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草案)
2007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它有完整的组织系统和正规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的工作体系。为了充分发挥学生会各级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学生会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学生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学生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是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学习、生活、工作的范例和学校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管理的依据。 学生会干部是指经过学代会选举产生的校学生会正副主席以及校学生会、院(系)学生会选举或聘任的学生会成员。 第二章 学生会干部的基本素养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精神,学习胡锦涛同志的树立坚定正确的理念,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勤奋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掌握专业技能,成为具有创新精神的品学兼优的学生表率。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同学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切实维护同学的利益。 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高度的思想觉悟、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为学校工作,维护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自己在同学中的威信。 第三章 学生会干部的资格规范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具有学生会干部资格。 (一)工作态度散漫(长期不参加或不经常参加学生会的定期例会),工作上不严格要求自己,工作无业绩; (二)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过纪律处分; (三)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成绩差,在班级综合评测排后30%,有一科成绩不及格。 (四)在学生会中拉帮结伙,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的。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光说不干,拈轻怕重,不能吃苦,没有奉献精神。
学生会内部管理处罚条例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将受到学生会内部处罚。
(一) 例会不能参加,需经主席团成员同意,否则按未参加例会处罚。(两次假计为一次
例会未到,三次迟到计为一次例会未到.)。
(二) 例会两次未到,处以内部警告。
(三) 三次例会未到,处以内部劝退。
(四) 三次以上例会未到,开除学生会。
(五) 受学校处分者,开除学生会。
(六) 经部长、主席团研究,工作态度散漫、不认真者,内部警告一次,如无任何改变。
开除学生会。
(七) 在班级综合评比测评排名后30%, 有不及格科目,处以内部劝退。
(八) 在学生会中拉帮结伙,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严重者开除
学生会。
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草案)
2007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它有完整的组织系统和正规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的工作体系。为了充分发挥学生会各级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学生会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学生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学生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是学生会干部在学生会工作期间学习、生活、工作的范例和学校对学生会干部进行管理的依据。 学生会干部是指经过学代会选举产生的校学生会正副主席以及校学生会、院(系)学生会选举或聘任的学生会成员。 第二章 学生会干部的基本素养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精神,学习胡锦涛同志的树立坚定正确的理念,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勤奋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掌握专业技能,成为具有创新精神的品学兼优的学生表率。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同学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切实维护同学的利益。 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高度的思想觉悟、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为学校工作,维护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自己在同学中的威信。 第三章 学生会干部的资格规范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具有学生会干部资格。 (一)工作态度散漫(长期不参加或不经常参加学生会的定期例会),工作上不严格要求自己,工作无业绩; (二)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过纪律处分; (三)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成绩差,在班级综合评测排后30%,有一科成绩不及格。 (四)在学生会中拉帮结伙,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的。 (五)工作责任心不强,光说不干,拈轻怕重,不能吃苦,没有奉献精神。
学生会内部管理处罚条例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将受到学生会内部处罚。
(一) 例会不能参加,需经主席团成员同意,否则按未参加例会处罚。(两次假计为一次
例会未到,三次迟到计为一次例会未到.)。
(二) 例会两次未到,处以内部警告。
(三) 三次例会未到,处以内部劝退。
(四) 三次以上例会未到,开除学生会。
(五) 受学校处分者,开除学生会。
(六) 经部长、主席团研究,工作态度散漫、不认真者,内部警告一次,如无任何改变。
开除学生会。
(七) 在班级综合评比测评排名后30%, 有不及格科目,处以内部劝退。
(八) 在学生会中拉帮结伙,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严重者开除
学生会。