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的价值

生态伦理学创始人利奥波德所理解的自然价值主要有两层含义:前期认为自然价值主要就是基于人的需要所体现出来的有用性;后期认为自然价值主要就是自然界自身的整体性或相关性。利奥波德的这个思想后来被许多人继承和发展为这样一种明确的观点:在生态伦理学中,所谓自然价值一方面指自然物对人的有用性,可将此称为自然的使用价值或外在价值;另一方面是指自然界或生态系统的自满自足,即自然物之间彼此联结、相互利用而产生的动态平衡效应,可将此称为自然自身的价值或自然的内在价值,它强调的是价值的客观性、人的尺度的非绝对性和非唯一性。

自然的外在价值也就是指自然物所具有的工具价值,即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前提下所具有的的意义,其基本模式是:人的需要___物的属性。也就是说判断某个自然物是否具有价值即是看它是否有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人的需要只是构成自然价值的一种主体性选择性要素,它要得到满足必须要依赖于自然物的客观属性,而自然物的属性石不能任意加以改变的,所以,实际上在人与自然所构成的价值关系中,人也是无法为所欲为的。人的需要并不是价值形成的唯一尺度,只重视人的需要而忽视对象物的属性是极端错误的,在实际生活中也会产生有害的结果。

所以,我们主张,对于自然的外在价值的把握应当在人和自然所形成的主客体关系中来进行,但是人与自然所形成的主客体关系是通过人的认识-----实践活动而现实地生成的,并不是像笛卡尔以主体存在的

不可怀疑性的预设为前提虚拟出来的。而在人的认识-----实践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种尺度在起作用,而总是两种尺度在起作用,即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只有共同遵循这两种尺度的要求,主客体关系才会产生,价值也才会生成,否则主客体关系就会中断,价值也就变得虚无。 人的需要不应该成为他与现实世界相疏离的借口,恰恰应当是他与现实的世界保持亲和的原因,因为需要的实质是依赖而非征服。

自然的内在价值指的是与人的需要无涉的自然价值,是毋需人来决定的自然价值。爱德华. 摩尔的观点被许多人用来佐证自然的内在价值。摩尔认为,具有善性质的事物可以分两类:一类是自身就具有善性质的事物,这种事物应当说是自成目的的,所以这种善可以被称为“目的善”或“内在善”,它表明该事物具有的是内在价值。按照摩尔的观点,自然的内在价值系指由自然自身所决定的,而非人为所规定的那种意义,它是对自然界自成目的性的一种表征。约翰. 奥尼尔则认为在生态伦理学中,内在价值有三方面所指:其一是相对于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value) 而言的,内在价值是指非工具性价值,即它不是充当其他事物工具时所获得的意义规定,而是自我决断的,是其自身作为目的所决定的;其二是指事物自身的独特属性所决定的意义存在其三是指与评价者无关的“客观价值”(objective value), 即不管评价者是否在场,是否认可,这种价值是任然存在的。所以自然的内在价值最重要的还是指自然的内在目的性、非工具意义。生态伦理在具体

界定内在价值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理论宗旨则是十分明确的,这就是要突破传统的以人为立足点,以人的需要或感受为根据的价值论框架,使价值探询的触角延伸到无人的世界中去,并将能否完成这一理论任务看成是生态伦理学能否超越传统伦理学的关键。 但是,任何理论的阐发都是有限度的,否则科学和臆想之间就没有分别了。这种限度是由两方面决定的:一是其理论本身的逻辑结构、演进规律及其意义区间所决定;二是由现实需要所决定,即这种理论本身的阐发对于解决现实问题有些什么帮助。找这样两方面的要求,我们以为生态伦理学对自然价值的阐释上有超越限度之嫌,首先“泛主体化”倾向。说到底,生态伦理学之所以要提出自然的内在价值的概念,就是要提示人们,不要把自然物始终当成是客体、手段,自然物与人是平等的,它也是主体、目的,也就是说自然界的万物都成了主体性的存在。主体既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也是相对于自然物而言的,“主体只能是人而不能使物”。而生态伦理也将自然物看成是具有主体身体的存在,这是对“主体”这一概念的僭越,而这种僭越是没有可靠的根据的。从理论上说,任何一个概念或命题都有一个确定的意义区间,惟其如此人们才能够很好地把握它、解读它,超出这一定的意义区间就失去了概念或命题自身而转化为新的概念了。人类要爱护自然、保护自然是现时代的时代要求,但据此并没有推演出自然物作为主体的现实逻辑。

其次,有与实践相脱节之嫌。我们且不说无人参与的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是否构成一种价值关系,但是过分地强调与人的利

益和需要无涉的价值关系存在的合理性对于我们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究竟有多大意义呢?生态伦理学通过对自然价值的解释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就是要使人们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值意识。虽然说物与物之间可以形成价值关系,但是没有人的存在却无法形成价值意识,价值意识永远只能是属于人的,是通过人主动地嵌入现实世界而获得的反映或感知,没有人的存在和参与,价值意识就无法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就无从发生。真若如此,自然价值理论的建构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生态伦理学创始人利奥波德所理解的自然价值主要有两层含义:前期认为自然价值主要就是基于人的需要所体现出来的有用性;后期认为自然价值主要就是自然界自身的整体性或相关性。利奥波德的这个思想后来被许多人继承和发展为这样一种明确的观点:在生态伦理学中,所谓自然价值一方面指自然物对人的有用性,可将此称为自然的使用价值或外在价值;另一方面是指自然界或生态系统的自满自足,即自然物之间彼此联结、相互利用而产生的动态平衡效应,可将此称为自然自身的价值或自然的内在价值,它强调的是价值的客观性、人的尺度的非绝对性和非唯一性。

自然的外在价值也就是指自然物所具有的工具价值,即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前提下所具有的的意义,其基本模式是:人的需要___物的属性。也就是说判断某个自然物是否具有价值即是看它是否有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人的需要只是构成自然价值的一种主体性选择性要素,它要得到满足必须要依赖于自然物的客观属性,而自然物的属性石不能任意加以改变的,所以,实际上在人与自然所构成的价值关系中,人也是无法为所欲为的。人的需要并不是价值形成的唯一尺度,只重视人的需要而忽视对象物的属性是极端错误的,在实际生活中也会产生有害的结果。

所以,我们主张,对于自然的外在价值的把握应当在人和自然所形成的主客体关系中来进行,但是人与自然所形成的主客体关系是通过人的认识-----实践活动而现实地生成的,并不是像笛卡尔以主体存在的

不可怀疑性的预设为前提虚拟出来的。而在人的认识-----实践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种尺度在起作用,而总是两种尺度在起作用,即人的尺度和物的尺度,只有共同遵循这两种尺度的要求,主客体关系才会产生,价值也才会生成,否则主客体关系就会中断,价值也就变得虚无。 人的需要不应该成为他与现实世界相疏离的借口,恰恰应当是他与现实的世界保持亲和的原因,因为需要的实质是依赖而非征服。

自然的内在价值指的是与人的需要无涉的自然价值,是毋需人来决定的自然价值。爱德华. 摩尔的观点被许多人用来佐证自然的内在价值。摩尔认为,具有善性质的事物可以分两类:一类是自身就具有善性质的事物,这种事物应当说是自成目的的,所以这种善可以被称为“目的善”或“内在善”,它表明该事物具有的是内在价值。按照摩尔的观点,自然的内在价值系指由自然自身所决定的,而非人为所规定的那种意义,它是对自然界自成目的性的一种表征。约翰. 奥尼尔则认为在生态伦理学中,内在价值有三方面所指:其一是相对于工具价值(instrumental value) 而言的,内在价值是指非工具性价值,即它不是充当其他事物工具时所获得的意义规定,而是自我决断的,是其自身作为目的所决定的;其二是指事物自身的独特属性所决定的意义存在其三是指与评价者无关的“客观价值”(objective value), 即不管评价者是否在场,是否认可,这种价值是任然存在的。所以自然的内在价值最重要的还是指自然的内在目的性、非工具意义。生态伦理在具体

界定内在价值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理论宗旨则是十分明确的,这就是要突破传统的以人为立足点,以人的需要或感受为根据的价值论框架,使价值探询的触角延伸到无人的世界中去,并将能否完成这一理论任务看成是生态伦理学能否超越传统伦理学的关键。 但是,任何理论的阐发都是有限度的,否则科学和臆想之间就没有分别了。这种限度是由两方面决定的:一是其理论本身的逻辑结构、演进规律及其意义区间所决定;二是由现实需要所决定,即这种理论本身的阐发对于解决现实问题有些什么帮助。找这样两方面的要求,我们以为生态伦理学对自然价值的阐释上有超越限度之嫌,首先“泛主体化”倾向。说到底,生态伦理学之所以要提出自然的内在价值的概念,就是要提示人们,不要把自然物始终当成是客体、手段,自然物与人是平等的,它也是主体、目的,也就是说自然界的万物都成了主体性的存在。主体既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也是相对于自然物而言的,“主体只能是人而不能使物”。而生态伦理也将自然物看成是具有主体身体的存在,这是对“主体”这一概念的僭越,而这种僭越是没有可靠的根据的。从理论上说,任何一个概念或命题都有一个确定的意义区间,惟其如此人们才能够很好地把握它、解读它,超出这一定的意义区间就失去了概念或命题自身而转化为新的概念了。人类要爱护自然、保护自然是现时代的时代要求,但据此并没有推演出自然物作为主体的现实逻辑。

其次,有与实践相脱节之嫌。我们且不说无人参与的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是否构成一种价值关系,但是过分地强调与人的利

益和需要无涉的价值关系存在的合理性对于我们解决现实的环境问题究竟有多大意义呢?生态伦理学通过对自然价值的解释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就是要使人们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值意识。虽然说物与物之间可以形成价值关系,但是没有人的存在却无法形成价值意识,价值意识永远只能是属于人的,是通过人主动地嵌入现实世界而获得的反映或感知,没有人的存在和参与,价值意识就无法形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就无从发生。真若如此,自然价值理论的建构就失去了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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