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程序.价值类型与定义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2008-07-0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

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

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

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执行下列基本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

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 评估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九)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评估计划,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

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者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

料,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评估资料包括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需要同时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评定估算程序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上述评估程序后,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及时形成评估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使用和定义价值类型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五条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六条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第七条 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第八条 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九条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十条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第十一条 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等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特定评估业务包括: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考虑本指导意见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协调。采用本指导意见规定之外的价值类型时,应当确信其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 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

第十三条 在满足各自定义及相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的评估结论都是合理的。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价值类型,应当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

第十六条 评估方法是估计和判断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某一种价值类型下的评估结论可以通过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实现。

第十七条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定市场价值时,应当知晓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业务针对的是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并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并使用了仅适用于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的特定评估资料和经济技术参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投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是企业或者整体资产中的要素资产,并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只考虑了该要素资产正在使用的方式和贡献程度,没有考虑该资产作为独立资产所具有的效用及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在用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面临被迫出售、快速变现或者评估对象具有潜在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情况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无法或者不宜整体使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考虑评估对象的拆零变现,并选择残余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

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抵(质)押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税收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课税对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保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保险标的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关于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恰当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涉及到的主要计量属性及价值定义包括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

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等同于本指导意见下的市场价值;会计准则涉及的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可以理解为本指导意见下的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对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进行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2008-07-0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

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

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

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执行下列基本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

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 评估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九)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评估计划,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

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者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

料,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评估资料包括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需要同时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评定估算程序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上述评估程序后,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及时形成评估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使用和定义价值类型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五条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六条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第七条 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第八条 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九条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十条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第十一条 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等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特定评估业务包括: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考虑本指导意见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协调。采用本指导意见规定之外的价值类型时,应当确信其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 价值类型的选择和使用

第十三条 在满足各自定义及相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的评估结论都是合理的。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选择价值类型,应当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

第十六条 评估方法是估计和判断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评估结论的技术手段,某一种价值类型下的评估结论可以通过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实现。

第十七条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并无特别限制和要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市场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确定市场价值时,应当知晓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业务针对的是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并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并使用了仅适用于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的特定评估资料和经济技术参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投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对象是企业或者整体资产中的要素资产,并在评估业务执行过程中只考虑了该要素资产正在使用的方式和贡献程度,没有考虑该资产作为独立资产所具有的效用及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等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在用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面临被迫出售、快速变现或者评估对象具有潜在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情况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选择清算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当评估对象无法或者不宜整体使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考虑评估对象的拆零变现,并选择残余价值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

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抵(质)押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税收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课税对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保险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契约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保险标的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关于会计计量的基本概念和要求,恰当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作为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会计准则等相关规范涉及到的主要计量属性及价值定义包括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

在符合会计准则计量属性规定的条件时,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等同于本指导意见下的市场价值;会计准则涉及的现值、可变现净值、重置成本等可以理解为本指导意见下的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对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进行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国外绩效评价体系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的意义
  •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ANDONGNORMAL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2011年第56卷第1期(总第234期)2011Vol.56No.1(Gener ...查看


  • [投资价值评估]读书笔记
  • 中外资产评估准则 --<投资价值评估>读书笔记 一.基本信息介绍 书名:<投资价值评估>(< Valuation Based on Investment Value>) 编者: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投资 ...查看


  • 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 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保证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查看


  • 环境生态学课程教学大纲
  • <环境生态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XF095002 课程名称:环境生态学 英文名称:Environmental Ecology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学 时: 24 学 分:1.5 适用对象: 生态学专业 考核方式:考试 一 ...查看


  • 公允价值会计入账价值的评估路径
  • 一.公允价值是会计和资产评估的结合点 国际上公允价值定义以美国会计准则定义为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就是接纳了美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早在200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着手制定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公允价值定义经过几次 ...查看


  •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 (2007年11月28日定稿全国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共30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查看


  • 资产评估程序
  • 资产评估具体程序 (一)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是资产评估程序的第一个基本环节,包括在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之前的一系列基础性工作,对资产评估项目风险评价.承接与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的实施有意义.具体如下: 1.委托 ...查看


  • 资产评估自考重点中的重点 1
  •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资产评估的原则 一.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一)独立性原则(二)客观性原则(三)科学性原则(四)专业性原则 二.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 ...查看


  • 资产评估自考重点中的重点
  • 第一章 总论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过程. 资产评估的特点(一)现实性(二)市场性(三)预测性(四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