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 防和职业康复,保障公司员工切身利益,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0 范围
XXXX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0 引用文件
3.1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3.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3《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程序》
3.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0 工伤认定
4.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 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4.2.1项、4.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4.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3职工符合本条例4.1、4.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 者视同工伤:
4.3.1故意犯罪的;
4.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0工伤报告流程
5.1事故报告处理流程
5.2工伤申报流程
5.2.1 部门员工发生工伤后需第一时间通知到安全部,并在第一时间内对受伤人 员进行现场的急救、包扎,防止伤势严重扩大化。并安排人员保护好现 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以便安全部门事后对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5.2 .2部门员工发生工伤后,当班值班领导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公司行政部车队负 责人联系,由其负责联系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第一时间送到公司的指定医
院接受治疗。夜班紧急情况下也可以打公司的紧急报警电话。
5.2.3 安全部在接到员工受伤的电话或信息后,应在12小时内通知到人事行政部 负责工伤人员,人事行政部负责工伤的人员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必须电 话向新会社保局报工伤。
5.2.4 员工发生工伤后,部门需在24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调查表》中的 事故描述部分,并将报告交到安全部。安全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 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制定事故纠正→ 预防措施→核实预防措施落实情 况;
5.2.5部门填写《江门市新会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行政部申报工伤。 6.0工伤医疗
6.1 发生工伤后事故部门安排人员同受伤员工一起到安全部消防控制中心登记领取 《医疗证明卡》,凭卡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公司指定的工伤医院有 新会第一人民医院、江门中医院),员工及公司暂时不用垫付医疗费用。
6.2借卡部门或人员要妥善保管该卡,不得遗失、转借他人使用,造成影响的视情 况按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惩戒办法处理。
6.3住院医疗的员工需要进行陪护的,但部门又无法安排人员进行陪护的,可以请 人进行陪护,员工凭陪护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报销,标准按照70元/天支付;
6.4 员工在入院治疗期间,如果因为伤情需要进行转院、做康复手术等必须向社保 部门提出申请,经社保部门同意以后方可转院、进行康复治疗、使用进口药物 或器械。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7.0 工伤申报
人事行政部负责工伤人员的工伤申报工作,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立即按照要求提 供申报工伤所需的相关资料,申办工伤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厂证、工资表等),如没有劳动关系证明材 料,可提交辅助性的证明材料原件(如: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口 供记录和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待确认;
(4)医疗诊断机构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治疗病历 及复印件;
(5)由亲属申办的要提交该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
(6)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等);
(7)证人要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签名、按手指模,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8)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 的判决书和其他有效证明;
2)患职业病的,应提交职业病防治所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 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要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交 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其他有效证明及常住地址等证明 材料;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 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9) 其他社保部门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8.0工伤待遇
员工发生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享受工伤 保险应有的待遇。具体享受待遇见附件《工伤保险待遇表》。
9.0事故调查处理
9.1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及处理程序》进行调 查,找出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
9.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 理制度》中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10.0附件
附件一:《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职工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附件三:《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意见表》
附件四:《工伤保险待遇表》
1.0 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 防和职业康复,保障公司员工切身利益,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0 范围
XXXX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0 引用文件
3.1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
3.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3.3《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程序》
3.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0 工伤认定
4.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 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4.2.1项、4.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4.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3职工符合本条例4.1、4.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 者视同工伤:
4.3.1故意犯罪的;
4.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3.3自残或者自杀的。
5.0工伤报告流程
5.1事故报告处理流程
5.2工伤申报流程
5.2.1 部门员工发生工伤后需第一时间通知到安全部,并在第一时间内对受伤人 员进行现场的急救、包扎,防止伤势严重扩大化。并安排人员保护好现 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留证,以便安全部门事后对事故原因调查分析。
5.2 .2部门员工发生工伤后,当班值班领导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公司行政部车队负 责人联系,由其负责联系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第一时间送到公司的指定医
院接受治疗。夜班紧急情况下也可以打公司的紧急报警电话。
5.2.3 安全部在接到员工受伤的电话或信息后,应在12小时内通知到人事行政部 负责工伤人员,人事行政部负责工伤的人员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必须电 话向新会社保局报工伤。
5.2.4 员工发生工伤后,部门需在24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调查表》中的 事故描述部分,并将报告交到安全部。安全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 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制定事故纠正→ 预防措施→核实预防措施落实情 况;
5.2.5部门填写《江门市新会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人事行政部申报工伤。 6.0工伤医疗
6.1 发生工伤后事故部门安排人员同受伤员工一起到安全部消防控制中心登记领取 《医疗证明卡》,凭卡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公司指定的工伤医院有 新会第一人民医院、江门中医院),员工及公司暂时不用垫付医疗费用。
6.2借卡部门或人员要妥善保管该卡,不得遗失、转借他人使用,造成影响的视情 况按公司《员工手册》中的惩戒办法处理。
6.3住院医疗的员工需要进行陪护的,但部门又无法安排人员进行陪护的,可以请 人进行陪护,员工凭陪护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报销,标准按照70元/天支付;
6.4 员工在入院治疗期间,如果因为伤情需要进行转院、做康复手术等必须向社保 部门提出申请,经社保部门同意以后方可转院、进行康复治疗、使用进口药物 或器械。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7.0 工伤申报
人事行政部负责工伤人员的工伤申报工作,在接到工伤报告后,应立即按照要求提 供申报工伤所需的相关资料,申办工伤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厂证、工资表等),如没有劳动关系证明材 料,可提交辅助性的证明材料原件(如: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口 供记录和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待确认;
(4)医疗诊断机构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治疗病历 及复印件;
(5)由亲属申办的要提交该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
(6)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目击证人书证、现场记录、照片等);
(7)证人要在《工伤认定申请表》签名、按手指模,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8)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 的判决书和其他有效证明;
2)患职业病的,应提交职业病防治所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 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要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提出申请的,应提交交 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其他有效证明及常住地址等证明 材料;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 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9) 其他社保部门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8.0工伤待遇
员工发生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享受工伤 保险应有的待遇。具体享受待遇见附件《工伤保险待遇表》。
9.0事故调查处理
9.1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及处理程序》进行调 查,找出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人。
9.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 理制度》中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10.0附件
附件一:《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职工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附件三:《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意见表》
附件四:《工伤保险待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