机电科设备组负责机电事故统计、整理、计算、上报,每月二十五日以矿调度和机电科记录为准进行核算。
第160条:矿考核部门依据机电科设备组报出的机电事故统计表,对有关单位进行机电事故考核。
第161条:矿成立机电事故追查组。机电事故追查组由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分别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机电科正副科长、主管工程师、矿调度主任、安检站长以及机电科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设备组等组成。
第162条:凡发生以下机电事故均要组织追查,由机电科主管安全的副科长负责召集有
关人员召开事故追查会,会后写出机电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63条:采掘工作面因机电事故停产4小时以上,损坏设备价值在2千元以内的一般机电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追查,并将追查结果书面报告机电科。
第164条:采掘工作面因机电事故停产4小时以上;损坏设备价值在2万元以内;主扇停风10分钟以内、局扇停风30分钟以内;电气设备烧毁在100kw以上者;擅自调大保护装置整定值;甩掉三大保护运行造成事故者;违章操作造成人身轻伤者等;由机电科长主持追查。
第165条:主扇停风10分钟以上、局扇停风1小时以上;矿井一级保安负荷停电10分钟以上;主要保安设备损坏造成停产者;损坏设备价值在2万元以上;电气着火、开关爆炸、明火短路烧毁移动变电站高压、低压开关、人身触电、人身重伤等机电事故时,由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主持追查。
第166条:如发生重大或特大机电事故时,由矿长、总工程师、安检站长组织追查。 第167条:无论那种形式的机电事故追查会,必须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写出书面追查报告,汇报有关单位迅速处理。
第168条:凡发生机电事故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在接到机电科关于召开事故追查会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到会,否则,缺一名单位领导,除按事故处理决定执行处罚外,另追加罚款100元;缺一名事故责任者除按事故处理决定外,另追加罚款50元。
第169条:在机电事故追查分析后,除做出相关处理之外,还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通报全矿,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九章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第170条:大型设备机房:(主扇、变电站、主运输皮带机),机电副矿长每季度最少上岗一次;机电科科长每月最少上岗一次;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年最少上岗一次。无论那级干部上岗都应认真查看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处理隐患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要解决的问题,并做好上岗记录。
第171条:井下变电硐室:机电副矿长每季度最少上岗一次;机电科科长每月最少上岗一次;机电队队长、队干部每月最少上岗三次;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年最少上
岗一次。干部每次上岗应做到认真查处问题,详细做好记录。
第172条:加强对井下运行设备、防爆设备的管理,各级机电干部下井天数要严格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交接班制度
第173条:各班次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所在工作岗位。接班人员未到达岗位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174条:交班时必须做到“五清”:看清、讲清、问清、查清、点清;“两交班”:现场交接、实物交接。有关事项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运行记录簿)上。
第175条:能够通过试运转交接的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对于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交接双方必须共同予以处理。
第176条:交接班过程中如遇重要问题或事故处理,仍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工作,待事故处理或操作结束后再行交班。
第177条:交接双方将全部内容交接清楚,共同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岗位。
第十一章 巡回检查制度
大型设备及主要生产设备的巡回检查是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发现问题、捕捉设备缺陷和隐患的重要步骤,是一项细致认真的工作。
第178条:由本队技术员负责根据设备及工作环境各自的特点预先拟定好检查项目和顺序。
第179条:巡回检查必须做到思想集中,认真负责,不得漏查,做到“五到”既跑到、看到、听到、闻到、摸到(不允许触及者除外),及时发现问题。
第180条:巡回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1次,事故及特殊情况每隔1小时巡查1次。 第181条:要害场所除当班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巡查外,本队队干部及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还应经常进行监督性的特巡工作。
第十二章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第182条:各机房、变电室门口均要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牌,除值班人员和主管领导外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经批准进入的参观人员、实习人员均应有指定专人领导或事先电话通知值班 人员,指定专人陪同,才能进入。
第183条:除本机房、变电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进入时,必须在《要害场所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第184条:值班人员不准带孩子和其他人员上班。
第185条:机房、变电室内不准吸烟、严禁烟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186条:消防器材齐全,数量充足,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第187条:机房及变电硐室因工作需要进行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要制定专门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章 安全活动制度
第188条: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我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确保工人的十项权利,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189条: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机电安全例会,会议由机电副矿长主持,并做好记录。 第190条:机电科每月至少召开两次由科长主持的安全例会,布置生产技术和本科各业务队组的安全工作。
第191条: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每班班前会进行不少于10分钟的安全教育。 第192条:各工种工人在学好《煤矿安全规程》的前提下,还要学好和掌握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章 油脂管理制度
一、职责:
第193条:机电科设立油脂管理组,负责对全矿油脂管理的统一领导工作。要定期召开
油脂管理专题会,针对全矿油脂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具体措施,提高油脂管理水平。
第194条:油脂管理组负责编制全矿油脂消耗年、季度计划,填写每月设备用油消耗报表,负责全矿用油的储存、发放、化验及设备用油消耗状态、注油记录的检查及油脂管理违章查处工作。
第195条:各单位必须明确设置油脂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油脂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矿油脂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油脂计划,掌握本单位设备用油润滑情况,组织废油的回收工作。
二、油脂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
第196条:矿要确保油脂管理、化验设施的齐全有效,否则追究机电科的责任。
第197条:矿要保证油脂管理组机构设置齐全,人员配备充足且稳定。对各区队未设专(兼)职的油脂管理员,罚单位1000元。
三、油脂定额管理
第198条:机电科根据各队所使用的设备型号和规格,制定单台设备油脂消耗定额,下达用油指标,并制定考核奖罚办法,定期对各区队进行考核。各区队要按照油脂管理规定,做好油脂的装、运、储、用工作,合理用油,节约用油,降低油脂消耗。
四、油脂的质量及安全储存管理
第199条:机电科油脂管理组要按照设备用油规定,明确各种设备用油的品种及标号。供应部门按照此规定组织油脂的采购,不准随意代用,特殊情况必须代用时应符合性能指标要求,经机电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采购。油脂管理组对新购油按照每批进油桶数的20%提取油样化验,合格的方可使用。未经化验合格的油脂严禁发放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200条:机电科油脂管理员在提取采掘设备的在用油样时,取样容器必须清洁干净,必须从放油孔取样,区队油脂管理员、注油工要密切配合。
第201条:各用油单位领用油脂,采用交旧桶领新桶制度。各单位在领用、回收过程中应妥善装运、存放,不得损坏,对油桶严重损坏的单位每个罚款100元,桶盖丢失每个罚款10元。
第202条:油脂库存放油品的容器和抽油用具应有品种、牌号明显标记,排放吊挂整齐,每种油配备一套抽油用具,不得混用。
第203条:存放油脂的容器必须清洁密封,不得敞口,注油器具必须专用,用完不得乱
扔乱放,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凡油脂器具不干净的,每件罚款20元。
第204条:油脂存放地点必须有灭火器和灭火砂箱,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205条: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巷道内不得存放油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五、油脂的使用及设备润滑管理
第206条:设备润滑必须严格执行“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各单位要明确所属每台设备润滑的责任人。
第207条:注油工要按照设备注油图所示位置定期注入、更换规定牌号和数量的油品,并按照要求填写注油记录。注油时要将机盖注油孔及周围清理干净后方可开盖注油,注油器具、油嘴、注油孔必须用泡沫塑料擦拭干净,不得使用棉纱。如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操作,对注油工罚款100元。
第208条:检修采掘机械液压系统需打盖时必须有队干部在现场指挥,先把整个机身上的浮煤清理干净,然后在上方挂好篷布后方可打盖。检修时要用泡沫塑料和白布擦拭,严禁使用棉纱。检修过程中采取清洗、少量油空运转、排掉、更换新油的程序。
第209条:乳化液泵站必须坚持使用自动配液装置,液箱必须配有过滤器及盖板,杜绝液箱加水长流现象,不得使用含有害杂质的污水。乳化液泵站司机每次配液时必须使用仪器检查浓度,保证达到3~5%。
第210条:乳化液泵站各级滤网、过滤器、液箱,每月必须彻底清洗一次。工作中如发现乳化液大量分油、析皂、变色、发臭或不乳化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更换新液,并查明原因。
第211条:强力皮带等 、主扇风机、提升机等重要设备必须专门建立润滑记录,并在设备注油位置悬挂润滑卡片,详细注明润滑油牌号、加注(换)油周期、时间和用量以及负责人。
第212条:液压和润滑系统的压力、温度、清洁度等显示仪表必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213条:因设备缺油或油脏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罚款1000~5000元。
六、油品取样及化验
第214条:机电科油脂管理员每月负责对主要设备提取油样,并送交化验室。
第215条:油脂化验员必须在三日内对油样化验完毕,并加注分析结论。化验结果交机电科油脂管理员一份,化验室存档一份。
第216条:机电科油脂管理员根据化验结果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是否对油进行过滤或更换。
第十五章 电气试验制度
第217条:全矿10kv的电气设备及继电保护装置,每年由具有国家部门认可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第218条:10kv以下的电气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的检查试验,由矿机电科电气管理组、防爆检查组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219条:经过大修理后的电气设备,如电机、变压器、磁力启动器等都要进行试验,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220条:电工工具,如绝缘棒、绝缘挡板、验电笔,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鞋等都要按周期进行试验。
第221条:10kv的电气设备、电缆线路做电气试验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并严格执行。 第222条:各种电气试验工作至少应有2人同时进行,并明确试验负责人, 试验负责人就是试验工作的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不断地监护试区的安全情况,及时纠正一切违反规程的操作和行为,对不服从命令者有权令其退出试区。
第223条:一切试验工作必须在规定的试区内进行, 不准跨越或接装临时线路试验。现场试验时试区应设临时护栏,护栏上应挂警告牌。
第224条:试验区域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不得堆放有碍试验人员观察试区的其他物品。
第225条:参加电气试验人员,必须熟悉所用试验设备、 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必须熟练掌握试验方法、程序和标准。
第226条:试验用的设备、仪器须经有关部门试验检定合格, 精度等级必须符合试验项目的要求。
第227条:固定的试验场所应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防护遮栏、安全警告牌、 灯光音响 信号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在电气设备安装地点进行试验时,试验设备、 被试品和试验连接线的周围设置临时遮拦,遮栏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告牌。大型设备试验时还应有专人看守。
第228条:预防性试验之前,应由机电科主管技术人员拟定试验方案, 画出试验接线图,
提出安全措施,交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交试验班执行。
第229条:试验班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试验人员详细说明试验任务、项目、 标准、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布置每个试验人员的任务和应负的责任,并记录备查。
第230条:所有试验人员要严格执行试验制度、《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电业规程,做好停送电工作,严禁带电违章操作。
第231条:全部试验结束后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试验记录经整理后归档。
第十六章 燃电缆、阻燃胶带验收制度
1、订购矿井使用的电缆和胶带,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产品。
2、新到货的电缆、胶带,在入库前由机电科技术组对每卷进行检查验收,每卷都必须具有与实物相符的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检验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技术资料不齐全或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验收入库。
3、矿用橡套电缆在入库前,机电科技术组还要在地面现场对矿用橡套电缆的橡套不燃性做参考判断,合格后方可入库,其方法如下:
⑴、用电工刀在欲测电缆的一端切下长200mm,宽约10mm,厚度2±0.3mm的试样,用电工钳子夹住一端呈水平状态,窄边向下;
⑵、用火焰高度不小于50mm的酒精灯或充气式酒精喷灯灼烧试样的一端,持续20s,然后移去火焰;
⑶、试样在移去火焰后1min内熄灭者为合格。
4、验收合格的阻燃电缆、胶带,机电科技术组要进行详细记录,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与随产品技术资料一起存档,妥善保管。
目 录
第一章 设备管理制度 .........................................................................................................................................................................1
第一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2
第二节 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管理 ....................................................................................................................................2
第三节 设备的领用与回收 ..........................................................................................................................................................3
第四节 设备的帐卡及图牌板管理 .............................................................................................................................................4
第五节 设备包机制........................................................................................................................................................................4
第六节 设备定期检修制...............................................................................................................................................................5
第七节 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6
第八节 设备中、小修管理制度 .................................................................................................................................................7
第二章 配件管理制度.......................................................................................................................................................................7
第三章 电缆、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8
第四章 供电管理制度.......................................................................................................................................................................9
第一节 供电设备的运行管理......................................................................................................................................................9
第二节 供用电管理......................................................................................................................................................................10
第五章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11
第六章 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12
第一节 防爆电气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2
第二节 防爆电气检查制度 ........................................................................................................................................................13
第三节 防爆电气使用维修制度 ...............................................................................................................................................13
第四节 防爆电气检修制度 ........................................................................................................................................................14
第七章 停送电管理制度 ................................................................................................................................................................14
第九章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16
第十章 交接班制度 .........................................................................................................................................................................17
第十一章 巡回检查制度 ................................................................................................................................................................17
第十二章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8
第十三章 安全活动制度 ................................................................................................................................................................18
第十四章 油脂管理制度 ................................................................................................................................................................18
第十五章 电气试验制度 ................................................................................................................................................................21
第十六章 燃电缆、阻燃胶带验收制度 .....................................................................................................................................22
第一章 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全矿设备科学、合理地使用,使其能够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矿井整体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实现安全运行,以经济的费用取得最佳的投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1条:每年11月份由机电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全矿机电设备更新、改造专题会,研究决定下一年度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机电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后,经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报董事会,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机电部批准,然后由神达康发物资公司统一采购。
第2条:新增设备的选型要注意通用化、标准化,选购的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鉴定、有生产许可证的、非淘汰型产品。
第3条:设备到货后,机电科要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机电科统一办理领用手续,将设备调入矿设备库保管。如设备型号、厂家与计划不符或设备有制造质量问题的,机电科拒绝领用。
第4条:机电科到神达康发物资公司办理设备领用手续时,必须由机电科长签字、机电副矿长批准,否则不予发放。
第5条:机电科调回的设备必须入库妥善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损坏和丢失,并作好防火、防盗工作。未经机电副矿长批准,设备严禁拆套使用。
第6条:新到货的设备,机电科在入库的同时要将其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建档登记、妥善保管。
第二节 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管理
第7条:所有设备使用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设备包机组,必须严格要求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爱护设备,保持设备和工作场所清洁整齐,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和维护。
第8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各有关队组必须制定本单位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9条:所有设备的司机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10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各类司机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大型设备机房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进行交接,当班设备运行情况一定要交接清楚并进行登记。
第11条:设备运行过程中,检修人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机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2条:严禁设备带病及超负荷运转,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负责。
第13条:严格执行设备四检制度(班检、日检、旬检、月检),同时还要搞好计划检修。综采设备日检时间不少于6小时,其它设备不少于4小时,对有备用的大型设备应按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要及时检修备用,无备用的大型设备的检修要安排在矿井节假日停产期间进行。
第14条:主要设备要按规定期限做好技术检测、试验鉴定,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15条:对大型设备、主要机房硐室、主要采掘设备,各所管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运行记录。各单位技术员每月底要将设备运行、检修、事故处理等记录送交机电科存档。
第16条:运行中的设备要定期组织检查,严格按完好标准考核。要求采掘移动设备的完好率保持在85%以上,固定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大型设备台台完好,待修率低于5%,事故率不超过1%,失爆率为零,达不到要求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节 设备的领用与回收
第17条:使用单位领用设备,必须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发给。
第18条:各单位闲置设备必须及时交回机电科设备库,并与机电科设备管理员办理交接、鉴定手续,各单位无权外借或卖掉设备,违者按设备原值加倍予以处罚。
第19条:对于旧设备原则上百分之百回收,不得短缺零部件。对于易损易耗件,依据有关规定按比例回收。
第20条:生产中退下不用的设备、配件、材料,使用单位应在三天内回收出井,并经机
电科设备管理人员清点、鉴定后办理移交手续送交指定地点。
第21条:所交设备不得有短缺件,如有发现,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生产中正常损坏件也必须交回,否则按缺件予以处罚。
第四节 设备的帐卡及图牌板管理
第22条: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卡、设备明细总台账、设备发放明细账、设备动态账卡及设备保管使用手册。
第23条:固定资产卡除反映设备名称、规格、主要技术特征、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设备原值、使用年限,还应记载逐年设备增减情况,每月每年的折旧额及设备更新、调入、调出、报废和年末在籍数量。
第24条:设备明细台账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主要技术特征,制造厂名、出厂日期、编号及设备自购入、安装使用、调动、改造到报废整个技术动态和价值动态变化情况。
第25条:设备发放明细账内容包括:设备的名称、规格、技术特征、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大修后入库上账的设备还必须有修理编号、领用单位及安装地点。
第26条:设备动态账卡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并随时根据各使用单位设备的增减情况进行改变,以确保帐、卡、物对口。
第27条:设备使用保管手册一式两份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与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各持一份,记录使用单位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领用日期及回收日期。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确保使用数目与手册相符,手册既是使用及核对凭证,又作为领用手册,设备的变化必须及时记录在内。
第28条:图牌板上必须反映全矿井设备使用、备用、待修、闲置、报废情况,并随实际的变更而变动,随时掌握全矿井设备的情况。
第29条:上述帐、卡、册、图牌板必须属性准、数目清、技术数据与实际相符,帐、卡、册、图牌板、物要做到五对口。
第30条:机电科设备组必须按规定及时编制出设备的各种月报、年报等报表。
第五节 设备包机制
第31条:包机组对所包设备要“三定”、“四包”。“三定”指定设备、定人员、定任务,“四包”指包使用、包管理、包维修,包排除故障。
第32条:在包机组内要把大范围、大指标再划分成小范围,小指标,详细分工将责任落实到每个成员身上,并在相应的设备上留名挂牌。
第33条:包机组组长对本组所辖设备使用、维护全面负责,对设备要经常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主管领导。
第34条:包机人员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和维修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汇报包机组组长或值班领导。
第35条:各单位对于包机人员要高标准严要求,并制定包机职责范围、考核标准、奖罚制度,把所包机组是否完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保证正常运转与奖金分配挂钩。
第36条:对于包机人员,单位要定期组织技术学习和考核,使之做到会检修、会维护、会操作、会排除一般故障。
第六节 设备定期检修制
第37条:搞好机电设备的检修与维护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转,生产正常运行的首要条件,为了消除事故隐患,必须贯彻预先防治和“防重于治”的指导思想,坚持对设备进行定期的强制性检修。
第一款:对于备用主扇风机每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重点部位是主要轴承、联轴节、紧固件、关键连接件,主轴及有关电器元件,安全保护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经常处在完好及性能良好的备用状态。主运输皮带、主排水泵、空压机等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款:有关上款内容,均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检修时间、设备名称、检修部位、内容,更换零部件型号、检修负责人、验收人等。以上原始资料在检修后一周之内交机电科技术组存档。
第三款:平时不能检修的项目或设备可安排在矿井节假日停产期间进行,检修要提前编制大修计划、检修标准、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等,重大检修项目应成立检修指挥组。
第四款:主扇风机房的反风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
第38条:执行四、六制作业的综采队必须实行三班生产,一班检修的规定;三班制生产的掘进队必须有4-6小时的设备检修时间。各岗位人员交接班时要有15分钟的互检时间。
第七节 设备大修管理制度
第39条:设备大修的内容包括:对设备全面解体,对所有零部件进行清洗检查,更换或加固重要的零部件,调整机械和电气操作系统,处理设备基础或更换设备外壳,配齐安全装置和必要的附件,重新喷漆或电镀,使设备完全恢复原有精度和额定出力。
第40条:设备大修理基金应按规定的提存率提取,由机电科、矿管中心、企管科共同按计划掌握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设备按期大修。矿管中心负责资金管理,企管科负责监督。
第41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在每年11月份提交下一年度的设备大修计划,机电科设备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修项目及其必要性进行核实后编制全矿大修计划,经机电副矿长审批后报董事会,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批准执行。
第42条:设备的大修需外委的,应由具备国家部门认可资质的检修单位或设备原制造厂来承担,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否则不予结算。
第43条:机电科每月25日前要将下月准备进行的设备大修计划报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提前落实资金计划。
第44条:准备外委的设备大修项目,必须先由机电科与承修单位签订技术协议,然后再由董事会办理商务合同。合同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机电副矿长审批、并盖合同章后才能生效。手续未办理之前,严禁外委修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45条:设备大修要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度。大修过程中,机电科要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46条:设备大修完毕,由机电科验收小组(包括分管设备的科长、设备管理员、使用单位技术工人等)按设备出厂或部颁大修标准严格进行验收,隐蔽工程应有中间验收记录。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由承修方无偿返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47条:大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保修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48条:大修设备验收合格后,机电科设备组要及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必须经验收小组所有成员、机电科长签字后方可生效。无验收报告不得办理结算。
第49条:计划外确实需要大修的设备,必须由机电科打专题报告,经机电副矿长批准、董事会办理调整计划后方可执行。
第50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正式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将设备外委修理,否则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由当事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八节 设备中、小修管理制度
第51条:凡单台设备一次修理费用不足一万元的,不论其修理复杂程度,均作为中、小修对待。
第52条:本矿有能力进行的修理项目,一般不得外委。
第53条:机电科每月25日前要将下月准备进行的设备中小、修计划报董事会,由董事会负责提前落实材料或资金计划。
第54条:确需外委的设备中、小修,必须先由设备组提出报告,经机电科长、矿管中心主任签字、机电副矿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报告必须注明承修单位、修理项目及费用。手续未办理之前,严禁外委修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55条:设备中、小修完毕,由机电科验收小组(包括分管设备的科长、设备管理员、使用单位技术工人等)按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由承修方无偿返修,直至验收合格。
第56条:中、小修理后的设备要实行保修制。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质量问题,应由承修单位免费修理,保修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57条:中、小修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组要及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必须经验收小组所有成员、机电科长签字后方可生效。无验收报告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58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正式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将设备外委修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章 配件管理制度
第59条:矿井各队配件消耗实行定额管理。机电科与财务部门要根据生产条件及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分区队考核指标,并按月考核,各区队超支自负。
第60条:每月20日前,各区队将下月需要的配件计划报机电科配件组,然后由机电科负责汇总、审核,统一报供应处采购。原则上不报计划不供给配件。生产周期长及关键性的特殊配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三个月报计划。
第61条:各区队需要的非标自制配件,上报计划时必须附详细的图纸、说明,否则不予
安排。
第62条:配件发放领用,使用单位必须办理领料单,由机电科审批后方能发给。坚持用什么领什么,不得一次大批量发给。
第63条:配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塑料件、橡胶件除外),交旧指标由机电科根据配件类别统一制定。原则上不交旧不发新,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科长批准。缺交的配件,月底按配件原值的20%给予罚款。
第64条:配件保管要按机型、系列、规格、型号分类分区摆放,标志明显、标签齐全,定期保养,清扫灰尘、防锈涂油,做好防潮、防水、防尘、防腐、防盗工作。
第65条:对回收的旧配件,机电科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修复利用,并建账管理。
第三章 电缆、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第66条:电缆及小型电器统一由机电科负责入库、修复、压号、试验、建账、发放审批,同时对现场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67条: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好所管辖范围内电缆及小型电器的使用、维护、悬挂等工作。
第68条:仓库新到电缆必须是阻燃性的,经电缆组验收后,方可发放。
第69条:电缆入井前,必须每端保留1.5-2m做接线用,进行打号,并注明长度,所标长度百米不得超过三米误差,同时要认真进行电气试验,特别是修补后的电缆,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
第70条:各队在使用中,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乱锯、乱剥、乱开口、更不准私自报废。
第71条:悬挂电缆时,无论高低压电缆、信号线、电话线、每隔三米用电缆钩或尼龙绳悬挂整齐、高度要适当,不准有盘圈打结或铅丝吊挂、拖地现象。
第72条:各使用单位对不用的电缆,必须在3日内升井交机电科电缆组。
第73条:电缆组要及时修补好交回的旧电缆,对采煤机、工作面溜子等易损电缆必须做到经常有备用。
第74条:各队所需电缆,必须提前一天向电缆组说明情况,以便电缆组给予准备。
第75条:供应部门各种新到的五小电器、必须由机电科小型电气组统一领取,经防爆检查组检查合格后,方可发放。
第76条:五小电器坚持以旧换新、新增时要根据生产需要发给。
第77条:小型电器组修复后的五小电器必须进行打号和电气试验。
第78条:电缆、五小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各单位不得乱拆、乱拿、私自对换。
第79条:所有电缆、五小电气、无“入井证”不得入井,如有私自入井者,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第80条:电缆上井后必须完整,缺一头号者,按整根电缆的25%罚款,缺两头号者,按50%罚款。
第81条:电缆、五小电气迟交一天,每件每天罚款10元,电缆按10m一件计算。
第82条:移动电缆、新电缆入井不到四个月,旧电缆不到两个月如有破口按每个破口罚款50元处理。
第83条:修复后的电缆及五小电器,在下井不到24小时出现问题时,除追究使用者责任外,还要对修复单位进行处罚。
第84条:发现电缆有乱剥、乱剁、乱锯现象时,每处罚款100元。
第85条:对偷盗破坏电缆者,除追究责任送交保卫科处理外,按原值的200%进行罚款。
第86条:电缆悬挂、有一处拖地罚50元,有一处铅丝吊挂罚30元、有一处盘圈罚10元,有一处打结罚10元。
第87条:连续半年无丢失及损坏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88条:上交无人管理的电缆及五小电器按原值的5-10%给予奖励。
第89条:举报有偷盗破坏行为的,根据情况奖励100-200元。
第四章 供电管理制度
第一节 供电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90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要求运行人员和检修人员立足本职,认真履行职责。
第91条:制定并完善值班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设备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缺陷管理制度、要害场所人员出入制度等,在现场严格执行。
第92条:机电副矿长、机电科科长是停送电指挥的有权人,运行人员要严肃认真正确的执行其分布的各项操作任务和事故处理命令。
第93条:机电科科长是工作票签发的有权人,负责审查各项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可操作性。
第94条:运行、检修人员等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每年还必须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的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95条:加强技术培训。供电中心要组织技术业务知识和规程的学习,每周不少于1次,反事故演习每季不少于1次。
第96条:按照设备技术要求和实际运行情况制度定期切换制度,及时做各项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确保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97条:配齐各配电所图牌板、规程、资料、图纸、记录簿等基础资料,以便正确有效地指导安全运行工作。
第98条:制定季节性运行工作计划,针对性的开展季节性事故预防,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99条:机电科每季组织一次全面性安全大检查,重点是检查设备缺陷、继电保护、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劳动纪律、各种记录、文明生产等。
第二节 供用电管理
第100条:全矿范围内的生产、基本建设、生活供电,由机电科统一管理。
第101条:凡驻矿各基本建设单位需用电或增加负荷时,要提前一周填写用电申请单,经基建科加注意见,矿批准后方可接线供电。
第102条:合格调整现有供电系统,完善电度计量装置,生产技术科设专人进行管理,严格做到以表计量,以量收费。
第103条:机电副矿长每季组织召开一次供电专题会,研究解决供电系统存在问题,对下一部工作进行统一布置。
第104条:各用电单位需停电检修时,必须提前一天填写停电申请单,经机电副矿长批准后报公司调度方可执行,但事故紧急状态不在此限。
第105条:凡供电设施存在较大隐患,管理混乱的用电单位,矿有权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建议给予适当经济处罚,直到拉闸停止供电。
第106条:矿井井下生产用电,新增工作面由机电科提前一个月拿出供电设计,然后实施;新增负荷提出申请,机电科批准后,按指定地点进行接线。
第五章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第107条:本矿使用的电气设备及电缆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完好标准的要求。
第108条: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始终保持“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的标准。 第109条:井下维护及使用电器设备和电缆的单位应每月测定其绝缘电阻,并将测定记录交机电科电气管理组备查,对绝缘不符合要求的要有计划的加以更换。
第110条:使用单位对电气设备、电缆和小型电器必须实行包机制,明确专人管理保养。发生事故要及时排除并组织、分析,查明责任,定出责任,定出措施,并将事故报告交电气管理组一份。
第111条:各变电所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当班记录。每月由队技术员检查记录并签字,并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科电气管理组。
第112条:所有配电工、检修工都要经过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准无证上岗。
第113条:井下各变电所的供电接线不经机电科电气组同意不得随意变动,不得随意增减负荷。
第114条:用户需在变电所拆装线时,必须与机电科电气管理组取得联系,办理供停电手续后方可拆装。
第115条:各用户供电地点的负荷增减必须及时与电气管理组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掌握井下情况。
第116条:变电所高低压一般不得停电,如有特殊情况需停高压检修时,机电队必须与调度联系取得停电时间,并在允许时间完成任务,低压设备需停电15分钟以上时必须事先与调度取得联系。
第117条:计划停电检修,检修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停电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签字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作业。
第118条:各用户必须有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本单位供电地点的供电系统图及设备布置图。 第119条:电气设备、电缆及五小电气在检修完毕后,检修单位要作必要的电气性能测定,并记录数据填写检修合格证,使用单位在领取时复试无误方可领用。
第120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第121条: 井下包括127v及以上供电线路,维护单位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并由专
人维护挂牌留名,保证其灵敏可靠,并填写运行记录,电气管理组、防爆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发现有甩开不用检漏保护装置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122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新工作面移交时要进行一次远端接地试验。
第123条: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挂标志牌,标明用途、容量负荷及整定值,如有变更应更换相应的标志牌。
第124条:电缆要挂注有型号、长度、编号、电压等级、用途等内容的标志牌,并悬挂整齐,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六章 电气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节 防爆电气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第125条: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入井,必须以机电科防爆检查组签发的“防爆电气入井证”为凭据,否则井口安全员一律拒绝入井,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126条:电缆入井,必须以机电科电缆组签发的“电缆入井证”为凭据,否则井口安全员一律拒绝入井,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127条:防爆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对其安全性能进行详细检查,检查合格后,粘贴“防爆合格证”,同时签发“防爆电气入井证”。电缆入井前由电缆组对其绝缘性能、外皮护套完好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检查合格后,签发“电缆入井证”。
第128条:防爆电器入井前的检查内容包括:
⑴ “两证一标志”即“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设备的型式与铭牌标志是否相符;
⑵ 经过检修的设备必须有检修和验收试验记录,并有检修和验收人员的签字; ⑶ 零部件完整齐全;联锁、闭锁装置功能完整可靠;
⑷ 电缆引入装置处有规定合格的密封圈、挡板、金属圈;
⑸ 非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高压接线盒,应有外接地螺栓,并标志有接地符号;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内部有规定的内接地螺栓,并标志接地符号;
⑹ 对隔爆型电气设备,必须检查隔爆结合面的宽度、表面光洁度和间隙是否符合规定;对圆筒式结构还必须检查径向间隙是否符合规定;
⑺ 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防爆电气检查标准》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103条:严禁未经防爆检查员检查的任何电气设备入井,发现无“防爆电气入井证”的设备入井,要追究井口安全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129条:防爆检查员对防爆电器入井前的检查要有记录,严禁在井下补粘“防爆合格证”。
第130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电工进行。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井下防爆电气检查标准》的要求进行作业。安装完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
第二节 防爆电气检查制度
第131条:防爆检查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防爆检查员”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对防爆设备进行检查。
第132条:防爆检查员井下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完好状态及防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第133条:防爆检查员对使用中的井下电气设备,每周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每次检查都必须要有原始记录。
第134条:每次检查,防爆检查员都必须对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进行“三定”并督促处理。对存在严重隐患(如失爆、甩保护等)的地点,防爆检查员有权当场停止使用,直到隐患得到处理。
第135条:井下小班电气维护工,每班要对其负责的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跟班干部并进行处理。
第三节 防爆电气使用维修制度
第136条:井下使用的每台件防爆设备(包括小型电器)和每一条电缆都要落实到人,做到挂牌留名,经常保持性能良好。
第137条:井下电气维护工及防爆检查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以便对工作地点的瓦斯进行不间断的检测。在瓦斯浓度1%以上的风流中,严禁打开电气设备外壳盖子。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第138条: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严禁在瓦斯浓度1%以上的地点使用。
第139条: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电缆)严禁超过其额定值运行、使用。
第140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专职电气维护工进行。
第四节 防爆电气检修制度
第141条:升井检修的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要严格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严禁对设备内部元件进行随意更改,检修完成后必须有检修记录和检修人员签字。
第142条:凡检修好的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必须按要求进行试验,并经有关人员验收签字,否则不得发放使用。电器设备的验收由防爆检查组负责,电缆的验收由电缆组负责。
第七章 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143条:为了切实保证供电系统、变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各基层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144条:凡高压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上进行工作需停送电时,必须由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机电副矿长批准并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进行。
第145条:机电副矿长或机电科科长负责审查批准停送电申请。需主要变电所(主井10kv、风井10kv、井下中央变电所等)停送电者,其工作票由调度主任签发,本单位范围内的停送电,其工作票自行负责办理。
第146条:停送电申请批准后,由公司调度室留存;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交变电所值班员收执;另一份留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工作完毕送电前交回值班员。
第147条:调度室在接到批准的停电申请后,要立即通知停电范围内受影响的各有关单位,以便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148条:各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具备从事电气工作资格的停送电检修工作负责人(停送电联系人),名单在公司调度室和各变电所公布,其他人员无权进行停送电指挥。
第149条 :非停送电联系人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
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
第150条:停送电操作前,工作票所列工人负责人必须与变电所值班员进行直接或电话联系,否则值班员不得操作,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1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152条:事故等紧急状态的停送电,各单位工作负责人(停送电联系人)可直接通过公司调度室与变电所值班员联系进行操作,但事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及机电副矿长或机电科科长进行详细汇报。
第153条:事故等紧急情况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 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154条: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 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155条: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电气着火的情况, 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156条:与地、县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八章 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第157条:矿调度、机电科负责机电事故登记,矿属各单位发生的机电事故,必须及时向矿调度、机电科汇报,不按时汇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158条:如果发生较严重的损坏设备或者人员伤亡、电气火灾、短路烧毁等设备事故时,事故单位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矿调度和机电科,由事故管理人员或机电科值班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到现场进行鉴定,为事故追查处理提供现场依据。
第159条:机电科设备组负责机电事故统计、整理、计算、上报,每月二十五日以矿调度和机电科记录为准进行核算。
第160条:矿考核部门依据机电科设备组报出的机电事故统计表,对有关单位进行机电事故考核。
第161条:矿成立机电事故追查组。机电事故追查组由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分别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机电科正副科长、主管工程师、矿调度主任、安检站长以及机电科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设备组等组成。
第162条:凡发生以下机电事故均要组织追查,由机电科主管安全的副科长负责召集有
关人员召开事故追查会,会后写出机电事故追查分析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63条:采掘工作面因机电事故停产4小时以上,损坏设备价值在2千元以内的一般机电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追查,并将追查结果书面报告机电科。
第164条:采掘工作面因机电事故停产4小时以上;损坏设备价值在2万元以内;主扇停风10分钟以内、局扇停风30分钟以内;电气设备烧毁在100kw以上者;擅自调大保护装置整定值;甩掉三大保护运行造成事故者;违章操作造成人身轻伤者等;由机电科长主持追查。
第165条:主扇停风10分钟以上、局扇停风1小时以上;矿井一级保安负荷停电10分钟以上;主要保安设备损坏造成停产者;损坏设备价值在2万元以上;电气着火、开关爆炸、明火短路烧毁移动变电站高压、低压开关、人身触电、人身重伤等机电事故时,由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主持追查。
第166条:如发生重大或特大机电事故时,由矿长、总工程师、安检站长组织追查。 第167条:无论那种形式的机电事故追查会,必须认真做好记录,会后写出书面追查报告,汇报有关单位迅速处理。
第168条:凡发生机电事故的单位领导和事故责任者,在接到机电科关于召开事故追查会的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到会,否则,缺一名单位领导,除按事故处理决定执行处罚外,另追加罚款100元;缺一名事故责任者除按事故处理决定外,另追加罚款50元。
第169条:在机电事故追查分析后,除做出相关处理之外,还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通报全矿,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九章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第170条:大型设备机房:(主扇、变电站、主运输皮带机),机电副矿长每季度最少上岗一次;机电科科长每月最少上岗一次;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年最少上岗一次。无论那级干部上岗都应认真查看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处理隐患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要解决的问题,并做好上岗记录。
第171条:井下变电硐室:机电副矿长每季度最少上岗一次;机电科科长每月最少上岗一次;机电队队长、队干部每月最少上岗三次;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年最少上
岗一次。干部每次上岗应做到认真查处问题,详细做好记录。
第172条:加强对井下运行设备、防爆设备的管理,各级机电干部下井天数要严格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交接班制度
第173条:各班次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所在工作岗位。接班人员未到达岗位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174条:交班时必须做到“五清”:看清、讲清、问清、查清、点清;“两交班”:现场交接、实物交接。有关事项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运行记录簿)上。
第175条:能够通过试运转交接的设备,应进行试运转,对于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交接双方必须共同予以处理。
第176条:交接班过程中如遇重要问题或事故处理,仍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工作,待事故处理或操作结束后再行交班。
第177条:交接双方将全部内容交接清楚,共同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离开岗位。
第十一章 巡回检查制度
大型设备及主要生产设备的巡回检查是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发现问题、捕捉设备缺陷和隐患的重要步骤,是一项细致认真的工作。
第178条:由本队技术员负责根据设备及工作环境各自的特点预先拟定好检查项目和顺序。
第179条:巡回检查必须做到思想集中,认真负责,不得漏查,做到“五到”既跑到、看到、听到、闻到、摸到(不允许触及者除外),及时发现问题。
第180条:巡回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1次,事故及特殊情况每隔1小时巡查1次。 第181条:要害场所除当班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巡查外,本队队干部及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还应经常进行监督性的特巡工作。
第十二章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第182条:各机房、变电室门口均要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牌,除值班人员和主管领导外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经批准进入的参观人员、实习人员均应有指定专人领导或事先电话通知值班 人员,指定专人陪同,才能进入。
第183条:除本机房、变电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进入时,必须在《要害场所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第184条:值班人员不准带孩子和其他人员上班。
第185条:机房、变电室内不准吸烟、严禁烟火、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186条:消防器材齐全,数量充足,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第187条:机房及变电硐室因工作需要进行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要制定专门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章 安全活动制度
第188条: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严格执行我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确保工人的十项权利,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189条: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机电安全例会,会议由机电副矿长主持,并做好记录。 第190条:机电科每月至少召开两次由科长主持的安全例会,布置生产技术和本科各业务队组的安全工作。
第191条: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每班班前会进行不少于10分钟的安全教育。 第192条:各工种工人在学好《煤矿安全规程》的前提下,还要学好和掌握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章 油脂管理制度
一、职责:
第193条:机电科设立油脂管理组,负责对全矿油脂管理的统一领导工作。要定期召开
油脂管理专题会,针对全矿油脂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具体措施,提高油脂管理水平。
第194条:油脂管理组负责编制全矿油脂消耗年、季度计划,填写每月设备用油消耗报表,负责全矿用油的储存、发放、化验及设备用油消耗状态、注油记录的检查及油脂管理违章查处工作。
第195条:各单位必须明确设置油脂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油脂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矿油脂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油脂计划,掌握本单位设备用油润滑情况,组织废油的回收工作。
二、油脂管理机构人员的配备
第196条:矿要确保油脂管理、化验设施的齐全有效,否则追究机电科的责任。
第197条:矿要保证油脂管理组机构设置齐全,人员配备充足且稳定。对各区队未设专(兼)职的油脂管理员,罚单位1000元。
三、油脂定额管理
第198条:机电科根据各队所使用的设备型号和规格,制定单台设备油脂消耗定额,下达用油指标,并制定考核奖罚办法,定期对各区队进行考核。各区队要按照油脂管理规定,做好油脂的装、运、储、用工作,合理用油,节约用油,降低油脂消耗。
四、油脂的质量及安全储存管理
第199条:机电科油脂管理组要按照设备用油规定,明确各种设备用油的品种及标号。供应部门按照此规定组织油脂的采购,不准随意代用,特殊情况必须代用时应符合性能指标要求,经机电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采购。油脂管理组对新购油按照每批进油桶数的20%提取油样化验,合格的方可使用。未经化验合格的油脂严禁发放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200条:机电科油脂管理员在提取采掘设备的在用油样时,取样容器必须清洁干净,必须从放油孔取样,区队油脂管理员、注油工要密切配合。
第201条:各用油单位领用油脂,采用交旧桶领新桶制度。各单位在领用、回收过程中应妥善装运、存放,不得损坏,对油桶严重损坏的单位每个罚款100元,桶盖丢失每个罚款10元。
第202条:油脂库存放油品的容器和抽油用具应有品种、牌号明显标记,排放吊挂整齐,每种油配备一套抽油用具,不得混用。
第203条:存放油脂的容器必须清洁密封,不得敞口,注油器具必须专用,用完不得乱
扔乱放,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凡油脂器具不干净的,每件罚款20元。
第204条:油脂存放地点必须有灭火器和灭火砂箱,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205条:采煤工作面及掘进巷道内不得存放油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五、油脂的使用及设备润滑管理
第206条:设备润滑必须严格执行“五定”(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制度,各单位要明确所属每台设备润滑的责任人。
第207条:注油工要按照设备注油图所示位置定期注入、更换规定牌号和数量的油品,并按照要求填写注油记录。注油时要将机盖注油孔及周围清理干净后方可开盖注油,注油器具、油嘴、注油孔必须用泡沫塑料擦拭干净,不得使用棉纱。如发现一次不按规定操作,对注油工罚款100元。
第208条:检修采掘机械液压系统需打盖时必须有队干部在现场指挥,先把整个机身上的浮煤清理干净,然后在上方挂好篷布后方可打盖。检修时要用泡沫塑料和白布擦拭,严禁使用棉纱。检修过程中采取清洗、少量油空运转、排掉、更换新油的程序。
第209条:乳化液泵站必须坚持使用自动配液装置,液箱必须配有过滤器及盖板,杜绝液箱加水长流现象,不得使用含有害杂质的污水。乳化液泵站司机每次配液时必须使用仪器检查浓度,保证达到3~5%。
第210条:乳化液泵站各级滤网、过滤器、液箱,每月必须彻底清洗一次。工作中如发现乳化液大量分油、析皂、变色、发臭或不乳化等异常现象,必须立即更换新液,并查明原因。
第211条:强力皮带等 、主扇风机、提升机等重要设备必须专门建立润滑记录,并在设备注油位置悬挂润滑卡片,详细注明润滑油牌号、加注(换)油周期、时间和用量以及负责人。
第212条:液压和润滑系统的压力、温度、清洁度等显示仪表必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213条:因设备缺油或油脏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罚款1000~5000元。
六、油品取样及化验
第214条:机电科油脂管理员每月负责对主要设备提取油样,并送交化验室。
第215条:油脂化验员必须在三日内对油样化验完毕,并加注分析结论。化验结果交机电科油脂管理员一份,化验室存档一份。
第216条:机电科油脂管理员根据化验结果及时通知使用单位是否对油进行过滤或更换。
第十五章 电气试验制度
第217条:全矿10kv的电气设备及继电保护装置,每年由具有国家部门认可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
第218条:10kv以下的电气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的检查试验,由矿机电科电气管理组、防爆检查组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219条:经过大修理后的电气设备,如电机、变压器、磁力启动器等都要进行试验,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220条:电工工具,如绝缘棒、绝缘挡板、验电笔,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鞋等都要按周期进行试验。
第221条:10kv的电气设备、电缆线路做电气试验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并严格执行。 第222条:各种电气试验工作至少应有2人同时进行,并明确试验负责人, 试验负责人就是试验工作的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应不断地监护试区的安全情况,及时纠正一切违反规程的操作和行为,对不服从命令者有权令其退出试区。
第223条:一切试验工作必须在规定的试区内进行, 不准跨越或接装临时线路试验。现场试验时试区应设临时护栏,护栏上应挂警告牌。
第224条:试验区域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害气体。不得堆放有碍试验人员观察试区的其他物品。
第225条:参加电气试验人员,必须熟悉所用试验设备、 仪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必须熟练掌握试验方法、程序和标准。
第226条:试验用的设备、仪器须经有关部门试验检定合格, 精度等级必须符合试验项目的要求。
第227条:固定的试验场所应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防护遮栏、安全警告牌、 灯光音响 信号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在电气设备安装地点进行试验时,试验设备、 被试品和试验连接线的周围设置临时遮拦,遮栏上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警告牌。大型设备试验时还应有专人看守。
第228条:预防性试验之前,应由机电科主管技术人员拟定试验方案, 画出试验接线图,
提出安全措施,交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交试验班执行。
第229条:试验班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试验人员详细说明试验任务、项目、 标准、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布置每个试验人员的任务和应负的责任,并记录备查。
第230条:所有试验人员要严格执行试验制度、《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电业规程,做好停送电工作,严禁带电违章操作。
第231条:全部试验结束后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试验记录经整理后归档。
第十六章 燃电缆、阻燃胶带验收制度
1、订购矿井使用的电缆和胶带,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产品。
2、新到货的电缆、胶带,在入库前由机电科技术组对每卷进行检查验收,每卷都必须具有与实物相符的煤矿安全标志准用证、检验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技术资料不齐全或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验收入库。
3、矿用橡套电缆在入库前,机电科技术组还要在地面现场对矿用橡套电缆的橡套不燃性做参考判断,合格后方可入库,其方法如下:
⑴、用电工刀在欲测电缆的一端切下长200mm,宽约10mm,厚度2±0.3mm的试样,用电工钳子夹住一端呈水平状态,窄边向下;
⑵、用火焰高度不小于50mm的酒精灯或充气式酒精喷灯灼烧试样的一端,持续20s,然后移去火焰;
⑶、试样在移去火焰后1min内熄灭者为合格。
4、验收合格的阻燃电缆、胶带,机电科技术组要进行详细记录,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与随产品技术资料一起存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